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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業務法規宣導. 報告人 羅中悅 103 年 9 月. 人事業務法規宣導. 政策性法規宣導 常用人事法規宣導. 政策性法規宣導. 性別主流 化 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廉政倫理 規範 個人資料保護法 天然 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 Q&A. 常用人事法規宣導. 臺東縣立各級學校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要點 臺東縣政府加強職員勤惰差假補充規定 教師請假規則 教師法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臺東縣政府 103 年推動員工協助方案實施計畫. 政策性法規宣導. 性別主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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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業務法規宣導 報告人 羅中悅 103年9月
人事業務法規宣導 • 政策性法規宣導 • 常用人事法規宣導
政策性法規宣導 • 性別主流化 • 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廉政倫理規範 • 個人資料保護法 •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Q&A
常用人事法規宣導 • 臺東縣立各級學校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要點 • 臺東縣政府加強職員勤惰差假補充規定 • 教師請假規則 • 教師法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 臺東縣政府103年推動員工協助方案實施計畫
性別主流化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簡稱CEDAW) • 性別平等政策綱領 • 政府相關政策
性別主流化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簡稱CEDAW) • 為實施聯合國一九七九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以下簡稱公約),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健全婦女發展,落實保障 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特制定本法。
性別主流化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簡稱CEDAW) • 公約所揭示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性別主流化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簡稱CEDAW) •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性別主流化 • 性別平等政策綱領 一、 在權力、決策與影響力方面: 二、 在就業、經濟與福利方面: 三、 在人口、婚姻與家庭方面: 四、 在教育、文化與媒體方面: 五、 在人身安全與司法方面: 六、 在健康、醫療與照顧方面: 七、 在環境、能源與科技方面:
性別主流化 • 政府相關政策 • 提升女孩權益行動方案 • 婦女健康政策 • 婦女政策白皮書 • 婦女人身安全政策及實施方案 • 各機關公務人員性別主流化訓練計畫 • 行政院各部會推動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
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廉政倫理規範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廉政倫理規範 • 第4條 公教人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一)屬公務禮儀。 (二)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三)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學校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廉政倫理規範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廉政倫理規範 • 第7條 公教人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但有下列 情形之ㄧ者,不在此限: (一)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二)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三)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公教人員受邀之飲宴應酬,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廉政倫理規範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廉政倫理規範 • 教師應本於專業性及公平性考核學生成績,避免產生與職務顯不相宜情形。 • 三節期間向為民俗送禮高峰期,鑑於老師對學生成績具有考核權利,為避免因收禮行為致教學產生差別待遇,請加強樹立教師良好身教形象,避免發生違反廉政事件。 • 學生為爭取擔任班級幹部機會而有饋贈禮物以達其當選之目的,亦請一併注意導正。
個人資料保護法 • 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 、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個人資料保護法 • 第5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個人資料保護法 • 第8條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 一、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 二、蒐集之目的。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五、當事人依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個人資料保護法 • 第15條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二、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個人資料保護法 • 第28條 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損害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個人資料保護法 • 第44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本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Q&A • Q1:「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所稱「天然災害」為何? • A1:本辦法所稱「天然災害」,係包括風災、水災、震災、土石流災害及其他災害。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Q&A • Q5:因天然災害使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在天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其停止上班及上課期間應稱之為「颱風假」抑或「災防假」? • A5:現行天然災害發生時之停止上班及上課期間,社會媒體及一般民眾大多以颱風假定義,惟颱風成災僅為天然災害之型態之一,且各通報權責機關發布停班停課之目的,係為避免天然災害之發生及擴大因應措施,為免民眾對於颱風假有所期待並予以正確教育,故應以「災防假」稱之。