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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 XX 公司 骗取出口退税案剖析. —— 象山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案件概况. 2013 年,象山国税局查办了一起虚假出口骗税案件。福建人施 XX 等人利用象山 XX 公司的进出口权,人为操作“四自三不见”业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查处骗取出口退税涉案金额 7478 万元,出口退税额 1075 万元(其中不予退税额为 884 万元)。 据了解,该案是目前宁波市查结的第一例骗取出口退税大案。. 案件概况. 一是案情复杂,办案时间长,工作量大。 该案查办自 2012 年 5 月始,涉案人员 数量多,并且分布地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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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XX公司 骗取出口退税案剖析 ——象山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案件概况 2013年,象山国税局查办了一起虚假出口骗税案件。福建人施XX等人利用象山XX公司的进出口权,人为操作“四自三不见”业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查处骗取出口退税涉案金额7478万元,出口退税额1075万元(其中不予退税额为884万元)。 据了解,该案是目前宁波市查结的第一例骗取出口退税大案。
案件概况 一是案情复杂,办案时间长,工作量大。该案查办自2012年5月始,涉案人员 数量多,并且分布地广 二是税警精诚合作,上下齐心。组织税警精兵强将联合办案,齐心协力,攻 坚克难 本案 特点 三是案件执行难度大。积极采取执行前置、税款预缴等措施,确保税款足额入库 四是案件拓展成果大。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6名,全国有五地对本案所涉及企业进行立案侦查
目录 4 案件的定性及处理 1 企业基本情况 案件执行及移送 5 2 案件来源及查前准备 6 6 3 案件拓展 3 案件检查过程 7 案件分析
一、企业基本情况 象山XX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是于1983年5月出资成立的独立法人资格全资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韩XX,注册资金80万元,经济性质:国有企业,经营地址:浙江省象山县XX镇。经营范围:国内劳务派遣服务;机械配件加工、安装;机械设备维修;船舶修理;食品机械设备、汽车配件、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电器、日用百货、五金交电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
一、企业基本情况 2010至2011年相关申报数据(单位:元): 截止检查日,该公司账面记载其他应收款—计提应退税款11694486.87元。其中已办理退税3502904.18元,分别是2009年退税176864.95元,2010年退税492140.5元,2011年退税2634898.52元,2012年退税199000.21元。
二、案件来源 2012年5月,象山国税局按专项检查工作部署,安排辖区出口退税企业进行检查。查前,首先调阅了所选企业的征收申报资料进行案头分析。在对该公司进行查前案头分析时,发现该企业存在较大涉税疑点,存在出口量大幅增长,出口敏感产品及出口地在敏感地区等情况。该局当即决定抽调业务骨干力量组成专案组,由稽查局长亲任组长。
三、案件检查过程 该公司在2010年8月至2011年12月为深圳市XX公司代理107单货物(业务联系人:施XX) 报关出口货物:液晶屏、化纤布、手机 离岸价:9743995.94$ 其中申报办理液晶屏1单、化纤布23单已收到出口退税1909801.52元,申报出口83单手机已申报未退税8843061.68元。
三、案件检查过程 资金流 货物流 出口海关、货款汇出地、货物采购地均为敏感地区。供货企业货源地来自江苏、天津、深圳等地,都从深圳海关下设的皇岗、文锦渡、蛇口等分关报关出货,目的地香港。其中出口手机业务涉及五家供货方,货款汇出地香港,涉及货款(香港)汇出方有31个单位和个人,与企业合同中的名称不一致,非常可疑。 在检查中我们发现代理费明细表中的出口产品资金的流向,都是施XX个人和指定生产供应商,并且在2011年9月,施XX以个人名义向该公司注入资金3000多万元,我们认为该公司有可能利用施XX的资金向外地供货商购买货物,通过“票货分离”、“配货配票”等方式配换上自己虚构的全套“合法”的退税单证后,骗取出口退税。 经调查上述业务存在如下疑点:
三、案件检查过程 H公司存在不见外商、不见货物、不见供货货主的情况,都由实际业务联系人施某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H公司所有的出口退税的程序、手续、单证都由施XX提供,而施XX出口报关所需的空白出口收汇核销单、已加盖印鉴的空白外文发票、装箱单和委托报验单等都由海申服务公司负责提供。海申服务公司根据施XX等人寄回的退税资料向象山县国税局办理出口退税,整个过程是个典型的“四自三不见”的出口申报退税业务,存在着骗取出口退税的巨大嫌疑。
三、案件检查过程 鉴于案情重大,稽查局及时与公安取得联系,提请公安提前介入联合侦查,并成立象山县国税局、公安局联合专案组,精选两单位的业务骨干为组员,联合查办本案。
三、案件检查过程 (一)梳理资金往来,查清资金回流。 2010年度代理费按1美元收取7分人民币,2011年度收汇1美金收取3分人民币,两年共结算收汇9619336.96$,代理费447911.23元。 在检查中,我们发现代理费明细表中的出口产品资金的流向,都是福建人施XX个人和指定生产供应商。在2011年9月,施XX以个人名义陆续向H公司注入资金31685785元,向外地供货商购买货物。
三、案件检查过程 1、2010年9月,施XX向H公司注入人民币31685785元。 2、2010年9月至2011年12月,与施XX关联境外客商(香港)汇入货款9808995.94$,实际汇入报关出口货款美金9743995.94$,按当时结汇汇率计人民币63666301.91元。 上述两项合计流入资金为人民币95352086.91元。
三、案件检查过程 3、2010年10月至2011年12月期间,归还施XX借入款25805778元。(至今H公司短期借款—施XX贷方余额为5880007元) 4、同期支付指定11家供货方(液晶显示屏2家,化纤布4家,手机5家)货款为人民币73909447.93元。 (3)+(4)流出资金为99715225.93元, (1)+(2)-(3)-(4)净流出资金4363139.02元(为H公司垫付的退税款)。
6 广东省东莞市XX有限公司 10 中国电子XX公司 1 广东省深圳市的XX贸易有限公司 2 XX通信设备(天津)有限公司 3 XX通信设备(深圳)有限公司 XX通信设备(北京)有限公司 4 江苏省吴江市XX有限公司 11 江苏省吴江XX有限公司 7 江苏省XX有限公司 8 江苏省吴江市XX公司 9 广东省惠州市XX有限公司 5 涉案发票开具企业 这五家企业为手机业务的供货方共计开具进项发票169份,价税合计应退未办理退税8843061.68元 这四家企业为化纤布供应方。报关地深圳文锦渡海关,运费及报关费用由供方承担,货款汇出地香港。 这两家企业为液晶显示屏供应方
三、案件检查过程 (三)三次北上实地调查上游企业进项发票,无功而返。 江苏4家公司已关闭,业主已失踪,经核实公司电话、法人手机(柏XX1390625XXXX、许XX1391307XXXX、洪XX1386253XXXX、许XX1380625XXXX)已为空号。 经查问房屋出租方(租赁期满)和附近门市部人员均不知其去向,法人居住地为外地,经与财务办税人员周XX(电话1381270XXXX)、高XX(电话1306376XXXX)、朱XX(电话1891274XXXX)联系均已离职,也不知法人去向。
三、案件检查过程 天津、沈阳二家公司外调,企业都是贸易公司。购货协议合同上收货人均为福建人施XX,物流费用由天津、沈阳企业的上游企业承担,另外,购货合同上的手机都是有品牌名的手机。
三、案件检查过程 通过调查分析认为,若要从上游企业突破,找出骗取退税的确凿证据,工作量巨大且难度也大,案件陷入僵局。 2 3
三、案件检查过程 (四)转换思路,南下调查下游出口单证,柳暗花明又一村。 1 到深圳调查货物运输的物流情况 2 与深圳海关衔接调取海关资料 3 调查走访货代物流报关公司 4 确定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事实 3
三、案件检查过程 1、从调查船运公司发现出口退税备案单证的24份化纤布、液晶屏海运提单是伪造的,根据H公司提供的已在2011年度办理退税的液晶显示屏和化纤布的纸制报关单,海运提单上的集装箱号和出口时间,到深圳盐田码头找到船运公司,提取真实海运提单和订仓单,证实提单上的发货人既不是H公司,也不是报关单上的货物代理物流公司。 综上所述,在出口退税备案单证资料中由H公司提供的美国总统轮船(中国)公司出具的24份液晶显示屏、化纤布海运提单是伪造的,并已由美国总统轮船公司出具鉴定证明书。也就是说此批液晶显示屏、化纤布根本没有出关。
三、案件检查过程 2、以上24份海运提单对应24份报关单,2011年度申报办理退税液晶屏1单、化纤布23单已收到出口退税1909801.52元,具体退税时间:2011年9月23日收到液晶屏退税105341.88元;2011年7月15日收到化纤布退税504360.69元,8月18日收到化纤布退税1300098.95元,合计1804459.64元。 3、调查相应出口海关,发现出口手机的品牌不一致。出口退税备案的单证与从深圳海关五个分关调取的报关单及随附装箱单、外文发票、外销合同进行比对,发现海关存档的纸制的外销发票、外销合同所盖的H公司的公章是伪造的,境外客户与报送出口退税存档的外销合同、外销发票客户名称不一致。
三、案件检查过程 存档的商品(手机)出口商检通关清单上手机是无牌名,而从上游企业中国电子器材XX公司、XX通信设备(天津)有限公司外调取得与H公司签订的购货合同上均是有品牌名的手机,这两家公司相应取得的进项发票上手机都有品牌。因此,从上游企业中国电子器材XX公司、XX通信设备(天津)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有品牌名的手机可能根本没有出关。
