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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林 建 良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 環安組組長 中華大學科技管理研究所博士 文化大學勞工研究所法學碩士 工業安全技師 、 工礦衛生技師高考及格. 壹、實驗室的危害. 化學危害 機械危害 生物危害 電氣危害 其他危害. 實驗室裏的化學危害. 有機溶劑 – 火災、爆炸、中毒 引火性液體 – 火災、爆炸 腐蝕性液體 – 腐蝕 有機過氧化物 – 氧化、爆炸 爆炸性物質 – 爆炸、燒灼傷 不相容物質 – 高熱、爆炸 其他 – 福馬林、漂白水. 台大實驗室氣爆. 時間 : 88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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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林 建 良 •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 • 環安組組長 • 中華大學科技管理研究所博士 • 文化大學勞工研究所法學碩士 • 工業安全技師、工礦衛生技師高考及格
壹、實驗室的危害 • 化學危害 • 機械危害 • 生物危害 • 電氣危害 • 其他危害
實驗室裏的化學危害 • 有機溶劑– 火災、爆炸、中毒 • 引火性液體– 火災、爆炸 • 腐蝕性液體– 腐蝕 • 有機過氧化物– 氧化、爆炸 • 爆炸性物質– 爆炸、燒灼傷 • 不相容物質– 高熱、爆炸 • 其他– 福馬林、漂白水
台大實驗室氣爆 • 時間:88年6月3日 • 地點:台灣大學機械系 • 傷亡情形:1人小腿灼傷 • 發生原因: 化學廢液標示錯誤,工作人員處理時引發爆炸。
台科大實驗室氣爆 • 時間:93年5月13日 • 地點:台灣科技大學機械系 • 傷亡情形:1傷(1眼失明1眼弱視) • 發生原因: 進行機械材料「鹽浴熱處理實驗」時,因液態鹽與固態鹽間之水氣產生高壓,當溫度計戳破固態鹽表面時,內外壓力差距太大,造成爆炸灼傷。
台大化學實驗室火警 • 時間:93年8月18日中午 • 地點: 台灣大學化學系後館有機化學實驗室 • 傷亡情形:無。 • 發生經過: 實驗藥品櫃倒塌,藥品混合反應引起火災,無人傷亡。
南台科大實驗室起火 • 時間:94年1月14日上午11時左右 • 地點:台南縣永康市南台科技大學汽車工程館二樓實驗室 • 傷亡情形:無 • 發生經過: 約600顆太陽能車用鋰電池於充電中起火,導致整間實驗室之火警,無人傷亡。
逢甲大學實驗室氣爆 • 時間:96年4月20日 • 地點:逢甲大學環境科學與工程研究所 • 傷亡情形:1人受傷(右臉、前胸及雙手前臂二度灼傷) • 發生原因: 進行有機溶劑廢液回收再利用實驗時,因廢液雜質堵塞壓力鍋冷凝管,導致壓力鍋氣爆。
朝陽科技大學實驗室氣爆 • 時間:96年5月21日 • 地點:朝陽科技大學環境工程與管理系 • 傷亡情形:1人受傷(右臉、右眼臉輕度灼傷) • 發生原因: 進行過氧化氫(雙氧水)將土壤中的重金屬萃取實驗時,因過氧化氫與土壤混合後,產生化學變化,因容器瓶口蓋太緊,造成爆炸意外。
淡江大學實驗室誤服毒物 • 時間:86年12月19日 • 地點:淡江大學化工研究所 • 傷亡情形:1人死亡 • 發生原因: 獨自於實驗室進行矽橡膠裂解實驗,誤飲一旁的溴化丙烯,雖自行催吐並向同學求援送醫,但因腸胃道嚴重灼傷,導致內出血死亡。
實驗室裏的機械危害 • 車床– 捲入、割傷 • 衝剪機械– 撞擊、被夾、被壓 • 離心機– 飛出物撞擊、捲入 • 鑽床– 捲入、割傷 • 研磨輪(機) – 飛出物撞擊、拋射物撞擊 • 壓縮氣體鋼瓶– 撞擊
實驗室裏的生物危害 • 細菌– 感染 • 病毒– 感染、致病 • 針械– 感染、致病 • 檢體– 感染、致病 • 動物噬咬– 感染、致病 • 動物體液、毛髮– 感染、致病
實驗室裏的電氣危害 • 過載– 斷電 • 短路– 火災、電線走火 • 絕緣不良– 感電 • 潮濕環境– 感電 • 電氣火花– 爆炸
常見的電氣安全缺失 • 廉價的延長線 – 不符合CNS • 延長線的過度使用 – 不考慮負荷大小 • 潮濕場所感電事故 – 飲水機、冷氣機、電熱水器 • 電氣火花 – 瓦斯外洩
實驗室裏的其他危害 • 高溫表面– 熱、燙傷 • 本生燈、酒精燈– 火災、燒燙傷 • 烘箱– 高熱 • 殺菌鍋– 高溫、爆炸 • 放射性設備– 輻射感染
實驗室安全衛生守則 • 熟悉並瞭解實驗所需的藥品及實驗程序 • 只拿取該次實驗用的藥品量 • 依照實驗步驟進行實驗 • 記錄實驗過程 • 遇問題隨時向負責老師反應
災害之原因 1.直接原因: 人觸及能量、危害物或加害物。 2.間接原因: 不安全環境(狀態)、不安全行為(動作)。 3.基本原因: 雇主安全政策、決心、提供防護具等管理之缺陷。
危害因子的認知 • 1、物理性危害因子 • 2、化學性危害因子 • 3、生物性危害因子 • 4、人因工程危害因子
1、物理性危害 • 高溫濕度及低溫危害(熱危害、冷危害) • 噪音危害(職業性聽力損失) • 振動危害(白手病、白指症) • 採光照明(視機能工作效率) • 游離輻射(致癌)、 • 非游離輻射(紅外光、紫外光、雷射) • 異常氣壓危害
噪音對健康影響及危害 1、生理及心理之影響:血壓升高、情緒不穩定、急躁。 2、突發性噪音影響:突發之衝擊性噪音,會造成暫時性重聽。 3、永久性聽力損失:長期暴露於高噪音之環境,將造成永久性之重聽。
振動之危害 1、全身振動 人於振動源上或振動物體上,頭痛、頭暈、噁心、嘔吐、感覺不舒服,並可導致胃腸分泌與蠕動之消化系統問題。 2、局部振動 手握振動工具,如鏈鋸機、破碎機、氣動手工具等。對手部神經血管造成傷害,引起手指蒼白、麻痺、疼痛、骨質疏鬆、白指症。
游離輻射 定義:能使物質產生游離之輻射,電磁 輻射、粒子輻射。 常用者:α、β、γ、χ射線及中子射線 主要危害:造血器官如骨髓傷害、脾臟、 淋巴腺及生殖系統,影響身體免疫 機能、導致血癌、骨癌、皮膚癌、 肺癌及其他惡性腫瘤、染色體變異 、白內障。
