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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規:青少年法治教育. 陳慈幸. 本日講解主題. 青少年犯罪概況與犯罪原因論 相關課程下載: http://myweb.hinet.net/home8/bigpei/. 目前青少年犯罪狀況. 少年犯罪的現狀 殘虐性高、年紀有越來越低的趨勢、再犯性高。 現代青少年犯罪的類型:暴力犯罪為主。. 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典型. 暴力犯罪的定義:殺人擄人、傷害、性侵害、幫派組織、藥物濫用…. 各式犯罪類型說明. 青少年容易涉及的犯罪. 網路犯罪、性犯罪以及毒品等成癮性犯罪,實際案例解說: 小六資優男「獻寶」自拍 貼上色情網(2003/10/6雅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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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規:青少年法治教育 陳慈幸
本日講解主題 • 青少年犯罪概況與犯罪原因論 • 相關課程下載:http://myweb.hinet.net/home8/bigpei/
目前青少年犯罪狀況 • 少年犯罪的現狀 • 殘虐性高、年紀有越來越低的趨勢、再犯性高。 • 現代青少年犯罪的類型:暴力犯罪為主。
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典型 • 暴力犯罪的定義:殺人擄人、傷害、性侵害、幫派組織、藥物濫用…. • 各式犯罪類型說明
青少年容易涉及的犯罪 • 網路犯罪、性犯罪以及毒品等成癮性犯罪,實際案例解說:小六資優男「獻寶」自拍 貼上色情網(2003/10/6雅虎新聞) • 如何導使犯罪?是社會文化環境?或是個人本身因素?
關於犯罪的生物學原因 • 生物性原因與社會原因有相當的關連性。 • 基因與遺傳缺陷:犯罪家庭、雙胞胎與領養者之研究,XYY染色體與犯罪行為
錯誤的設計圖會造成有缺陷的成品 • 根據研究,證實人類的壽命或癌症、糖尿病、白內障等生活習慣病,以及癡呆症與骨質疏鬆症等,幾乎所有的疾病都與基因有很密切的關係。
關於犯罪家庭的研究 • 過往的批判:但是僅限根據同一家族中出現了多數犯罪者之事時,不足以證明遺傳確與犯罪有關,因為有可能犯罪者不良的家庭環境使然。 • 可能發生的基因遺傳說。
犯罪家庭之研究(一) • 都戴爾對朱克家族(Jukes)之研究: • 一千二百位朱克家族世代中,在七十五年間有一百四十名犯罪人:六十人職業竊盜、七人為殺人犯、二百八十名為貧困者、五十人為賣淫者、四十名為性病患者。
犯罪家庭之研究(二) • 哈特曼(Hartmann)之研究 • 他曾經調查一九九名犯罪者,發現32.7﹪有犯罪的祖先,在一三二名習慣犯中,則發現有36.4﹪之犯罪祖先。 • 但是僅限根據同一家族中出現了多數犯罪者之事時,不足以證明遺傳確與犯罪有關,因為有可能犯罪者不良的家庭環境使然。
雙胞胎與領養者之研究 • 1、雙胞胎與犯罪行為之研究 • 科學家發現同卵性雙胞胎的犯罪發生率原比異卵性雙胞胎來的高,因此,證明了此理論。 • 2、領養者之研究 • 若犯罪行為與遺傳和基因有關,則被領養者與其生父(母)行為的相似性,應大於其與領養者行為的相似性。
基因與染色體—基因 • 除非妳有一個同卵雙生兄弟或姊妹,否則妳的基因將是獨一無二的一套。基因是體內化學計畫中個別的指令,控制無數的不同特徵,從你的身高到髮色。
基因與染色體—性染色體 • 決定性別的染色體 • 男性與女性細胞之間有一個重要的區別。女人有二倍的體細胞總是含有一對匹配的X染色體。男人只有一個X染色體約一個小得多的Y染色體配對。X染色體與Y染色體的結合決定一個人的性別。由於分裂的結果,大多數人具有兩種結合形式之一—XX或XY,其他的形式很少見。
XYY染色體與犯罪行為 • 正常人的細胞裡含有二十三對染色體,其中一對為性染色體(男性為XY,女性為XX)。當男性的精子與女性的卵子相結合而成胚胎時,性染色體若為XY時,則發展成為男性。若為XX時,則發展成為女性。但有時卻會有多餘的Y之現象發生,具有XXY染色體者,稱為Klinefelter併發症,而被認為是與心智障礙、酗酒或同性戀等有關。而具有XYY染色體者,則被稱為「超級男性」(Supermale),而被認為與攻擊和犯罪行為有關。
青少年性的成長與犯罪因素 • 性的發育與個性衝動有相當大的關連性。 • 若再加上環境因素的不良,將會導引少年犯下更重的犯罪。
女性犯罪則是偏重於內分泌失調 • 青春期與更年期之內分泌失調。
3月2日課程 • 青少年的犯罪原因論
青少年犯罪之原因 • 關於青少年的次級文化之介紹(p21) • 再探討青少年犯罪之原因論:環境破壞與荷爾蒙的問題。 • 關於少年犯罪的法令介紹:少年事件處理法
少年事件處理法之精神 • 強調保護主義之精神
少年犯罪與防治 • 少年犯罪之概念:與成人犯不法意圖有別 • 防治重心:消弭少年犯罪之原因 • 防治方法: 1.虞犯少年—保護處分(預防+矯正) 2.犯罪少年—刑事、保護處分兼用 • 少年法制之走向,未來必以保護處分為主甚至取代,蓋保護處分具有補充刑罰之功能並能取代刑罰之作用,故各國法制無不以保護處分為主,刑罰為輔之政策。
