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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与 中国商标评审制度发展. 商标评审委员会 刘磊 2014.7. ——地球村上的和谐正越来越取决于对国际贸易标志的恰当保护,因为地球村每天正是通过这些标志知晓、选购商品或服务。. 全球最佳品牌. 商标评审法律制度 的定义. 是为解决商标争议事宜而依法设置的以商标评审案件的审理为核心内容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机构人员、办事规则等的总称 。 是商标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标评审法律制度的确立. 1982年8月23日 第 五届全国人 民代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第 二十四 次会议通过的商标法确立了现行的商标评审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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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与 中国商标评审制度发展 商标评审委员会 刘磊 2014.7
——地球村上的和谐正越来越取决于对国际贸易标志的恰当保护,因为地球村每天正是通过这些标志知晓、选购商品或服务。——地球村上的和谐正越来越取决于对国际贸易标志的恰当保护,因为地球村每天正是通过这些标志知晓、选购商品或服务。
商标评审法律制度的定义 • 是为解决商标争议事宜而依法设置的以商标评审案件的审理为核心内容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机构人员、办事规则等的总称。 • 是商标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标评审法律制度的确立 •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商标法确立了现行的商标评审法律制度 • 第二十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确立商标评审法律制度的意义 • 保护商标权人和其他在先权利人的利益 • 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 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序良俗 • 有利于社会公众对商标主管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
商标评审法律制度的特点 • 相对商标审查而言 ------具准司法性 • 相对司法审查而言 ------具行政性
商标评审法律制度的内容 • 商标评审法律法规 • 商标评审机构人员 • 商标评审程序流程
商标评审法律法规 • 商标法 • 商标法实施条例 • 商标评审规则 •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
商标法 • 1982年8月23日通过 • 1993年2月22日第一次修正 • 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正 • 2013年8月30日第三次修正
商标法---商标评审实体性条款 • 禁止使用条款---第十条 • 禁止注册条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保护驰名商标条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保护基于特定关系商标条款---第十五条 • 保护地理标志条款---第十六条 • 保护在先商标权利条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保护其他在先权利条款---第三十二条 • 保护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商标条款---第三十二条
商标法---商标评审程序性条款 • 驳回复审条款---第三十四条 • 不予注册复审条款---第三十五条 • 无效宣告复审条款---第四十四条 • 请求无效宣告条款---第四十五条 • 撤销注册商标复审条款---第五十四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 商标法实施细则 • 1983年3月10日发布 • 1988年1月3日第一次修订 • 1993年7月15日第二次修订 商标法实施条例(现行) • 2002年8月3日发布 • 2014年4月29日第一次修订
商标评审规则 • 1995年11月2日公布 • 2002年9月17日第一次修订 • 2005年9月26日第二次修订 • 2014年5月28日第三次修订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 • 2005年12月发布 • 上篇 商标审查标准 • 下篇 商标审理标准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 上篇 • 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的审查 • 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 • 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 立体商标的审查 • 颜色组合商标的审查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审查 • 特殊标志的审查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 下篇 • 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审理标准 • 擅自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审理标准 • 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审理标准 • 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审理标准 •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审理标准 • 撤销注册商标案件审理标准 • 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审理标准 • 经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标志审理标准
商标评审机构人员 商标法第二条规定: •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商标评审委员会情况简介 • 商标评审委员会隶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依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的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对商标评审案件进行裁决。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依法审理商标注册程序 性争议的行政复议案件 依法参加评审案件 行政诉讼 六大职责 依法评审 商标争议事宜 依法认定和 保护驰名商标 研究拟定评审规章制度 和案件审理标准 参与并承担商标领域 国际交流与合作等 22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机构设置 •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机构设置 委领导 综合处 受理处 法务处 案件审理1至6处 • 人员编制70人。自2008年开始,为解决商标评审案件积压问题,陆续向社会招聘了250名评审辅助人员。
依法审理商标评审案件 • 驳回复审案件: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 ——一标多类的分割问题 • 条例第二十二条: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驳回的,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中初步审定的部分申请分割成另一件申请,分割后的申请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期。 • 需要分割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提出分割申请。 • 商标局收到分割申请后,应当将原申请分割为两件,对分割出来的初步审定申请生成新的申请号,并予以公告。
不予注册复审案件: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不予注册复审案件: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异议程序的重置 • 异议主体和异议理由的限制 • 仅被异议人有资格提起复审 • 商评委做出的准予核准注册的决定将直接生效
请求无效宣告案件: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无效宣告的案件请求无效宣告案件: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无效宣告的案件 ——新法区分无效与撤销 • 绝对理由:申请主体不限、期限不限 • 相对理由:新法明确列入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原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原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所称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是指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无效宣告复审案件:不服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决定,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无效宣告复审案件:不服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决定,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 • 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撤销复审案件:不服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撤销复审案件:不服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撤销复审的范围作了调整 • 删除了因商品质量问题、自行转让注册商标而撤销商标注册的规定 • 增加了因使用不当退化为通用名称而撤销的情形 • 仍保留的理由: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 • 因撤销和无效的区分,导致原来撤销复审的一种类型(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商标局依绝对理由撤销商标)转化为无效宣告复审
