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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缴使用管理. 徐祖海 二 OO 七年十一月. 是什么? —— 性质 凭什么? —— 依据 谁来缴? —— 缴费主体 缴多少? —— 标准 征收范围 征收环节 谁来收? —— 征费主体 怎么缴? —— 程序 不按规定缴怎么办? —— 罚则 如何退? —— 退库 怎么管? —— 管理 如何用? —— 使用. 一、什么是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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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缴使用管理 徐祖海 二OO七年十一月
是什么?——性质 • 凭什么?——依据 • 谁来缴?——缴费主体 • 缴多少?——标准 • 征收范围 • 征收环节 • 谁来收?——征费主体 • 怎么缴?——程序 • 不按规定缴怎么办?——罚则 • 如何退? ——退库 • 怎么管? ——管理 • 如何用? ——使用
一、什么是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什么?)一、什么是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什么?) • 词源:《土地管理法》(1998)第五十五条:“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 释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概念: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第二条)概念: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第二条) • 内涵:土地纯收益—平均土地纯收益——市、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本质:平均土地纯收益 • 问题:有无例外? 市、县(区)范围内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二、征费的对象-客体(凭什么?) 比照税收来说明: • 税收的三要素是: 课税主体、课税客体、税率。 • 课税对象。又称课税客体,是征税的依据,即确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税的目的物。课税对象规定着征税的范围,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 • 按课税客体分: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行为税类。 新增费的征费客体是什么?
新增费的客体是特定的行为: • 新增有偿使用费属于对某一特定的行为征收的费用,具体的说就是将非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 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范围,以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准。(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包括合法新增的和违法新增的。
凭什么征收?国家的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土地用途管制的政策。凭什么征收?国家的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土地用途管制的政策。 • 调整的是什么关系?土地收益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
三、缴费主体(谁来缴?) • 对应税法的课税主体,即纳税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 《办法》第二条明确:市县人民政府 •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由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缴纳 • “申请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缴款”—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1999]584号)第三条 • “应主要从土地出让金等财政性资金中解决。 ----财政部 “关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管中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财综[2004]54号)
政策的突破: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按调整后等别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土资[2003]98号)政策的突破: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按调整后等别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土资[2003]98号) • 部文件规定(国土资发[2003]26号):在城市(含建制镇范围内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中,由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新增建设用地,应由市县政府用土地收益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而不是由用地单位直接承担。 • 省文件(皖国土资[2003]98号):凡在城市(含建制镇范围内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中,由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新增建设用地,应由市县政府用土地收益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在城市规范区范围外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应缴纳的新增费由建设项目单位按规定缴纳。 • 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函(皖价房函[2004]37号)
四、缴费标准 • 对应税法里所说的“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课税对象数额之间的比例,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体现征税的深度。税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和纳税人的负担,起着调节收入的作用,税率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 • 标准是怎么得出来的? • 实际计算出来的,是客观的,还是主观制定出来的?
平均土地纯收益即是指某一区域(市或县)各种用途(如商业、工业、住宅等)土地的平均市场价格(一般表现为基准地价)扣除该区域土地取得、土地开发等平均成本后的收益。平均土地纯收益即是指某一区域(市或县)各种用途(如商业、工业、住宅等)土地的平均市场价格(一般表现为基准地价)扣除该区域土地取得、土地开发等平均成本后的收益。 • 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各地区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并定期调整公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第四条)
与土地平均纯收益标准相关的还有两个标准 •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标准(财综[2004]49号) • 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号,为提高标准后的新增费的6倍。 • 飞地怎么办?涉及飞地的土地面积,统一按照飞地实际所在市、县(区)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和征收标准计算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综[2007]49号
五、关于征收范围 • 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是指经依法批准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面积。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合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农用地转用中的新增建设用地,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按有关规定应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的建设项目中新增建设用地,均应按财综字117号文件规定的定额标准,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国土资发[2000]124号)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范围为: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含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依法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 • 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移民迁建用地占用城市(含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经批准超出原建设用地面积的新增建设用地。——(财综[2006]48号)
跨范围的如何征收? • 跨圈的用地:对于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部分在圈内,部分在圈外)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可以作为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处理。(国土资发[2000]124号) • 跨行政区的用地:对于跨市、县行政区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应按照建设项目所占市、县土地的面积和标准分别计算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国土资发[2000]124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96号:“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其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部分,应当按照财综[2006]48号文件规定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其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新增建设用地,依法以有偿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应的,应当按照财综[2006]48号文件规定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应的不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土资源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96号:“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其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部分,应当按照财综[2006]48号文件规定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其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新增建设用地,依法以有偿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应的,应当按照财综[2006]48号文件规定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应的不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关于单独选址划拨用地的建设项目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问题 : • 根据《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4号)有关规定,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按有关规定应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的建设项目中的新增建设用地,应按财综字[1999]117号文件规定的定额标准,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凡不属于法律规定划拔供地范围的,均应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因此,在城市用地规模之外单独选址且属于划拨用地目录范畴的,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关于国家能源)交通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问题:关于国家能源)交通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问题: • 按照财综字[1999]117号文件以及国土资发[2O00]124号文件有关规定,国家能源、交通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城市用地规模外单独选址且属于划拨用地目录范畴的,不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综[2004]54号)
