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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 学习培训会. 一、我国食品安全主要问题及原因. “ 食 ” 面埋伏 瘦肉精 、 注水肉 苏丹红 (红心蛋、海椒面) 工业酒精(假酒) 三聚氰胺(三鹿奶粉) 毒大米、 毒火腿、毒银鱼 潲水油 、地沟油. 2010 年毒豇豆、毒韭菜、地沟油、小龙虾、一滴香 近来又曝光双汇瘦肉精事件、上海染色馒头事件. 一、初级农产品源头污染严重。 有的产地环境污染、污水浇灌、滥用甚至违禁使用高毒农药;有的饲养禽畜滥用饲料添加剂,非法使用生长激素及“瘦肉精”(盐酸克伦特罗);有的在水产养殖中滥用氯霉素等抗生素和饲料添加剂,造成虾、蟹、鱼等水产品质量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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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 学习培训会
一、我国食品安全主要问题及原因 “食”面埋伏 • 瘦肉精、注水肉 • 苏丹红(红心蛋、海椒面) • 工业酒精(假酒) • 三聚氰胺(三鹿奶粉) • 毒大米、 毒火腿、毒银鱼 • 潲水油、地沟油
2010年毒豇豆、毒韭菜、地沟油、小龙虾、一滴香2010年毒豇豆、毒韭菜、地沟油、小龙虾、一滴香 • 近来又曝光双汇瘦肉精事件、上海染色馒头事件
一、初级农产品源头污染严重。 • 有的产地环境污染、污水浇灌、滥用甚至违禁使用高毒农药;有的饲养禽畜滥用饲料添加剂,非法使用生长激素及“瘦肉精”(盐酸克伦特罗);有的在水产养殖中滥用氯霉素等抗生素和饲料添加剂,造成虾、蟹、鱼等水产品质量下降。
二、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问题突出。 • 有的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有的滥用或超量使用增白剂、保鲜剂、食用色素等加工食品,有的掺杂使假,生产假酒、劣质奶粉,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 • 还有的在农村市场、城乡接合部及校园周边兜售无厂名厂址、无出厂合格证、无保质期的“三无”食品、假冒伪劣食品,严重危害农民和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
三、流通环节经营秩序不规范。 • 1、为数众多的食品经营企业小而乱,溯源管理难,分级包装水平低,甚至违法使用不合格包装物。 • 2、有些企业在食品收购、储藏和运输过程中,过量使用防腐剂、保鲜剂。 • 3、部分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变质食品。
四、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 • 三鹿奶粉、双汇瘦肉精、上海染色馒头。。。。。。
现阶段我国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问题,有着深刻的经济和社会原因:现阶段我国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问题,有着深刻的经济和社会原因: 1、食品行业生产力水平不高(经济水平) 2、食品消费水平总体偏低(使劣质低价食品有市场) 3、消费安全意识差(知识缺乏、意识淡薄) 4、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法制不够健全和管理体制不够合理)
背景(原因) • 1、国内食品安全形势严峻(尤其07年安徽阜阳劣质奶粉事件以后社会影响很大,08年三鹿奶粉) • 2、国家形象和国际接轨(食品贸易、安全标准) • 3、旧的《食品卫生法》和旧有的管理体制不适应(不同部门立法、管理、机构、标准打架需要一部基本法 )
新《食品安全法》的主要亮点: • 1、突出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溯源管理) • 2、统一安全标准(安全风险检测、评估制度) • 3、明确责任主体(尤其管理责任) • 4、加大违法成本(信息公布、管理责任)
过程 • 立法过程 • 07年10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 07年12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第31次会议审议 • 08年4月20日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 08年8月26日全国人大二审、10月23日三审 • 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第7次会议四审通过 • 09年6月1日施行
三、食品安全法基本内容 • 总共十章,九十八条。(总则、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检验、食品生产经营、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到第八条 • 立法的目的意义、定义和适用范围 • 安全事故第一人: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流通、餐饮服务) • 监督管理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 食品消费者检举权、控告权、赔偿权 • 任何个人和单位有举报权、奖励 • 宣传、普及、研究(新闻媒体无偿公益)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 第十条到十四条 •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 (国务院授权相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安全风险检测计划) •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 食品安全评估委员会负责评估工作(国务院授权相关部门聘请卫生、农业专家组成,国务院授权相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 第十五条到第二十一条 •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 • 食品安全标准应该包括的内容 • 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审核、公布(国务院授权相关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 • 地方标准要到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备案
第四章 食品检验 • 第二十二条到第二十六条 •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权属国务院 • 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 • (依法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进行检验,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 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或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他检验机构,国家实验室为最终结论。(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第五章 食品生产经营 • 第二十七条到五十三条 •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 (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 法律责任 •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该具备的条件 • (场所、布局操作流程、设施设备、专业管理人员、规章制度及其它) • 法律责任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法律责任 • 禁止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 (病死毒死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经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回收食品做原料;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 ;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及其制品;掺假、掺杂的食品;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含有国家明令禁用物质的食品或者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 法律责任
