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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保護法令及業務宣導. 受虐兒少人數. 93~97 年受虐兒少人數有逐年增加趨勢, 98 年高達 1 萬 3,400 人 。. 施虐者身份. 九成以上為父母、照顧者及共同居住的親友, 致死案件中亦高達 83% 是父母及其同居人所為。. 施虐因素. 一般兒虐及致死案件多因父母或照顧者缺乏親職知識、不當管教,各占 35% 及 25% ,其次為婚姻失調,各占 21% 及 20% 。. 兒虐致死. 一般兒虐. 兒少保護事件通報法源.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34 條. 責任通報人員. 113 保護專線. 知悉有 兒童及少年保護情事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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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虐兒少人數 93~97年受虐兒少人數有逐年增加趨勢,98年高達1萬3,400人。
施虐者身份 九成以上為父母、照顧者及共同居住的親友, 致死案件中亦高達83%是父母及其同居人所為。
施虐因素 一般兒虐及致死案件多因父母或照顧者缺乏親職知識、不當管教,各占35%及25%,其次為婚姻失調,各占21%及20%。 兒虐致死 一般兒虐
兒少保護事件通報法源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 責任通報人員 113保護專線 知悉有兒童及少年保護情事者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 當地主管機關 24小時內 單一窗口 社會局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一般民眾
兒童及少年保護情事 30 遺棄。 身心虐待。 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 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法源依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兒童及少年保護情事 36 兒少有下列各款情形,致生命、身體或自由有明顯而立即之危險者:(1)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2)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但未就醫者。(3)遭遺棄、虐待、押賣,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4)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 法源依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26 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28 充當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場所侍應。
通報前 身體虐待 精神虐待 辨識指標 性虐待 疏忽 知悉有疑似兒少保護情事 遺棄 其他 教育人員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手冊-兒童及少年保護Q&A 詢問學生方式 雖然通報後,社會工作者仍需訪視、評估,但教育人員如果能於通報前蒐集更多具體的資訊(ex.家訪),包括兒少的基本資料(姓名、年齡、電話、地址等)、受傷情形、受虐史、家庭狀況、生活照顧情形等,以提高通報表填寫的完整度,提升兒童少年陳述的可信度,將節省社政單位再次查證的時間與人力,亦有助於社工人員能有效、及時判斷案件之緊急性,並給予適當之處遇。 蒐集資訊
通報後,家長會不會遷怒到學生身上? 擔心及疑慮 正確認知 家庭暴力、疏忽或家庭內性侵害行為是持續、循環的,通報後,家長(施虐者)通常會暴跳如雷,甚至有非理性行為出現。不過,通報後保護機制啟動,施虐者可能會面臨司法的刑罰、被害人會得到適當的協助,如庇護安置、法律協助、心理諮商等,是屬於治本的處理方式。 因應作為 面臨家長可能會有的失控行為時,老師通報時,可以同時教導學生自保的方法,如:不要用言語、行為激怒加害人;隨身攜帶哨子、手機等可以求救工具;保護自己的頭、臉、頸、胸、及腹部;遇有危急狀況,打110,或馬上離開現場,尋找鄰居、路人、親戚協助等。若學校評估可能有危急狀況發生,可於通報社政單位時特別說明,並與警政、鄰里等相關單位隨時保持聯繫。
家長懷疑學校通報,到學校理論時,應該如何處理?家長懷疑學校通報,到學校理論時,應該如何處理? 擔心及疑慮 因應作為 • 依兒少福利法第47條第2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訪視、調查及處遇時,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少之人及師長都應予配合及提供相關資料。 • 必要時,得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9條規定,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 • 面對家長的情緒,老師、校方除避免以言語、態度激化外,應以堅定的態度、語氣委婉的方式明確告知家庭暴力、疏忽、虐待等行為是法律明定禁止的,並表明通報的立場與責任。除了讓家長知道法律的規定,也可以使其瞭解政府可以協助解決家庭所遭遇的困境,讓家長不會片面的認為校方與公部門的行為是不友善的。
