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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犯罪學研究法與官方犯罪統計之運用. 一、犯罪學研究法. 主要有下列各種蒐集資料的研究方法 1 實驗法:一般採用自然科學所使用之方式,分為實驗組與組制組,經過一段時問之實驗後,比較二組之差異情形。常用比較犯罪少年中接受矯正教育與未接受者二者之出獄後之累再犯與生活適應情形。 2 參與觀察法:學者 Whyte 亦曾遷入波士頓義大利移民區,參與該貧民區中的幫會組織,以研幫派問題。 3 質性個案研究法:此種研究法針對個案做深層的訪談,較能深入了解個案其作案之動機、過程、文化、態度與價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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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有下列各種蒐集資料的研究方法 1實驗法:一般採用自然科學所使用之方式,分為實驗組與組制組,經過一段時問之實驗後,比較二組之差異情形。常用比較犯罪少年中接受矯正教育與未接受者二者之出獄後之累再犯與生活適應情形。 2參與觀察法:學者Whyte亦曾遷入波士頓義大利移民區,參與該貧民區中的幫會組織,以研幫派問題。 3質性個案研究法:此種研究法針對個案做深層的訪談,較能深入了解個案其作案之動機、過程、文化、態度與價觀等。
4調查研究法:近年最常被被廣泛的使用,使用此一方法可以運用精密的統計方法分析研究所得,類推至群體。但需注意採樣是否合適、回答者是否誠實回答,問卷之信效度是右達到研究之水平等問題。4調查研究法:近年最常被被廣泛的使用,使用此一方法可以運用精密的統計方法分析研究所得,類推至群體。但需注意採樣是否合適、回答者是否誠實回答,問卷之信效度是右達到研究之水平等問題。 5蹤貫型研究:此一研究方式主要係對同一樣本觀察(或紀錄)其在不同時間點之變化,睥了解犯罪重要之相關因素。最著名的研究是美國Glueck夫婦對美國1000名少年犯追蹤15年,而獲得許多重要之生活資料。
蹤貫型研究例子 • Wolfgang等(1987)之研究發表「從孩童至成人,從非行至犯罪」(From boy to man, from delinquency to crime)具有實質影響外,英國劍橋大學Farrington(1992)教授從事縱貫型追蹤研究,亦提供另一最佳佐證。Farrington教授追蹤411名於1953 年倫敦出生之同生群少年,以自陳報告非行資料,深度訪談及心理測驗方式,在24年中訪談8次,從8歲至32歲為止。Farrington發現持續性犯罪者在8歲即可察覺,其大多數出生於功能不健全之家庭、並在8歲即有不誠實及攻擊等反社會行為出現。在18 歲離開學校後工作欠缺穩定,甚至失業,且經常從事各類偏差與犯罪行為。在走向32歲期間,多數積欠許多債務,並獨自居住於髒亂環境裡。Farrington的研究證實常習犯之存在、犯罪行為之持續性及偏差行為之早期肇始,將導引持續性之少年犯罪行為。
6文獻探討法:使用現存或官方資料做文獻的回顧與整理歸納分析。犯罪學經常使用警察、法院、監獄、學校或社福機構所保管之資料做相關犯罪問題之研究。這些官方資料又可分為原始資料(primary data)與次級資料(secondary data)前者指的是官方之原始的公文、紀錄或報告等資料。後者是由官方或機構發行之出版品或刊物的資料。
注意犯罪研究之倫理道德問題 • 一、犯罪學者對研究結果之解釋或公布必須非常謹慎小心。 • 二、研究過程,對於研究之對、主題必需保持客觀、真誠及價值中立之態度,不可有偏見之情形。 • 三、研究體程要重視保障研究對象之身分與隱私權。 • 四、研究者在選擇研究對象時,要公平且坦誠告知其研究目的。