食品生产者建立查验记录制度 • (食品生产许可证或流通证、营业执照、出厂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记录不得涂改保存2年以上) • 法律责任 • 预包装食品必须有标签、标签内容(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生产者信息、保质期、标准代号、保存条件、生产许可证号、使用的添加剂及其他)
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包装上声称负法律责任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包装上声称负法律责任 • 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 (检验合格证、安全状况、如实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物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不符合的不得上市,记录不得涂改保存2年以上) • 法律责任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 法律责任 • 食品广告内容真实(广告法实用) •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 •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 第五十四条到六十一条 • 进口食品必须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出口我国境内的出口商到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备案,出口我国境内的境外食品企业到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注册 •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必须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进口商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 (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名称和联系方式、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记录不得涂改、伪造,保存2年以上)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 • 第六十二条到六十六条 • 国务院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预案以及地方实际制定预案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事故现场进行事故处理 •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 除追究事故单位的责任,还追究审批、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失职和渎职情况。
第八章 监督管理 • 第六十七条到第七十七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根据上年度食品安全状况,制定本级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年度工作计划 • 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的措施(进入生产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帐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查封、扣押证明不安全的食品或原料、工具;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场所)查封、扣押证明不安全的食品或原料、工具;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场所) • 应当购买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用 • 不得重复检查 • 监督检查须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检查人员签字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后归档
监督管理应该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对于生产经营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以上罚款,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督管理应该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对于生产经营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以上罚款,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国务院负责公布,有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其他可能引起消费者恐慌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
第九章 法律责任 • 第七十八条到九十四条 • 没有取得许可证的 (构成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及食品和工具,货值不足1万的,处以10万元罚款;货值1万元以上的,处以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取得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生产条件的取得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生产条件的 (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货值不足5000元,处5万元罚款,5000以上不足1万的,处以10万罚款,1万以上的,处以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本法第三十七条所禁止的活动 • 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依据刑法第143条或者144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没有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食品和工具设备,货值不足1万,处以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以上的处以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许可证 • 进出口商品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有下列情形的(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污染的食品;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未经检验合格的添加剂;填加药品的食品;第34条列举的疾病人员参加直接入口食品生产的;未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生产经营有下列情形的(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污染的食品;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未经检验合格的添加剂;填加药品的食品;第34条列举的疾病人员参加直接入口食品生产的;未召回不安全食品的) • 进出口商品未召回也适用
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依据刑法第143条或者144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依据刑法第143条或者144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没有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食品和工具设备。有违法所得处以货值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
