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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纳税企业所得税实际操作案例

跨地区经营纳税企业所得税实际操作案例. 实际操作案例. 为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掌握总局 57 号公告的政策要点,我们以 A 企业(以下简称总机构)作为操作实体举例说明,案例内容涉及汇总纳税企业的设立、总分机构的预缴、年度汇算清缴、 分支机构不提供分配表的 处理等 ,案例中金额单位均为万元 。. 一、总机构基本情况. 某公司 创建于 2009 年,总部位于 北京 朝阳区,在北京东城、西城设有 分公司 ,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管。. 二、汇总纳税企业的设立. 总机构 2013 年在 重庆 增设 分公司 (简称 重庆分公司 ),其具体业务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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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纳税企业所得税实际操作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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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跨地区经营纳税企业所得税实际操作案例

  2. 实际操作案例 • 为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掌握总局57号公告的政策要点,我们以A企业(以下简称总机构)作为操作实体举例说明,案例内容涉及汇总纳税企业的设立、总分机构的预缴、年度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提供分配表的处理等,案例中金额单位均为万元。

  3. 一、总机构基本情况 • 某公司创建于2009年,总部位于北京朝阳区,在北京东城、西城设有分公司,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管。

  4. 二、汇总纳税企业的设立 • 总机构2013年在重庆增设分公司(简称重庆分公司),其具体业务流程如下: • 首先总机构需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增加其分支机构信息。并报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备案表(总机构)》完成备案手续。 • 其次重庆分公司需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手续。并报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备案表(分支机构)》、完成备案手续。 • 同时,东城、西城分公司需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备案表(分支机构)》完成备案手续。

  5. 三、总机构预缴 • 2013年一季度总机构应纳税所得额800万元,应纳税额200万元;分公司三项权重如下:

  6. 三、总机构预缴 • 步骤一:根据分支机构三因素权重计算税款分配比例。 • 东城分公司分配比例=(400÷1000×0.35)+(80÷200×0.35)+(1000÷3000×0.3)=0.14+0.14+0.1=0.38 • 西城分公司分配比例=(500÷1000×0.35)+(80÷200×0.35)+(1500÷3000×0.3)=0.175+0.14+0.15=0.465 • 重庆分公司分配比例=(100÷1000×0.35)+(40÷200×0.35)+(500÷3000×0.3)=0.035+0.07+0.05=0.155

  7. 三、总机构预缴 • 步骤二:总机构应缴纳的税款=200×50%=100万元,其中的50万元为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另50万元为总机构应分摊所得税。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200×50%=100万元。 • 步骤三:根据分配比例计算分配税款额。 • 东城分公司=100×0.38=38万元; • 西城分公司=100×0.465=46.5万元; • 重庆分公司=100×0.155=15.5万元。

  8. 注意事项 • 上述实例是建立在总机构与各分支机构适用税率均为25%的前提基础上,若重庆分公司符合总局2012年第12号公告要求,适用15%税率,则应先计算分配应纳税所得额,再乘以各自适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加总后计算分配所得税额,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9. 不同税率地区间的计算过程 • 步骤一:根据分支机构三因素权重计算税款分配比例。 • 东城分公司分配比例=(400÷1000×0.35)+(80÷200×0.35)+(1000÷3000×0.3)=0.14+0.14+0.1=0.38 • 西城分公司分配比例=(500÷1000×0.35)+(80÷200×0.35)+(1500÷3000×0.3)=0.175+0.14+0.15=0.465 • 重庆分公司分配比例=(100÷1000×0.35)+(40÷200×0.35)+(500÷3000×0.3)=0.035+0.07+0.05=0.155

  10. 不同税率地区间的计算过程 • 步骤二:计算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额=800×50%=400万元。 • 步骤三:计算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所得额 • 东城分公司=800×50%×0.38=152万元; • 西城分公司=800×50%×0.465=186万元; • 重庆分公司=800×50%×0.155=62万元。

  11. 不同税率地区间的计算过程 • 步骤四:计算总机构应纳所得税额=400×25%=100万元。 • 步骤五:计算分支机构应纳所得税额 • 东城分公司=152×25%=38万元; • 西城分公司=186×25%=46.5万元; • 重庆分公司=62×15%=9.3万元 • 此时重庆分公司的10%税率差为6.2万元

  12. 不同税率地区间的计算过程 • 步骤六:将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汇总。100+38+46.5+9.3=193.8万元。 • 步骤七:将汇总后的应纳所得税额按照分配比例分摊。

  13. 不同税率地区间的计算过程 • 总机构应分摊税款=193.8×50%=96.9万元,其中的48.45万元为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另外的48.45万元为总机构应分摊所得税。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税款=193.8×50%=96.9万元。 • 东城分公司=96.9×0.38=36.82万元; • 西城分公司=96.9×0.465=45.06万元; • 重庆分公司=96.9×0.155=15.02万元

  14. 预缴申报表的填写---主表

  15. 预缴申报表的填写---分配表

  16. 四、分支机构预缴 • 分支机构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取得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并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报送。

  17. 五、总机构汇算清缴 • 年度汇算清缴时总、分机构的计算、分配方法与预缴相同。需要注意的是,总机构年度汇算清缴如果发生退税行为,其申请退税金额应同样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分配,由总机构及各参与分配的分支机构共同办理退税。 • 假设总机构2013年度汇算清缴时发生退税200万元,沿用实例三中的基本要素数据,其分配计算方法如下:

  18. 五、总机构汇算清缴 • 步骤一:根据分支机构三因素权重计算税款分配比例。 • 东城分公司分配比例=(400÷1000×0.35)+(80÷200×0.35)+(1000÷3000×0.3)=0.14+0.14+0.1=0.38 • 西城分公司分配比例=(500÷1000×0.35)+(80÷200×0.35)+(1500÷3000×0.3)=0.175+0.14+0.15=0.465 • 重庆分公司分配比例=(100÷1000×0.35)+(40÷200×0.35)+(500÷3000×0.3)=0.035+0.07+0.05=0.155

  19. 五、总机构汇算清缴 • 步骤二:总机构申请退税金额为 -200×50%= -100万元,各参与分配的分支机构申请退税金额为-200×50%= -100万元。 • 步骤三:根据分配比例计算分配税款额。 • 东城分公司退税金额:-100×0.38= -38万元; • 西城分公司退税金额:-100×0.465= -46.5万元; • 重庆分公司退税金额:-100×0.155= -15.5万元。

  20. 六、分支机构不提供分配表的处理 • 例如2014年海淀区某公司(以下简称B企业)以总机构名义对外经营。当B企业到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时无法提供《分配表》,税务机关应按照如下方式进行处理。

  21. 六、分支机构不提供分配表的处理 • 首先: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57号公告第十二条的规定责成该分支机构报送,同时提请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督促总机构提供分配表。 • 分支机构在申报期内不提供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属于总机构未向分支机构提供分配表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提请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按照《征管法》予以处罚。

  22. 六、分支机构不提供分配表的处理 • 同时: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57号公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要求B企业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以证明其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

  23. 六、分支机构不提供分配表的处理 • 若B企业能够有效证明其二级分支机构身份,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及时取得《分配表》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 注意!税务机关需要将B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与税务登记、汇总纳税备案信息的对比。

  24. 六、分支机构不提供分配表的处理 • 若B企业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材料,不能有效证明其二级分支机构身份,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57号公告第二十四条规定,将分支机构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 注意!B企业若按照上述规定被税务机关确定为视同独立纳税人后,其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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