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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规程和行政强制操作实务. 嘉兴市卫生监督所 费 建 明. 什么是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是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行政强制往往通过一定的强制措施表现出来。 根据行政强制的目的的不同,可以将行政强制分为 管理性强制 和 执行性强制 。 前者的目的在于预防或制止违法或紧急事态的发生;(卫生行政强制) 后者的目的在于强制负有行政法义务的人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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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规程和行政强制操作实务 嘉兴市卫生监督所 费 建 明
什么是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是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行政强制往往通过一定的强制措施表现出来。 • 根据行政强制的目的的不同,可以将行政强制分为管理性强制和执行性强制。 • 前者的目的在于预防或制止违法或紧急事态的发生;(卫生行政强制) • 后者的目的在于强制负有行政法义务的人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实施原则 • 教育原则(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廉政原则(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救济原则(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卫生行政强制措施及法律依据: • 一、强制消毒:《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 • 二、封闭: • 1、《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 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24号)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 三、封存: • 1、《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 2、《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条 • 3、《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二)项、第(三)项 • 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四、查封、扣押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 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五条第(三)、第(四)项 • 五、行政控制措施 •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六、取缔: • 1、《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2、《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四十一条;4、《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5、《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一般程序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18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19条) 行政强制施特别程序规定
查封、扣押 • 实施机关 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范围限制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程序规定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 •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查封、扣押的期限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查封、扣押后续处理
解除查封、扣押决定的条件 •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查封(扣押)决定书:因你(单位)涉嫌一案,依据 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下列物品予以查封(扣押)期限 日。查封(扣押)物品存放于,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使用、销售、转移、损毁、隐匿。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天内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附: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名 称生 产 单 位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数量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行政执法人员:、 年 月 日 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证据登记保存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 手段:保存证据,时限七日;不作查封、扣押。 • 相对人没有复议或起诉权利。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 文号:嘉卫 证保[201 ] 号 • : • 因你(单位) • 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的规定,为防止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下列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以方式,存放于 。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 • 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清单
证据保存的处理: • 1、解除 • 2、提取:如本案当事人非法行医已立案查处,证据先行保存物品作为证据提取,待行政处罚时一并处理。
取缔 • 取缔的定义:取缔是行政机关对不具备经营资格组织和行为予以取消和禁止的一种措施。 •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取缔。取缔可以收缴、查封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或者查封其非法生产经营场所,或者予以公告。(废止) • 规章没有设定行政强制权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 第九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 (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 (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 (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 (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卫生部门对取缔的看法: • 是政治概念; • 是管理措施,不是行政强制措施; • 谨慎取缔。
取缔依据 一、医疗服务执法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
取缔依据 • 《献血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取缔依据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取缔依据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
卫生行政取缔决定书 文号::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的规定,依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取缔。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当事人签收: 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年月日 年月日
卫生行政强制依据 • 一、传染病防治 •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关于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依法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一)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二、食品安全法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 (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卫生行政强制法律依据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场所、物品,应当进行消毒或者销毁;对未被污染的场所、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卫生行政强制法律依据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三十三条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第三十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卫生行政强制法律依据
现场笔录 • 当事人: • 行政机关:嘉兴市卫生局 • 笔录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 笔录地点: • 嘉兴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员(执法证号: ),出示执法证件。 • 告知:因你(单位)涉嫌,依据 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下列物品予以查封(扣押),期限××天。 • 根据法律规定,你(单位)有要求陈述、申辩的权利。 • :
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程序 •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催告书内容及送达 •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催告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催告书样式 • 嘉兴市卫生局 催告书 • 嘉卫催告字[2012]第3号 • 当事人:南××,男 ,出生日期:1972年10月24日,汉族,身份证号码:411102197210241513,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小铁路19号,现住嘉兴市城北路百绿公寓2幢202室: • 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再次在嘉兴市南湖区新嘉百花太平51号为患者从事疾病诊疗的行医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12年2月24日对你作出的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嘉卫医罚[2012]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2年2月27日送达给你,限你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缴纳罚款的处罚决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特催告你履行缴纳罚款义务,你应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动履行完毕,将罚款三万元和加处罚款三万元(罚款金额一倍计算)交至交通银行嘉兴分行,地址:嘉兴市中山东路1086号。逾期不履行上述行政处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你如要求陈述、申辩的,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申请强制执行有关要求 •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行政强制时当事人救济权利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行政强制违法的法律责任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61条):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 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 符合下述情形,并经卫生行政机关或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投诉举报事项调查结束: • (一)投诉举报事项已查明,需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的; • (二)经调查被投诉举报人无违法事实的;(三)经过2次以上现场检查仍未发现违法事实的; • (四)投诉举报事项无法查证,又无法与投诉举报人联系的; • (五)违法行为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的; • (六)投诉举报人要求撤回投诉举报事项的; • (七)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改正,可不予行政处罚的; • (八)出现其他需要结束调查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应按照《浙江省卫生监督档案管理办法》要求收集和整理相关材料,包括登记受理、现场检查、询问调查、行政处理、结果反馈、处罚决定、案件移送、审批记录等过程性、结论性资料,做好投诉举报资料的归档工作。
(二)立案 • (一)有违法行为人; • (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 • (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 • (四)属于卫生行政处罚范围; • (五)属于本机关管辖。 • 应当在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七日内立案 • 注意:根据立案时掌握的违法行为描述,不要在没有违法事实的情况下就立案,也不能先知先觉,把终结报告的内容提前写入。
合议 • 五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由办案科室组织合议,五千以上由法制科组织合议。 • 合议记录简单问题: • 1、没有对违法事实进行定性和讨论; • 2、没有对法律依据适用进行分析; • 3、没有体现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也没有引用现有裁量标准。
改正与复查 • 行政处罚后的复查: • 发现违法行为后应当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应有相应执法文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监督意见书等),对改正违法行为情况进行复查和记载。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 • 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移送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 再次非法行医的认定标准。
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 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立案标准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
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 • 第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线索时,应当及时相互通报。 •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在通报案件线索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 (一)案件(线索)通报函; • (二)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基本情况; • (三)相关证据材料; • (四)其他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