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3k likes | 1.69k Views
社会保险法专题培训. 省律师培训教育委员会 副主任 省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 主任 孟超 律师. 一、社会保险基础知识. ( 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特点 1 、社会保障越来越注重保护弱者的利益; 2 、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越来越广; 3 、社会保障的力度越来越大。. (二)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1 、性质不同。社会保障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属于政府行为;而商业保险属于契约。 2 、目的不同。社会保障的目标是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其不利盈利为目的;而商业保险是在保证盈利的前提下,分散投保者的经济风险。
E N D
社会保险法专题培训 省律师培训教育委员会 副主任 省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 主任 孟超 律师
一、社会保险基础知识 • (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特点 • 1、社会保障越来越注重保护弱者的利益; • 2、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越来越广; • 3、社会保障的力度越来越大。
(二)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 1、性质不同。社会保障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属于政府行为;而商业保险属于契约。 • 2、目的不同。社会保障的目标是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其不利盈利为目的;而商业保险是在保证盈利的前提下,分散投保者的经济风险。 • 3、政府责任不同。社会保障由政府承担最终责任;商业保险政府承担监管责任。
(三)社会保险的基本模式 • 1、福利型社会保障。以英国和北欧为代表。 • 2、社会保险。以德、美、日为代表。 • 3、储蓄基金。以新加坡、智利为代表。
(四)我国社会保险制度面临的困难 • 1、人口老龄化。2009年我国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已达12.5%。 • 2、城镇化。截至2009年我国城市化率已经达到了46.6%,进城务工农民达到1.4亿。 • 3、就业方式多样化。非公有制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增加。
二、养老保险制度 • (一)养老保险的分类 • 1、职工养老保险 •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 2、公务员养老保险 •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3、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 4、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 • 1、公务员退休制度 • 1)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2)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二)公务员退休年龄 • 1、1982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规定:中央、国家机关部长、副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省政府省长、副省长,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正职一般不超过65周岁,副职一般不超过60周岁;担任厅局长一级的干部,一般不超过60周岁;其他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 2、1978年中组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女干部离休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工作,年满五十五周岁的处(县)级女干部,确因工作需要,一时尚无适当接替人选,且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根据本人自愿,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报任免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适当推迟
(三)公务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 • 1、公务员社会养老保险的承担主体; • 2、公务员退休金的构成: •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60号 • (1)基本退休金待遇。基本退休金是退休公务员最主要的生活待遇。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其退休金的计发办法是: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按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均按原工资的100%计发。
公务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 • (2)地区津贴。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可享受原单位所在地同职级在职人员的地区津贴。 (3)物价、生活补贴和各项福利待遇。这也是国家公务员退休生活待遇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参保范围 原:城镇企业全部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团体、基金会聘用专职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和雇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均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社保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对于“视同缴费”年限的理解 • 《社保法》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 劳动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 •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2、缴费基数 • 1)职工缴费基数 • 《社保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2)自由职业者的缴费基数 •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3、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 企业(单位)缴费基数以本企业(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个人缴费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用人单位应依法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由本人确认。单位每年应于申报个人缴费基数前,填写《个人缴费基数申报单》,经由职工本人签名确认后由单位保管备查。 • 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未经本人确认导致少、漏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本缴费年度以及本缴费年度结束后1年内可办理补缴,逾期不再允许补缴,由此造成职工个人养老待遇损失的,用人单位按下列办法给予补偿: 补偿金额 = ∑少报缴费工资基数×8%×15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3、应参保未参保的企业参保时,按以下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1)补缴费的起始时间为我省统一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时间,不早于1996年1月。1996年1月后成立的单位,从单位成立之月起补缴。 (2)补缴基数为历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下岗失业人员经本人申请,可按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 (3)补缴费率统一为28%,其中单位费率20%,个人费率8%。 (4)补缴的养老保险费计缴利息,利息按年度计息法计算。1998年12月31日以前年利率为8%,1999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年利率为5%,2006年1月1日以后年利率为银行城乡居民整存整取定期存款1年期利率。