責任通報人員-法定應辦事項 1-通報 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第 2 條規定: 教育人員應於24小時內填具通報表,以電信傳真等方式通報各主管機關;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並於24小時內填具通報單送主管機關。 2-配合調查及提供資料的義務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47條第2項規定,通報後,為協助兒少保護案件調查,教育人員負有配合主管機關調查並提供資料的義務。
責任通報人員-法定應辦事項 3-保護兒童及少年安全 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第 6 條規定 教育人員對於所通報之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於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處理前: (1)應提供兒少適當的保護及照顧。 (2)該兒少有接受診治之必要者,應立即送醫。 (3)該兒少有被害情形者,應通報警察機關。 教育人員通報後,為保護兒少安全,應將兒少留在學校,或先行報警,至主管機關處理為止。 請看下一頁
家庭暴力 虐待兒童 非告訴乃論 • 殺人 • 重傷害 • 強制性交 刑事偵察程序 犯罪行為 110 報警 由檢察官提起公訴 告訴乃論 刑法 • 由告訴人(通常為兒少家長、家屬)自知悉時六個月內提起。 • 兒少福利法第70條第2項,亦賦予主管機關決定提出告訴與否的權力(稱為獨立告訴)。 • 殺人 • 加工自殺(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 • 傷害 • 遺棄 • 妨害性自主
社政主管機關處理程序 知悉或接獲通報後24小時 當面訪視到兒童為原則 4日後提出調查報告 受理通報 調查評估 地方政府主管機關(社會局處) 緊急安置72小時 得聲請繼續安置3個月, 每次得延長3個月,次數不限 聲請家暴事件保護令 危機處理 緊急安置 家庭處遇 服務 家庭維繫 處遇計畫 家外安置 親屬照顧、寄養家庭、機構安置 長期安置 自立生活方案 替代性 家庭服務 出養及收養 停止親權 改定監護權 結案評估 追蹤輔導
緊急安置要件 果 因果均成立 因 未獲適當之養育及照顧。 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 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 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 致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須立即給予緊急保護及安置者。 基於家庭是最適兒童成長的環境, 家外安置永遠是兒少保護最後一道防線!
高風險家庭 兒虐預警二級預防機制
高風險家庭 因果均成立 因 果 • 家庭成員關係紊亂或有家暴紀錄:如家中成人時常劇烈爭吵、無婚姻關係帶年幼子女與人同居、頻換同居人,或同居人有從事特種行業、藥酒癮、精神疾病、犯罪前科等。 • 父母或主要照顧者從事特種行業或罹患精神疾病、酒癮藥癮並未就醫或未持續就醫。 • 家中成員曾有自殺傾向或自殺紀錄者。 • 因貧困、單親、隔代教養或其他不利因素。 • 負擔家計者失業。 • 負擔家計者死亡、出走、重病、入獄服刑等。 致兒童及少年未獲適當照顧者
高風險家庭篩檢及關懷處遇流程 訂定高風險家庭評估指標 村里幹事、公衛護士、教育人員、托育人員、戶政人員、員警、就業服務中心個案管理員、基層小兒科診所、心理衛生醫事人員 基層篩檢人員 經評估為高風險家庭 10日內進行訪視 轉介地方政府社會局 提供關懷處遇服務
兒少保護至高風險家庭的連續光譜 管教不當 身體虐待 性虐待精神虐待遺棄未獲適當照顧 未獲適當之養育及照顧 疏忽 兒少保護 高風險家庭
兒少保護 • 施虐者:有責任照顧兒童少年者,如父母、師長、監護人、保母、…等 • 行為要件:非基於意外的行為 高風險家庭 管教不當 身體虐待 北縣李姓女童案,主要施虐者為表姨,但案母准許表姨傷害女童,也屬施虐者。
兒少保護 • 施虐者:有責任照顧兒童少年者,如父母、師長、監護人、保母、…等 • 行為要件:非基於意外的行為 高風險家庭 精神虐待 管教不當
兒少保護 • 施虐者:有責任照顧兒童少年者,如父母、師長、監護人、保母、…等 • 行為要件:無知、無意、不加注意、不作為。 高風險家庭 疏忽 未獲適當之養育及照顧 未獲適當照顧
教育 社政 警政 兒少保護網絡 衛政 司法 新聞 民政 戶政 勞政
結語 通報 寧願因通報錯誤,跟孩子的父母道歉; 也不願因為沒有通報,對不起受傷、甚至死去的孩子。 網絡 • 結合司法、教育、警政、民政、醫療、勞政及社會福利資源,建立專業多元的兒少保護網絡。 • 投入足夠的人力、經費及資源,於既有基礎上推動全面性的兒虐預防工作,努力落實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
延展閱讀 教育部:教育人員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手冊 第一篇 兒童及少年保護Q&A 第二篇 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例彙編 第三篇 高風險家庭轉介 內政部兒童局: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指南 • 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 人生領航員-協助目睹家庭暴力的孩子 • 校園裏的春天-學校教師如何關懷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少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