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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的 行政责任. 浏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赖芬 2013 年 11 月 25 日. 一、引入案例:不能踩的红线 二、税收违法行为的三种行政处罚 三、税收违法行为的分类及处罚规定 四、两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不能踩的红线. 王某曾设立一家公司,实行核定征收方式,每个月应纳税额 1800 元,王某的公司于 2008 年 2 月倒闭,当月注销了工商营业执照,却忘记了注销税务登记。两年后,王某打算开设新店,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时,被告知欠税 76360 元。然而,王某在中间两年并没做生意,怎么会产生欠税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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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 浏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赖芬 2013年11月25日
一、引入案例:不能踩的红线 • 二、税收违法行为的三种行政处罚 • 三、税收违法行为的分类及处罚规定 • 四、两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不能踩的红线 • 王某曾设立一家公司,实行核定征收方式,每个月应纳税额1800元,王某的公司于2008年2月倒闭,当月注销了工商营业执照,却忘记了注销税务登记。两年后,王某打算开设新店,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时,被告知欠税76360元。然而,王某在中间两年并没做生意,怎么会产生欠税呢?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在向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应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要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等。《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在向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应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要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等。
王某先前的公司由于没有及时注销税务登记,仍然需要每个月按核定的税额纳税,两年多共累计欠税57 600元,累计拖欠滞纳金18 760元,欠税合计数是76 360元。 • 因此,企业终止经营后,切莫忘记及时注销税务登记,否则不但纳税人个人利益受损,还会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作为企业领导,尤其要重视税收法律责任,尽量远离这条不能碰的红线。。
二、税收违法行为的三种行政处罚 • 税务部门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细则规定,可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税收违法行为实施三种行政处罚 : • 申诫罚 • 财产罚 • 能力罚
申诫罚 • 申诫罚是指影响违法者声誉的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提出谴责、警告,使其引起警惕,防止继续违法的措施。 。 • 申诫罚主要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既可以适用于公民个人,也运用于法人和组织。
财产罚 • 财产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剥夺行政违法人财产权利的一种处罚。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 • 财产罚的适用条件是:适用于有经济收入的公民、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者组织所实施的违法行为,以及以谋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违法行为。
能力罚 • 能力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方,所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特定行为能力的制裁措施,是一种比较严厉的行政处罚。 • 能力罚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税务部门有行使责令限期改正、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权力。
三、税收违法行为的分类 • 一、违反日常税收管理的行为 • 二、直接妨害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 • 三、妨害发票管理的违法行为
违反日常税收管理 • 1、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薄或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税务机关备查;未将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2、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换证手续。
违反日常税收管理 • 3、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薄或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4、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伪造完税凭证。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5、逃避、拒绝或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下罚款。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6、有关单位拒绝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
相关法律规定 •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 •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一条 • 《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 •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 等等
直接妨害税款征收 •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七)》第三条新修改了偷税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原来的“偷税”一词被“逃避缴纳税款”所取代。原偷税罪将以逃避缴纳税款罪的罪名得到追诉。
直接妨害税款征收 • 逃避追缴欠税 • 骗税 • 抗税
直接妨害税款征收 • 逃避追缴欠税。逃避追缴欠税是指欠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或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的税收违法行为。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于逃避追缴欠税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常德武陵区万家厅快餐店涉税案 • 2005年度至2007年度,常德市林革新经营的万家厅快餐店涉嫌虚假纳税申报,3年共少缴税、费39.20万元。对纳税人上述违法事实,常德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了追缴税、费及加收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决定,并罚款38.42万元。因林革新逃税已达涉嫌犯罪标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直接妨害税款征收 • 骗税。骗税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
直接妨害税款征收 • 抗税。抗税是指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税收违法行为。《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发票管理规定案例1——“7·28”代开假发票团伙案 • 代开假发票犯罪嫌疑人张勇波、詹建元、董夏女、谢瑞送、詹更新自2007年6月流窜到长沙,利用虚假公司代开假发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全国各地上百家单位或个人代开假发票,获利数十万元。2008年10月长沙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协助市公安局税侦支队将其抓获,并移送司法机关。经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分别判决犯罪分子张勇波、詹建元、董夏女、谢瑞送、詹更新缓刑到有期徒刑2年不等。对买票方有违法行为但没有达到移送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了税务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补缴相应税款。
违反发票管理规定案例2——攸县刘继永等购买、销售、使用假发票系列案违反发票管理规定案例2——攸县刘继永等购买、销售、使用假发票系列案 • 2007年11月14日,接到个体经营户非法购买发票线索后,攸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10户非法购买假发票户,并补缴税款及罚款12万元;查实8户涉及其他借用发票、使用收据等各类发票违章现象,补缴税款及罚款38000元;查实3人非法出售假发票,已对其取得的非法所得全部收缴。案犯刘继永被判处有期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案犯洪江伟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案犯封衡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
发票管理相关法律规定 • 《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一条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等等
四、两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 (一)《行政处罚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衔接问题 • 1、以滞纳金代罚款 • 2、税务行政处罚时效 • (二)行政罚款折抵罚金的问题
以滞纳金代罚款 • 滞纳金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占用国家税款而应缴纳的一种经济补偿。《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加收滞纳金属于征税行为 。
罚款是行政主体强迫违法行为人缴纳一定数额的钱款从而依法剥夺违法行为人某些财产权的一种处罚,属于行政处罚行为。因此,税务机关加收纳税人滞纳金和对纳税人罚款,是两个不同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
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就是一事不二罚的具体体现。由于加收滞纳金不是罚款,因此,税务机关对逾期申报行为加收滞纳金并罚款,没有违反《行政处罚法》所确定的一事不二罚的原则。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就是一事不二罚的具体体现。由于加收滞纳金不是罚款,因此,税务机关对逾期申报行为加收滞纳金并罚款,没有违反《行政处罚法》所确定的一事不二罚的原则。
税务行政处罚时效 •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因此,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对税法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为五年而非二年。
行政罚款折抵罚金的问题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从本质上说,罚金和罚款虽同为财产罚,但罚款不等同于罚金,罚款仅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而罚金是一种刑罚种类,两者是性质不同的处罚。只要是法律规定该犯罪行为应当判处罚金的,必须依法适用罚金刑,然后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用罚款折抵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