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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產條例租稅優惠 及產業創新條例. 經濟部工業局. 目 錄. 壹、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租稅優惠 貳、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五年免稅 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二章及第七十條之一施行期滿注意事項 肆、產業創新條例(草案) 伍、結語. 壹、 促產條例 主要租稅優惠措施. ◎ 為促進產業發展,健全經濟發展,自 199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其中有關租稅減免之條文,施行至 98 年 12 月 31 日止。 適用產業:農業、工業及服務業。 適用對象: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 一、促產主要章節架構. 二、主要租稅減免規定. (一)購置設備或技術投資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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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產條例租稅優惠及產業創新條例 經濟部工業局
目 錄 壹、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租稅優惠 貳、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五年免稅 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二章及第七十條之一施行期滿注意事項 肆、產業創新條例(草案) 伍、結語
壹、促產條例主要租稅優惠措施 ◎為促進產業發展,健全經濟發展,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其中有關租稅減免之條文,施行至98年12月31日止。 • 適用產業:農業、工業及服務業。 • 適用對象: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
設備或技術投抵辦法 • 網際網路業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營造業購置自動化設備或技術及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交通事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農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批發業零售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影視廣播出版事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公司購置節約能源或利用新及淨潔能源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抵減率11% 抵減率7% 抵減率7% 97年 93年 94年 95年 96年 申請程序 98年 6個月 • 訂購及交貨期限:應於訂購日之次日起兩年內完成交貨。若因情況特殊得申請展延,但展延期間不得超過兩年。 • 申請程序:廠商應於機器設備或技術交貨日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取得指定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後,於辦理年度營所稅結算時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抵減所得稅。 • 辦理機關(以設備安裝地為準): • -課稅區之公司:經濟部工業局 • -加工出口區內之公司: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 -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公司:科學園區管理局
結算申報 • 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申請程序: -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相關文件直接申報抵減。 -申請專案認定之公司,於費用發生當年度提出申請,嗣經核准者,准自費用發生年度起適用;逾費用發生年度提出申請,嗣經核准者,准自申請之年度起適用。 99年 95年 96年 97年 98年
公司投資於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鄉鎮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公司投資於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鄉鎮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申請程序 100年 96年 97年 98年 99年 經濟部7/1前公告適用地區 2年內;98年前向縣政府擬具投資計畫申請備案 3年+1年 申請完成證明 向稅捐單位申請抵減
(四)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 • 為鼓勵對經濟發展具重大效益、風險性高且亟需扶植之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創立或擴充 • 營利事業或個人原始認股或應募屬該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公司發行之記名股票,持有時間達三年以上者,得依下列規定自當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綜合所得稅額: 1.營利事業股東抵減率20%。 2.個人股東抵減率10%限度內。自89年1月1日起每隔二年降低一個百分點。
