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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 动 法 务 技 能. 王惠媛 海南政法职业学院学院 451415317@qq.com. 模块一. 劳动法入门. 知识目标 : 本课程要求学生了解我国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法律体系 ,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能力目标 : 1. 能够搜集劳动关系有关法律依据 2. 能够判断劳动法律关系 3. 掌握劳动争议处理的途径和方法 其他目标: 1. 培养学生在平衡劳资关系中的社会正义感; 2 、养成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3 、建立对法治社会和和谐劳动关系的理想。. 重点依据.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8.1.1 施行( 2012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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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 动 法 务 技 能 王惠媛 海南政法职业学院学院 451415317@qq.com
模块一 劳动法入门
知识目标: 本课程要求学生了解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法律体系,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能力目标: 1.能够搜集劳动关系有关法律依据 2.能够判断劳动法律关系 3.掌握劳动争议处理的途径和方法 其他目标: 1.培养学生在平衡劳资关系中的社会正义感; 2、养成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3、建立对法治社会和和谐劳动关系的理想。
重点依据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1.1施行(2012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8.5.1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5.1.1施行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008.9.18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04.12.1 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2013.2.1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0.9.14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6.10.01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4.30
内容 两块内核: 1.劳动关系 2.劳动标准 三种依据: 1.劳动法律法规 2.公司规章制度 3.劳动合同
项目一 劳动关系的判断 什么是劳动关系? 具体案例有无劳动关系?
(一)情境导入 案例:54岁的侯某在2007年8月24日,她到一家酒楼工作,成为一名洗碗工,当时,酒楼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酒楼每月跟她发750元工资,从2008年1月起,酒楼将她的工资调整为每月1000元。后酒楼以自动离职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双方闹到法院。侯某要求酒楼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 (二)提出任务 1、侯某与酒楼之间是否属于劳动法律关系? 2、侯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3、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主体有哪些规定? 4、我国劳动法对用人单位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5、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有哪些基本权利? 6、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什么?
学一学 用人单位p23 主体 劳动者p23 劳动法律关系p20 客体 内容p24 《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用人单位解析: 1.企业:是以一定数量的生产资料和劳动者的结合为前提,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是最基本的劳动法用人单位主体。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是直接从事为国家创造和改善生产条件,为社会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服务,不以为国家积累资金为直接目的,不以盈利为生存、发展条件的单位。 3.国家机关:是依法设立的行使国家管理职能的机构。(国家机关的干部统一实行公务员制度,不在管理岗位上的办事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的招用和管理,统一按照劳动法规范进行。) 4.个体经济组织:是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单位,亦称个体工商户。
1、案情简介: 杨烈义1975年到公安局工作,由公安局支付工资。1991年2月,杨烈义在公安局下属单位济源市保安公司(独立法人)办理了招工手续,招工表上有公安局及济源市保安公司公章,但杨烈义在济源市保安公司办理招工手续后仍在公安局单位工作,工资由公安局支付。杨烈义的养老保险金缴至1992年底。1998年12月,公安局通知杨烈义停止工作以后未支付杨烈义工资和生活费。2000年7月,杨烈义向济源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定公安局在裁决生效后10日内为杨烈义安排工作,济源市保安公司负连带责任。该裁决生效后,杨烈义即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公安局提出异议,济源市人民法院裁定,因超过法定的申请仲裁时效,故认定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裁定不予执行,并送达双方。 杨烈义遂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杨烈义在公安局工作已23年,这期间杨烈义的工资一直由公安局支付。因此,可以认定济源市公安局与杨烈义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公安局是杨烈义的用人单位。判决原告胜诉。济源市公安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公安局属于国家机关,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用工单位范围,请求予以改判;杨烈义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也是公平、正确的。 2、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评析: (1)成为国家公务员应具备以下特征: ① 国家公务员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工作人员; ② 国家公务员是在行政机关中占有行政编制和行政职位的工作人员; ③ 国家公务员是从事行政公务活动的工作人员。 (2)杨烈义不占有行政编制和行政职位,只是与济源市公安局形成了劳动关系,故他并不属于公务员,而属于与国家机关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应适用《劳动法》。
劳动者解析: 1.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且不具备法定资格的自然人不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合法当事人) (1)就业年龄为16周岁(一般上限男60,女55),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某些特殊职业(如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人时,须报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2)具有劳动能力
2.劳动者权利 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主要有: (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3)休息休假的权利;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7)依法参加工会和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 (8)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9)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3.劳动者义务 劳动者的劳动义务主要有:劳动者应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保守国家秘密和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等。
学一学 用人单位p23 主体 劳动者p23 劳动法律关系p20 客体 内容p24