少年法制、少年法 • 少年法制(脫離刑事法):狹義、廣義 • 少年法之性質(特殊性): 1.刑事法 2.行政法 3.強行法 4.混合法 5.特別法
第五次修法要旨(摘要) • 設立少年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設置少年專業法庭(§5) 。 • 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 • 可諭知禁戒或治療(§42Ⅱ)。 • 公設辯護人(§27Ⅱ)、指定輔佐人(§32Ⅱ) • 與一般刑案牽連者由少年法院管轄(§68)。 • 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因過失造成少年犯罪或虞犯者,裁定接受親職教育(§84Ⅰ)。
§2: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2: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 • 少年年齡之規定。 • 關於各國對於年齡之規定,而我國廣義上來說採年齡計算適用民§124 ,採用周年計算法。 • 少年因結婚而取得行為能力者,仍有本法之適用;於我國法權所及範圍內,無論國籍,皆有本法之適用 • 民§124 Ⅰ.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算。 Ⅱ.出生之月日,無從確定時,推定其為七月一日出生。知其出生之月而不知其日者,推定其為該月十五日出生。 現行少事法關於少年年齡之規定。
§3:左(下)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二、少年有左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 (一)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二)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三)經常逃學或逃家者。(四)參加不良組織者。(五)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六)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七)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六)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七)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 本條為關於少年法院掌理事項之規定。 • 少年保護事件包括少年虞犯及少年犯罪事件;但少年刑事案件不包括少年虞犯 • 少年事件採不公開審理(專業法庭之優點)。 • 本條所規定少年法院之掌理事項: • 一、詳定少年觸法之規定。二、闡述「少年」之定義。三、四、少年謀求生計相關保護與受教育之重要。五、六、七為防致少年參與不良組織與無正當理由攜帶刀械與吸食毒品之危險。八、未遂之規定。
§3-1 警察、檢察官、少年調查官、法官於偵查、調查或審理少年事件時,應告知少年犯罪事實或虞犯事由,聽取其陳述,並應告知其有選任輔佐人之權利。 • 告知義務 • 輔佐人之選任制:使少年免於受到司法程序之威脅(本法採國家追訴主義並不得自訴,故輔佐人對少年權利之保護極為重要) • 少年觀護人已呈為歷史。
§5 Ⅰ.直轄市設少年法院,其他縣(市)得視其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分別設少年法院。Ⅱ.尚未設少年法院地區,於地方法院設少年法庭。但得視實際情形,其職務由地方法院原編制內人員兼任,依本法執行。Ⅲ.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設少年法庭。 • 原條文『地方法院設少年法庭。 但得視實際情形,依職務由地方法院原編制內人員兼任,依本法執行。 』 • 本法與舊法非常不同。 • 為徹底保護少年,於本法規定高等法院及其分院亦設少年法庭,處理抗告中之少年事件。
§5-1 少年法院分設刑事庭、保護庭、調查保護處、公設輔佐人室,並應設置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 • 本條為少年法院具體組織之規定。 • 心理測驗員與心理輔導員、佐理員(襄助少年調查官或保護官處理行政工作)的設計。
第三週 • 何謂偏差行為(非刑行為)與犯罪行為 • 青少年飆車行為
偏差行為與犯罪行為 • 偏差行為即為違反社會大多數人共同價值觀(正面),而犯罪行為則是違反法律實際規定之行為。
飆車車隊歷史與犯罪行為 • 關於美國與日本飆車歷史之介紹 • 台灣近年來的飆車概況
飆車青少年的個人特性與成因 • 年齡:以十二歲至十八歲青少年為多。 • 性別:男多女少 • 教育程度:高中職(中輟生、休學為多) • 車輛歸屬權:自有為多 • 車輛改裝:顯示自我強勢 • 家庭狀況:與家人同住。但父母管教不嚴格。 • 心理動機:追求刺激