六、关于征收环节 --——在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前缴纳,具体缴纳环节为: • 1。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属于同级审批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前缴纳; • 2。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属于不同级审批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征用土地前缴纳; • 3。只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国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前缴纳; • 4。只需办理征用土地审批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征用土地前缴纳;(?) • 5。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国有未利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转用前缴纳。————————(117号文)
问题:为什么有欠缴的?政策上有无突破? • 省财政厅、省国土厅、中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改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市、县留成部分缴库方式的通知》(财综[2001]1227号): • 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农业用地转用和国有未利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市人民政府在批准转用时,负责各级(100%)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缴入库工作。 • 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土地征用的,市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报探明查报批时,负责市县两级(50%)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缴入库工作,省人民政府在办理用地报批手续时,负责中央和省级新增费的征缴入库工作。 •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建设用地报批税费缴纳环节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06]975号):在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获得批准后,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批复下达前缴纳。
违法的新增建设用地如何征? • 因违法批地、占用而实际发生的新增建设用地,应按照国土资源部认定的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征收标准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综[2006]48号)
七、关于征收主体(谁来收?) •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184号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收取部门和单位的,由执收单位收取;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由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收取。 • 财综[2006]48号:由国土资源部和省、省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部门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负责征收,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八、关于缴费程序(怎么缴?) • 1999-2001:30:70,两张《一般缴款书》入库 • 2002-2004:市级3:2:5三张缴款书入库,县级3:2:1:4四张缴款书入库 • 2005:一张缴款书,比例:3:7(市级)或3: 1(市):6(县) • 2006:一张缴款书,3:2:5或3:2:1:4 • 2004年10月国发[2004]28号文下发后,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2004]85号规定: • 2007年以后:财综[2006]48号(省里财综[2007]258号转发):填写一份一般缴款书
填一张缴款书缴纳: • 收款单位:财政部门 • 预算级次:中央与省级共享收入 • 收款国库:(当地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 • 预算科目: 103013301(中央新增费收入-30%) 103013302(地方新增费收入-70%)
九、关于罚则(不按规定缴怎么办?) • 不按规定的等级和标准足额缴纳的: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批准文件。 • 逾期未缴的: 措施一:一律暂停该市、县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按其滞纳金额及日期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 措施二:公示 措施三:由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在办理年终结算时抵扣。 • 逾期如何认定?
十、关于退库(如何退?)。 •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财建[2004]710号文的规定,缴入省厅收费汇缴户上的资金,如用地未批,可将待退费用缴入财政专户,通过财政专户退给原缴费单位。 • 省财综[2007]258号:因故未予批准建设用地的,由省国土厅向有关市、县政府下发“退款通知书”,市、县财政部门填写“收入退回书”送当在人行,人行按国库会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库。
十一、关于预算管理(怎么管?) • 分别纳入中央基金预算收入和地方基金预算收入。 • 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 收入:103-01-33-01 非税收入-政府性基金- 103-01-33-02 • 支出:201(一般公共服务)-18(国土资源事务) 212(城乡社区事务)-0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06(耕地开发专项支出)
十二、关于资金使用(如何用?) • 《土地管理法》: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未作规定 • 《安徽省实施办法》:未作规定 • 117号文:均专项用于耕地开发。上缴中央的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用于中央确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经中央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对地方项目的补助、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上缴省级的必须用于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
中央级经费的使用: • 财政部、国土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330号):专项用于耕地开发项目支出、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支出、以及与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的其他支出。
省级及以下部分的使用:《安徽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178号)规定的四项支出范围省级及以下部分的使用:《安徽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178号)规定的四项支出范围 • 1.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支出; • 2.用于信息化与监督系统建设,按不超过入库额的10%安排; • 3.与项目相关的支出,项目核查、等级标准的制定、预算定额的修订等; • 4.收缴工作的业务经费,按不超过入库额的1%安排。
财综[2006]48号: 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开支
十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1。《土地管理法》 •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3。《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 4。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1999]117号) 省财政厅、省土地管理局财综[2000]141号文转发
十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5。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1999]584号) • 6。《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O00]124号) • 7。省财政厅、省国土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改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市县留成部分缴库方式的通知》(财综[2001]1227号) • 8。财政部国土部《关于调整新增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2]93号,省财政厅国土厅财综[2003]28号转发)
十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9。省委省政府《关于整治和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皖发[2002]4号)、《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招商引资的若干意见》(皖发[2002]14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厅《关于深化改革改进服务保障经济发展用地的若干意见》(皖政办[2002]75号)规定,省级不集中,留给市县按规定用途使用。 • 10。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 11。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十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12。财政部 《关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管中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财综[2004]54号) • 1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96号) • 14。财政部、国土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330号) • 15。《安徽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178号)
十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16。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85号)省财政、国土、人行以财综[2005]218号文转发)。 • 17。财政部国土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省财综[2007]258号转发) • 18。财政部国土部《关于调整中央分成的新增费分配方式的通知》(财建[2007]84号) • 19。财政部国土部《关于落实规范土地收支管理文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49号) • 20。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建设用地报批税费缴纳环节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06]975号)
谢谢大家! 2007。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