见习期能否签订劳动合同呢? 案例: 张某是某外国语大学2008届在读的硕士研究生,因熟悉多国语言而被某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看中,在张某没有毕业时就让其作了该公司的留学顾问。该中介机构与张某约定了一年的见习期,自 2008年2月至2009年2月止。2008年7月张某顺利的拿到了硕士研究生的毕业证书,要求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以张某的见习期未满而拒绝。张某遭到拒绝后,工作积极性下降,甚至在工作中出现了严重的失误,公司因此决定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张某要求公司支付从入职到离职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公司对张某的此要求感到困惑。
解析: 张某在校期间,因张某不是劳动法中规定的合法的劳动主体,因此,双方形成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公司不需要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无需履行因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的义务。但是张某毕业后已经具备了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公司应在张某毕业后一个月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就应该承担因不签订劳动合同而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
注意: 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保姆) 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纠纷 在校生勤工俭学、实习 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 不适用劳动法
知识拓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5月25日下发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在该规定中,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下,如何判断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给出了更为具体的判断标准: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实务举例 王英波诉特约利节能环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练一练 保姆甲通过普陀区保姆中介所介绍,为上海市闵行区一户人家提供家政服务。2006年12月1日,甲在雇主家擦玻璃时,不慎失足从5楼摔了下去,医院诊断为:脾脏破裂,腰椎粉碎性骨折。医院立即实施手术,甲的脾脏被切除,雇主为此支付了2万多元的医药费。但需再做手术支付4万多元的费用方可摆脱终生瘫痪的危险。甲本人无力支付,已经为其支付2万元医药费的雇主也表示难以为继。甲通过法律援助要求闵行区保姆中介所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甲只是经过保姆中介所介绍就业,不是保姆中介所委派去工作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其与保姆中介所没有隶属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因此,甲无法进入劳动争议法律处理程序。后甲在社会帮助下解决了医药费问题。试问家政服务雇佣关系是否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
【案例二】龚某是从湖北来沪打工的民工,2011年3月被一家个体餐馆招为厨房勤杂工,双方口头约定龚某每月的工资为1200元,另餐馆每天免费提供两顿饭,如发生其余费用餐馆概不负责。2012年1月,由于连日加班,龚某在切肉时不小心把左手食指切断,为接指花去医药费5000元,别人告诉龚某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他可以要求餐馆老板支付医药费。龚某据此找到餐馆老板,但老板不同意支付,并说,当初我们就说好发生的其余费用餐馆概不负责,况且我们之间又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你只是个农民,根本不能适用《劳动法》,没有哪个单位会受理你的投诉。最后,老板将龚某辞退。【案例二】龚某是从湖北来沪打工的民工,2011年3月被一家个体餐馆招为厨房勤杂工,双方口头约定龚某每月的工资为1200元,另餐馆每天免费提供两顿饭,如发生其余费用餐馆概不负责。2012年1月,由于连日加班,龚某在切肉时不小心把左手食指切断,为接指花去医药费5000元,别人告诉龚某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他可以要求餐馆老板支付医药费。龚某据此找到餐馆老板,但老板不同意支付,并说,当初我们就说好发生的其余费用餐馆概不负责,况且我们之间又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你只是个农民,根本不能适用《劳动法》,没有哪个单位会受理你的投诉。最后,老板将龚某辞退。 问:本案是否适用《劳动法》的规定?
【案例三】2006年2月,小丽拿着徐州某职业技术学院颁发的“2006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前去海门一公司应聘办公室文员工作,此时她的论文答辩尚未完成。公司审核和面试后,便通知小丽去上班。一上班,公司就与小丽签订了《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小丽担任职务为办公室文员;合同期限为一年,其中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月薪为500元,试用期满后,按小丽技术水平、劳动态度、工作效益评定,根据评定的级别或职务确定月薪。【案例三】2006年2月,小丽拿着徐州某职业技术学院颁发的“2006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前去海门一公司应聘办公室文员工作,此时她的论文答辩尚未完成。公司审核和面试后,便通知小丽去上班。一上班,公司就与小丽签订了《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小丽担任职务为办公室文员;合同期限为一年,其中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月薪为500元,试用期满后,按小丽技术水平、劳动态度、工作效益评定,根据评定的级别或职务确定月薪。 上班两个月后,小丽发生了交通事故,遂治疗和休息。其间经学校同意以邮寄方式完成了论文及答辩,于2006年7月正式毕业。 同年8月,伤愈后的小丽多次向公司交涉,认为双方既然签订了劳动合同,其身份属于公司员工,应该享受工伤待遇,但遭到公司拒绝。11月份,她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认定劳动工伤申请,公司也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公司与小丽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小丽则针对公司的仲裁申请提起反诉,请求确认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月薪500元等条款违法,要求月薪按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执行,同时要求公司为自己办理社会保险,缴纳保险金。
法院判决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丽已年满16周岁,已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其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也非《劳动法》规定排除适用的对象,何况,原告已取得学校颁发的《2006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已完全具备面向社会求职、就业的条件,被告公司在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原告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审查和考核(面试),对原告至2006年6月底方才正式毕业的情况也完全知晓,在此基础之上,双方就应聘、录用达成一致意见而签订的劳动合同应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隐瞒事实或威胁等情形,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此,该劳动合同应当有效,应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小丽持《2006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与被告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不具备法定无效的情形,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依法判决原告小丽与被告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有效。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法院认为:小丽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其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上诉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下讲内容:入职管理 预习内容:第四章 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