变化 :新增审理时限规定 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 • 驳回复审 9个月 • 撤销复审(双方、单方) 9个月 • 无效宣告复审(单方) 9个月 • 无效宣告 依绝对理由的 9个月 依相对理由的 12个月 • 不予注册复审(异议复审) 12个月 2014/10/26 段晓梅 30 30
“中国商飞”商标驳回复审案 • 商标局:申请商标与“商飞”商标近似;同时,申请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1)项“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近似”的规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 商评委裁决:申请商标是国务院国资委批准的规范简称,与申请人主体之间具有紧密对应关系,其指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与核定的企业经营范围相一致,经申请人广泛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飞机”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12类 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等
“呼伦贝尔羊肉Hulunbeier mutton”商标驳回复审案 • 申请人:呼伦贝尔市肉业产业协会 • 商标局:“呼伦贝尔羊肉Hulunbeier mutton”所报商品“羊肉、肉干”的品质与呼伦贝尔市的自然条件人文因素无必然联系,没有声誉,不符合作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注册条件。“呼伦贝尔”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故予以驳回。 • 商评委裁定:申请商标在羊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呼伦贝尔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无必然联系,不符合《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规定,另因其含有“呼伦贝尔”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构成《商标法》不得作为商标的情形,申请商标在这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29类 羊肉、肉片、肉干等
“北大状元”商标异议复审案 • 申请人:袁桂池 • 异议人:北京大学 • 商标局:“北大状元”商标与在先注册的的“北大”商标不近似,复制、募仿“北大”商标证据不足,北京大学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 • 商评委裁定:申请人北京大学是我国具有上百年历史的著名高校,已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北大”作为“北京大学”的简称已成为社会公众熟知的、约定俗成的一种称谓。因此,当“北大状元”商标与“北大”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很容易将其与申请人联系在一起,或误认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北大状元”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25类 鞋 、鞋垫 、鞋底 等
“水立方”商标争议案 • 申请人:北京国家游泳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 被申请人:周晓扬 • 商评委裁定:“水立方”是2008年北京奥运会标志性建筑物—国家游泳中心的名称,这一事实已为中国消费者广为知晓。被申请人将“水立方”注册为商标,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商品与奥运场馆国家游泳中心相联系,认为该商品为奥运会指定商品或与奥运会有某种关联,从而发生对产源的误认,进而产生不良影响。 3类 肥皂 、洗发液 等
“海关关徽图形”商标撤销复审案 • 商标局:申请商标与我国的海关关徽近似,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徽、勋章相同或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规定,决定撤销。 • 商评委:复审商标的图形组合方式及整体外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徽构成近似。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徽近似的图形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徽的严肃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的尊严,从而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规定,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同时,商评委认为商标局认定复审商标违反了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定性和适用法律上属明显不当,应予纠正。 申请商标 海关关徽
依法认定驰名商标 • 依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不予核准或撤销违法商标法第事实条规定的商标注册。 • 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二)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不断取得新成效。(二)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不断取得新成效。 2. 不断加大驰名商标认定保护力度,提升企业商标价值和效应,积极促进企业利用商标发展核心竞争力。
依法参加商标评审案件的行政诉讼 诉讼模式: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业务庭:知产一庭
负责商标注册程序性争议的行政复议 • 商标注册程序性争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变更、转让、续展、补正、注销、撤销、异议等工作中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起的行政复议。 • 2009年1月1日起,商评委开始承担商标注册程序性争议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 • 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商标评审规则第二条规定的商标评审案件不属于行政复议处理范围
商标评审程序 商标局 商标审查 商标评审委员会 商标评审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
商标评审程序 当事人申请 形式审查 实质审查 应诉
商标评审案件审理方式 合议制度 和解与调解 书面审理 但依据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决定口头审理的情形除外 由商标评审人员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合议组审理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当事人之间可以自行以书面形式达成和解,商标评审委员会也可以进行调解
商标评审实体法方面的主要变化 三大变化: • 新增诚实信用原则规定 • 新增禁止基于特定关系抢注规定 • 完善禁用条款规定 46
变化一: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新商标法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原则地位。 第一章总则第七条第一款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47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意义: • 立法目的和立法宗旨的明示 • 引导商标当事人诚实守信,正确注册和使用商标 • 正确把握具体法条的立法本意,合理确定审理标准。 • 个案中指导案件的裁量 • 特殊情形下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 48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问题: 从新商标法的设计架构来看,该条款存在于总则之中,但具体到异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和无效宣告(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均无该条款。 因此,该条款应为法律的原则性条款,理论上讲其原则已贯彻于其他具体法律条款之中,直接适用存在一定困难。 49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建议: 一是将此项原则性条款与其他具体法律条款相结合适用。例如与第五章无效宣告中的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相结合,丰富其他不正当手段的内涵,将一些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但其他具体法条难以规制的情形归入此条款中予以解决。 二是在确无法可依的情况下,个案中对商标法立法原则进行阐述,并直接适用此原则性条款。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