社会保险补缴费用统计表 年份 总额 月工资 60% 补缴年限 补缴总额 2000年6989 582 349 01.1-01.12 1396.80 2001年7908 659 396 02.1-02.12 1581.60 2002年9296 775 465 03.1-03.12 1860.00 2003年10581 882 529 04.1-04.12 2116.80 2004年12928 1077 646 05.1-06.6 3877.20 2005年15334 1278 767 06.7-07.6 3067.2 2006年17949 1498 898 07.7-08.6 3590.4 2007年22180 1848 1109 08.7-09.6 4435.2 2008年26363 2197 1319 09.7-10.6 5272.8
职工社会保险未缴的法律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 • 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4、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 1)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 • 2)从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划入部分; • 3)上述两项的利息(按照存款利率计算)。 • 职工在职死亡或退休后死亡,其个人账户有余额的,个人缴费部分及相应利息由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其余部分并入统筹基金。 • 退休职工继承额的公式为:继承额=退休职工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x退休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5、《社保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6、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统筹基金包括: (1)企业缴费中除划入个人帐户以外的部分; (2)利息; (3)滞纳金; (4)其他。 统筹基金用于支付统一制度前已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和按《实施方案》规定享受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依照政策调整的养老金,以及个人帐户储存额已领完后仍需支付的个人帐户养老金。
退休年龄 • 1、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退休年龄 •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 劳社部发〔1999〕8号 •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退休年龄 •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 • 劳社秘[2003]169号 • 一、国有、集体企业中原为干部身份的女职工,已经到工人岗位连续工作满二年,且达到50周岁(含、下同)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可按照女工人的退休条件办理退休。从事特殊工种的女职工提前退休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原身份是工人的女职工,已经聘用到管理(技术)岗位连续工作满二年以上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女干部的退休条件为其申请办理退休。
退休年龄 •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 • 劳社秘[2003]169号 • 企业应对本企业女职工现工作岗位按照管理(技术)岗位和工人岗位作出划分。国有企业中原由干部或聘用制干部担任的工作职位以及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作职位,原则上确定为管理(技术)岗位,不在上述范围的一般确定为工人岗位。企业应根据以上要求,将工作岗位设置情况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查,并作为本企业女职工退休条件认定的依据。
退休年龄 •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退休待遇 • 1、统一制度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原规定发给养老金。 • 2、统一制度前参加工作,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人员(按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统一制度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3%×视同缴费年限 调节金:2006年退休的每月发给50元,2007年退休的每月40元,2008年退休的每月30元,2009年退休的每月20元,2010年退休的每月10元,2011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
退休待遇 • 2、统一制度后参加工作,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其中: • 基础养老金 =(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个人帐户养老金为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职工养老保险的回报率比较 • 基础养老金 =(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案例一: • (2000+1500) /2x20x1%= 350元 • (2000+3000)/2x20x1%=500元 • 案例二: • (2000+3000)/2x20x1%=500元 • (2000+1500) /2x40x1%= 700元
退休待遇 • 个人帐户养老金为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 40 岁 233月 44岁 220月 • 41岁 230月 45岁 216月 • 42岁 226月 46岁 212月 • 43岁 223月 47岁 208月
退休待遇 •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 48岁 204月 60岁 139月 • 49岁 199月 61岁 132月 • 50岁 195月 62岁 125月 • 51岁 190月 63岁 117月 • 52岁 185月 64岁 109月 • 53岁 180月 65岁 101月 • 54岁 175月 66岁 93月 • 55岁 170月 67岁 84月 • 56岁 164月 68岁 75月 • 57岁 158月 69岁 65月 • 58岁 152月 70岁 56月 • 59岁 145月
