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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保護法令及業務宣導

兒童及少年保護法令及業務宣導. 受虐兒少人數. 93~97 年受虐兒少人數有逐年增加趨勢, 98 年高達 1 萬 3,400 人 。. 施虐者身份. 九成以上為父母、照顧者及共同居住的親友, 致死案件中亦高達 83% 是父母及其同居人所為。. 施虐因素. 一般兒虐及致死案件多因父母或照顧者缺乏親職知識、不當管教,各占 35% 及 25% ,其次為婚姻失調,各占 21% 及 20% 。. 兒虐致死. 一般兒虐. 兒少保護事件通報法源.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34 條. 責任通報人員. 113 保護專線. 知悉有 兒童及少年保護情事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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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保護法令及業務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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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兒童及少年保護法令及業務宣導

  2. 受虐兒少人數 93~97年受虐兒少人數有逐年增加趨勢,98年高達1萬3,400人。

  3. 施虐者身份 九成以上為父母、照顧者及共同居住的親友, 致死案件中亦高達83%是父母及其同居人所為。

  4. 施虐因素 一般兒虐及致死案件多因父母或照顧者缺乏親職知識、不當管教,各占35%及25%,其次為婚姻失調,各占21%及20%。 兒虐致死 一般兒虐

  5. 兒少保護事件通報法源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 責任通報人員 113保護專線 知悉有兒童及少年保護情事者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 當地主管機關 24小時內 單一窗口 社會局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一般民眾

  6. 兒童及少年保護情事 30 遺棄。 身心虐待。 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 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法源依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7. 兒童及少年保護情事 36 兒少有下列各款情形,致生命、身體或自由有明顯而立即之危險者:(1)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2)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但未就醫者。(3)遭遺棄、虐待、押賣,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4)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 法源依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26 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28 充當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場所侍應。

  8. 通報前 身體虐待 精神虐待 辨識指標 性虐待 疏忽 知悉有疑似兒少保護情事 遺棄 其他 教育人員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手冊-兒童及少年保護Q&A 詢問學生方式 雖然通報後,社會工作者仍需訪視、評估,但教育人員如果能於通報前蒐集更多具體的資訊(ex.家訪),包括兒少的基本資料(姓名、年齡、電話、地址等)、受傷情形、受虐史、家庭狀況、生活照顧情形等,以提高通報表填寫的完整度,提升兒童少年陳述的可信度,將節省社政單位再次查證的時間與人力,亦有助於社工人員能有效、及時判斷案件之緊急性,並給予適當之處遇。 蒐集資訊

  9. 通報後,家長會不會遷怒到學生身上? 擔心及疑慮 正確認知 家庭暴力、疏忽或家庭內性侵害行為是持續、循環的,通報後,家長(施虐者)通常會暴跳如雷,甚至有非理性行為出現。不過,通報後保護機制啟動,施虐者可能會面臨司法的刑罰、被害人會得到適當的協助,如庇護安置、法律協助、心理諮商等,是屬於治本的處理方式。 因應作為 面臨家長可能會有的失控行為時,老師通報時,可以同時教導學生自保的方法,如:不要用言語、行為激怒加害人;隨身攜帶哨子、手機等可以求救工具;保護自己的頭、臉、頸、胸、及腹部;遇有危急狀況,打110,或馬上離開現場,尋找鄰居、路人、親戚協助等。若學校評估可能有危急狀況發生,可於通報社政單位時特別說明,並與警政、鄰里等相關單位隨時保持聯繫。

  10. 家長懷疑學校通報,到學校理論時,應該如何處理?家長懷疑學校通報,到學校理論時,應該如何處理? 擔心及疑慮 因應作為 • 依兒少福利法第47條第2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訪視、調查及處遇時,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少之人及師長都應予配合及提供相關資料。 • 必要時,得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9條規定,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 • 面對家長的情緒,老師、校方除避免以言語、態度激化外,應以堅定的態度、語氣委婉的方式明確告知家庭暴力、疏忽、虐待等行為是法律明定禁止的,並表明通報的立場與責任。除了讓家長知道法律的規定,也可以使其瞭解政府可以協助解決家庭所遭遇的困境,讓家長不會片面的認為校方與公部門的行為是不友善的。

  11. 責任通報人員-法定應辦事項 1-通報 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第 2 條規定: 教育人員應於24小時內填具通報表,以電信傳真等方式通報各主管機關;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並於24小時內填具通報單送主管機關。 2-配合調查及提供資料的義務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47條第2項規定,通報後,為協助兒少保護案件調查,教育人員負有配合主管機關調查並提供資料的義務。

