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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讲 劳动法. 重点提示 相关法规 往届试题 案例分析. 前言. 劳动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 劳动法总论 劳动法的地位和体系和基本原则 框 劳动就业 劳动合同 架 工会与集体合同 工资与工资保障 说 劳动法标准法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职业安全卫生 明 特殊群体的劳动保护 社会保险 违反劳动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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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讲 劳动法 重点提示 相关法规 往届试题 案例分析
前言 • 劳动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 • 劳动法总论 劳动法的地位和体系和基本原则 • 框 劳动就业 • 劳动合同 • 架 工会与集体合同 • 工资与工资保障 • 说劳动法标准法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 职业安全卫生 • 明 特殊群体的劳动保护 • 社会保险 • 违反劳动法律责任 • 劳动法的监督检查 劳动法的监督检查 • 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
一、劳动法概述 • (一)劳动法的概念 • 狭义的劳动法仅指劳动法律部门的核心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义的劳动法则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的其他一些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 劳动关系的含义 • 广义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主体在实现集体劳动过程中彼此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社会劳动自身具有两方面的规定性: • 物质规定性它体现着劳动和自然界的关系,即劳动是人们利用劳动资料改造劳动对象,使之符合人类需要的有目的的活动; • 社会规定性,即劳动的社会性质,它体现着人们在劳动中发生的一定社会关系。
一、劳动法概述 • 社会劳动关系可以分为两大类: • 一类是劳动者在集体劳动过程中与其他劳动者或单位之间产生的关系; • 另一类是劳动者在实现集体劳动过程中与所在单位行政或业主之间发生的关系。 • 这两类社会劳动关系并不全由劳动法调整,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仅限于后者,亦称狭义的劳动关系。因此,劳动法中所称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一、劳动法概述 • 劳动关系作为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只有在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别归属于不同主体的条件下才得以存在。 • 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的劳动过程,都是在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归同一主体所有的条件下实现的,因而不存在劳动关系; • 当人类社会步入资本原始积累阶段,劳动力与生产资料分别归属于不同主体的现象才首次出现,即劳动力归无产者所有、生产资料归资本家所有,于是,才产生雇佣劳动和劳动关系。
一、劳动法概述 • (二)劳动法的产生 • 19世纪初的“工厂立法”。最初的劳动立法就是被称之为“血腥立法”的“劳工法规”,其显著特点是,以非经济强制手段保护资本家对劳动者的剥削。“劳工法规”的主要内容有: • (1)强迫被剥夺了土地的劳动者同资本家建立雇佣劳动关系。 • (2)规定了工资的上限和工时的下限,通过压低工资和延长劳动时间来强化雇佣剥削。 • 上述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是以保护雇主利益为宗旨的,是加强对劳动者剥削的法律工具,不同于后来出现的以保护劳动者利益为主旨、限制雇佣剥削的劳动法,因而,不被认为是劳动法的起源。
一、劳动法概述 • 劳动法产生的原因。时间---18世纪产业革命以后 • 原因---劳资关系日趋紧张,工人运动不断高涨, • 最初 ---通过民法中的雇佣合同加以确定的,民法对雇佣关系作了全面的法律调整。后来----资本主义国家一方面要依法赋予劳动者团体的合法地位,另一方面又要通过立法制约工会权力的过分膨胀,从而使劳资双方达到一种相对合理的平衡状态。调整劳动者团体的法律即工会法随之产生。 • 在劳动者团体与雇主的不断斗争过程中,资本主义国家还就最低工资标准、最高劳动时间、就业环境及就业保障等问题进行了立法。这些调整劳动关系的法规,为劳资双方之间订立团体协议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 劳动法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从民法中分化出来,并形成独立的部门法。
一、劳动法概述 • 初期劳动法的特点 • 1、初期的劳动立法,多数是从改善女工和童工的立法开始,因为当时女工和童工劳动条件最差,迫使国家颁布这样的法律,容易得到社会的同情与支持。 • 2、初期的劳动立法,适用范围很小,有的国家法律只限于适用较大工厂,并未普遍适用。 • 3、初期的劳动立法,虽然法律规定了对某些劳动条件的改善,但一般缺少监督条款、责任条款。
一、劳动法概述 • 劳动法产生的意义 第一,它昭示了劳动法是以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和利益为根本宗旨的法律。劳动法与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阶段以加强对劳动者剥削和压迫的法律不同。 • 第二,劳动法的产生为劳动者取得生存权的斗争提供了合法的依据,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每一步,都渗透了劳动者的全部艰辛。 • 第三,劳动法的产生还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劳动问题是当时所有工业国家面临的重大问题。一个国家经济的稳定增长,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劳动关系处理的情况。劳动法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劳资冲突和阶级斗争的激化,减少了伤亡事故,提高了劳动生产率。
国际劳工组织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1919年6月 正式成立 主要机构: 劳工大会; 理事会; 国际劳工局 特点: 三方原则 政府;雇主; 劳工 主要任务:制定和通过 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建议书
一、劳动法概述 • (三)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 1.劳动关系 • 劳动关系的特征。主要有: • (1)劳动关系是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 (2)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 (3)劳动关系双方在维护各自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 • (4)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要依法服从经营者的管理,遵守规章、制度。这种双方之间的从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特点。
