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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的 基本概念

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的 基本概念. 國立高雄餐旅學院 馮莉雅. 綱 要. 89 年 -94 年高雄市試辦情形 95 年以前台北市試辦情形 教育部補助試辦計畫 高雄市國中小實施現況. 89 年 -94 年 高雄市試辦情形. 高雄市教師專業評鑑試行要點. 89 年 2 月 21 日通過 89 學年度全面試辦. 評 鑑 方 式. 各校自訂教師專業評鑑計畫, 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自訂評鑑項目及指標 自我評鑑:教師依評鑑表檢核 校內評鑑:學校組小組評鑑 教育局複評:教育局組小組評鑑. 評 鑑 內 容. 班級經營、學生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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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的 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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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的基本概念 國立高雄餐旅學院 馮莉雅

  2. 綱 要 • 89年-94年高雄市試辦情形 • 95年以前台北市試辦情形 • 教育部補助試辦計畫 • 高雄市國中小實施現況

  3. 89年-94年高雄市試辦情形

  4. 高雄市教師專業評鑑試行要點 • 89年2月21日通過 • 89學年度全面試辦

  5. 評 鑑 方 式 • 各校自訂教師專業評鑑計畫, 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 自訂評鑑項目及指標 • 自我評鑑:教師依評鑑表檢核 校內評鑑:學校組小組評鑑 教育局複評:教育局組小組評鑑

  6. 評 鑑 內 容 • 班級經營、學生輔導、 專業知識、專門知能、 服務熱誠、特殊表現、 校務參與、人際關係、 研究進修、‧‧‧‧‧

  7. 推動狀況 • 各校均訂定評鑑計畫 • 82.7% 教師同意: • 專業評鑑可以增進教師反省教學 • 教師因評鑑而改善教學 或提前退休

  8. 教育局問卷調查 • 對象: 國中校長、教務主任 • 回收率: 校長 88.2% 教務主任 67.6%

  9. 您認為貴校教師對於教師專業評鑑政策的態度是?您認為貴校教師對於教師專業評鑑政策的態度是?

  10. 「教師自評」,對於促進教師自我反省和成長,提升教學成效和教師專業素養有無助益?「教師自評」,對於促進教師自我反省和成長,提升教學成效和教師專業素養有無助益?

  11. 校內教師專業評鑑小組,對於教師專業評鑑功能的發揮,有無助益?校內教師專業評鑑小組,對於教師專業評鑑功能的發揮,有無助益?

  12. 某國小調查校內教師意見

  13. 【案例一】申請退休 • 某甲教師連續五年考績丙等 • 實施教師專業評鑑 • 拒不參加自評、互評 • 自動申請退休

  14. 【案例二】改善教學行為 • 某乙教師教學態度不積極, 班級經營不佳。 • 實施教師專業評鑑 • 經過自評、學校複評、 小組輔導與座談 • 調整教學策略及技巧

  15. 推動時應注意事項 • 加強溝通宣導,先形成共識 • 掌握學校特色,訂定適切的 評鑑計畫 • 溝通重於懲處,輔導重於約束 • 評量結果不能做為衡量教師的 唯一依據

  16. 台北市試辦情形

  17. 臺北市教學輔導教師設置試辦方案 • 88年通過 • 各級學校向教育局申請設置 教學輔導教師 • 申請之學校,應提出實施計畫, 經校務會議通。

  18. 教學輔導教師 • 能夠提供教師同儕在教育專業上 有系統、有計畫及有效能之 協助、支持與輔導之教師 • 應經甄選、儲訓等程序遴聘 • 合格人員由教育局造冊候聘 • 證書有效期間六年

  19. 教學輔導教師之條件 • 八年以上合格教師之教學年資。 • 具學科或學習領域教學知能, 並有四年以上教學經驗。 • 有擔任教學輔導教師之意願。 • 能示範並輔導其他教師教學, 提供相關教育諮詢服務, 協助教師解決問題。

  20. 教學輔導教師服務對象 • 初任教學二年內之教師 (不含實習教師)。 • 新進至學校服務之教師。 • 自願成長,有意願接受輔導之 教師。 • 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認定 教學有困難之教師

  21. 教學輔導教師之職責 • 協助服務對象了解與適應 班級(群)、學校、社區及教職 之環境。 • 觀察服務對象之教學, 提供回饋與建議。 • 與服務對象共同反省教學, 協助服務對象建立教學檔案。

  22. 教學輔導教師之職責 • 在其他教學性之事務上 提供建議與協助: • 分享教學資源與材料 • 協助設計課程 • 示範教學 • 協助改善班級經營與親師溝通 • 協助進行學習評量等

  23. 教學輔導教師之權利與義務 • 每位教學輔導教師以輔導一至二名 服務對象為原則 • 每輔導一名服務對象,得酌減二節 課,但最多以減授四節課為上限。 • 無法減授時數時,得改領鐘點費。 • 退休教師擔任教學輔導教師, 得領取誤餐費及交通費。

  24. 教育部補助試辦計畫

  25. 背景 • 立法院一讀通過「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23條之1: • 為提升教師專業成長及達成教學與輔導之成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應接受評鑑。 • 前項評鑑之類別、內容、標準、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6. 背景(續) • 教育部94年10月25日通過 「教育部補助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計畫」 • 96年3月1日修訂

  27. 評鑑的類別 • 形成性評鑑 • 總結性評鑑

  28. 形成性教師評鑑 • 發現教師教學之優劣及其原因 • 輔導教師改進教學 • 提高教學效果,達成教學目標。

  29. 總結性教師評鑑 • 考核教師表現水準的優劣程度 • 是「教師績效責任導向之評鑑」 • 作為聘用教師、續聘教師、決定教師薪資水準、表揚優秀教師、以及處理不適任教師的依據,藉以促進學校人事之新陳代謝。