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Q&A • Q7:風災停止上班及上課基準為何? • A7:(一)通案性:綜合考量風力、雨量等因素 依據氣象預報,颱風暴風半徑於4小時內可能經過之地區,其平均風力可達7級以上或陣風可達10級以上。 依據氣象預報或實際觀測,降雨量達各通報權責機關停止上班上課雨量參考基準,且有致災之虞時。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Q&A • Q13: 天然災害期間,決定發布、通報停止上班及上課之通報權責機關為何?應注意作業及程序為何? • A13:(一)直轄市轄區之機關、學校,由直轄市長決定發布。 (二)縣(市)轄區之機關、學校,由縣(市)長決定發布。 (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轄區地形、地貌、交通及地區性之不同,將通報權責授權所屬區、鄉(鎮、市)長決定發布,並應通報所在地區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四)機關、學校所在地區,經機關、學校首長視實際情形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後,應通知所屬公教員工、學生及透過當地傳播媒體播報,並通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其有上一級機關,並應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五)各通報權責機關人事主管應於汛期前,向各該直轄市或縣(市)首長提報相關規定及準備措施。 (六)地理位置相鄰之直轄市、縣(市)於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前,應就預計發布結果及發布時機進行協調聯繫。 (七)例假日或放假日,各通報權責機關仍應辦理發布之通報作業。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Q&A • Q16: 天然災害發生時,各機關、學校首長在何種情形下可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其通報程序為何? • A16: 因受天然災害影響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必須撤離或疏散時,各機關、學校首長得視實際情形自行決定該機關、學校停止上班及上課後,並通知所屬公教員工、學生與透過當地傳播媒體播報,並通報所在地區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其有上一級機關者,應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Q&A • Q17:有關各地區停止上班及上課之通報時機為何? • A17:(一)全日或上午半日停止上班及上課時:於前一天晚間7時至10時前發布,並通知傳播媒體於晚間11時前播報之。但原未達停止上班及上課基準,事後各地區風雨情形增強,已達停止上班及上課之風力(平均風力7級以上或陣風10級以上)或雨量參考基準時,通報權責機關應於當日上午4時30分前發布,並通知傳播媒體,於上午5時前播報之。 (二)下午半日或晚間停止上班及上課時:應於當日上午10時30分前發布,並通知傳播媒體於上午11時前播報之。 (三)除上開時間外,各通報權責機關得視實際情況,隨時發布之。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Q&A • Q21: 天然災害發生時,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得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之情形為何?作業程序為何? • A21:(一)依本辦法第13條規定,可自行決定之情形如下: • 為清理颱風過境所造成之普遍性災害。 • 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配偶、直系親屬有重大傷亡或失蹤。 • 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及其配偶、直系親屬所居住之房屋因受災倒塌或有倒塌之危險,或遭受重大損失時,為處理善後。 • 災情已達停止上班及上課基準,因通訊中斷無法聯繫。 • 其他因地形、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 • (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於符合上開情形自行決定後,應於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並檢具相關證明,機關、學校首長得在15日範圍內,視實際需要給予當事人停班(課)登記。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Q&A • Q37: 天然災害發生,公教員工住所與服務處所不在同通報區,如遇兩地停止上班及上課之決定不同時,應如何處理? • A37:(一)公教員工居住地區之機關學校經權責機關決定停止上班上課,而其服務機關所在地區仍照常上班時,各該公教員工比照所居住地區之機關學校給予停止上班登記:其服務機關所在地已決定停止上班上課,而住所地照常上班上課者,亦一律停止上班上課以停班(課)登記。 (二)公教員工居住地區與服務機關所在地區均未經宣布停止上班上課,惟依平常上班必經地區如經宣布停止上班上課,各該公教員工由服務機關、學校核實給予停班(課)登記。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Q&A • Q42:天然災害發生經發布學校停止上課時,公教員工如需照顧子女者,其出勤應如何處理? • A42: 天然災害發生致高級中等(含高中、高職、五專1、2、3年級)以下學校停止上課時,公教員工家有就讀高中以下身心障礙子女或國中以下(含學校寒暑假輔導課、安親班、幼兒園或私人托嬰)子女乏人照顧,其本人或配偶得有1人(並未限父母雙方均為公教人員)由服務機關、學校核實給予停止上班,以照顧子女。
臺東縣立各級學校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要點 • 第十一條 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於寒暑假期間返校服務、研習與進修等活動,以二至七日為原則。 教師無法配合參與時,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臺東縣立各級學校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要點 • 第十二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機關視實際需要定之: (一)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二)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三)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 (四)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五)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療治,其期間在二年以內者。
臺東縣立各級學校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要點 • 第十二條 (六)奉派或奉准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訓練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內者。 (七)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八)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九)參加政府機關舉辦之活動,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十)依考試院核定之激勵法規規定給假者。
