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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指南. 二○一三年第十二期. 主办:青岛市市北国家税务局.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 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的公告( 2013 年第 68 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 2013 年印花税票的公告( 2013 年第 69 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生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的公告( 2013 年第 79 号) (四)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3 年第 16 号) (五)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缴销空白作废普通发票的通告( 2013 年 6 号).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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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指南 二○一三年第十二期 主办:青岛市市北国家税务局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68号)(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2013年印花税票的公告(2013年第69号)(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生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的公告(2013年第79号)(四)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年第16号)(五)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缴销空白作废普通发票的通告(2013年6号)(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68号)(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2013年印花税票的公告(2013年第69号)(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生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的公告(2013年第79号)(四)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年第16号)(五)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缴销空白作废普通发票的通告(2013年6号) 目录 一、纳税人培训 二、税收政策
一、纳税人培训 每月15日上午9:30时(节假日顺延),我局将在五楼会议室举行 税收政策宣讲和新办企业纳税辅导,欢迎办税人员届时参加。 请您通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qd-n-tax.gov.cn/及时了解更全面税收政策。 返回目录
二、税收政策 (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68号) 为解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86号)附件1列明的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自2013年8月1日起按本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附件2列明的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自2013年10月1日起按本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3第7号)自2013年10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1月28日 返回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2013年印花税票的公告(2013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2013年印花税票的公告(2013年第69号) 2013年中国印花税票《闽构华章》已印制完成并开始发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票图案内容 2013年版印花税票以福建传统建筑为题材,选取了不同年代建造的福建传统建筑典型,体现了闽南文化、客家文化、妈祖文化等丰富多彩内涵的福建文化特色。《闽构华章》印花税票一套9枚,各面值(图名)分别是:1角(闽构华章·上杭蛟洋文昌阁)、2角(闽构华章·福州三坊七巷)、5角(闽构华章·莆田湄洲妈祖庙)、1元(闽构华章·泉州东西塔)、2元(闽构华章·南靖田螺坑土楼群)、5元(闽构华章·屏南万安桥)、10元(闽构华章·永安安贞堡)、50元(闽构华章·南靖塔下张氏祠)、100元(闽构华章·南安蔡氏古民居)。 二、税票规格与包装 2013年版印花税票打孔尺寸为50mm*38mm ,齿孔度数为13×13.5,每张25枚,每张成品尺寸300mm*230mm,整张票左右两边出孔到边。图案左下角印有“2013”,右下角印有“(9-X)”,表明版别和按票面金额从小到大的顺序号。 印花税票每种面值的包装均为每张25枚,100张一包,4包一箱,每箱计10000枚(25枚×100张×4包)。 三、税票防伪措施 (一)采用6色影写凹版印刷; (二)采用特制红色防伪油墨; (三)采用椭圆异形齿孔,左右两边居中; (四)采用100(±2)g/㎡防伪荧光点邮票纸; (五)每版税票右下角喷7位连续墨号。 返回目录
四、2013年版印花税票发行量 2013年版印花税票《闽构华章》共发行6550万枚。各面值发行量分别为: 1角票200万枚、2角票200万枚、5角票300万枚、1元票500万枚、2元票300万枚、5元票3800万枚、10元票400万枚、50元票250万枚、100元票600万枚。 五、其他有关事项 2013年版印花税票自公告之日起启用;以前年度发行的各版中国印花税票仍然有效。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1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生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的公告(2013年第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生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的公告(2013年第79号) 为加强成品油行业的税收管理,税务总局研究决定,将成品油生产及委托加工企业(以下简称成品油生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2月1日起,成品油生产企业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石脑油、燃料油专用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有关要求 (一)成品油生产企业销售石脑油、燃料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通过“石脑油、燃料油专用发票填开”模块选择油品类型填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的规定执行定点直供计划,向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销售免征消费税的石脑油、燃料油,应选择“石脑油DDZG”或“燃料油DDZG”油品类型;销售应征消费税的石脑油、燃料油,选择“石脑油”或“燃料油”油品类型。选中的油品类型作为扩展项显示在商品名称后,每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选择一种油品类型填开,“单位”栏必须为吨,“数量”栏必须填写且不能为0; 成品油生产企业销售石脑油、燃料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通过“普通发票填开”模块开具。 (二)成品油生产企业销售其他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通过“专用发票填开”模块开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通过“普通发票填开”模块开具。 (三)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都不得汇总开具,每张发票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名称”栏最多填列7行。 返回目录
三、成品油生产企业应于2014年2月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变更发行。企业端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升级工作由各地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服务单位承担。三、成品油生产企业应于2014年2月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变更发行。企业端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升级工作由各地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服务单位承担。 四、使用非AI3型金税卡的企业,需要配备报税盘。使用AI3型金税卡的企业,如使用网上抄报税的不需配备报税盘,未使用网上抄报税的也需配备报税盘。 对于未使用网上抄报税的企业,需要同时携带IC卡和报税盘到办税服务大厅进行报税。 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石脑油、燃料油专用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密文均为二维码形式,为保证二维码密文能正常打印,企业须使用24针针式票据打印机。 本公告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27日
(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年第16号)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年第75号),现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有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于试点实施之前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有效期从试点实施之日起。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计算应税服务营业额的起、止时间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试点通知的上月倒推12个月确定。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二、已认定一般纳税人但尚未生效期间,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在试点实施前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四、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返回目录
五、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及《青岛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规定执行。五、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及《青岛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规定执行。 六、试点实施后,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及《青岛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稿)》,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按照营改增有关规定,在确定销售额时可以差额扣除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七、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八、试点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应填写《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表样附后)。 九、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辅导期管理。 十、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青岛国税公告2013年第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12月27日 返回目录
(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缴销空白作废普通发票的通告(2013年6号)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凡持有空白作废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税务机关进行缴销。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若纳税人在2013年12月31日后仍持有发票票面注明“2013年年底前开具有效”的空白普通发票,不得继续开具,应于2014年1月31日前到税务机关进行缴销。 二、纳税人缴销空白普通发票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一)《发票领购簿》; (二)需缴销的空白作废发票; (三)税控收款机用户卡(领取卷式通用机打发票的纳税人)。 三、相关法律责任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对仍继续开具作废发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理。 (二)自2014年2月1日起,对未按规定缴销空白作废普通发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进行处理。 特此通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12月27日 返回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