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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学 第五章 保险形态的分类. 本章教学目的. 在阐明保险形态分类的意义与方法的基础上,明确不同标准下的保险形态分类。帮助学生了解 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几大主要的 保险业务种类 。. 第一节 保险形态分类的意义与方法. 一、保险形态分类的意义 保险的定义包括保险的内涵和外延两方面的内容,保险的本质与职能的分析,揭示了保险的内涵,使人们知道了保险所反映的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保险形态分类的分析则是为了阐明保险的外延,探讨保险关系的表现及其具体内容。 具体地说,保险形态分类的意义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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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学 第五章 保险形态的分类
本章教学目的 在阐明保险形态分类的意义与方法的基础上,明确不同标准下的保险形态分类。帮助学生了解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几大主要的保险业务种类 。
第一节保险形态分类的意义与方法 一、保险形态分类的意义 保险的定义包括保险的内涵和外延两方面的内容,保险的本质与职能的分析,揭示了保险的内涵,使人们知道了保险所反映的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保险形态分类的分析则是为了阐明保险的外延,探讨保险关系的表现及其具体内容。 具体地说,保险形态分类的意义在于: 首先,通过保险形态的分类分析,可以确定保险学的研究范围,了解保险的发展变化及其规律。 其次,保险形态的分类分析可以帮助人们弄清保险各种类别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改进保险经营方式,加强保险经营管理,建立健全与保险形态相适应的保险法规和制度,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最后,保险形态的分类分析可以增进社会公众对保险的全面了解,以便根据各自生产和生活的风险管理的需要,选择适用与其需要相适应的保险种类。
第一节保险形态分类的意义与方法 二、保险形态分类的方法 (一)法定分类法 保险形态的法定分类法源于各国的法律,由于各个国家的保险法规对保险分类的规定不同,因而保险形态分类在各个国家之间不尽相同。法定分类法的确立是出于国家对保险业进行宏观管理的目的。 (二)理论分类法 保险形态的理论分类法主要基于对保险的总体特征的把握,以及对保险运动规律的探求,这种分类通常反映出理论上的特征而不同于法定分类和实用分类。 (三)实用分类法 保险形态的实用分类法来自于保险公司的业务实践,是保险公司根据自身业务操作的需要对保险业务进行的划归。实用分类对保险划归是基于保险公司的经营目的,通过对业务的划归而更好地调整自身的经营,以适应保险需求市场。
第一节保险形态分类的意义与方法 二、保险形态分类的方法 不论采用何种分类方法,都要遵循一定的分类原则,包括: 第一,保险形态的分类要体现保险合同的内容。 第二,保险形态的分类要与本国的法律规范和经济统计口径相一致。 第三,保险形态的分类要在遵循本国保险业界习惯,突出国别保险特点的基础上,注重与国际保险市场的现行标准相互衔接,以便在保险经营管理、会计核算、信息技术等方面进行比较与借鉴。
个人保险(劳合社) 相互保险 私营保险合作保险合作保险 交互合作保险 合资公司保险 保险公司保险股份公司保险 相互公司保险 地方自治团体保险 政府保险 公营保险国家保险 国有保险公司保险 图5-1 保险形态的分类(以保险经营主体为标准) 第二节保险形态分类的标准 一、保险经营 (一)保险经营主体
股份公司保险 公司保险 营利保险合资公司保险 个人保险(劳合社保险) 保险社会保险 政府保险 非营利保险 相互保险 交互保险 合作保险 图5-2 保险形态的分类(以保险经营的性质为标准) 第二节保险形态分类的标准 一、保险经营 (二)保险经营性质
第二节保险形态分类的标准 二、保险技术 (一)计算技术 以计算技术在保险经营中应用程度为标准,保险形态可以区分为人寿保险与非人寿保险。 (二)风险转嫁方式 以风险转嫁方式为标准,保险形态可以区分为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和超额保险。 (三)业务承保方式 以保险业务的承保方式为标准,保险可以区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复合保险、重复保险和共同保险。
第二节保险形态分类的标准 二、保险技术 (三)业务承保方式 复合保险是指要保人以保险利益的全部或部分,分别向数个保险人投保相同种类保险,签订数个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总和不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复合保险的损失如何处理,因保险业务性质的不同而不同,其方式主要有保险分摊法、超额承保法和优先承保法三种。 共同保险是指要保人与两个以上保险人之间,就同一保险利益,对同一危险共同缔结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 从形式上看,共同保险与再保险相似,要保人仅需与某一保险公司接触,不必与各保险公司分别接洽,但两者之间存着明显的不同:首先,反映的保险关系不同;其次,对风险的分摊方式不同。
