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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赔偿法 》 普法概要. 第一章 国家赔偿的基础 第二章 我国国家赔偿的起源和发展 第三章 《 国家赔偿法 》 的修改 第四章 国家赔偿的基本知识 第五章 行政赔偿 第六章 刑事赔偿 第七章 国家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一章 国家赔偿的基础. 一、社会基础 1. 社会性质方面 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殖民地社会、部落社会没有国家赔偿的社会基础,也就没有国家赔偿。(没有人权,一切都是由统治者说了算) 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一般都有 , 但是赔偿的界定、赔偿的方式、赔偿的标准千差万别。 2. 社会体制、制度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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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普法概要 • 第一章 国家赔偿的基础 • 第二章 我国国家赔偿的起源和发展 • 第三章 《国家赔偿法》的修改 • 第四章 国家赔偿的基本知识 • 第五章 行政赔偿 • 第六章 刑事赔偿 • 第七章 国家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一章 国家赔偿的基础 • 一、社会基础 • 1.社会性质方面 • 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殖民地社会、部落社会没有国家赔偿的社会基础,也就没有国家赔偿。(没有人权,一切都是由统治者说了算) • 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一般都有,但是赔偿的界定、赔偿的方式、赔偿的标准千差万别。 • 2.社会体制、制度方面 • 专制社会没有“对和错”,为什么赔都没有明确,就没有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谁来赔就是个问题。
共和制、民主制、法治社会有国家赔偿的社会基础,讲的是“人人平等”,“谁犯错误谁承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明确的。共和制、民主制、法治社会有国家赔偿的社会基础,讲的是“人人平等”,“谁犯错误谁承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明确的。 • 从社会基础看国家赔偿是社会进步的一个产物,文明进化的一个标志。 • 二、人权基础 • 人权包括:生存权(生命权、生活权)、人身权(完整权、健康权)、财产权(动产、不动产)、精神权(政治权、名誉权) • 没有人权基础,就没有法律意义上的赔偿“标的”,国家赔偿赔什么都不清楚,怎么赔就成了问题。
三、财政基础 • 没有国家财政,就没有国家赔偿资金来源做支撑,国家赔偿就不可行。具体来说就是谁造成的损害,谁承担责任,而不是国家来承担责任,也就不是国家赔偿的问题。 • 狭隘的说法是:纳税人以纳税的方式向国家购买了公共服务,国家就有义务保护纳税人的人权,特别是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造成的损害,当然就应当由国家来承担责任,履行赔偿义务。 • 由此可见,在以上三个基础都建立的情况下,国家赔偿才有可能施行。
第二章 我国国家赔偿的起源和发展 •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 1、辛亥革命推翻了中国封建社会,打破了封建社会的体制和制度。建立了共和制的国家。奠定了国家赔偿的社会基础。 • 2、“三民主义”主张奠定了国家赔偿的人权基础。 3、年年战争,特别是蒋介石的国民政府“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人”的绞杀政策,践踏了人权,违背了“三民主义”,国家赔偿只是一种幻想。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 • 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中第97条规定,确立了国家赔偿,奠定了国家赔偿的法制基础。 • 国家赔偿在实践中根据不同时期的政治背景和财政经济状况,以“落实政策”的方式,对历次政治运动中受到错误伤害的公民进行了赔偿。例如:公私合营、三反、五反、文革期间因国家机关错误行使职权,造成公民伤害的都进行了赔偿。
三、改革开放以来 • 1982年修改的《宪法》中第41条第3款规定,国家赔偿步入立法时期,但没有专门立法,而是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渠道进行国家赔偿。 • 1986年《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把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人员共同确定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通过民事诉讼进行赔偿。 • 1989年《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把国家赔偿从民事诉讼中划分出来,以行政责任,通过行政诉讼进行。
1994年《国家赔偿法》颁布,标志着我国的国家赔偿以一部专门的法律得到确立。对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的范围、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方式、赔偿标准、计算方法、赔偿程序、赔偿费用管理等做了具体规定。1994年《国家赔偿法》颁布,标志着我国的国家赔偿以一部专门的法律得到确立。对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的范围、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方式、赔偿标准、计算方法、赔偿程序、赔偿费用管理等做了具体规定。 • 2010年4月29日《国家赔偿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行。增加了6条,修改了21条,扩大了公民权利的救济途径,把公民受到的精神伤害纳入国家赔偿法,标志着我国国家赔偿法律制度的全面确立。
第三章 国家赔偿法的修改 • 一、修改的目的 • 消除人民群众的消极情绪 • 化解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之间的矛盾 • 树立国家机关文明形象 • 建立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良好关系 • 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修改的意义 • 1、以《宪法》为宗旨,以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准则,以规范和约束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为己任。 • 2、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的职权是人民赋予的,应当用来为人民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只要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都是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受到约束。 • 3、在实践中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行使职权的具体行为究竟违法不违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本无从识别,也不可能指望人人都成为法律专家,都具备违法不违法的识别能力。即便是法律专家一时半会儿也难以判断。
三、修改的作用 • 1、取消顾虑疏通赔偿障碍 • 2、提高赔偿效率取消不作为的障碍 • 3、加强可操作性 • 一是细化了赔偿程序,增加了保障和便利赔偿请求人及时获得赔偿的程序性规定; • 二是明确规定了各个程序办理时限; • 三是明确规定了各个程序相互衒接的连续; • 四是排除不作为阻碍下一程序开展的情形。
四、增加的赔偿内容 • 1、超期错拘可获国家赔偿 • 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没有犯罪事实和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捕、错判的,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 2、精神损害抚慰首次纳入国家赔偿 • 国家机关以公权力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受害人精神上造成的痛苦是很严重的,往往比起人身伤害更难以愈合,引起受害人自杀、自残产生新的伤害。 • 对受害人精神损害的抚慰是一种补偿和安慰,对致害者是一种警戒和教育,将会减少损害他人人格、人身权的侵权行为的发生,维护了公民的尊严。
第四章 国家赔偿的基本知识 • 一、国家赔偿法的基本概念 • 国家赔偿法是对受害人实施救济的法律规范 • 国家赔偿法属于行政法律体系下一个基本的国家法律。 • 国家赔偿法的作用:一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二是规范和约束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 • 新法与原法的区别:一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违法行使职权,不成为国家是否赔偿的先决条件。二是国家赔偿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权情形中进行。三是附带精神抚慰。
二、国家赔偿的基本概念 •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 • 国家赔偿的依据:是以侵权事实为依据。 • 国家赔偿的准则是:以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为准则。 • 国家赔偿的范围是:《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赔偿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刑事赔偿规定。 • 赔偿义务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看守所)管理机关。
