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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竊盜罪(刑 320 ). 犯罪本質與保護法益. 結果犯 法益 1. 所有權與持有權說 - 基於物權而來的概念,自由使用收益處法所有物 或是排除他人對物的干涉(所有權) - 對物的事實支配與監督權(持有權) 2. 所有權說 3. 評析 - 不法構成要件的文義設定 A. 竊取 B. 他人動產 - 所有權人已同意的情形? 4. 結論:竊盜罪的法護法益為所有權,實際上指得是 「 所有人對物的事實上支配關係 」. 甲借乙一部腳踏車,丙偷走該部腳踏車。丙侵害了誰的什麼法益? 丙偷走甲的腳踏車,乙再從丙的身邊偷走。乙侵害了誰的什麼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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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本質與保護法益 • 結果犯 • 法益1. 所有權與持有權說- 基於物權而來的概念,自由使用收益處法所有物 或是排除他人對物的干涉(所有權)- 對物的事實支配與監督權(持有權)2. 所有權說3. 評析- 不法構成要件的文義設定A. 竊取B. 他人動產- 所有權人已同意的情形? 4. 結論:竊盜罪的法護法益為所有權,實際上指得是 「所有人對物的事實上支配關係」
甲借乙一部腳踏車,丙偷走該部腳踏車。丙侵害了誰的什麼法益?甲借乙一部腳踏車,丙偷走該部腳踏車。丙侵害了誰的什麼法益? • 丙偷走甲的腳踏車,乙再從丙的身邊偷走。乙侵害了誰的什麼法益?
客觀構成要件:竊取 • 定義:「未經所有人或持有人同意或違反其意思,破壞該人對物的持有關係,而建立新的持有關係」 • 竊盜罪亦稱為持有變更之罪 • 構成要件之同意 → 排除不法行為之認定1. 與阻卻違法承諾之區別2. 同意的有效性- 同意之人僅須認識或了解持有在法律上 的意義為已足。僅為事實認識問題,而 非利益優越的價值判斷。- 明示或默示- 無關公序良俗- 因詐欺而為同意或未滿七歲之人所為同意:有效!
持有狀態1. 物與個人的「距離要求」 → 充分條件但非必要條件2. 「所有人或持有人隨時可以對物建立起物理上的掌握關係」即為已足!3. 前項之關係即屬所謂的支配關係,此關係的判斷依據為「輔以社會習慣的自然事實觀點」EX. 甲出國時,對其住處的物品仍有支配關係。 • 破壞持有1. 排除所有人或持有人對物在事實上支配關係2. 和平,但無須隱密3. EX. 賣場人員監視下偷取商品。EX. 將服飾店販售的外套穿在身上或是將該外套的標籤剪下。 • 建立持有1. 並無事實上或規範上的障礙事由2. EX. 甲在大賣場將一包口香糖放入褲子的口袋。EX. 甲在大賣場將口香糖放入透明塑膠袋中。 • 破壞持有與建立持有於同一時間成立的情形1. EX. 甲將服飾店販售的襯衫穿在身上,並且在穿上自己的外套。或者甲在試衣間時把標籤剪下,並且穿在身上。2. EX. 甲在大賣場將一包口香糖放入褲子的口袋
持有的支配意思 1. 事實上的支配關係必須基於所有人或持有人在主觀上具備支配意思。- 事實上的支配意思- 並非針對特定物,而是一種潛在的一般意思。隨時可以形 成具體意思並為物之利用。EX. 70 歲的甲將其年輕時所蒐集的郵票收藏於地下室。某日孫子乙拜訪時,乙展示其最近收集到郵票。甲想起他置於地下室的郵 票,因此到地下室拿出三十年來未曾再碰過的郵票。 - 孩童及精神病患仍有此支配意思 2. 區分意義:竊盜罪與詐欺罪之區分 EX. 甲假扮為郵局員工,到乙的公司收取托運物品,乙誤甲為郵局員工,便將托運商品交付及填具托運單。甲將托運商品載回家中存放。→ 乙是否有放棄支配的意思或同意甲取走商品?
持有態樣 • 共同支配1. 支配管領力對等2. 支配管領力不對等 • 具體個案(參考林山田,刑法各罪論【上】2006年5版,頁320以下)1. 一般商店 學理上區分店主是否亦在店中工作的必要 性?2. 宅配送貨員 距離是否為必要條件?
他人之動產 • 民事法從屬原則(民法第67條)? • 違法或違反公序良俗之物 • 無經濟價值之物 • - 胚胎(刑288)、- 毒品?- 人工受精卵 ?- 身體器官組織(與身體之分離或結合)- 屍體(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民827,但須依習慣埋葬管理保存,而 不得任意使用收益處分 or 刑247 ?) • 刑法第三二三條之準動產 • 電能、熱能等(刑323); • 著作(著91)?
主觀構成要件 • 故意1. 知 →a. 行為, b. 行為客體, c. 因果關係等2. 欲 → 行為結果 • 不法所有意圖1. 意圖 →a. 取得他人動產, b. 無合法 事由2. 「行為人明知無合法事由,而對於他人之動產擬以持續性的所有人地位自居並據為己有,並且排除他人之權利行使或支配狀態等主觀心理狀態」
不法所有(取得)意圖 • 意圖才是真正的主觀要素→ 以特定目的為基礎的意志(zielgerichteter Wille),亦即行為人主觀心理上實現其所設定之目標。白話版:決定想要做什麼!EX 甲竊取乙的珠寶,送給太太丙作為生日禮物。雖然送太太生日禮物是甲心裡所企圖實現的目標,但是前提必須事先取得珠寶,在刑法評價上,後者才是關鍵。也就是說實現取得珠寶的目的意圖。 • 「不法」與「取得動產」為客觀要素。 • 所謂的客觀要素指的是意圖所對應的對象。所謂的不法可以從「動產的他人性」推出,亦即沒有正當法律權源(例如自助行為)而取得他人之物。
跟故意一樣,不法所有意圖必須同時存在於竊取時(行為時),否則只能論成立侵占罪(刑335)。跟故意一樣,不法所有意圖必須同時存在於竊取時(行為時),否則只能論成立侵占罪(刑335)。 • 意圖 破壞持有 (+)建立持有 (+)EX. 新光百貨西門店周年慶,甲為了搶得先機,隨手從力行校區取走一台未上鎖的腳踏車,甲預計使用之後將物歸原處。當甲準備騎回學校時,突然覺得該輛腳踏車外型與性能都還不錯,因此決定繼續將其騎回家。→ 在破壞持有的狀態時已經不具備取得意圖。EX .甲擅自將乙的兔籠打開,讓其飼養的兔子離開籠子。甲打開籠子的時候,心想等會捕捉到兔子後,將其送給兒子丙當作生日禮物。不過就在甲捉到兔子之前,突然改變心意,只想讓丙觀賞一天即可,隔天立即再將兔子放回籠子。→ 破壞持有的時候具有取得意圖,不過在建立持有的時候卻沒有取得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