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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校园伤害事件的法律责任和防范措施. 音乐学院 詹翊 “闳约深美讲堂”——“导员有约” 系列讲座活动 第 十九讲. 高校校园安全是社会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每个在校大学生的切身利益, 关系 整个 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认真分析高校潜在的不安全因素,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校园安全,预防高校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已经成为高校工作的重要任务。. 一、高校校园伤害事故的类型. 高校校园伤害事故主要有火灾事故、自杀事故、交通事故、伤害案件、校园暴力案件、校外不法人员侵害导致的案件等类型。. 事故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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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校园伤害事件的法律责任和防范措施 音乐学院 詹翊 “闳约深美讲堂”——“导员有约” 系列讲座活动第十九讲
高校校园安全是社会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每个在校大学生的切身利益,关系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认真分析高校潜在的不安全因素,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校园安全,预防高校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已经成为高校工作的重要任务。高校校园安全是社会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每个在校大学生的切身利益,关系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认真分析高校潜在的不安全因素,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校园安全,预防高校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已经成为高校工作的重要任务。
一、高校校园伤害事故的类型 • 高校校园伤害事故主要有火灾事故、自杀事故、交通事故、伤害案件、校园暴力案件、校外不法人员侵害导致的案件等类型。
事故类型 • 第一,火灾事故是高校较为常见、危害性最大的灾难性事故。火灾事故一般发生在高校学生宿舍,一旦着火,会伤害到学生的生命安全。如2008年上海某学院徐汇校区发生的“11·14”火灾事故,造成六名女大学生跳楼逃生不成而死亡。
事故类型 • 第二,自杀事故是校园伤害事故中的偶发性事故,但近年来时有发生。自杀事故是学生因心理承受能力不强、不能摆正自己的心态等原因,一旦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就采取极端做法结束自己的生命。有效预防自杀事故的发生,需要高校、家庭和社会的共同配合,共同努力。
事故类型 • 第三,交通事故是高校最为常见、涉及面最广的灾害性事故。这类事故一般发生在校园内部和周边。高校由于校园内部道路建设和交通管理相对滞后,内部车辆来往频繁,加之周边交通压力加大,交通环境复杂,校内外交通事故经常发生。2009年杭州发生的“5·7”飙车案造成某大学一名毕业生遇害,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校校园交通安全建设,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成为一个亟待研究解决的课题。
事故类型 • 第四,高校的伤害案件主要包括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伤害案件、师德缺失引发的伤害案件两类。前一种发生率较小,但一旦发生,会危及多人,后果严重。后一种暴露了学校在师德教育方面存在薄弱环节。
事故类型 • 第五,校园暴力案件、校外不法人员侵害导致的案件有时发生。高校学生虽然即将或已经成人,对于事物的认知程度相对较高,但由于人生阅历尚浅,安全防范意识匮乏,心理问题较多,加之正值青春年少,容易冲动,造成不利后果,而且校外不法分子有时会侵害学生人身安全,发生事故。
二、高校校园伤害事故的成因 • 首先,学校管理缺位。 • (一)高校认识上的缺位。 • (二)高校教师管理缺位。 • (三)工勤人员的责任心缺位。 • (四)对学生日常管理缺位。
事故成因 • 其次,家庭教育缺位。 • 再次,学生心理问题凸显。 • (一)外界压力加大是造成大学生心理问题凸显的外因。 • (二)二是缺乏理性思考,不能正确对待和处理一些问题是造成大学生心理问题凸显的内因。 • 最后,社会环境复杂。
三、校园伤害事件的处理现状 • 目前围绕校园伤害事件发生的诉讼,绝大部分都是家长诉学校,家长们的主要理由是:家长送子女上学,就是把子女“交给了学校”,已经将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责任委托给了学校,于是在学校里发生的任何伤害事件,不分过错与否,都统统地把学校推上被告席,要求学校承担一定的责任,并还要求学校支付一定的赔偿。在司法实践中,从以往的判例来看,在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的情况下,法庭也往往,至少是部分地支持这种主张,通常认为是由于学校在教育管理上存在问题所致,由此学校要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学校在校园伤害事件中的法律责任 • (一) 学校对学生不应承担监护责任 • 1、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单位。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 • 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进行 • 了明确地规定,即父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 • 人的法定监护人。没有法定监护人的,其他可以担任监护 • 人的有:祖父母、外祖父母、成人兄姐、其他亲属、朋友 • 及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 • 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由此可见,学校不具有担 • 任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资格。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年满18周岁的公民;(2)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如果已经参加了各种形式的社会劳动,并可以其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法律责任 • 2、从监护权的行使来看,学校不能对学生行使监护权。因为监护权包含了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和诉讼活动。学生的这些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学校无权代理行使,否则会引起法律关系的混乱。
