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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機關 : 銓敘部. 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內涵簡報. 中華民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報 告 大 綱. 壹、前言 貳、修法內涵 參、遺屬年金給付的規劃方案 肆、其他相關事項 伍 、 結語. 第三層 商業儲蓄年金 (自願). 第二層 職域年金 (強制) (退休、職、伍年金). 第一層 國民年金 (強制) (公、勞、軍保). 壹、前言. 建構公務人員 多層年金體系 是未來公務人員退休給與機制變革的政策思考方向. 社會安全 → 三層年金體系. 公保是強制性的社會保險之一;就社會安全體系而言,係屬於世界銀行所歸類三層年金體系的 第一層 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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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機關:銓敘部 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內涵簡報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報 告 大 綱 壹、前言 貳、修法內涵 參、遺屬年金給付的規劃方案 肆、其他相關事項 伍、結語
第三層 商業儲蓄年金(自願) 第二層 職域年金(強制) (退休、職、伍年金) 第一層 國民年金(強制) (公、勞、軍保) 壹、前言 建構公務人員多層年金體系是未來公務人員退休給與機制變革的政策思考方向 社會安全→三層年金體系 公保是強制性的社會保險之一;就社會安全體系而言,係屬於世界銀行所歸類三層年金體系的第一層年金。 2
壹、前言 執行社會安全政策 一 、修法目的 落實社會分配正義 解決實務上障礙問題
壹、前言 調整公保法定費率 並增訂保俸上限 刪除 加保30年補助健保費機制 二 、修法重點 建構養老年金與遺屬年金 給付機制 修正重複加保處理機制 其他重要事項
貳、修法內涵 一之1、調整公保法定費率 公保財務運作機制 自給自足 法定費率 (7%-15%) 實際費率 目前:8.25% (單一提撥率) 財務預警機制 (定期精算) 允許 透過 依據精算結果釐訂
俸給結構改變 自公保法修正施行起,公保保俸以不超過「部長級之月俸額」為限 (政務人員俸給條例公布前為95,250元) 政務人員俸給條例 公保投保俸額過高 高保費、高給付 加重 加重 影響 政府財政負擔 準備金財務負擔 社會觀感不佳 貳、修法內涵 一之2、增訂公保保俸上限
貳、修法內涵 一之3、刪除30年免自繳健保費規定 公保自付部分保險費 公保自付部分保險費 由各該要保機關(構)學校負擔 ★88年5月31日前已加保30年 ★具88年5月31日前加保年資且繼續加保達30年 ★88年5月31日以前已加保30年 ★具88年5月31日以前加保年資且繼續加保達30年 公保法修正施行前 健保自付部分保險費 健保自付部分保險費 公保自付部分保險費 由各該要保機關(構)學校負擔 公保法修正施行後 健保自付部分保險費 自行負擔 ☆立法院審查結果:刪除補助健保及公保自付保費規定
貳、修法內涵 二、重複加保之禁止及例外 重複加保之禁止 其他職域社會保險 (軍保、勞保、國保) 公保 被保險人 禁止參加 1.於重複加保期間除養老以外之其他給付不給與 2.不退保費 3.重複加保年資得採計成就請領養老給付的條件(但該段重複加保年資不予給付) 重複加保 所生效果
貳、修法內涵 二、重複加保之禁止及例外 重複加保之例外 依規定可身兼兩個專任職務 (被強制參加軍保或勞保) 例如:立法委員 准許重複加保 條件 相關規定 須在60日內做選擇 可選擇是否退出公保 一、加保選擇權