非游離輻射 包括:可見光、紅外光、紫外光、微波、雷 射等均為電磁波。 1.紅外線:由灼熱物體產生,導致白內障 2.紫外線:電焊作業,會破壞眼角膜,引起 角膜炎,皮膚導致紅班、皮膚癌。 3.微波:微波爐,對水分子具有極強之熱效 應。可穿透肌肉組織造成深部傷害,對眼 睛也可能引起白內障。
異常氣壓危害 • 常見於潛水作業及潛盾工法(壓氣施工法)之施工作業。 • 因外界壓力之急遽變化(減壓或增壓)使體內產生氣泡,進而造成神經壓迫、血栓、骨頭壞死等症狀。 • 但慢性的氣壓變化如登山等,並不會造成此種情形,高山病係因氧氣分壓降低而造成之急性症狀,而非異常氣壓所造成。
異常氣壓危害 常見於潛水作業及潛盾工法(壓氣施工法)之施工作業。 因外界壓力之急遽變化(減壓或增壓)使體內產生氣泡,進而造成神經壓迫、血栓、骨頭壞死等症狀。 但慢性的氣壓變化如登山等並不會造成此種情形,反而是氧氣分壓降低而造成之高山病急性症狀較為困擾。
2、化學性危害 • 化學污染物型態:包括氣態污染物及粒狀污染物,粒狀污染物又包括粉塵、燻煙、霧滴、煙、霧、煙霧、纖維等。 • 進入人體途徑:呼吸道、皮膚、口腔、眼睛等。 • 化學物質之毒性:包括窒息性、刺激性、麻醉性、致過敏性、神精毒性、致塵肺症、致發熱物、致癌性及導致某些器官傷害之毒性。
化學物質危害 • 錳:包括全身無力、倦怠、肌肉痙攣、巴金森氏症候群、肌肉張力不全症。 • 砷:會造成急性及亞急性中毒反應、運動感覺周邊神經病變、接觸性皮膚炎、掌蹠角化症、色素異常症等。 • 鉻:皮膚傷害:刺激性或過敏性皮膚炎、鼻炎、鼻黏膜潰瘍、副鼻竇炎、鼻中膈穿孔等。 • 汞:呼吸系統、神經系統、皮膚(無機汞中毒) 、消化系統、腎臟系統、口腔(牙齦發炎或出現藍線)等。
(三)生物性危害因子 • 包括農產品加工廠之農產品原料、碎屑、下腳等常使人感染黴菌、細菌。 • 可能造成特定感染性疾病(例如B型肝炎)、職業性皮膚病或過敏性疾病。
(四)人因工程學危害 • 如座椅、儀表、操作方式、工具等安排不當,所導致之疲勞、下背痛或其他肌肉骨骼傷害。 • 長期負重所造成之脊椎傷害、高重複性動作造成腕道症候群等。
勞工安全衛生法之架構 • 全文共六章四十條 • 勞工安全衛生法之架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安全衛生設施 第三章 安全衛生管理 第四章 監督與檢查 第五章 罰則 第六章 附則 • 勞工安全衛生法與其他法律之關係 • 勞基法、勞工保險條例、勞動檢查法、礦場安全法 • 原子能法、民法、刑法
第一章 總則 • 勞工安全衛生法之立法目的 • 權利義務之主體關係 • 各項名詞定義 • 「勞工」 • 「雇主」 • 「職業災害」 • 適用範圍
勞工安全衛生法之立法目的 主要是在規範雇主為防止職業災害及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應辦理之事項。
職業災害之定義 • 謂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 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 • 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 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就業場所係指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 • 作業活動:如作業中扭傷、撞傷。 • 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職業上原因係指因隨作業活動而衍生,於就業上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而具相當因果關係者。
保護對象及權利義務主體 • 勞工:謂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 雇主:謂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主管機關之認定 • 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本法有關衛生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辦理。
1、農、林、漁、牧業。 2、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3、製造業。 4、營造業。 5、水電燃氣業。 6、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7、餐旅業。 8、機械設備租賃業。 9、環境衛生服務業。 10、大眾傳播業。 11、醫療保健服務業。 12、修理服務業。 13、洗染業。 14、國防事業。 適用範圍(第4條)
適用範圍-指定特定事業(1) 十五、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8月28日台八十勞安三字第21955號: 指定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之事業、適用部分工作場所之事業或適用特殊機械、設備之事業
指定適用事業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12月20日台八二勞安三字第76289號公告: 1. : 2. : 3.大專院校等之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場或試驗工場。 4. : 5. :