三、案件检查过程 4、调查走访货代物流报关公司。调查小组对广州、深圳代理报关的26家货代公司逐户进行调查落实,H公司出口商品的信息都是货代公司套用其他各公司出口报关的有关信息进行申报操作的。根据对H公司总经理韩XX、业务员王XX的谈话供述,H公司所有出口退税的程序、手续、单证都由施XX等人提供,而其出口报关所需的空白出口收汇核销单、已加盖印鉴的空白外文发票、箱单和委托报检单等则由H公司负责提供。通关后,H公司根据施XX等人寄回的报关单、外文发票、销售确认书、装箱单、委托报检单和海运提单向象山县国税局出口退税部门办理退税。从货物流发生地深圳的调查情况可以得出,H公司代理出口的货物报关单是在有真实货物出口的掩护下,由福建晋江人施XX等购买的真实报关单。
三、案件检查过程 据深圳海关缉私局内情通报介绍,广州、深圳一些没有进出口经营权、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或地下加工厂,为将产品报关出口,通常委托一些报关行或运输行,支付一定费用,设法为其报关出货,具体找谁、如何出关由报关行操作,出口货物的货款结算则自行解决。上述报关单的取得方式,被称之为“单货分离”。
三、案件检查过程 调查结论:这是一起典型利用当地企业虚假出口骗税的案件,福建人施XX等人利用H公司的进出口权,人为操作“四自三不见”业务,从外地大肆虚开增值税发票,套用其他外贸公司的报关出口信息及货运提单伪造自己的报关信息及海运提单号,配套上人为构成完整的货物资金链,其实都是无货的虚假出口。
四、案件的处理及定性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国税发[2006]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国税发[2005]51号第25条之规定,象山H公司以假报出口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稽查局依法追缴其骗取的出口退税款1909801.52元,对象山H公司出口手机已申报办理未退税额8843061.68元不予退税。(经请示总局,追缴回骗取退税不加收滞纳金) 2、此案系公安局与国税局联合查办的专案,鉴于公案部门已提前介入,税务部门暂不作出处罚决定,如公安司法机关未作处罚,税务部门可重新作出处罚决定,该案已构成刑事犯罪,移送公安部门追究相关涉案人员刑事责任。
五、案件执行及移送 该案在违法事实基本确定后,税款执行遇到了难题。我单位领导多次积极与其沟通协调,该主管单位也非常重视,先后共召开八次专题办公会议,讨论此事,补缴了所退税款1909801.52元。 我局于2013年9月27日向H公司下达象国税处[2013]XX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该公司于2013年10月9日将骗取的出口退税款1909801.52元全部解缴入库(含2013年7月23日稽查预缴税款1909801.43元)。至此,该案查办获得圆满成功。
六、案件拓展 H公司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涉及浙江、辽宁、北京、天津、黑龙江、福建、广东等省市近30余家公司。2013年8月22日,该案件被公安部、国税总局立为督办案件,并成功发起集群战役(集群号:第XX号),涉及浙江、江苏、辽宁、福建、广东深圳等地;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6名,全国有五地对本案所涉及企业进行立案侦查。
七、案件分析 查处本案的认识和体会 领导重视,保障得力。H公司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涉及的工作量大面广,市局领导、县局领导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要求配合工作,积极选调业务骨干参与专案组工作;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多次听取案件情况汇报并指导下步工作安排;对涉及主要工作到外地调查取证需要大量的办案经费,专案组领导积极予以保障。各级领导的重视为案件的侦破提供了强大的组织保证和精神激励。
七、案件分析 积极沟通,协调配合。H公司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案件需要公安、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的配合。一方面,专案组成员间协调配合,步调一致,互相取长补短,形成合力。另一方面,相关证据的收集得到有关部门的配合,专案组同志积极与当地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沟通,保障了案件调取证的通畅便利。 不拘传统,攻坚克难。对于骗取出口退税等案件,需要我们不断研究新的犯罪特点,不能拘泥于传统的办案思路,要在全面分析研究案情的基础上找到重点突破口加以突破;在办理过程中要有强大的攻坚克难能力。此案在按传统方法侦查陷入僵局时,主动寻找有关单位查找证据成功达到了突破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