法律责任 • 3、学校对学生没有监护责任。监护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即监护人不管有无过错,均应代被监护人承担责任(法定免责事由除外),而我国《民法通则》并没有规定学校对学生在校受到人身损害应承担严格责任。同时,监护责任是一种非常特殊的责任,与人的身份关系有关,或者是基于血缘关系,或者基于婚姻关系所产生的人身关系才会产生监护责任,但学校与学生是没有任何人身关系的。
法律责任 • (二)学校承担过错责任的界定 • 学校对学生不具有监护责任,而具有管理责任。这种责任源于《教育法》的规定。即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指导、保护等职责。学校没有履行这些特定职责,或者是对职责没有尽到“相当注意义务”,可以认定为有过错,承担过错责任。该过错的发生虽有故意或过失之分,但是“故意”在伤害事件中所占比例较小,较多的是过失责任,主要是由于学校的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引发的校园伤害事件,学校负有教育、管理上的过失责任。
故意和过失 • 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 1、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 2、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 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 1、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 • 2、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
法律责任 • 1、学校没有履行特定职责。包括:(1)学校直接故意引发的伤害事件。如校方人员对学生进行的人身伤害,伤及学生的身心健康等。(2)间接故意引发的伤害事件。如校方人员对危及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采取放任的态度。(3)教师课堂管理过失引发的伤害事件。该类事件大多数发生于体育课、实验课等,也有发生在文化课上的。(4)因学校在课间等学生自由活动时间管理过失引发的伤害事件。如广东省某小学学生课间休息追逐撞破玻璃门被划伤,学校负有管理过失责任。(5)因学校对组织、参与的大型活动或户外活动管理过失引发的伤害事件。如学校在大型的活动或春游、参观中因组织管理不当引发的人身伤亡事件,对此学校负有责任。(6)因学校组织打扫卫生管理过失引发的伤害事件。(7)因学校保安管理不善,校外人员进入学校殴打学生引发的伤害事件。(8)因学校医疗卫生管理不善引发的伤害事件。如四川省某些学校私自组织学生注射疫苗,导致许多学生出现不良症状反映并有死亡现象。(9)因学校对饮食卫生管理不善引发的伤害事件。如学生在校的食物中毒现象。
法律责任 • 2、学校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包括:(1)因校舍或者学校附属设施安全隐患引发的伤害事件。(2)因教育教学设施安全隐患引发的伤害事件。如学校运动器械、实验器材等教育教学设施质量不合格或者年久失修,存在隐患,也易引发学生的人身伤害。(3)因学校对楼道、照明、取暖等设施管理过失引发的伤害事件。 • 3、学校没有履行“相当注意义务”。学校在履行特定职责的同时也要对在校学生尽“相当注意义务”。“相当注意义务”没有履行要承担责任。如上海市闸北区某小学学生到操场集合上体育课,两名学生脱离队伍跑到操场,其中一名恶作剧把另一名学生绊倒,致使这名学生严重摔伤。在此案中教师忽略了这一年龄段儿童活泼好动、难于自律的特点而没有尽注意和管理义务。
法律责任 • (三)学校不承担无过错责任 • 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受害人和第三人共同过错引发的伤害事件,学校本身并无过错,因此不承担任何损害赔偿。但是,事故发生后学校没有采取积极的救助措施,没有将伤害减少到最低限度,对于扩大的损害学校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法律责任 • (四)学校不应承担公平责任 • 所谓公平责任就是指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却又不能适用无过错原则要求致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而此时受害人遭受的重大损害得不到补偿,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公平合理负担”判由双方分担损失。公平责任是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的产物,他对当事人起到一种抚慰作用。但是,校园伤害事件以公平责任论及不够合理也不应提倡。
五、校园伤害事件的防范措施 • (一)完善教育法律体系 • 完善教育法律体系,使教育法律更具科学性、完整性,从而增强教育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于解决和防范校园伤害事件具有重要的意义。
防范措施 • (二) 强化依法治教观念 • 当前由于普法力度不够,范围不广,一些教育行政部门、教育司法部门、学校管理者和教师对教育法规都知之甚少,更不用说社会公众了,因此出现了政府机关、教育机构、学生家长等对各自职责认识模糊的现象,造成了对学生教育、管理上的空白,给校园伤害事件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因此,开展从教育行政部门、教育司法部门的教育法律研究到社会公众的教育法律法规的普及尤为重要,只有这样才有助于校园伤害事件的有效防范和公正解决。
防范措施 • (三)提高对校园伤害事件的防范意识 • 大量事实表明,教育管理部门、学校的教育管理人员甚至于 • 学生家长对在校学生人身安全问题的关注都很不够,对学生伤害 • 事故的安全防范教育几乎处于空白状态,学生的安全意识、自我 • 防范、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安全知识匮乏,这是校园伤害事件频 • 发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应将伤害事件的防范教育纳入学校正 • 常的教学计划中,提高全体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加 • 强对学生家长的伤害事件防范教育,使学生家长在增强伤害事件 • 防范意识的同时共同承担起对学生进行伤害事件防范的重要使 • 命;提高其他社会公众对学生伤害事件的防范意识,形成对学生 • 伤害事件防范工作的齐抓共管的社会局面。
防范措施 • (四)提高教师的防范能力素质 • 教师的素质不仅仅指其教学活动,同时也包含着教师对保护学生不受伤害的重要性的认识以及对可能伤害学生的各种因素和事实的认识防范能力。学生伤害事件发生后教师的应急措施、善后处理能力等。教师这种素质的提高可以通过有关讲座、实地训练、对一些伤害案件的讨论以及法庭旁听等方式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