權益: 1‧重複加保年資得採計成就請領 養老給付的條件(§6) 2‧可領取「按2種保險俸的差額」 所計得的養老給付(§13) 義務: 應繳交與他人相同之保費 重複加保之例外(續) 相關規定 二、選擇繼續加保 的權益與義務 例如:某君參加勞保12年﹝保俸額為34,800元﹞;期間 有8年重複參加公保﹝保俸額為39,090元﹞;其公保年金給與率是1.3% (實際為1.1075%);其勞保年金給與率是1.55% ※其重複加保之8年可領年金為: ( 34800×1.55%×8)+ ( 39090-34800)×1.1075% ×8 =4315+4290× 1.1075% ×8= 4315+380=4,695
重複加保之例外(續) 目前重複加保者之處理 1‧民國94年1月20日以前之重複加 保年資 2‧因其他職域之社會保險效力起算 規定不同所致不超過60日之重複 加保年資 11
第一單元:概說 (一)安全社會的生活保障機制 ─建構適當的年金體系─ 貳、修法內涵 三、建構公保養老年金 個人負責 採DC機制 -以儲蓄或壽險年金落實之- 第三層 商業儲蓄年金 雇主負責 採DB或DC或DB+DC機制 -以PAYG或FUND落實之- 第二層 職業年金 政府負責主導 採DB機制 -以強制性社會保險落實之- 第一層 基礎年金
(二)公教人員保險的特殊性 貳、修法內涵 三、建構公保養老年金 缺乏合理 年金機制 具多樣性的 被保險人 公教人員保險 自負盈虧的 財務制度 強制納保
◎公保被保險人的不同身分及其退休金制度 貳、修法內涵 三、建構公保養老年金
貳、修法內涵 三、建構公保養老年金 (三)公保養老年金的基本政策(方針) 政府的基本政策(方針) 未免加速勞保財務惡化,原有公保被保險人均留在公保體系內,實施年金機制。 缺乏合理月退休年金之公保被保險人的公保養老年金給付率可酌予提高,但不超過每年1.3%之給付率。 公保養老年金必須本於以下原則規劃之: 一、公保準備金必須維持穩健 二、儘量不增加政府財政負擔 三、退休人員所領得的公保年金與 職業退休金的總和不得超過同 等級人員現職待遇的一定百分 比 15
貳、修法內涵 三、建構公保養老年金 (四)公保養老年金所需落實的政策目標 結合國家建構社會安全網絡的政策 以穩健的財務思維,建構可行的養老年金方案 落實社會正義的核心價值 16
規劃方案的財務精算 貳、修法內涵 三、建構公保養老年金 (五)公保養老年金化的前置作業 A、精算的假設條件 17
B、 精算結果-(一)養老給付平準費率 18 註:每1種給付標準,皆以5種模式試算成本費率;其中5種模式係選一次金與年金比例 為(100%:0%)、(80%:20%)、(50%:50%)、(20%:80%)、(0%:100%)。
B、精算結果-(二)給付標準 (將公保養老給付一次金轉成年金的給付標準) 註:表內精算結果係以規劃年金支領方案精算而得者。 19
B、精算結果-(三)現金流量 註:1、以支領一次給付或年金給付之比率各占50%下,成本費率是6.48%為例。 2、依規劃之公保年金給與率為0.65%下,至民國200年前,財務仍屬健全,俾確保公保年金制度之永續經營。惟此一精算結果,僅係提供本部確認公保養老給付年金化確屬可行,且其財務可永續保障,不會將債務留給子孫。 20
問卷調查 貳、修法內涵 三、建構公保養老年金 (五)公保養老年金化的前置作業 (1)受訪者對年金化相關問題之看法: 21
(2)受訪者對年金化規劃內涵(草案)之看法:(2)受訪者對年金化規劃內涵(草案)之看法:
貳、修法內涵 三、建構公保養老年金 (六)公保養老給付的概念 社會安全的第一層基礎保障 屬性 養 老 給 付 的 概 念 1.退休 2.資遣 3.年滿55歲且加保15年以上 請領要件 1.一次性領取(lump sum) 2.年金式領取(annuity) 請領方式 1.基本年金並設年金給付上限 2.嚴謹的財務預警機制 3.合理的財務負擔機制 年金化的配套機制
貳、修法內涵 三、建構公保養老年金 一 、 規 劃 的 基 本 原 則 確保公保準備金永續經營 儘量不增加 政府、雇主及被保險人的財務負擔 第二單元:公保養老年金規劃案 維持合理的退休所得替代率
