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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大县卫生执法监督大队 潘传曙. 卫生行政处罚原则. 先调查取证后裁决、合法、适当、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案件移交. 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并抄送人民检查院。 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当在接到立案通知书 3 日内将涉案物品及与案件相关的材料移送公安并办理相关手续。. 受理. 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 检验机构检测报告的。 社会举报的。 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有关部门移送的。. 立案. 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 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 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 属于卫生行政处罚范围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 属于本机关管辖。. 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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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大县卫生执法监督大队 潘传曙
卫生行政处罚原则 先调查取证后裁决、合法、适当、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案件移交 • 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并抄送人民检查院。 • 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当在接到立案通知书3日内将涉案物品及与案件相关的材料移送公安并办理相关手续。
受理 • 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 • 检验机构检测报告的。 • 社会举报的。 • 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有关部门移送的。
立案 • 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 • 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 • 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 • 属于卫生行政处罚范围 •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 • 属于本机关管辖。
调查取证 •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 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 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 • 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及其他情节 • 当事人有无法定从轻、从重、减轻及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调查取证 • 必须有俩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参加、出示证件、说明来意。 • 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 • 注意: • 现场检查笔录应采用描述性语句,不能用定语。如:++现场不能出示健康证而不是++没有健康证。 • 当事人应在笔录上注明“以上笔录属实”
证据的调取 • 需要采取样品,应填写采样记录,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及时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对采取的样品进行鉴定检验,并将鉴定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 • 要求当事人及相关人提供证明材料或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材料,应出具调取证据清单。 • 相关证据应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审查。 • 接受移送案件的证据材料应当经当事人确认。 • 对不能入卷的物证应拍照入卷。 • 行政强制措施控制的物品应在30天内作出处理决定。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 要阐明案件的基本事实、违法情形、证据材料、适用依据、处理意见。 • 由负责人决定是否终结案件调查。
案件合议 • 合议应3人以上单数参加。 • 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或管理相对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屡禁不止,需进行当面法制教育的,约谈管理相对人,作好约谈记录一并报卫生行政机关审查。 •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卫生行政机关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 下列情形为重大案件: • 责令停产停业 • 吊销卫生许可和撤销卫生行政批准文件 • 行政处罚2万元以上,或没收财物2万元以上。 • 经领导批示、媒体曝光、上级督办的社会影响大的案件 • 其他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
处罚告知 • 决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 • 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重大行政处罚申请听证的权利。 •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无法定理由不得随意减轻或放弃处罚。
处罚决定 • 同一当事人 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一个案件有多个违法行为人的应分别制作处罚决定。 • 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送达。 • 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后,应在7日内向卫生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备案。 • 立案后不予处罚的案件应由卫生执法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查,报卫生行政机关同意后,7日内予以结案。
处罚决定履行 • 卫生行政机关应指定银行收缴罚款。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天日内未履行,可以加处执行罚。 •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10日,应催告当事人。 •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60天与3个月内),可以自期限(诉讼时效3个月)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案卷归档与报告 • 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应当在《四川卫生监督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录入,在结案后3个月内归档。 • 按《四川卫生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进行评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