公司符合前條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適用範圍者,於其股東開始繳納股票價款之當日起二年內得經其股東會同意選擇適用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放棄適用前條股東投資抵減之規定,擇定後不得變更。公司符合前條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適用範圍者,於其股東開始繳納股票價款之當日起二年內得經其股東會同意選擇適用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放棄適用前條股東投資抵減之規定,擇定後不得變更。 • 第二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得由該公司在其產品開始銷售之日或勞務開始提供之日起,二年內自行選定延遲開始免稅之期間;其延遲期間自產品開始銷售之日或勞務開始提供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四年。 • 公司以未分配盈餘轉增資,其增資計畫符合第八條規定之適用範圍者,準用五年免稅之規定。
現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訂相關子辦法: •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 •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電影工業數位化後製作部分獎勵辦法 •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國際物流事業部分獎勵辦法 •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農業部分獎勵辦法 適用範圍: • 製造業:包括3C工業、精密電子元件工業、精密機械設備工業、航太工業、生醫及特化工業、綠色技術工業、高級材料工業、奈米技術工業8類。 • 技術服務業:數位內容產品及服務、高階積體電路設計、自動化或電子化工程服務、無線寬頻光纖通訊測試服務、環境保護工程技術服務、生物技術服務、提供屬製造業之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工程技術服務、節約能源或利用新及淨潔能源工程技術服務、研究發展服務。 • 細項請參考獎勵辦法第5條第1項附表。
適用要件 • 製造業(新興§2):下列方式擇一適用 • 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應達2億元以上(綠色技術工業之環保科技材料及資源化產品為5千萬元以上) ;全新機器設備購置金額應達1億元以上(綠色技術工業之環保科技材料及資源化產品為1500萬元以上) 。 • 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應達4千萬元以上,計畫完成年度及其前、後一年度之3年期間研究發展支出達4千萬元以上 • 中小企業(公司實收資本額8千萬元以下) 3年期間研究發展支出占投資計畫實收資本額達20%。
申請程序 3年 向稅捐單位申請證明 (細則#16) 繳款 × × 6個月 第1年 第2年 第3年 第4年 第5年 取得商業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 向工業局申請核准函 得申請投資計畫展延或變更 向工業局申請放棄股東投抵(條例#9、細則#18 ) 向核證單位申請完成證明 向財政部申請延遲免稅(促產# 9 、細則#21 ) 向財政部申請5年免徵營所稅(細則#19 )
(五)國際物流配銷中心 • 外國營利事業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公司,自行或委託國內營利事 業在中華民國設立物流配銷中心,從事儲存、簡易加工,並交付該外國營利事業之貨物予國內客戶,其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示意圖 簡易加工,指對儲存貨物依下列行為辦理重整: 一、檢驗、測試。 二、整補修理或加貼標籤。 三、依性質、形狀、大小、顏色等特徵,予以區分等級或類別。 四、切割。 五、利用人力或簡單工具予以組合。六、重行改裝或另加包裝。 • 國際機場園區條例 • 自由貿易港區條例 •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國際物流獎勵物
相關辦法 • 適用門檻要件 • 外國營利事業來台設立國際物流配銷中心獎勵實施辦法 1.該外國營利事業在國外為合法登記之公司組織。 2.該國際物流配銷中心貨物配銷之對象非屬自然人。 3.儲存於該國際物流配銷中心或於該中心從事簡易加工之貨物,於適用 免稅年度發貨之貨物銷售總價達新臺幣二億元;其中出口之貨物銷售總價達新臺幣一億元,或達當年度發貨貨物銷售總價百分之十。設立未達一年者,按月平均銷售總價按比例換算之。 • 申請程序 • 1.檢具相關文件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核發符合國際物流配銷中心證明函 • 2.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具相關文件,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辦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六)營運總部 為鼓勵公司運用全球資源,進行國際營運布局,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達一定規模且具重大經濟效益之營運總部,其下列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 一、對國外關係企業提供管理服務或研究開發之所得。 二、自國外關係企業獲取之權利金所得。 三、投資國外關係企業取得之投資收益及處分利益。 。