符合年金要件者:一律支領年金 不符年金要件者:支領一次給付 貳、修法內涵 三、建構公保養老年金 二、養老給付年金的適用對象 年金化後 新加保人員 符合年金要件者:﹝考量優存﹞ 得選擇支領年金或一次給付 不符年金要件者:支領一次給付 年金化前 已在保之人員 (現職人員) 第二單元:公保養老年金規劃案
三、請領養老年金給付的條件 基 本 條 件 ﹝成就其一即可﹞ 貳、修法內涵 三、建構公保養老年金 ★ 第二單元:公保養老年金規劃案 • 年齡65歲,投保年資15年。 • 年齡60歲,投保年資20年。 • 年齡55歲,投保年資30年。
展期年金 須達起支年齡 始可支領年金 保留年資者 加保滿15年後 可在滿65歲或 領過其他社保 的老年給付時 因公傷殘命退或全殘且終身無工作能力 危勞職務者 加保滿15年 免受起支年 齡限制 1、不受加保滿15年及起支年齡限制 2、不滿15年者以15年計給年金 貳、修法內涵 三、建構公保養老年金 第二單元:公保養老年金規劃案 請領養老年金給付的條件(例外) 減額年金 • 立法院審查結果增訂 • 每提前1年減給4%,最多減給20%(終身均領減額年金)
貳、修法內涵 三、建構公保養老年金 第二單元:公保養老年金規劃案 四、養老年金給付的結構性機制 在職最後3年的平均保俸(配合公教人員退休年金改革調整為最後15年的平均保俸) 計算給付的基準 基本年金率:0.65% (配合公教人員退休年金改革調整為0.75%) 上限年金率:1.3% 年金給付率 (基本年金率 ~1.3% ) ※計算給付基準(平均保俸) × 給付率× 加保年資 ※年金給付率除應依基本年金率計給者外, 以所得替代率決定之 給付金額 全體被保險人採單一提撥率 保費提撥率
貳、修法內涵 三、建構公保養老年金 第二單元:公保養老年金規劃案 四、養老年金給付的結構性機制﹝續﹞ 養老年金給付的一般限制 →退休年金給與上限的設限 (每月退休、職、伍給與+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付)÷最後投保俸額2倍≦上限百分比( 15年以下;1年2%;16年以後;1年2.5%; 15年為30%;35年為80%)
養老年金給付的一般限制 →所得替代率的設限 核算公式 每月退休給與+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付 ≦上限百分比 最後投保俸額2倍(每月現職待遇) 保險年資15年,所得替代率上限為30%(每年2%);以後每滿1年,增加2.5%;最高加至35年;其所得替代率上限為80%。 年資未滿6個月,以6個月計;6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以1年計。 上限百分比
退休年金給與上限的設限 配合公教人員退休年金改革 再作調整 (每月退休、職、伍給與+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付)÷最後投保俸額1.7倍≦上限百分比( 15年以下;1年2%;16年以後;1年2.25%; 15年為30%;35年為75%) 31
所以用「最後在職參加公保之保俸 ﹝薪﹞額的1.7倍」 設定現職待遇的理由 • 公保被保險人的身分多樣且待遇制度不同,爰在保費的繳交上已經訂有「同一保俸額」的機制 • 公保被保險人的保費繳交及保險給付的領取都以同一保俸額計算額度 • 必須遵守平等互惠及大數法則等保險原理 32 32
★ 養老年金給付的一般限制 →所得替代率的設限 核算公式 每月退休給與+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付 ≦上限百分比 最後投保俸額1.7倍(每月現職待遇) 保險年資15年,所得替代率上限為30%(每年2%);以後每滿1年,增加2.25%;最高加至35年;其所得替代率上限為75%。 年資未滿6個月,以6個月計;6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以1年計。 上限百分比 配合退休年金改革而調整之所得替代率的內涵
所得替代率的內涵→ 每月退休所得內涵 整理 • 一次性給與之攤提是在領年金時,依平均餘命攤提之