  30. 教師專業發展評鑑 • 是「教師專業發展導向之評鑑」 • 是以協助教師專業發展為主的「形成性評鑑」 • 有別於「教師績效責任導向之評鑑」 • 和教師績效考核、不適任教師處理、教師分級制度脫勾。

  31. 教師專業發展評鑑 • 對教師專業發展的意義: • 瞭解自己專業之不足,以及專業成長之需要和內涵; • 藉由同儕觀摩、自我省思、專業對話以改進教學; • 引導教師知、情、技各方面之專業發展,以提升教學成效; • 可找尋學校的特色和發展方向,促使教師專長發揮,塑造學校專業氛圍。

  32. 評鑑目的 • 協助教師瞭解教學之優點、待改進之處 • 協助教師改進教學或提供適當的在職進修課程和計畫 • 提升教學品質,促進教師的專業發展。

  33. 評鑑精神 • 以教師專業發展為主軸 • 鼓勵教師以自我省思及同儕 專業互動為成長手段 • 以精進教學和班級經營為主要 成長內涵 • 期待學生的學習表現和成效 能獲得有效提升

  34. 評鑑內容 • 評鑑內容包括下列四個層面: • 課程設計與教學 • 班級經營與輔導 • 研究發展與進修 • 敬業精神及態度 • 試辦之直轄市、縣(市)及學校可因地制宜,每年選擇一個層面或數個層面實施。 • 惟試辦這二、三年期間,以精進教學和班級經營為主要成長內涵

  35. 評鑑規準 • 由學校參照教育部或直轄市、縣(市)訂定之教師專業評鑑參考規準,自行訂定之。 • 參考資料: • http://www.edu.tw/ • 教育部/單位介紹/教研會/電子公告欄

  36. 評鑑方式 • 分下列兩種: • 自我評鑑 • 校內評鑑(他評) • 自願參與試辦之教師,以每年接受自我評鑑及校內評鑑一次為原則。

  37. 自我評鑑 • 學校自行發展自我評鑑檢核表 • 由受評教師填寫,逐項檢核,以瞭解自我教學工作表現

  38. 校內評鑑(他評) • 由評鑑推動小組安排評鑑人員進行定期或不定期評鑑 • 兼重過程及結果 • 得採多元途徑辦理 • 教學觀察 • 檔案評量 • 晤談教師 • 蒐集學生或家長教學反應等

  39. 校內評鑑 (續) • 教學觀察之實施: • 由校長(或其指定人員)召集 • 以同領域或同學年教師為觀察者 • 必要時得加入評鑑推動小組推薦之教師或學者專家。

  40. 辦理方式 • 採自願方式,由學校申請試辦。 • 試辦學校之教師,自願參加。

  41. 評鑑資料之審議 • 評鑑完成後,評鑑人員應將評鑑資料密封,送交評鑑推動小組審議。 • 評鑑推動小組彙整評鑑資料後,應與評鑑人員(代表)共同審議認定評鑑結果是否達到規準。

  42. 評鑑結果之運用 • 評鑑推動小組應將個別受評教師之評鑑結果,以書面個別通知教師,並予以保密,非經教師本人同意,不得公開個人資料。 • 學校應根據評鑑結果對教師專業表現給予下列肯定和回饋: • 對個別教師之成長需求,提供適當協助 • 對整體性教師成長需求,提供校內外在職進修機會。

  43. 評鑑結果之運用(續) • 安排教學輔導教師予以協助 • 初任教學二年內之教師 • 自願接受輔導之教師 • 經評鑑認定為達規準之教師 • 規劃專業成長計畫及複評 • 未達規準之教師應於接獲通知 一個月內,由評鑑推動小組安排適當人員與其共同規劃專業成長計畫 • 於進行專業成長後,再次安排校內評鑑(複評)

  44. 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委員會 • 參與試辦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推動委員會 • 訂定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參考規準 • 審議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計畫 • 辦理輔導、考評實施成效 • 建立專業成長輔導機制並規劃相關工作(含教學輔導教師之資格、遴選、權利義務、輔導方式等規定)

  45. 推動委員會之組成 • 成員: • 教育行政人員 • 學校行政人員 • 學者專家 • 同級教師會代表 • 同級家長團體代表

  46. 推動委員會之組成(續) • 組成方式及比例,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 具備中小學教學經驗五年以上 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額 二分之一。

  47. 參與試辦學校之相關組織與人員 • 評鑑推動小組 • 評鑑人員 • 受評教師

  48. 評鑑推動小組 • 試辦學校應成立評鑑推動小組 • 負責推動評鑑工作,研擬試辦計畫。 • 成員應包括: • 校長(召集人) • 承辦主任(執行秘書) • 教師(會)代表 • 家長會代表 • 人數及選出方式,由校務會議決定。 • 推動評鑑工作時,應重視教師之參與。

  49. 評鑑推動小組之任務 • 審核學校擬定的評鑑規準及各項表格。 • 審核學校研擬的試辦計畫。 • 安排校內評鑑時之評鑑人員。 • 審核受評教師的評鑑結果,並書面通知受評教師。 • 與經認定未達規準之教師,共同規劃其相關輔導與專業成長計畫,並安排複評。 • 安排教學輔導教師進行輔導工作

  50. 評鑑人員之資格與任務 • 取得初階研習證書 • 具有三年以上正式教學年資(情況特殊之學校,教學年資之要求可以從寬) • 依據學校擬定之評鑑規準、表格與程序,針對指定之「受評教師」進行校內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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