相關辦法 • 企業營運總部租稅獎勵實施辦法 • 各行各業均適用 • 適用門檻要件 1.僱用國內員工人數月平均達100人;其中大專以上畢業人員月平均達50人。 2.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十億元。 3.年營業費用達新臺幣五千萬元。 4.營運範圍涵蓋統籌各國外關係企業之經營策略、智慧財產管理、財務管理、國際採購、市場行銷、後勤支援、人力資源、研發設計與工程技術或高附加價值生產等營運活動。 5.國外關係企業應於二個以上國家設立登記營業,且須有實質營運活動 。 6.國外關係企業之年營業收入淨額合計達新臺幣一億元。
申請程序 1.檢具相關文件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核發符合營運總部範圍證明函 • 2.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營運總部租稅獎勵表及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營運總部租稅獎勵: • 經濟部工業局核發之符合營運總部營運範圍證明函影本。 • 經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會計師複核之適用營運總部租稅獎勵資格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公司經經濟部許可或備查赴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投資,有關申請營運總部租稅獎勵事宜得準用,關係企業除應於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營業外,亦應同時於其他國家設立登記營業。
三、獎勵項目之運用 • 設備投抵vs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 • 設備投抵vs資源貧瘠地區 • 設備投資vs研發人培投抵 • 資源貧瘠vs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 • 研發人培投抵
貳、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新增投資五年免稅說明貳、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新增投資五年免稅說明
一、獎勵緣起 近來景氣低迷,鑒於製造業之關聯效果強,為提振製造業之投資意願,98年1月23日 總統公布增訂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九條之二,提供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之新增投資亦可適用五年免稅。 25
二、條例內容 第九條之二 為健全經濟發展,並鼓勵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之投資,公司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或自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者,得依下列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一、屬新投資創立者,自其產品開始銷售或開始提供 勞務之日起,連續五年內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屬增資擴展者,自新增設備開始作業或開始提供 勞務之日起,連續五年內就其新增所得,免徵營 利事業所得稅。但以擴充獨立生產或服務單位或 擴充主要生產或服務設備為限。
二、條例內容 • 前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得由該公司在其產品開始銷售或勞務開始提供之日起,二年內自行選定延遲開始免稅之期間;其延遲期間,自產品開始銷售或勞務開始提供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四年。延遲後免稅期間之始日,應為一會計年度之首日。 • 第一項免稅所得或新增免稅所得之減免稅額,於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內所為之投資,以其投資總金額為限。 • 第一項公司免稅之要件、適用範圍、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 公司已適用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之獎勵者,不得重複申請第一項之獎勵;於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內所為之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者,其申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以一次為限。
三、申請程序概要 97年 7/1 100年 101年 102年 103年 104年 98年 99年 1.應有製造業或其技術服務業資格 2.向商業司辦理設立或增資變更登記 3.於設立或增資變更登記後6個月內,或辦法發布後6個月內,且於98年底前,檢具相關文件向工業局申請核准函 4.依據投資計畫進行投資 5.99年底前完成投資計畫 6.計畫完成1年內向核證單位申請完成證明 7.檢具相關文件向國稅局申請免稅
1.應有製造業或其技術服務業資格 • 「製造業」係指從事物品製造或加工之公司; • 「製造業相關之技術服務業」係指對製造業提供研究發展、設計、檢驗、測試、改善製程、自動化或電子化工程、節約能源或利用新及淨潔能源工程、資源回收、污染防治、工業用水再利用、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智慧財產技術等服務之公司。
2.向商業司辦理設立或增資變更登記 • 應取得97.7.1至98.12.31間核發之設立或增資變更登記表 • 設立或增資實收資本額應有50萬(製造業)或10萬(技術服務業) • 上開實收資本額來源應為現金或未分配盈餘