※公保養老年金規劃方案 五、請領養老年金給付的特殊限制 • 必須按基本年金率核給基本年金者: 1.依法資遣 2.繳付公保保險費滿15年以上而離職退保 3.支(兼)領之月退休(職、伍)給與係由下列權責單位負最後財務責任: (1)政府機關(構)或學校 (2)政府機關(構)或學校與被保險人共 同提儲設立之基金。但所設基金屬 個人帳戶者,不在此限。 4.可領養老年金給與率低於基本年金率者 • 應改按基本年金率計給基本年金者: 已依規定請領養老年金給付者,再支(兼)領月退休(職、伍)給與時,其原經承保機關審定之養老年金給付率如超過基本年金率,應自再支(兼)領月退休(職、伍)給與之日起,改按基本年金率計給。 支(兼)領月退休金的公教人員都是以基本年金率計算年金,不用再算所得替代率。
超額年金指:所領養老年金率超出基本年金率之部分超額年金指:所領養老年金率超出基本年金率之部分 所計得之金額中,扣除35%以後之金 額;詳見下表說明: 貳、修法內涵 五、請領養老年金給付的特殊限制(續) • 得併計其他社會保險年資,以成就請領公保養老年金給付者: 1.有任期之其他公職人員 2.曾獲准許繼續選擇參加勞保之部分事業機構被保險人,嗣後被強制參加公保者 • 在退休所得替代率限制下,養老年金給與率仍超過基本年金率者,得領取超額年金﹝加計基本年金率,最高不超過1.3%的年金給與率﹞
貳、修法內涵 六、超出基本年金率之計給方式 超出基本年金率之年金給與示意圖 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付1.3% 超出基本年金率部分(如超過0.55%) 基本年金率部分 (基本年金=0.75%) 65%(超額年金) 0.55%x65% =0.3575% 35%(扣除) 0.55%x35% =0.1925% 每月實際可領養老年金給付 0.75%+0.3575%=1.1075% 充作被保險人支領超額年金之財務責任 註:超出基本年金率之範圍為0%~0.55%
貳、修法內涵 (最新發展) ★ 超額年金的財務負擔責任 (立法院審查結果) 免除被保險人之超額年金財務責任:被保險人所領超過基本年金率部分所計得金額,不再扣除35%,並改由政府及雇主(各負擔50%)全額負擔超額年金金額。 (見下表) 38 38
貳、修法內涵 (最新發展) 六、超出基本年金率之計給方式 超出基本年金率之年金給與示意圖 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付1.3% 超出基本年金率部分(如超過0.55%) 基本年金率部分 (基本年金=0.75%) 50%(政府負擔) 0.55%x50% =0.275% 50%(雇主負擔) 0.55%x50% =0.275% 每月實際可領養老年金給付 0.75%+0.55%=1.3% 39 註:超出基本年金率之範圍為0%~0.55%
貳、修法內涵 ★ 實際可領年金給付率計算公式(配合公教人員退休年金改革): • 步驟1:計算養老年金給付上限 • =【最後保俸額×1.7×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百分比】 • -每月退休(職、伍)給與 • 步驟2:由養老年金給付上限反推給付率(a) • =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付÷最後15年平均保俸額÷公保年資 • 步驟3: • 如a≦0.75%→實際可領年金給付率即為0.75% • 如0.75%<a≦1.3%→實際可領年金給付率即為 • 0.75%+【(a-0.75%)×65%】 • 如a>1.3%→實際可領年金給付率即為 • 0.75%+【(1.3%-0.75%)×65%】=1.1075% • ☆最新發展:超出0.75%部分已不再扣除35% 40