第二节保险形态分类的标准 二、保险技术 (四)给付形式 1.定额保险与损失保险 损失保险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保险人估计保险标的实际损失额而支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定额保险适用于人身保险,损失保险适用于财产保险。 2.定额保险与利益保险 这是风险减轻学说的代表人物、美国保险学者马赫尔等对保险进行的分类。马赫尔所说的定额保险,与其他定额保险一样,是指保险给付事先约定,与实际经济需要无关的一种保险。利益保险不是作为保险险种的利益保险,而是从对被保险人的保险给付的利益关系确定给付标准的一种保险。衡量给付高低的标准是保险保障率,即必要的给付金额与实际给付金额的比率。 3.现金保险与实物保险
第二节保险形态分类的标准 三、保险政策 (一)自愿保险与法定保险 自愿保险亦称任意保险,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保险合同,或是需要保险保障的人自愿组合、实施的一种保险。前者如商业保险、营利性保险等;后者如相互保险、合作保险等。自愿保险的保险关系,是当事人之间自由决定、彼此合意后所成立的合同关系。 法定保险又称强制保险,是国家对一定的对象以法律、法令或条例规定其必须投保的一种保险。法定保险的保险关系产生于国家或政府的法律效力。 法定保险的实施方式有两种选择,或是保险对象与保险人均由法律限定;或是保险对象由法律限定,但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保险人。然而,不论何种形式的法定保险,大都具有下列特征:一是全面性;二是统一性。
第二节保险形态分类的标准 三、保险政策 (二)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参见第二章第四节) (三)普通保险与政策保险 普通保险是指基于个人或经济单位风险保障的需要,经过自由选择而形成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普通保险保险关系的形成不含有执行特定的国家政策的成分。 政策保险则是政府为了政策上的目的,运用普通保险的技术而开办的一种保险。政策保险的种类包括社会政策保险和经济政策保险两大类别。具体项目有:第一,为实施社会保障政策目的而经办的社会保险;第二,为实现国民生活安定的政策目的而经办的国民生活保险;第三,为实现农业增产增收政策目的而经办的农业保险;第四,为实现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目的而经办的信用保险;第五,为实现促进国际贸易目的而开办的输出保险。
第二节保险形态分类的标准 四、立法形式 (一)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我国保险法、前苏联保险法、我国台湾省保险法、美国若干州保险法都有类似规定。 (二)损失保险与人身保险 此种分类法多见于早期的保险立法,如德国1908年的保险合同法,法国1930年的保险合同法,以及我国台湾省原保险法等。 损失保险与财产保险相似,都是以财产损失为主要承保对象,但其内容有所不同。损失保险中的“损失”,除了包括财产上的利益外,尚包括无形利益与责任。 尽管损失保险与人身保险的分类,比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分类广,其内容涵盖更为具体,更为广泛,但这种分类标准本身缺乏同一性。
动产:机械、原料、货物等 物权 不动产:房屋、仓库、船舶等 积极的财产保险 债权:运费、贷款、赊销货款等 损 失 收益:期得利益、营业利益、房租等 保 代偿:船舶费用、预期费用、保险费等 险 费用:损害防止费用、重置费用、临时生活费 消极的财产保险 用等 责任:汽车、船舶、设施等所有人在法律上应承担 的损害赔偿责任 图5-3 损失保险的分类 第二节保险形态分类的标准 四、立法形式 (二)损失保险与人身保险
第二节保险形态分类的标准 四、立法形式 (三)损害保险与人寿保险 此种分类方法源于德国,曾在日本得到广泛应用。 (四)财产、意外保险与人寿、健康保险 这种分类标准为现在美国各州保险立法所采用。 五、经济因素 (一)企业保险与个人保险 (二)团体保险与个人保险 (三)收入保险、财产保险、费用保险
第二节保险形态分类的标准 死亡——生存保险或生命保险 伤害——伤害保险、伤害特约保险 个人疾病——健康保险、收入补偿保险 收入老龄——企业养老金保险、福利养老金保险 保险失业——雇佣保险 营业中断——利益损失保险 企业利益——预期利益保险 房租——房租保险 保损坏或灭失——火灾保险、车辆保险、土木工程保险、农作物保险 积极的不诚实——偷盗保险、职工保证保险 财产保险第三者的违约——履约保证保险、个人信贷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 财产劳动灾祸综合保险 险保险产品赔偿责任保险 消极的——赔偿责任汽车赔偿责任保险 财产保险劳工保险 劳动灾害特约保险 临时费用 费用保险——未来费用残余物资整理费用保险 重置价值保险
第三节保险业务的种类 一、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的发生导致财产的损失,以金钱或实物进行补偿的一种保险。财产保险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财产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等;狭义的财产保险是以有形的物质财富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本处所要分析的是狭义的财产保险 。 (一)火灾保险 火灾保险,简称火险,是指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因火灾所导致的损失负责补偿的一种财产保险。早期的财产保险主要是针对火灾对于各种财产所造成的破坏。随着保险经营技术的改进,保险人开始将火灾保险单承保的责任范围扩展到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对于财产所造成的损失,但国际保险市场习惯上仍将对一般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保险称为火灾保险。
