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 likes | 556 Views
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 陸軍 506 浮橋連用地徵收過程簡報. 大 綱. 壹、核定文令 貳、補償費發放 一 、 翁水明保留地部分 : 二 、 余順放領地部分 : 參、產權移轉登記 肆 、 結語. 壹 、核定文令.
E N D
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 陸軍506浮橋連用地徵收過程簡報
大 綱 壹、核定文令 貳、補償費發放 一、翁水明保留地部分: 二、余順放領地部分: 參、產權移轉登記 肆、結語
壹、核定文令 • 早年陸軍五○六浮橋連為擴建保養廠依相關法令辦理徵收作業,依陸軍總部46年9月呈報徵收計畫書所示,計畫徵收台北縣樹林鎮潭底段210-2地號等15筆土地,面積1.844甲,業主計4人,國防部於46年10月14日(46)樑松字第5726號函送內政部辦理,奉行政院46年10月30日台46內字第5901號令核准徵收(附件1) 。
壹、核定文令 • 案奉行政院核准,台北縣政府於47年1月27日(47)北府德四字第0615號公告30日(附件2),本次金凱文代理余順及翁水明之繼承人等24人,主張徵收失效計7筆土地,其中209-2地號等5筆於50年3月14日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212-5地號等2筆土地於62年9月22日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
貳、補償費發放(一) • 翁水明保留地1筆,面積0.1516甲(444.8坪) • 陸軍總部46年2月26日煌清字1033號呈國防部申請本案用地徵收(附件3),計需10萬6,246.3元,請准先行撥款,以利工程興建;其中註明保留地0.1516甲之地價款,俟呈報徵收後由台北縣政府依法評議,另案再行請款。
貳、補償費發放(二) • 陸軍第一軍團46年5月15日與翁水明等2人協議紀錄顯示(附件4),業主已同意土地每坪35元出售軍方,惟查無領款時間,依台北縣政府47年1月27日公告清冊所示,翁水明所有211-2地號「係保留土地其地價業經雙方成立協議並已全部發訖」,研判地價款應已領取完畢,並有印領清冊證明。
貳、補償費發放(三) • 翁水明所有211-2地號保留土地青苗費及轉業金經查無相關領訖證明,僅查獲同案李葉招治於46年8月14日領取青苗費及轉業輔導金,商保證人印有翁水明章,研判亦為當日領取(附件5)。
貳、補償費發放(四) • 余順放領地6筆,面積0.6679甲(1960.08坪) • 陸軍供應司令部工兵署46年5月1日永清2054號函告台北縣政府,土地補償費(青苗費及轉業輔導金)國防部已核撥到部,訂於5月10日於樹林鎮公所發放,請通知業主到場領取。
貳、補償費發放(五) • 依陸軍506浮橋連46年6月12日功跨字323號載明,放領地部分之轉業金及青苗費已於5月10日於樹林鎮公所發放完畢(附件6)。 • 另依台北縣政府47年1月27日公告清冊備考欄載明,余順所有6筆放領地「除地價外各項補償費經雙方成立協議並於奉准徵收前即已發放」,余順地上物補償費均已領訖。
貳、補償費發放(六) • 台北縣政府於47年4月23日始通知陸軍總部將地價款6萬5,413.5元(含余順部分)匯入土地銀行(附件7)。 • 土地銀行於47年5月14日通知陸軍總部撥付本案地價款6萬5,217.6元(重新計算更正)。
貳、補償費發放(七) • 陸軍供應司令部工兵署於47年6月24日將地價款匯入土地銀行(附件8)。 • 嗣後於47年10月18日函告土地銀行,前因預算不足僅繳送4萬3,627.07元,本次繳送2萬1,590.53元,並通知台北縣政府訂10月23日於樹林鎮公所辦理發價(附件9)。
叁、產權移轉登記 • 本案發放地價款完竣後,台北縣政府因故未即時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嗣後依行政院49年4月2日台49內字1818號令頒「軍事機關徵收撥用土地辦理土地登記簡化辦法」,與61年9月27日令頒「軍事機關歷年價購、徵收、撥用土地辦理登記簡化規定」第10、11條規定,於頒行後1年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囑託地政機關辦理登記。
肆、結語(一) • 余順所有6筆放領地,徵收當時已繳清4年地價,尚有6年地價未繳,其徵收補償費發放方式有別一般徵收之規定,故補償費撥付土地銀行,將承領戶未繳清地價扣算清楚後,俟徵收機關將補償地價全數繳清,再行通知領取,即「代繳承領人未繳地價,發還承領人已繳地價」方式。
肆、結語(二) • 徵收當時為民國47年前後,當時前線爆發金門砲戰,國內外局勢危急,軍方經費預算或有籌措不及情事,致地價補償款遲延發放,然土地所有人均同意軍方先行使用,並先領訖地上物補償費,嗣後地價款亦依約領取,並未提異議,應可推定同意軍方延期發放,本案應無徵收失效情形。
肆、結語(三) • 本案自台北縣政府47年1月27日公告徵收迄今已超過50年,部分檔案憑證散失,查找困難,當時「未於15日發放地價補償費」之法律效果未定,原所有權人在世前均未主張徵收失效,嗣後由繼承人委託代理人出面主張,實有礙現行法之秩序安定,不符誠信原則,尚請委員明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