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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责任法 》 及相关问题. 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 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邓利强. 1. 一、医患赔偿法律关系回顾. (一) 1987 年实施 《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 缺点:赔偿极少( 3000 ~ 8000 元). (二) 2002 年 4 月 1 日“举证责任倒置”实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 》 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三) 2002 年 9 月 1 日实施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 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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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及相关问题 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 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邓利强 1
(一)1987年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缺点:赔偿极少(3000~8000元)
(二)2002年4月1日“举证责任倒置”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三)2002年9月1日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缺点: 1、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本《条例》排除了故意; 2、没有死亡赔偿金
(五)《侵权责任法》出台 2008年全国人大决定《侵权责任法》单独立法并把医疗侵权写入本法; 2009年12月26日《侵权责任法》审议通过。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发【2010】23号
一、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一、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二、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二、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三、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三、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各级人民法院在适用侵权责任法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重大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侵权责任法》第一次审议稿 第六十二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注意义务。医务人员未尽到该项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判断医务人员注意义务时,应当适当考虑地域、医疗机构级别、医务人员职级等因素。 如何理解这一规范
(一)医患关系的性质: 合 同
(二)医患合同的特点 1、是过程义务不是结果义务 恰当、谨慎和当今医学科学发展相适应
2、首诊负责 (强制缔约)3、强制医疗 (某些传染病、精神病患者)4、尊重患者的自己决定权 (见知情同意)
案例二:李丽云案 22岁的李丽云因“受凉后咳嗽,咳痰发热10天,呼吸困难一周,端坐呼吸三天”为主诉于2007年11月21日下午2时50分到朝阳医院京西院区呼吸内门诊就诊,初步诊断为:“重症肺炎,心功能不全”因其病情危重且经济状况不佳,医院决定欠费收入院治疗,入院后为挽救母子生命大夫建议剖宫产手术,家属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手术未能施行。当晚7时25分,李丽云因病情危重,救治无效死亡。(注:上述信息来自媒体)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什么情况签字 • 手术 • 特殊检查 • 特殊治疗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8条: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四)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隐私权的客体包括: • (1)身体秘密,指身体隐秘部位即生殖器官和性感器官、身高、、体重、健康状况、身体缺陷等; • (2)私人空间,即个人住宅及周围居住环境、私人专用箱包、日记等; • (3)个人事实,指个人生活经历、生活习惯、性格爱好、社会关系、学历、婚恋状况、家庭住址、电话、收人情况等; • (4)私人生活,指一切与社会无关的个人生活,如日常生活、社交、性生活等。
与此对应,隐私权主要包括四项基本权能: • (1)隐私隐瞒权。又称保密权,它首先包括公民对身体隐秘部位的保密权,这是公民一项最根本的隐私权,因为早期人类的隐私意识即萌发于裸露身体隐秘部位的羞耻心 。 • (2)隐私利用权。即公民对个人隐私进行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方面的需要; • (3)隐私维护权。公民对自己的隐私享有维护其不受侵犯的权利,在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寻求司法保护; • (4)隐私支配权。公民对于个人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可以公开部分隐私,准许他人对个人活动和个人领域进行察知,准许他人利用自己的隐私。如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允许医生检查身体隐秘部位、了解个人经历、生活习惯等等。
九 安全保障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 患者段某主因左侧肢体无力3小时于 2008年08月05下午13:00入院。患者家属在医院为其聘请了护工进行陪护。入院后颅脑MRI阅片:右侧顶枕叶多发急性脑梗塞。诊断急性脑梗死明确。住院期间于8月11日零时20分许欲上卫生间,下地时不慎摔倒至右股骨近端粗隆间下骨折,引发纠纷故起诉。
案例 2007年9月13日 刘某,男,55岁,退休 主诉:发热四天,打嗝3天 现病史:患者四天前开始发热,体温最高39.50C,伴咳嗽咯少量白痰,3日间断打嗝,伴间断心慌 体格检查:T370C Bp 90/60mmHg P90/分 ,R 30次/分 口唇紫绀,心(-),左下肺可闻及湿啰音,右肺呼吸音低
初步诊断: 发热原因待查 右下肺炎? I型呼吸衰竭 II型糖尿病 处理: 拜复乐抗炎,沐舒坦化痰,肝酶高暂予保肝对症; 吸氧
抢救时有两名护士因记录较乱,两名护士分别誊写了两页护理记录;病历中存在医护人员代签名现象。抢救时有两名护士因记录较乱,两名护士分别誊写了两页护理记录;病历中存在医护人员代签名现象。 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 机构回函:我会收到该医疗事故鉴定,在鉴定中患方代理人指出“被告医院伪造篡改病历136处,伪造签名多处;《护理记录单》全部重新誊写。”经本办公室研究认为,病历原件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要依据,鉴于患方对病历的真实性不认可,目前本病例无法按程序继续进行。 最后法院判决赔偿六十四万元。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1、病历修改 第七条 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2、病历签字 第十条 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3、打印病历 第三十一条 打印病历是指应用字处理软件编辑生成并打印的病历(如Word文档、WPS文档等)。打印病历应当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录入并及时打印,由相应医务人员手写签名。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打印病历应当统一纸张、字体、字号及排版格式。打印字迹应清楚易认,符合病历保存期限和复印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打印病历编辑过程中应当按照权限要求进行修改,已完成录入打印并签名的病历不得修改。 (附:电子病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