  12. 責任通報人員-法定應辦事項 3-保護兒童及少年安全 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第 6 條規定 教育人員對於所通報之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於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處理前: (1)應提供兒少適當的保護及照顧。 (2)該兒少有接受診治之必要者,應立即送醫。 (3)該兒少有被害情形者,應通報警察機關。 教育人員通報後,為保護兒少安全,應將兒少留在學校,或先行報警,至主管機關處理為止。 請看下一頁

  13. 家庭暴力 虐待兒童 非告訴乃論 • 殺人 • 重傷害 • 強制性交 刑事偵察程序 犯罪行為 110 報警 由檢察官提起公訴 告訴乃論 刑法 • 由告訴人(通常為兒少家長、家屬)自知悉時六個月內提起。 • 兒少福利法第70條第2項,亦賦予主管機關決定提出告訴與否的權力(稱為獨立告訴)。 • 殺人 • 加工自殺(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 • 傷害 • 遺棄 • 妨害性自主

  14. 社政主管機關處理程序 知悉或接獲通報後24小時 當面訪視到兒童為原則 4日後提出調查報告 受理通報 調查評估 地方政府主管機關(社會局處) 緊急安置72小時 得聲請繼續安置3個月, 每次得延長3個月,次數不限 聲請家暴事件保護令 危機處理 緊急安置 家庭處遇 服務 家庭維繫 處遇計畫 家外安置 親屬照顧、寄養家庭、機構安置 長期安置 自立生活方案 替代性 家庭服務 出養及收養 停止親權 改定監護權 結案評估 追蹤輔導

  15. 緊急安置要件 果 因果均成立 因 未獲適當之養育及照顧。 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 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 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 致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須立即給予緊急保護及安置者。 基於家庭是最適兒童成長的環境, 家外安置永遠是兒少保護最後一道防線!

  16. 高風險家庭 兒虐預警二級預防機制

  17. 高風險家庭 因果均成立 因 果 • 家庭成員關係紊亂或有家暴紀錄:如家中成人時常劇烈爭吵、無婚姻關係帶年幼子女與人同居、頻換同居人,或同居人有從事特種行業、藥酒癮、精神疾病、犯罪前科等。 • 父母或主要照顧者從事特種行業或罹患精神疾病、酒癮藥癮並未就醫或未持續就醫。 • 家中成員曾有自殺傾向或自殺紀錄者。 • 因貧困、單親、隔代教養或其他不利因素。 • 負擔家計者失業。 • 負擔家計者死亡、出走、重病、入獄服刑等。 致兒童及少年未獲適當照顧者

  18. 高風險家庭篩檢及關懷處遇流程 訂定高風險家庭評估指標 村里幹事、公衛護士、教育人員、托育人員、戶政人員、員警、就業服務中心個案管理員、基層小兒科診所、心理衛生醫事人員 基層篩檢人員 經評估為高風險家庭 10日內進行訪視 轉介地方政府社會局 提供關懷處遇服務

  19. 兒少保護至高風險家庭的連續光譜 管教不當 身體虐待 性虐待精神虐待遺棄未獲適當照顧 未獲適當之養育及照顧 疏忽 兒少保護 高風險家庭

  20. 兒少保護 • 施虐者:有責任照顧兒童少年者,如父母、師長、監護人、保母、…等 • 行為要件:非基於意外的行為 高風險家庭 管教不當 身體虐待 北縣李姓女童案,主要施虐者為表姨,但案母准許表姨傷害女童,也屬施虐者。

  21. 兒少保護 • 施虐者:有責任照顧兒童少年者,如父母、師長、監護人、保母、…等 • 行為要件:非基於意外的行為 高風險家庭 精神虐待 管教不當

  22. 兒少保護 • 施虐者:有責任照顧兒童少年者,如父母、師長、監護人、保母、…等 • 行為要件:無知、無意、不加注意、不作為。 高風險家庭 疏忽 未獲適當之養育及照顧 未獲適當照顧

  23. 教育 社政 警政 兒少保護網絡 衛政 司法 新聞 民政 戶政 勞政

  24. 除了通報以外~~

  25. 結語 通報 寧願因通報錯誤,跟孩子的父母道歉; 也不願因為沒有通報,對不起受傷、甚至死去的孩子。 網絡 • 結合司法、教育、警政、民政、醫療、勞政及社會福利資源,建立專業多元的兒少保護網絡。 • 投入足夠的人力、經費及資源,於既有基礎上推動全面性的兒虐預防工作,努力落實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

  26. 延展閱讀 教育部:教育人員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手冊 第一篇 兒童及少年保護Q&A 第二篇 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例彙編 第三篇 高風險家庭轉介 內政部兒童局: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指南 • 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 人生領航員-協助目睹家庭暴力的孩子 • 校園裏的春天-學校教師如何關懷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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