第三节保险业务的种类 一、财产保险 (二)海上保险 海上保险,简称水险,是指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物因海上危险所导致的损失或赔偿责任,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 在所有保险中,海上保险的历史最为悠久,其保险标的随着保险经营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变化。 现在的广义海上保险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承保包括一部分陆上危险在内的原来意义上的海上保险,叫作海洋运输保险;一是专门承保内河、湖泊、铁路、公路及航空运输等风险的海上保险,叫作内陆运输保险。需要指出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国家都采纳上述解释。
第三节保险业务的种类 一、财产保险 (三)汽车保险 汽车保险的内容包括汽车损失保险和汽车责任保险。前者主要承保汽车车身的损失,有时也承保医疗费用风险。此种医疗费用风险,是指被保险汽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同车乘客直接受到身体伤害时,由其支付医疗费用的风险。后者承保被保险人因汽车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故称第三者意外责任保险。汽车第三者意外责任险通常又被区分为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险、第三者财产损害责任险等。 (四)航空保险 航空保险是一个统称,在国际保险市场上,其保障范围包括一切与航空有关的风险。航空保险与海上保险、汽车保险一样,在国际上通常将其单独命名。航空保险的保障对象有财物和人身之分,以财物为保险标的的航空保险,主要有飞机保险与空运货物保险;以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航空保险则有旅客责任险、飞机第三者责任险和机场责任险等。
第三节保险业务的种类 一、财产保险 (五)工程保险 工程保险是指对进行中的建筑工程项目、安装工程项目及工程运行中的机器设备等面临的风险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工程保险在性质上属于综合保险,既有财产风险的保障,又有责任风险的保障。 与普通财产保险相比,工程保险的特点在于:首先,工程保险承保的风险是一种综合性风险,表现为风险承担者的综合性、保险项目的综合性和风险范围的综合性。其次,工程保险承保的风险是一种巨额风险。最后,工程保险承保的风险是一种高科技风险。
第三节保险业务的种类 一、财产保险 (六)利润损失保险 利润损失保险在英国保险市场上被称为灾后损失险(Consequential Loss Insurance);在美国保险市场上被称为营业中断险(Business Interruption Insurance)或毛收入险(Gross Earnings Form)。利润损失保险是对传统的财产保险中不承保的间接后果的损失提供损失补偿。它承保由于火灾等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使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停产、停业或营业受到影响所造成的间接的经济损失,包括利润损失和灾后营业中断期间仍需开支的必要费用等损失。 利润损失保险是一种附加险,它是依附在火灾或财产保险基本保单上的一种扩大责任的保险。
第三节保险业务的种类 一、财产保险 (七)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是以种植业和养殖业为保险标的,对其在生长、哺育、成长过程中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提供损失补偿的一种保险。种植业保险包括生长期农作物保险;收获期农作物保险;森林保险;经济林和园林苗圃保险等。养殖业保险包括大牲畜保险、家畜家禽保险;水产养殖保险和其他养殖保险等。 二、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或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根据保障范围的不同,人身保险可区分为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第三节保险业务的种类 二、人身保险 (一)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是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一种保险。 1.死亡保险 死亡保险是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死亡保险又分为定期死亡保险和终身死亡保险。 2.生存保险 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生存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的一种保险。有年金保险和定期生存保险之分。 3.生死合险 又称两全保险,它是生存保险与死亡保险的混合险种。