適用範圍(4)-1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年3月28日台九十勞安一字第12982號公告: 1. : 2. : 6.教育訓練服務業之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之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場或試驗工場。
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體系表 • 勞工安全衛生法專用法律: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子法 • 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律:勞動基準法、工廠法、勞動檢查法、勞工保險條例。 • 一般法中與勞工安全衛生相關者:礦場安全法、電業法、游離輻射防護、消防法、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民法、刑法、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中央標準法。
勞工安全衛生法規體系表 • 各業通用勞工安全衛生規章 • 分業適用勞工安全衛生規章 • 危險性機械設備危害預防規章 • 有害物質危害預防規章 • 其他規章
第二章 安全衛生設施 一、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施(第5條) 二、機械設備之防護(第6條) 三、作業環境測定及危險物與有害物之標示(第7條) 四、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管理(第8條) 五、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工作場所避難之措施(第10條) 六、特殊危害作業之管理(第11條) 七、健康管理(第12條、第13條)
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施 • 防止機械、器具、設備等引起之危害 • 防止爆炸性、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 防止電、熱及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 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及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 • 防止有墜落、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 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 防止原料、物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物品、含毒性物質、缺氧空氣、生物病原體等引起之危害。
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施 • 防止輻射線、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害。 • 防止監視儀表、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 • 防止廢氣、廢液、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 • 防止水患、火災等引起之危害 • 就業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或通風、採光、照明、保溫、防漏、休息、避難、急救、醫療及其他為保護勞工健康及安全設備應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之措施。
機械設備之防護 • 機械、器具應符合防護標準 • 動力衝剪機械、手推刨床、木材加工用圓盤鋸、動力堆高機、研磨機、研磨輪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其防護性能不得低於「機械器具安全防護標準」之規定。 • 一般性之機器設備 • 除上述外,一般機械設備,諸如車床、離心機械、氣體集合熔接裝置、高壓電氣設備、化學設備等,雇主應依相關法規規定設置、使用、維護、檢點、自動檢查。
作業環境測定及危險物與有害物之標示 • 作業環境測定 • 為瞭解作業環境實態及勞工暴露狀況,實施作業環境測定,才能判斷作業環境之好壞,是否需進一步改善,增加必要之控制設備。 • 危險物及有害物之標示 • 認知作業環境危險物及有害物之危害,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即危險物及有害物之標示。
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年12月28日台八十一勞安三字第50201號令訂定發布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6月29日台八十八勞安三字第0028721號令第一次修正發布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10月19日勞安3字第0960145703號令第二次修正發布;本規則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危害物之標示 • 圖式 • 內容: 一、名稱:常用、慣用、化學名稱。 二、主要成份:如混合物之危害物質成分濃度 重量百分比在百分之一以上佔前三者。 三、警示語。 四、危害警告訊息:補助圖式不足,如:灼傷 、致癌等。 五、危害防範措施:簡述帶口罩、手套或放於 陰涼處等防止危害發生之措施。 六、製造商或供應商名稱、地址及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