保险待遇 •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保险待遇 • 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4]193号) • 1、丧葬补助费:职工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 2000元。2、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在职职工死亡发给直系亲属八个月本人生前月缴费工资;退休人员死亡发给直系亲属八个月本人生前月基本养老金。3、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死亡职工有供养直系亲属的,不分居住地,抚恤金均按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供养直系亲属为1-3人的(含3人)据实发给, 3人以上的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0%发给,但初次核定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月缴费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今后随死者生前单位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 1、转移条件 •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 2、转移方法 •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 3、养老保险接续 •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 4、养老保险的领取地 •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 4、关于养老保险的中断 • 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退休程序 • 1、规范性文件:《安徽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规定》劳社〔2008〕45号 • 2、退休申报 • 参保人员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属于企业(或单位)职工的由单位为其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退休,申报前单位应告知参保人;属于城镇个体劳动者的,本人向代理其社会保险事务以及保管其档案的县(区)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就业服务机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机构(以下统称“服务机构”)书面申请,由服务机构为其申报退休。
退休程序 • 3、受理审查 • 参保人员到达法定年龄办理退休,至少应提前30日申报。用人单位和服务机构应向劳动保障部门书面提出申请,提供拟退休人员名册和参保人员人事档案,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应予受理。
退休程序 • 4、审查内容: • (一)出生日期审查 • 参保人员出生日期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参保人员档案相结合办法,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出生日期不一致的,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 (二)参加工作时间审查 • 参保人员本人档案中记载的首次正式被招收、录用(或入伍)时间为本人参加工作时间,国家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原则上以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原认定的时间为准。
退休程序 • (三)从事特殊工种工作认定和年限审查 • 参保人员从事特殊工种的具体工作岗位名称、工作时间,以本人档案记载为准。 • (四)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审查 •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个人向管辖区域内地级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参保人员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退休程序 • (五)退休前工作岗位审查 • 女职工在管理岗位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在工人岗位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企业中管理岗位、工人岗位设置、划分及其变更由企业自主决定,岗位目录和变更情况报主管该企业养老保险事务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查。职工岗位确立或变动的,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中注明。 • (六)缴费年限审查 • 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计算按满12个月为一年。视同缴费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连续工龄计算政策规定计算。
退休程序 • 5、退休审批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报后,应在承诺期限内完成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以书面形式批准退休。 • 1)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正常退休由参保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局批准; • 2)因病非因工负伤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从事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由地级市劳动保障局批准。 • 3)经国家批准实行政策性破产企业职工办理提前退休,由省劳动保障厅委托地级市劳动保障局批准,批准前报省厅备案。 • 4)参加省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单位)参保人员退休由省劳动保障厅批准。
退休程序 • 6、待遇更正 • 1)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认为退休条件审查和待遇核定存在错误的,可以由单位或服务机构申报更正。 • 2)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审批或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计算原因,造成延误审批或养老待遇计算错误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纠正,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纠正结论重新核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并补发或收回差额部分的基本养老金。 • 3)因企业、个人原因造成参保人员退休条件失实导致养老待遇计算错误或者延误审批的,从劳动保障部门纠正次月起按重新核定的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之前差额不补发,但多领的养老金应追回。
退休程序 • 7、法律责任 • 因参保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及档案保管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不全、虚假,或不及时申报等原因造成的审批时间延误,由参保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及档案保管部门承担责任。
(四)新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 1、历史沿革 • 1)1992年,民政部下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 • 2)2002年,十六大提出“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 3)2007年,十七大提出“2020年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 4)2009年,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新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 5)《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新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 2、基本原则 • 1)低水平起步; • 2)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摊责任; • 3)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 • 4)属地(户籍所在地)管理。
新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 3、覆盖对象 • 1)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 • 2)农村居民如果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不参加新农保。 • 3)农村居民已经参加新农保,又因进城务工参加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可以停缴新农村保险保费,新农保账户予以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