有下列情形的(未执行查验制度;食品填加剂未按本法规定备案;食品经营者未按照本法规定储存、销售食品或清理库存食品;食品经营者未按本法规定查验食品相关证明文件;标签、说明书、包装涉及疾病预防、治疗、诊断功能)有下列情形的(未执行查验制度;食品填加剂未按本法规定备案;食品经营者未按照本法规定储存、销售食品或清理库存食品;食品经营者未按本法规定查验食品相关证明文件;标签、说明书、包装涉及疾病预防、治疗、诊断功能) 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生产经营者一年内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累计超过3次的,吊销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者一年内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累计超过3次的,吊销许可证 •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单位责任人未按照本法规定处置、报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以2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有下列情形的,按本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罚(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新品种食品添加剂或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未按本法规定审批的;出口商未按本法规定出口食品或出口不符合本法规定要求的)有下列情形的,按本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罚(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新品种食品添加剂或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未按本法规定审批的;出口商未按本法规定出口食品或出口不符合本法规定要求的) • 出口商未按本法规定召回不安全食品按第八十条处罚
集中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违反本法规定允许没有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进场,或没履行检查、报告义务的,又处以1000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集中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违反本法规定允许没有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进场,或没履行检查、报告义务的,又处以1000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食品运输的,责令改正、警告、停业整顿、2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吊销执照。
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召回义务,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免予处罚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召回义务,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免予处罚 • 吊销许可证的单位直接负责人5年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消费者损失外,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违反本法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商业信誉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221条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商业信誉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221条追究刑事责任 • 地方政府行政主管人员的处分有:记大过、降级、撤职 •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 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吊销机构检验资质,依法赔偿责任;检验人员构成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依据刑法第229条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撤职、开除,10年内不得从事检验工作。
第十章 附则 • 第九十五条到第九十八条 • 用语含义 •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本法实行前取得的许可证明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 • 本法自09年6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30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民以食为天 食以安为本
现象与案例分析: • 1、“六七个部门管不住一头猪”——生产兽药的企业由农业、工商部门负责管理;使用兽药的养殖业由农业部门管理;饲料生产企业和饲料添加剂由农业部门负责;生猪收购和屠宰企业除个体和私营业者外,由商业部门负责;生猪销售及卫生监督由商业、质检和卫生部门负责……
2、“咸鸭蛋现象”——商家不知道咸鸭蛋是如何加工的,厂家不知道原料鸭蛋是在什么环境下生产的,养鸭农户不知道种鸭、饲料的来源是否可靠……单靠食品卫生法,如何监管像咸鸭蛋产业这样的整个产业链?2、“咸鸭蛋现象”——商家不知道咸鸭蛋是如何加工的,厂家不知道原料鸭蛋是在什么环境下生产的,养鸭农户不知道种鸭、饲料的来源是否可靠……单靠食品卫生法,如何监管像咸鸭蛋产业这样的整个产业链? • 立法、管理、机构、标准的种种“打架”,造成了食品安全领域的监管混乱,出现“六七个部门管不住一头猪”、“十几个部门管不了一桌菜”的怪现象,急需立法来规范调整。
3、阜阳劣质奶粉 • 不是卫生问题,而是营养质量问题,食品卫生法鞭长莫及,急需安全质量标准
4、三鹿奶粉促使食品安全法(草案)几处修改4、三鹿奶粉促使食品安全法(草案)几处修改 • 废除免检 • 责令召会 • 统一标准 • 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管 • 加强全程监管(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除了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全程监管”职责,还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
发生安全事故及时上报(此次修改的草案中增加规定: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发生安全事故及时上报(此次修改的草案中增加规定: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 加强风险评估制度(草案中专门增加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注水肉 • 注水肉是人为加了水以夸大重量增加牟利的生肉,是近年来中国大陆常见的一种劣质产品。现在也用来泛指有夸大成分的事物。 • 主要见于猪肉和牛肉。可以通过屠宰前一定时间给动物灌水,或者屠宰后向肉内注水制成。注水可达净重量的15-20%。注水肉颜色一般比正常肉浅,表面不粘,放置后有相当的浅红色血水流出。 • 造成的问题包括:虐待动物、违反食品安全法规、损害消费者权益、降低肉类的口感质量、所注水的卫生问题等。 返回
识别方法 • 一、观肉色。正常肉呈暗红色,且富有弹性,以手按压很快能恢复原状,且无汁液渗出;而注水肉呈红色,严重者泛白色,以手按压,切面有汁渗出,且难恢复原状。 • 二、观察肉的新切面。正常肉新切面光滑,无或很少汁液渗出;注水肉切面有明显不规则淡红色汁液渗出,切面呈水淋状。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