第三节保险业务的种类 二、人身保险 (二)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遭遇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的意外事故,致使其身体蒙受伤害因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单独办理,也可以附加于其他人身险合同内作为一种附加保险。 该险种主要有两大类,即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和特种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节保险业务的种类 二、人身保险 (三)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分娩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 按经济损失的形式可将健康保险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被保险人由于疾病或分娩所致残废或死亡,由保险人给付残废保险金或死亡保险金的一种健康保险。 第二类是医疗费用保险,即由于疾病和分娩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由保险人给予保障的一种健康保险。 第三类是工作能力丧失收入保险,被保险人由于疾病所致的全部工作能力丧失或部分工作能力丧失,而使其不能获得正常收入,由保险人分期给付保险金的一种健康保险。
第三节保险业务的种类 三、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一)公众责任保险 又称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它是责任保险中独立的、适用范围极为广泛的保险类别,主要承保企业、机关、团体、家庭、个人以及各种组织,在固定的场所因其疏忽、过失行为而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包括场所责任保险、个人责任保险等。
第三节保险业务的种类 三、责任保险 (二)产品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是承保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因产品缺陷致使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由其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的特点是: 第一,强调以产品责任法为基础。 第二,产品责任保险虽不承担产品本身的损失,但它与产品有着内在的联系。 第三,由于产品是连续不断地生产和销售的,所以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虽为一年,但它强调续保的连续性和保险的长期性。 第四,产品责任事故须发生在制造、销售场所范围之外的地点。
第三节保险业务的种类 三、责任保险 (三)职业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是承保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对方或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一般由提供各种专业技术服务的单位(如医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设计院等)投保,它适用于医生、药剂员、工程师、设计师、律师、会计师等专业技术工作者。 现今国际保险市场上主要有医疗责任保险、律师责任保险、会计师责任保险、建筑工程技术人员责任保险及其他职业责任保险等。
第三节保险业务的种类 三、责任保险 (四)雇主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是承保被保险人(雇主)的雇员在受雇期间从事业务时,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死亡,或患有与职业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而依法或根据雇佣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雇主所承担的这种责任包括其自身的故意行为、过失行为乃至无过失行为所致的雇员人身伤害赔偿责任,但保险人为控制风险并与社会公共道德准则相一致,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被列为除外责任。 雇主责任保险的特点是: 第一,以民法和雇主责任法或雇主与雇员之间的雇佣合同作为承保条件。 第二,被保险人是雇主,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雇员之间不存在保险关系,但该保险所保障的则是雇员的权益。
第三节保险业务的种类 四、信用保证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是一种以经济合同所制定的有形财产或预期应得的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信用保证保险是一种担保性质的保险。按担保对象的不同,信用保证保险可分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两种。 信用保险是权利人要求保险人担保对方(被保证人)的信用的一种保险。信用保险的投保人为信用关系中的权利人,由其投保他人的信用,例如卖方(权利人)担心买方不付款或不能如期付款而要求保险人保险,保证其在遇到上述情况而受到损失时,由保险人给予赔偿,如出口信用保险等。 保证保险则是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请求保险人担保自己的信用的一种保险。保证保险的保险人代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如果由于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犯罪行为,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由其负赔偿责任。 保证保险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履约保证保险;二是忠诚保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