3.於設立或增資變更登記後6個月內,或辦法發布後6個月內,且於98年底前,檢具相關文件向工業局申請核准函3.於設立或增資變更登記後6個月內,或辦法發布後6個月內,且於98年底前,檢具相關文件向工業局申請核准函 • 例如97年8月1日增資,可於辦法發布後6個月內向工業局申請。 • 檢具文件:設立或增資變更登記表、投資計畫書(格式將由本局另行訂定)、工廠登記證影本等證明文件。
4.依據投資計畫進行投資 • 製造業至少購置全新之機器、設備或技術50萬元,製造業之相關技術服務業應達10萬元。 • 投資總金額越多,可減免之稅額上限越多。 • 投資總金額=土地+購置或新建之廠房+機械設備或技術+其他(定額計算:製造業為全新機械設備*20%; 技術服務業為全新機械設備或技術*70% ) • 投資計畫於進行過程中,如產品有中類以上變更,應於99年12月31日且未取具完成證明前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變更。 • 如有總投資金額修正(50萬增加成1000萬)、機械設備購置金額、數量(10台增加為30台)等之修正,無需辦理變更。
◆案例說明 一、假設有製造業廠商之投資計畫投入,分別為: 機器設備:新購生產用機器設備100萬、新購研發機械設備100萬、空調設備100萬、 公司舊有生產用機械設備為400萬 土地:500萬 廠房:300萬 其他支出:60萬(新購機器設備300萬*20%) 廠商投資總金額(免稅上限)為: 100萬+100萬+100萬+500萬+300萬+60萬=1160萬
100萬 = 200萬 100萬 + 400萬 ◆案例說明 二、假設該公司免稅第一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為1000萬,依據過去財政部所擬免稅計算公式之精神,則推估當年度因本次投資計畫可產生之免稅所得如下: 1000萬 * 免稅所得 生產用新舊機器設備比 200萬 *25%=50萬 減免稅額 現行營所稅率
◆案例說明 三、假設該公司所得減免稅額第2年400萬、第3年500萬、第4年100萬、第5年150萬,則第5年之預估減免稅額將只能減免110萬元。 免稅上限=1160萬
5.99年底前完成投資計畫 • 投資計畫完成日:全新機器、設備或技術已購置完成、且欲生產之產品均可上線量產或欲提供之勞務已能順利提供之日。由公司自行主張。 • 投資總金額認定方式: (1)土地應於97.7.1以後簽訂買賣契約,並於計畫完成前取得土地所有權狀,且地上應有符合第7條第2款供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 (2)建築物屬新建者,應於97.7.1以後取得建造執照,並於計畫完成前取得使用執照;建築物屬購置者,應於97.7.1以後簽訂買賣契約,並於計畫完成前取得建物所有權狀。 (3)機器、設備及技術應於97.7.1以後簽訂買賣契約,並於計畫完成前支付價款。 • 申請展延:新建廠房者及重大環評案件方能在99年底前向工業局提出展延申請。
6.計畫完成1年內向核證單位申請完成證明 • 計畫完成一年內依投資計畫之執行地點向科管局、加工處、農科局或直轄市政府申請完成證明。其他地區請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 • 完成證明經核定後,不得變更。 • 申請核發完成證明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設立或資本額變更登記前、後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 二、符合五年免稅投資計畫核准函影本。 三、屬新建或購置建築物者,其新建建築物之付款憑證、建造執照、使用執照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購置建築物之買賣契約、付款憑證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四、屬購置土地者,其土地之買賣契約及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五、涉環境影響評估且投資總金額為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之投資計畫者,其由環保主管機關核發環境影響評估定稿本。 六、涉填海造地投資計畫者,其由相關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填海造地之證明文件。 七、購置之全新機器、設備或技術之訂購憑證影本、付款憑證影本或會計師查核證明文件。 八、購置之全新機器、設備或技術清單六份。 九、購置之全新機器、設備配置圖及安裝位置圖。 十、其他與投資計畫相關之證明文件。
7.檢具相關文件向國稅局申請免稅 • 免稅計算公式由財政部另訂。 • 可選擇5年免稅起算年度: 案例:公司之投資計畫完成日如為99年8月1日 原五年免稅期間為:99.08.01 -- 104.07.31 可選擇是否延遲免稅之期間為:99.08.01 – 101.07.31 如於上述期間內擇定延遲免稅,可選擇之五年免稅期間 有下列四種: 100.01.01 -- 104-12.31 ; 101.01.1-- 105.12.31 102.01.01 -- 106.12.31 ; 103.01.01 --107.12.31: • 於完成證明申請時選擇,或向財政部申請。
常見問題 • 自動化投抵能否與本條同時適用? • 買土地廠房也可以抵稅? • 研發投入可以免稅? • 公司有2次增資則如何申請? • 投資計畫期間是否得再延長? • 廠房、設備等之購置得否追溯適用? • 違章工廠可不可以適用免稅?
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二章及第七十條之一施行期滿注意事項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二章及第七十條之一施行期滿注意事項
背景說明 • 現行促產條例中「租稅減免」專章及「第70條之1」營運總部租稅優惠部分將於民國98年12月31日屆滿。 • 經濟部、財政部業訂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二章及第七十條之一施行期滿注意事項」供業者參考運用,就各項租稅減免優惠之認定原則、專案認定之申請時間、適用期限等事項,務請業者掌握時效,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