一、劳动法概述 • 2.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 其他社会关系虽然不是劳动关系,但是它们与劳动关系有密切的联系,有的是劳动关系发生的前提,有的是劳动关系的直接后果,有的是随着劳动关系而附带产生的关系。这些关系包括: • 1、管理劳动力方面的关系; • 2、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 • 3、处理劳动争议所发生的关系; • 4、工会与用人单位行政之间的关系; • 5、有关国家机关对执行劳动法进行监督检查发生的关系
一、劳动法概述 • (四)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 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劳动法律关系一方主体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在劳动法律关系建立之前,即在劳动力市场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平等的主体,双方是否建立劳动法律关系及建立劳动法律关系的条件由其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确定。 • 2、劳动法律关系具有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 劳动法律关系是按照劳动法律规范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形成的,即体现了国家意志,又体现了双方的当事人的共同的意志。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律关系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质,因此,劳动法律关系体现的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并不是平等的,当事人的共同意志必须符合国家意志并以其为指导,国家意志居于主导地位。 • 3、劳动法律关系是在社会劳动中形成和实现的。劳动法律关系形成的现实基础是劳动关系。只有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实现社会劳动过程,才能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一、劳动法概述 • (五)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 • 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特点 • 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具有以下特点: • (1)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一般开始于16周岁。 • (2)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 • (3)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只能由劳动者本人亲自实现。 • (4)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
一、劳动法概述 • (六)劳动法基本原则 • 劳动法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 (1)劳动法基本原则指导着各项劳动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有助于劳动法制的统一、协调和稳定。 • (2)劳动法基本原则有助于理解和解释劳动法,解决各具体劳动法律制度之间的矛盾。 • (3)劳动法基本原则可以弥补劳动立法具体规定的不足,用于解决某些实际问题。
一、劳动法概述 • 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有多种理解和阐释。根据《宪法》和《劳动法》 的有关规定,可以将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归纳为以下内容: • 1.保障劳动者劳动权的原则 • 2.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 3.三方协调劳动关系原则
典型案例 • 一、基本案情 • 陈某从1996年8月起受雇为被告赖某工作,主要工作是跟随赖某经营的运沙车,为汽车换轮胎、在倒车时给主车连接拖车的转动三角架上插插销固定方向、提醒驾驶员注意安全等。双方口头约定,赖某每月付给陈某工资300元,负责吃、住。同年10月7日晚,运沙车在成都某地卸沙需要倒车,此时上下插销孔错位,必须等车辆在运动中将插销孔正位后才能完成插插销的动作,陈某便跳上主、拖车之间的三角架,准备在车辆运行中插插销。主车倒车时,陈某在三角上未站稳,左脚滑进三角架内,被正在转正的三角架将左腿夹断。
典型案例 • 陈某当日被送华西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陈某之父与赖某达成由赖某负担此次住院期间的一切开支,并再支付1000元继续治疗费用,今后不再承担其他责任的善后处理协议。据此协议,陈某于1996年10月21日出院,出院的诊断结论为:左胫骨开放性骨折,左小腿及皮肤撕脱伤;患者及家属要求出院;出院后注意加强营养、及时换药,回当地医院继续治疗。赖某支付了此次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 • 陈某回家后,在中江县龙台中心卫生院继续住院治疗,后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治疗而出院,共用去医疗费2643.20元。1999年7月23日,陈某的伤情经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临床法医学鉴定,为五级伤残。
典型案例 • 陈某出院后,曾多次请求广汉市连山镇法律服务所协助解决要求被告赖某赔偿损失一事未果,遂在四川省德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提供的法律援助下提起诉讼。赖某则辩称,本案是劳动争议,依法应先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此次损害的发生,是因陈某严重违反操作程序所致,过错在不在本人。且本人已对陈某进行了及时救助,双方还对善后处理达成协议,因此不再承担其他责任。
典型案例 • 二、法院审理与判决 • 广汉市人民法院认为,陈某和赖某达成口头协议,由陈某为赖某提供劳务,赖某给付陈某报酬,属雇佣合同。该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有效的全部要件,应受法律保护。陈某在受雇佣期间,依法应得到劳动保护。其在工作期间因职务行为而受伤,应当由雇主赖某承担民事责任。具体赔偿标准,参照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四川省劳动厅的规范性文件确定。
典型案例 • 本案中,赖某没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是依法成立的个体工商户,故不能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本案不是劳动法律关系,而是雇佣法律关系,属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劳动仲裁不是本案的必经程序。赖某以本案应属劳动法律关系为由,主张本案应先进行劳动仲裁,人民法院无权受理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陈某受伤住院后,其父同赖某达成的善后处理协议,非陈某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无效。 • 据此,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决,赖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给原告陈某医疗费2634.20元,伤残抚恤金71442元,医疗补助费7938元,合计82023.2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