二、容易影響警察官方犯罪統計產生偏差之因素二、容易影響警察官方犯罪統計產生偏差之因素 • 一般而言,官方犯罪統計泛指警察、法院和矯治機構等所保存的有關犯罪的資料。惟官方統計資料常受很多因素之影響,而可能會有統計偏差的問題。以美國學者布拉克(Black, 1970)針對警察的官方統計資提出下列情境因素可能會影響其統計資料的正確性: • 1 犯罪行為嚴重性 • 2 犯罪發生前 • 3 嫌疑犯對警察表現出來的警重程度 • 4 被害者的社經地位 • 5 被害者的意願
三.犯罪統計之種類 • 1警察所知之犯罪(Crime known to the police) • 2逮捕統計(Arrest Statistics) • 3法院統計(Court Statistics) • 4 監獄統計(Prison Statistics)
四、犯罪黑數(Dark Figure of Crime) • 學者林山田認為 :所有不在各統計上出現之犯罪數,即未為眾所皆知或未受刑事司法機關所追訴與審判的犯罪,是為犯罪未知數隱藏的犯罪 。
五、犯罪黑數產生之原因:Block模式 • (一)社會大眾之態度----冷漠或價值觀 • (二)執行機關----- • 1司法程序之耗損 • 2執法機關本身統計方式之缺陷 • 3執法機關之隱匿 • 4執法機關之偏見 • 5執法機關之能力有限 • 6檢查機關之選擇起訴
(三)加害人及其關係人 • 1.只有犯人自己知道 2.犯人親戚與朋友
(四)被害人與證人 • 1.缺乏法律常識 • 2.害怕窘迫及公開 • 3.怕警方之深入調查 • 4.怕報復 • 5.怕傷害加害人 • 6.對執法機關之無信心 • 7.被害人之特殊屬性
(五)犯罪事件之本質 • 1.犯罪之類別 ---不同的犯罪,不同的報案與破案率 • 2.罪行傷害之程度 • 3.犯罪之既遂或未遂 • 4.犯罪行為之本質難辨是否違法
五、犯罪黑數之研究 • 1 Koss:Hidden Rape(1988)犯罪黑數:每一 個報案的Rape,就有3-10個沒有報案。 • 2 Kilpatrick et. al.(1984,1985):2004女性居民(Charleston,South Carolina),共有14.5%曾一次或多次遭Rape,其中5%是Raped,而4%是強暴未遂.報案率在Raped women中,只有29%. • 3 Russell(1984):930位女性居民(San Francisco),24%被Raped(在無法同意的情況下,如吸毒,吃藥,不省人事,睡覺中等)只有9.5%報案
4 許春金、周文賢(1990)之研究發現,強制性交有最高之犯罪黑數達45%, 其次為強盜搶奪達14%,殺人罪達3.6%, 汽車竊盜最低僅2.8%. • 5 許春金、馬傳鎮、陳玉書等(1998)以實務工作者之方式研究性侵害之犯罪黑數,發現服務弱勢族群之社工人員對強制性交、及共同強制性交之犯罪黑數估計值最高達63.18%。教育界則對猥褻及引誘未滿男女犯罪之犯罪黑數值最高,分別達73.64%及68.43%。
六、犯罪率與犯罪人口率 • 刑案犯罪統計是以「犯罪率」(crime rate)及「犯罪人口率」(offender rate)來表達犯罪指標的變化。 • 犯罪率:係以每10000人口中計算受理案件之發生件數。 • 犯罪人口率:係以每10000人口中,計算犯罪人數。
七、刑案發生率與破獲率 1台灣的刑案發生率以2000年為例仍以竊盜罪最多,佔所有犯罪類型案件的70.87%,其次是煙毒罪佔9.16%。 2而根據台閩刑案統計2000年之台灣各縣市之刑案發生率第一名是台中市。 2刑案破獲率以2000年為例妨害風化之破獲率高達96.41%,故意殺人案件高達90.97%, 而一般竊盜案件僅有27.53%, 搶奪案件亦僅有37.41%。
八、官方犯罪統計之缺陷 • (一)最大缺陷是犯罪黑數問題 • (二)警察機關執法和記錄方式可能影響官方的統計資料 • (三)警察機關為了爭取績效或留給社會大眾良好的形象,可能會歪曲官方統計的計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