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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 判断居民身份的重要意义:是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前提 一、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判定自然人居民身份的标准主要有: (一)住所标准, (二)居所标准 (三)停留时间标准. 补充资料:关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 1. 大陆法系的代表有德国、 法国 、中国等; 而英美法系则当然以英国和美国为其代表。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的不同点的比较,一直都是比较法学家们所热衷的话题。两大法系在许多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 下面我仅从诉讼程序方面对它们加以比较。. 大陆法系的特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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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 • 判断居民身份的重要意义:是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前提 • 一、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判定自然人居民身份的标准主要有: • (一)住所标准, • (二)居所标准 • (三)停留时间标准
补充资料:关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 • 1.大陆法系的代表有德国、法国、中国等; • 而英美法系则当然以英国和美国为其代表。 •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的不同点的比较,一直都是比较法学家们所热衷的话题。两大法系在许多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下面我仅从诉讼程序方面对它们加以比较。
大陆法系的特点包括: • ①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成文法典的权威性。强调立法是议会的权限,法官只能适用法律,决案必须援引制定法,不能以判例作为依据。 • ②比较强调国家的干预和法制的统一,尤其在程序法上如此。例如,许多法律行为需要国家的鉴证、登记,检察机关垄断公诉权,庭审时采取审问制,以及法院的体系统一,等等。 • ③重视法律的理论概括,强调法典总则部分的作用,这是罗马法的一种传统。 • ④注重法典的体系排列,讲求规定的逻辑性、概念的明确性和语言的精练。当然,这些特点都只是相对而言的。
欧美法系的特点: • 1.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 判例法是在法官的长期审判实践中逐渐创造出来的,法官的判决本身具有立法的意义,普通法系素有“法官造法”之称。 • 2..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 法官和律师在适用法律时,通过对存在于大量判例中的法律原则进行抽象概括归纳比较,然后才能将其最适当地运用到具体案件中去。 3.陪审团的职责是就案件的事实部分进行裁决, • 法官则在陪审团裁决的基础上就法律问题进行判决。
(一)住所标准: • 一般指一个固定的或永久的居住地。当一国采用住所标准判定自然人居民身份时,凡是住所设在该国的纳税人既为该国的居民。 • 大多数国家采取客观标准,即当事人在本国是否有定居或习惯性居住的事实。 • 也有主观标准,即在本国定居的愿望或意向。 • 各国对定居之地、永久住所的界定也比较模糊的。
各国对住所有不同的法律定义: • 1.法国:个人的定居之地即为其住所; • 2.英国:指永久住所所在地; • 3..把当事人的家庭(配偶、子女)所在地作为住所的重要标准。 中国 • 4.采取利益中心 法国、奥地利、比利时、荷兰
(二)居所标准 • 1.居所是指一个人连续居住了较长时期但又不准备永久居住的居住地 • 2.住所与居所的区别: • 住所是个人的永久居住地。而居所只是人们因某种原因而暂时或客居之地; • 住所涉及一种意图,而居所通常是一种事实,即某人在某地已经居住了较长时间或有条件长时期居住。
3.判断标准 • (1)是否有住房,有住房并确实居住过 德国、爱尔兰 • (2)居住时间长短及与居住地的关系
(三)停留时间标准。 • 1.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某国实际停留时间较长,超过了规定的天数,就视为本国居民。 • 2.时间标准 • (1)一个纳税年度 • 365天,中国(1.1-12.31)、日本(7.1-630)、韩国、巴西 • (2)半年期标准,通常为183天,也有182天、180天,比如:澳大利亚、加拿大、丹麦等 • (3)不仅看在该年度在本国停留天数,而且还要考虑其在以前年度在本国停留的天数。 • 比如:英国、爱尔兰
二、 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法人一般指依照有关国家法律合法定程序成立的,有必要的财产合组织机构,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合承担民事义务,并能在法庭起诉、应诉的社会组织。
(一)注册地标准(又称法律标准); • 凡是按照本国的法律在本国注册登记组建的法人都是本国的法人居民,而不论该法人的管理机构所在地以及业务活动地是否在本国境内。 • 优点:不利于法人通过移居来进行避税,因为公司法人若要改变注册地点,就必须要就其资产的增值部分缴纳所得税,这就限制了企业任意向国外迁移。
(二)管理和控制地标准; • 即凡是管理和控制机构设在本国的法人,无论其在哪国注册成立,都是本国的法人居民。 • 一般认为公司的董事往往掌握着公司的上述权力,因此这些国家一般是根据公司董事的居住地或公司董事会地点来判断公司的管理和控制机构所在地,进而确定公司是否为本国的法人。 • 由于公司的管理机构容易迁移,而且管理机构迁移一般不引起资产增值的纳税义务,所以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较容易被公司法人用来进行避税。
(三)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 即总机构设在本国的法人均为本国的法人居民。 • 总机构就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所或主要办事机构。 • 与管理与控制地相比,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强调的是法人组织结构主体的重要性,而管理和控制地标准强调的是法人权力中心的重要性。
(四)选举权控制标准法人的选举权和控制权如果被某国居民股东所掌握,则这个法人即为该国的法人居民。(四)选举权控制标准法人的选举权和控制权如果被某国居民股东所掌握,则这个法人即为该国的法人居民。
第三节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 按照属地原则确定了来源地管辖权。要行使来源地管辖权必须确定所得是否来源于本国,应当有具体的判断标准以确定所得是否征税。 • 同时,为了避免双重征税,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进行适当的抵免,只有判断其有国外所得才能进行相应的抵免。
一、 经营所得 (一)经营所得即指营业利润,它是个人或公司法人从事各项生产性或非生产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纯收益。 • 一笔所得是否为纳税人的经营所得,主要看取得这项收入的经营活动是否为纳税人的主要经济活动。
(二) 判定经营所得的来源地,主要标准有: • 1.常设机构标准, • 大陆法系的国家多采用常设机构标准来判定纳税人的经营所得是否来自本国;范围包括分支机构、管理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作业场所和建筑工地。 • 实行实际所得原则 • 实行引力原则
2交易地点标准, • 英美法系的国家一般并不采用常设机构标准来确定经营所得的来源地,而是比较侧重用交易或经营地点来判定经营所得的来源地。(1)英国:只有在进行交易所取得的收入才属于来源于英国的所得,交易泛指各类贸易和制造等经营活动。 • 贸易:合同是否在英国签订 • 制造:是否活动发生地 • (2)美国: • 贸易:货物的实际销售地 • 制造:产品制造加工活动的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