国家赔偿的要件是: • 1、侵权主体要件 • 2、侵权行为要件:是执行职务的行为。 • 3、损害事实要件:损害的必须是合法权益;损害的必须具有现实性和确定性(专门机关或者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鉴定证明)。 • 4、因果关系要件: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联系。
三、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 • 国家补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其合法行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由国家机关对其予以的救济。 • 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的区别: • 1、行为本质区别 • 2、救济时间区别 • 3、救济程序区别 • 4、履行义务的主体与行使职权的主体对应区别 • 5、救济事后有没有追偿区别
第四章 行政赔偿 •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和特征 • 1、行政赔偿的概念 • 2、行政赔偿的特征 • 一是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 • 二是行政赔偿是在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 • 三是行政赔偿责任产生的原因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引起的
二、行政赔偿的范围 • 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的规定 • 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 • 行政赔偿的免责情形:《国家赔偿法》第五条规定 • 三、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 行政赔偿请求人 • 1、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资格条件
2、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资格 • (1) 受害的公民 • (2) 受害的法人 • (3) 受害的其他组织 •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 • 1、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 •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 此类组织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有法律、法规明确授予的行政权。这里所指的法律是
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以及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二是必须在行使被授予的行政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才成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 3、委托行政机关 • 4、行政复议机关 • 5、有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的赔偿义务机关
2、行政赔偿诉讼程序 • 行政赔偿诉讼的特点 • 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条件: • 第一,当事人适格 • 第二,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 • 第三,加害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而且已被确认为违法。 • 第四,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审理或逾期未作出是否赔偿决定。 • 第五,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第六,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四、行政赔偿程序 • 1、行政机关先行审理赔偿程序 • 赔偿请求过程 • 行政机关先行审理赔偿程序的提起方式 •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受理 •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方式 • 第一,决定赔偿审理方式 • 第二,决定不予赔偿审理方式 •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审理时限
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的审判 • (1) 行政赔偿诉讼中的调解 • (2) 行政赔偿诉讼的举证责任 • 五、行政追偿 • 行政追偿是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的法律制度 • 《国家赔偿法》第14条规定 • 《行政诉讼法》第68条第2款规定
行政追偿的性质和形式 • 1、追偿的性质 • 2、追偿的形式 • 行政追偿的要件 • 第一,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赔偿请求人赔偿了损失 • 第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对加害行为有主观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 • 追偿金额和标准 • 第一,追偿金额的范围 • 第二,追偿金额的多少,要与过错程度相当,同时考虑被追偿人的薪金收入 • 笫三,追偿金额的确定应以一定的方式与被追偿者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行政机关有权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章 刑事赔偿 • 一、刑事赔偿的概念和特征 • 第一,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看守)管理机关; • 第二,刑事赔偿中的受害人和赔偿请求人一般情况下,是作为自然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除非法律上有特殊规定,否则,不能成为刑事赔偿请求人。
二、刑事赔偿范围 • 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 • 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 • 国家不予刑事赔偿的情形 • 三、刑事赔偿请求人和刑事赔偿义务机关 • 刑事赔偿请求人 • 刑事赔偿请求人的概念和特征 • 刑事赔偿请求人的范围 •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 •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
四、刑事赔偿程序 • 刑事赔偿请求程序 • 刑事赔偿请求程序 •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审理程序 • 刑事赔偿案件的复议程序 • 1.复议程序的启动 • 2.复议机关的受理程序 • 3.复议机关的审理和复议决定 •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 • 1、赔偿委员会决定程序的启动
2、赔偿案件的审理 • 3、赔偿决定的作出 • 五、刑事追偿 • 刑事追偿的概念和要件 • 第一,必须在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履行赔偿义务后才能行使刑事追偿权; • 第二,刑事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中实施了追偿范围中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行为。 • 刑事追偿的范围
第七章 国家赔偿的方式与计算标准 • 一、国家赔偿的方式 •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以支付赔偿金为主,以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为辅。 • 支付赔偿金 • 1.支付赔偿金的特点 • 2.支付赔偿金的适用范围 • 返还财产 • l.返还财产的特点 • 2.返还财产的适用范围
恢复原状 • 1.恢复原状的特点 • 2.恢复原状的适用范围 • 二、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 • 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 •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 • 侵犯财产权的赔偿标准
三、国家赔偿费用的来源 •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是按照赔偿义务机关所属的本级财政管理制度,由本级财政预算开支赔偿费用。 • 按照《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按照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财政机关负责管理。当年实际支付国家赔偿费用超过年度预算的部门,在本级预算预备费中解决。 • 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先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支付后再向财政机关申请核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