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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ODS 进出口管理 框架及政策介绍. -------- 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工作介绍 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一、背景 二、管理办公室主要工作 三、 ODS 进出口政策. 1985 年国际社会开始签署 《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 为了落实 《 公约 》 ,联合国制定了 《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 议定书经五次修订( 伦敦、哥本哈根、维也纳、 M 、北京 ) 议定书附件中列举 ODS 物质(共 93 种) 附录 A 8 种(氯氟烃、溴氯氟烃和溴氟烃) 附录 B 12 种(氯氟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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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ODS进出口管理框架及政策介绍 --------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工作介绍 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一、背景 二、管理办公室主要工作 三、ODS进出口政策
1985年国际社会开始签署《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85年国际社会开始签署《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为了落实《公约》,联合国制定了《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 议定书经五次修订(伦敦、哥本哈根、维也纳、M、北京) 议定书附件中列举ODS物质(共93种) 附录A 8种(氯氟烃、溴氯氟烃和溴氟烃) 附录B 12种(氯氟烃) 附录C 72种(氯氟烃和溴氟烃) 附录E 1种(甲基溴)
1991年正式加入《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蒙特利尔议定书》伦敦修正案1991年正式加入《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蒙特利尔议定书》伦敦修正案 1999 年11月国务院批准发布《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修订稿)》 中国政府于1989年签署《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第二条款国家:参加议定书第2条款的国家,人均消耗量每年大于0.3公斤,主要是发达国家第二条款国家:参加议定书第2条款的国家,人均消耗量每年大于0.3公斤,主要是发达国家 责任:1996年1月1日前停止生产和消费CFC和哈龙 第五条款国家:参加议定书第5条款的国家,人均消耗量低于0.3公斤,主要是发展中国家 责任:2005年削减冻结水平的50%,2007年削减冻结水平的85%,2010年完全淘汰CFCs;其他氯氟烃2040年完全停止生产和使用
根据议定书,中国是第5条款国家 截止2001年11月5日,已批准参加《蒙特利尔议定书》的国家有183个。 第2条款国家45个,主要是欧、美等发达国家 第5条款国家138个(其中有16个暂列入第5条款的国家) 还有11个没有签约的国家,其中非洲3个,亚洲5个,欧洲3个
根据《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国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修订内容(已放入4B条中),每一缔约国应在2000年1月1日之前或在加入议定书3个月内对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附件A、B、C和E)实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根据《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国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修订内容(已放入4B条中),每一缔约国应在2000年1月1日之前或在加入议定书3个月内对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附件A、B、C和E)实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
进出口管理的实施 国际上的管理模式:主要为环保部门、外贸部门和海关部门 有些国家还有司法部门参与 如:美国司法部对ODS走私进行调查
中国政府于1999年12月在北京召开的第11次《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国大会上正式宣布对ODS进出口实施许可证管理中国政府于1999年12月在北京召开的第11次《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国大会上正式宣布对ODS进出口实施许可证管理 国家环保总局、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联合颁布了《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 联合成立“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于2000年7月1日正式批准设立管理办公室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于2000年7月1日正式批准设立管理办公室 管理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由国家环保总局等三部委联合办公 管理办公室主任由国家环保总局污控司主管司长兼任,副主任由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司领导兼任 管理办公室实行主任负责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海 关 编 码 国 家 方 案 公 布 配 额 签 发 许 可 证 通 关 验 放 颁布规章 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草拟规章,提出配额, 收集、整理、分析ODS数据 受理企业ODS进出口申请,签发进出口审批单 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处理ODS进出口违法案件
办公室主要职能 负责《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的具体实施; 对外与国际机构和缔约国协调ODS进出口管理; 拟订ODS进出口管理配套政策和相关规定; 核定国家和企业ODS的进出口配额; 对内实行ODS进出口统一的归口管理;
受理企业的ODS进出口申请; 批准企业ODS进出口审批单; 收集、整理、分析ODS进出口贸易数据; 督查进出口企业的执法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处理ODS进出口违法案件等。
1、拟定《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规定》1、拟定《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规定》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规定了如何办理、申请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的程序
3、办公室拟定了受控ODS第一批、第二批名录,禁止了四氯化碳进口,对10种物质实行进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管理。3、办公室拟定了受控ODS第一批、第二批名录,禁止了四氯化碳进口,对10种物质实行进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管理。
4、起草了向国务院请示设立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的报告4、起草了向国务院请示设立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的报告
5、组织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进行ODS进出口政策出国考察,出访了新西兰、澳大利亚、新加坡和菲律宾5、组织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进行ODS进出口政策出国考察,出访了新西兰、澳大利亚、新加坡和菲律宾
6、根据管理规定,制定了与“管理规定”相配套的实施文件6、根据管理规定,制定了与“管理规定”相配套的实施文件 7、拟定了2000年、2001年进出口配额 8、草拟了从2002年1月1日起,禁止进口含有CFC-12制冷工质汽车和汽车空调压缩机的公告,环保总局四部委于2001年12月底公布 9、日常管理:接受企业ODS进出口申请,签发ODS进出口审批单 10、成功组织和举办中国ODS进出口管理海关关员培训班
(一)政策制定根据 《保护臭氧层蒙特利尔议定书》 《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的规定》
议定书在附录中列举了受控物质名单 附件A 共有 8种物质(CFCs, 氟氯烃类) 附件B 共有12种物质(CFCs, 氟氯烃类) 其中含2种(四氯化碳,三氯乙烷) 附件C 有72种(HCFCs类) 附件D 主要是含有/使用ODS的设备 附件E 甲基溴
中国将逐步对其他ODS物质进出口进行控制 根据我国加入公约情况 --尽早对甲基溴进出口实行控制(加入哥本哈根修正案) 根据我国淘汰工作进展
(二)政策特点 对ODS进口、出口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 向第五条款国家 可出口新生和回收的ODS 向第二条款国家只能出口回收的ODS 禁止与非缔约国进行ODS贸易
对ODS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 进口实施配额管理 特殊用途 实验用 化工中间体 医药用品
(三)回收ODS物质的进出口 必须制定回收ODS的进出口管理程序 必须经过非常认真的认证 必须粘贴使用ODS回收标志
目的 确保国家方案消费年度目标 确保各行业淘汰计划的实施
(四)ODS进出口申请审批程序 根据管理规定,进出口企业必须先到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申请 管理办公室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批准建议 办公室主任同意签发审批单 对同意的企业签发办理进出口审批单 企业凭进出口审批单领取进出口许可证
一批次一单一证制 只能换取一个许可证 进出口办需要不断了解情况 为其他行业计划实施提供依据
问 题 有些企业申请的很多,实际进出口可能较少 影响我们数据统计 进出口审批单和许可证跨年度问题,可能影响ODS进出口数据的统计,影响控制消费量
(五)进出口申请审核标准 是否是缔约国 第几条款国家(只能出口到第5条款) 国家配额(是否满足进口配额) 是否有完整的手续 --进出口资格证书 --申请书 --购销合同
(六)管理趋势 逐步对所有ODS物质实施控制(目前仅10种) 对使用/含有CFCs设备实施管理(纳入管理) 改进管理政策 经济手段(收费) 无偿使用 配额拍卖制度 建立ODS进出口管理海关数据联网(已列入世行项目待执委会批准)以时时掌握进出口数据
海关是进出口管理的主要环节 加强与海关部门密切合作 与有关部门一起(国内、国际)为海关人员提供必要的帮助(如加强海关培训) 如可能对外经贸官员进行政策培训 欢迎同志们提出宝贵建议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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