由犯罪學理論觀點所見的飆車行為 • 標籤理論(labeling theory):初級偏差行為引起他人的負面反應,並且嚴重地對他的自我形象進行攻擊,這時候就會產生標籤結果。 • 犯罪副文化理論(Deviance Subcultural Theory):犯罪其實只是低階層文化對環境反應的結果。 • 抑制理論(Containment theory):指所有的個體都會受到不同內外力量的影響,使他產生犯罪或偏差的行為。 • 社會控制理論(Social Control Theory):人之所以會守法是因為社會化過程中與社會建立不同的社會鍵(social bond),使得個體受到控制而不至於犯罪。 • 中立化技術理論(techniques of Neutralization Theory):價值觀保有卻導使犯罪 • 挫折、攻擊假說:受到挫折,而導致犯罪行為發生。
第四週 • 青少年飆車行為(下):其法律效果 • 校園暴力與幫派入侵
由法治觀點來看飆車行為之法律效果 • 公共危險罪:危險犯之概念(具體危險犯與抽象危險犯) • 妨害舟車及航空機行使安全罪 • 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 醉態駕駛罪 • 交通肇事逃逸罪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少年及兒童福利法規定,禁止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人進行飆車或參與飆車之行為,違反規定者處一萬至五萬罰款,情節嚴重者需接受八小時至五十小時之親職教育。
青少年飆車的防治之道 • 以犯罪防治觀點加強控制青少年之非刑行為。
幫派的定義 • Miller: 一群人的聚集,既有可辨識的領導者及內部組織,認同或宣稱對社區或鄰里的某一地盤具有控制權,而且從事個別或集體的暴力或偏差行為。 • 幫派形成因素: • 幫派與機會理論(克拉法德&奧林):從社會文化觀點,來說明幫派形成的類型與原因:少年之所以會發生偏差行為,乃肇因於有著不同的機會,接觸非法的手段,造成犯罪機會不同,有些因為他們的正當機會被剝奪,無機會合法地達成其目標,而使用非法的方式達成以致陷入犯罪。
幫派入侵的現況 • 美國:15%認為幫派十分活躍,有16%曾目睹幫派威脅老師。 • 香港:三合會積極募集校園青少年。 • 台灣: • 四十年代(十三太保與四海幫)八十年代竹聯幫少年幫派成員的活躍度。 • 青少年幫派成員多以國中生(中輟生為多)。
幫規與入幫儀式 • 犯罪學學者克瑞西針對入幫儀式之論: • 一、在需要時,成員一定要互動 • 二、對首領要服從 • 三、對成員中任何一人的侵害,就是整體的侵害,而要不惜代價予以平反。 • 四、有紛爭絕對不訴諸於官方。 • 五、絕對不將幫中的成員之名字或幫中的秘密洩漏出去。
幫派的名稱 • 幫派的名稱,除了由其成員自行取名外,其實絕大部分是由執法人員為監控的方便,因此賦予相關的代號及名稱。 • 多數幫派的命名,可反應成員的組織背景、環境以及對於組織未來的幻想與期望。
幫派吸收少年的原因 • 少年從事非法活動時,其刑罰較輕 • 少年成為幫眾,成本與各項花費較低。 • 少年較為英勇、衝動,行事往往未能考慮其後果。 • 幫派群龍無首、青黃不接,而向校園徵才 • 少年較為忠誠,較不爭權奪利 • 增加人力,壯大組織,以延續幫派活動
少年加入幫派的成因 • 失敗的學習者、尋求新的生活體驗、追求被尊重的感覺 • 除上述其他的因素外尚有: • 幫派滿足少年進入成人世界的需求、加入幫派乃低階層文化價值觀的反應、可尋求保護,欺凌他人亦占優勢、好玩與支持、賺錢容易,無須辛勤工作
幫派少年在校園中的活動 • 較常見的活動:吸收幫派成員、打架、獲取經濟利益與恐嚇、勒索等。 • 打架:少年幫派屬衝突團體,因此常打架(社會學者Thrasher指出)。 • 獲取經濟利益:變相收取保護費。 • 勒索與恐嚇:校園勒索
校園暴力 • 廣義:指發生於校園於所有暴力行為。 • 狹義;對教師訴諸暴力事件、連結集團幫派、並以集團幫派之勢力為背景的學生間暴力事件、連結集團幫派,並以集團幫派之勢力為背景,對於學校設施、辦公用品的損害事件 • 教師手冊的定義:學生與學生之間、學生對老師、學生對學校、校外侵入者與學校師生間。
校園暴力行為的相關成因 • 個人特質、心理特質(施暴者常屬低自我控制者,具有衝動性格及暴力傾向、學生被害者常屬於低自尊低成就感者、老師被害者則可歸納為三類:嚴苛型、歧視型、過度放縱或過度體罰學生)
關於暴力的原因 • 生物學原因:染色體異常、腦邊緣系統長腦瘤的缺陷、青春期生理發育的敏感。 • 心理學原因:病態人格 • 社會學原因:社會結構理論(緊張理論、無規範及社會解組理論) • 標籤理論、國民義務教育失策等等
目前校園暴力行為的特徵 • 犯行有日益兇暴的傾向 • 地區普遍性、時間全年化 • 校園暴力事件共犯情形甚為普遍 • 校園暴力行為之發生經常以校外的不良幫派為後盾 • 防止校園死角
校園暴力行為的法律問題 • 學生對學生,或學生對老師: • 毀損罪、妨害自由罪、強制罪、單純恐嚇罪、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恐嚇取財罪、強制猥褻罪、傷害罪 • 老師對於學生的體罰行為是否有罪?
第五週 • 校園暴力行為 • 青少年藥物濫用問題
再論傷害罪 • 學生對老師施暴時之法律問題 • 剪掉頭髮是否成立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