臺東縣立各級學校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要點 • 第十九條 請事假、病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教師請假滿八小時折算為一日。 (二)請假不足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
臺東縣立各級學校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要點 • 第二十條 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服務年資已滿一年者,自第二學年度起,每年應給休假七日;滿三年者,自第四學年度起,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滿六年者,自第七學年度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滿九年者,自第十學年度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滿十四年者,自第十五學年度起,每年應給休假三十日,並應於當學年度請畢。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不予休假。 前項休假應在寒暑假期間實施為原則;惟不影響教學及校務推展情形下,如因個人確有實際需要者,各校視實際情形,得於每學期中核予休假七日。但因業務繁忙得隨時通知其停止休假。
臺東縣立各級學校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要點 • 第二十三條 長期代理教師之出勤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給假比照「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辦理。
臺東縣政府加強職員勤惰差假補充規定 • 肆、出差規定事項: 一、奉派出差參加會議、活動或洽辦業務者,按縣內及縣外出差,規定如下: (一)縣內出差: 1、辦理縣內出差人員,除有特殊情況並在出差單註明(免早簽),經核准者外,上午一律應到府刷卡感應後始得前往。 2、縣內出差如需住宿於當地者,應於事先簽准後辦理。 3、凡出差人員,請於下午二時左右,向辦公室或職務代理人連絡一次為原則,如因故未能按時連絡者,則應另覓時段連絡,俾便業務之順利執行。
臺東縣政府加強職員勤惰差假補充規定 • 肆、出差規定事項: (二)縣外出差: 1、參加會議、活動或洽辦業務未超過半天者: 甲、花蓮、屏東、高雄、台南等地區得核給二天。 乙、除上開地區外、凡嘉義以北地區得核給三天。 丙、離島地區(金、馬及澎湖地區)按實際需要與交通狀況核給出差天數。 2、參加會議、活動或洽辦業務達一天者: 甲、縣外地區均得核給三天。 乙、離島地區(金、馬及澎湖地區)按實際需要與交通狀況核給出差天數。 參加會議、活動或洽辦業務如超過一天者,得依此推。
臺東縣政府加強職員勤惰差假補充規定 • 肆、出差規定事項: 二、如因緊急公務或非搭乘飛機無法及時趕到者,應事先簽准,並視實際情況酌減出差日數。 三、出差參加會議、活動或洽辦業務、按其業務性質與事實需要、嚴加審核,凡可利用電話或公文亦能達成任務者,不得派遣出差。如經查覺出差派遣不實或有虛報出差事實者,除當事人嚴予議處外,各級主管應受連帶處分,如涉及刑責,應移送法辦。
臺東縣政府加強職員勤惰差假補充規定 • 肆、出差規定事項: 四、奉派出差者,應檢具開會通知或相關證明文件,辦理出差手續;並於出差前一日將核准之出差單(電子表單)移人事室登記。 五、各單位差假之派遣,除特殊情形外,至少應酌留三分之一以上人員,並確實建立職務代理人制度,以維業務正常之運作及落實為民服務工作。
教師請假規則 • 第3條 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應按日扣除薪給,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教師請假規則 • 第3條 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二、因疾病或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得請病假,每學年准給二十八日。其超過規定日數者,以事假抵銷。女性教師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患重病或安胎經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診斷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學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教師請假規則 • 第3條 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三、因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除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應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教師請假規則 • 第3條 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四、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於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並以二十一日為限,不限一次請畢。流產者,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教師請假規則 • 第3條 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五、因配偶分娩者,給陪產假三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三日內請畢,例假日順延之。
教師請假規則 • 第3條 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六、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十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五日。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教師請假規則 • 第3條 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七、因捐贈骨髓或器官者,視實際需要給假。 前項第一款所定准給事假日數,任職未滿一學年者,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第一項所定事假、病假、產前假得以時計。婚假、陪產假、喪假、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於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所公告之各該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得申請放假。
教師法 • 第17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 第四條 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訓輔、服務、品德生活及處理行政等 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 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 總額之一次獎金: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 第四條 (一)按課表上課,教法優良,進度適宜,成績卓著。 (二)訓輔工作得法,效果良好。 (三)服務熱誠,對校務能切實配合。 (四)事病假併計在十四日以下,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五)品德生活良好能為學生表率。 (六)專心服務,未違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關兼課兼職規定。 (七)按時上下課,無曠課、曠職紀錄。 (八)未受任何刑事、懲戒處分及行政懲處。但受行政懲處而於同一學年 度經獎懲相抵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