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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橡膠再生品」 環保標章規格標準修正 並增加附註草案. 環境標誌與宣告—定義. 環境標誌與宣告係提供一項產品或服務的 整體環境特性 、一種或多種 特定環境考量面 的相關資訊。產品或服務的採購者與潛在採購者可利用這項資訊,並依據環境或其他的考量,來選擇所需的產品或服務。產品或服務的提供者希望環境標誌與宣告,能夠有效地 影響採購者,做出對其產品或服務有利之採購決策 。如果環境標誌與宣告具此效能,則可提昇該產品或服務之市場佔有率,促使其他提供者得改善其產品或服務的環境考量面以為因應,俾能使用環境標誌或進行環境宣告,以 降低該類產品或服務之環境衝擊 。. 何謂環保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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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橡膠再生品」 環保標章規格標準修正 並增加附註草案
環境標誌與宣告—定義 環境標誌與宣告係提供一項產品或服務的整體環境特性、一種或多種特定環境考量面的相關資訊。產品或服務的採購者與潛在採購者可利用這項資訊,並依據環境或其他的考量,來選擇所需的產品或服務。產品或服務的提供者希望環境標誌與宣告,能夠有效地影響採購者,做出對其產品或服務有利之採購決策。如果環境標誌與宣告具此效能,則可提昇該產品或服務之市場佔有率,促使其他提供者得改善其產品或服務的環境考量面以為因應,俾能使用環境標誌或進行環境宣告,以降低該類產品或服務之環境衝擊。
何謂環保標章 環保標章是一種經濟工具,目的在鼓勵「低污染、可回收、省資源」產品之製造與消費。 依據國際標準組織之定義,第一類 (Type I) 環保標章是「自願性、多重準則、第三者驗證之計畫,針對可降低整體環境負荷的產品發給標章」。
我國環保標章制度緣起 • 我國之環保標章制度(英文名Green Mark)係自82年底開始推動,迄今已進入第十七年。 • 「環保標章作業規範」與「環保標章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於81年8月25日公告實施 • 審議委員會由本署聘請各界代表13人組成,每年改聘一次。 • 執行組織: • 83.7~86.7 工業技術研究院污染防治中心 • 86.8~ 環境與發展基金會
申請環保標章之效益 • 成為我國政府綠色採購優先採購對象。 • 納入 “綠色採購手冊”,環保署每年製發予所有政府機關並提供給有需求之社會大眾。 • 可進入環保產品線上採購網,增加網路銷售業績。 • 可取得綠建材資格,依 “綠建材設計技術規範”,凡取得 “塑橡膠再生品” 環保標章之建材,即為綠建材。
「塑橡膠再生品」環保標章規格標準修正並增加附註草案「塑橡膠再生品」環保標章規格標準修正並增加附註草案 一、說明 塑橡膠再生品環保標章規格標準,主要用意在於鼓勵100%使用再生塑膠或再生橡膠製成之產品,然為保留彈性以提高申請者使用再生原料之意願,規格標準第一條預留產品使用色母或其他必要添加劑之空間,原條文如下: 塑橡膠再生品的原料須全部為國內回收塑橡膠。塑橡膠的回收塑橡膠混合率應為100%。(為改良產品品質而添加之添加料不算)。 然近期有申請業者產品內含25%之原生塑膠,仍欲將此部分原料解釋為改良產品品質而添加之添加料,故執行單位建議就此部分增列規格標準附註以予約束。
二、建議處理方式 原規格標準容許添加料之用意在於容許產品使用色母、改質劑(如塑化劑、抗靜電劑、抗氧化劑等)、脫膜劑等,一般而言,此類添加劑之使用比率約為1~3%,至多應不致超過5%,但添加劑種類繁多,亦可能含有害物質,故建議針對規格標準第一條進行修正並增列附註如下: 第一條條文: 塑橡膠再生品的原料須全部為國內回收塑橡膠。塑橡膠的回收塑橡膠混合率應為100%,為改良產品品質而添加之添加劑不計。申請者應提供添加劑清單並檢附各添加劑之物質安全資料表以供查核,物質安全資料表應詳細說明其內含之化學成分及CASNO.,勿僅以俗名、簡稱、或商品名替代,以確認未含有毒有害物質。(註一)。 註一: 為改良產品品質而添加之添加料係指為改變產品顏色或增進原料工作性之添加劑,如色母、改質劑、脫膜劑等,添加料不得為塑、橡膠,其添加比率應為5%以下。
四、修正後之塑橡膠再生品環保標章規格標準 • 塑橡膠再生品的原料須全部為國內回收塑橡膠。塑橡膠的回收塑橡膠混合率應為100%,為改良產品品質而添加之添加劑不計。申請者應提供添加劑清單並檢附各添加劑之物質安全資料表以供查核,物質安全資料表應詳細說明其內含之化學成分及CASNO.,勿僅以俗名、簡稱、或商品名替代,以確認未含有毒有害物質。(註一)。 • 回收塑橡膠包含工廠中產生的切落碎屑、不良品等,但不得含有環保署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回收塑橡膠的來源以及比例須詳細填寫在申請檔案上。 • 若產品只有大小、顏色等之差異時,視為同一產品。 • 標章使用者的名稱以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標章使用者若非製造者,製造者的名稱及住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 產品或包裝上須標示「100%塑橡膠再生」。 • 註: • 1.為改良產品品質而添加之添加料係指為改變產品顏色或增進原料工作性之添加劑,如色母、改質劑、脫膜劑等,添加料不得為塑、橡膠,其添加比率應為5%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