貳、修法內涵 (最新發展) ★ 公保、勞保年資併計以成就請領年金條件 (前提:勞保相關法令亦需配合修正) • 得併計勞工保險年資,成就請領公保養老年金給付之條件: 1.公、勞保年資皆未滿15年者,可併計(須滿15年以上)請領公、勞保年金。 2.按公保年資核給養老年金(按照基本年金率給與)。 3.只允許追溯至99年1月1日。 4.必須年滿65歲,始得領取。 5.是類人員如已領過補償金或公保養老給付或勞保老年給付者,不適用此項規定。 6.是類人員如有「犯貪汙治罪條例之罪,或瀆職罪,或內亂、外患罪」、 「被撤職、免職或解聘」或「停職、停聘、休職」者,不適用此項規定。 41
貳、修法內涵 七、養老年金給付的給付責任 按超額年金率計得之年金給付: 1.公務機關、學校所屬人員部分, 由機關、學校負給付責任 2.公營事業所屬人員部分,由公營 事業負給付責任 3.私校所屬人員部分,由政府及私 校董事會各負擔50%的給付責任 按基本年金率計得之年金給付: 由公保準備金 負給付的財務責任
貳、修法內涵 八、養老年金的追溯 (適用對象及得否繳回,待協商決定) 追溯發給養老年金的運作機制: 1. 已經領取一次性養老給付者,應在 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將原領一次養老給付金額(含已領優存利息),一次繳回,再由承保機關重發年金 2. 未領取養老給付者,經要保機關或學校向承保機關請發年金 養老年金給付的追溯: 溯自中華民國 99年1月1日施行 ﹝其他給付不予追溯﹞
貳、修法內涵 九、養老年金給付年金的核付流程 實務作業示意圖 準備金負擔 基本年金 請領(被保險人) 承保機關 (支給機關) 函轉(要保機關) 在私校部分由私 校、政府各分擔50% 符合 審查(承保機關) 超額年金 最後服務機關(構)及政府負擔(公營事業機構由該事業機構負擔) 按承保機關審定結果,分由應負擔超額年金部分之財務責任者給付之
貳、修法內涵 十、養老年金化前後的保費負擔示意圖 養老年金實施前後 ﹝均採單一保費率﹞ 公保法修正施行前年資 公保法修正施行後年資 超額養老年金之保費負擔: 均無需多負擔保費 ﹝由政府及雇主依現行公保法所定保費比率,分別負擔支付責任﹞
貳、修法內涵 十一、養老年金請領權的得、喪與變更 整理 ◎喪失: 1.被保險人死亡 2.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3.因傷殘且加保未滿15年而提前領年金者已恢復工作能力 4.犯貪污、瀆職、內 亂或外患罪確定 ◎停止: 1.被保險人再參 加本保險期間 2.卸任總統、副 總統享有禮遇 期間 ◎暫停: 查證有無應喪失或停止領受權情事期間,必須暫停給與 查證無誤即補發給 原因消滅後可繼續發給
貳、修法內涵 十二、一次性養老給付 整理 ◎給與的計算方式: 一、舊制(88.5.30以前)的 年資給與 →採分段累進 近15年平均保俸×加保年資﹝最高 20年﹞→給與36個月 二、新制(88.5.31以後)的年 資給與 →每年給1.2個月 近15年平均保俸×1.2個月×加保年資 ﹝最高 30年﹞→給與36個月 ◎限領一次給與者: 1.不符請領養老年金者 2.犯貪污、瀆職、內亂或 外患罪確定者 3.未具中華民國國籍之被 保險人 ◎兼具新、舊制年資者合併計算給與上限仍為36個月 ◎配合公教人員退休年金改革調整:公保法修正施行前年資最高給付36個 月;修正施行後年資按每年1.2個月計算,合計最高給付42個月
一、遺屬年金的給付時機及領受人 整理 ◎請領遺屬年金的時機: 1.被保險人在保期間死亡 ﹝此時得擇領一次性死亡給 付或遺屬年金﹞ 2.於請領養老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此時得領取養老年金之半數 的遺屬年金﹞ ◎領受人: 配偶領受1/2;其餘按下列 順序之受益人平均領受之: 1.子女 (死亡或拋棄時,由其子女代位領受) 2.父母。 3.祖父母。 4.兄弟姊妹。 參、遺屬年金給付的規劃方案
參、遺屬年金給付的規劃方案 二、遺屬年金的給付標準 整理 ◎在保期間死亡﹝在職死亡﹞ 者:每月可領年金 → 近3年平均保俸×0.65%×加保年資﹝最高 35年﹞ (因公死亡者,其加保年資未滿15年者,以15年計) ◎領受養老年金期間死亡者: 每月可領年金 → 按照原領養老年金給付的 半數支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