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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 债权. 十一五规划教材 民法学. 魏振瀛 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一章 债的概述. 第一节 债的概念、性质与要素 第二节 债的发生原因. 第一节 债的概念、性质与要素. 一、债的概念 (一)债的含义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二)债的分类 ▼ 狭义的债 ▼ 广义的债. (三)民法上债的概念与民间债的区别. 民间所称之债,专指债务,并且专指金钱之债。. 二、债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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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规划教材 民法学 魏振瀛 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一章 债的概述 第一节 债的概念、性质与要素 第二节 债的发生原因
第一节 债的概念、性质与要素 一、债的概念 (一)债的含义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二)债的分类 ▼ 狭义的债 ▼广义的债
(三)民法上债的概念与民间债的区别 民间所称之债,专指债务,并且专指金钱之债。
二、债的性质 (一)债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债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 (三)债是有存续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债的要素 债的要素,是指构成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债的客体。
(一)债的主体 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 的关系的当事人。其中,享 有债权的主体称为债权人, 负有债务的主体称为债务人
(二)债的内容 债的内容,由债权、债务以及权能、限制或者法律约束等构成,其中债权、债务是主要的。
1、债权 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给付的权利。除少数债权外,债权为财产权,能用货币衡量和评价。 ▼债权为请求权 ▼债权为相对权 ▼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
2、债务 债务是指债务人依约定或法定应为给付的义务。
(三)债的客体 又称债的标的,指债权债务所指向的事物。 ▼债权债务指向的是给付。 ▼给付与履行在含义上有所区别。 ▼给付必须合法、确定、适格。 ▼给付的形态:付财物、支付金钱、转移权利、提供劳务、提交成果、不作为等。
第二节 债的发生原因 一、合同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债的关系,是合同债。合同是产生债的最常见、最重要的的原因。
二、缔约上过失 缔约上的过失,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等,使他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情况。
三、单独行为 单独行为又称单务约束,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做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
四、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 为。
五、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物。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
六、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致使他人受有损失而取得的利益。由于该项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应返回给受害人,从而形成以不当得利返还为内容的债的关系。 七、其他
第二章 债的类型 第一节 种类之债 第二节 货币之债 第三节 利息之债 第四节 选择之债 第五节 连带之债 ※以学生自学为主。
第三章 债的履行 第一节 债的履行的概念和原则 第二节 债的适当履行
第一节 债的履行的概念和原则 一、债的履行的概念 债的履行,是指实现债的内容的行为,也就是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债务,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完全实现。
二、债的履行的原则 (一)适当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者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债务的履行原则。
(二)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应当适当履行自己的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必要的限度内,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
(三)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履行债务是,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利益。
(四)情事变更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是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如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第二节 债的适当履行 一、履行主体 债履行的主体,首先为债务人,包括单独债务人、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保证债务人。 除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性质上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履行的债务意外,可以由债务人的代理人进行。 合同规定由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法律保护这种规定。
二、履行标的 履行标的,是指债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包括交付标的物、转移权利、提供劳务、完成工作等。
三、代物清偿 代物清偿,是指债权人首领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现象。 如甲购买古董商乙一个花瓶,交付前花瓶灭失,乙经甲同意以一幅字画替代之,并为实际交付,从而消灭债之关系,亦为代物清偿。
四、履行地点 履行地点,是指债务人应为履行行为的地点。在履行地点位履行,只要适当,即发生债的消灭的效力。在其他地点则为履行则否。
五、履行期限 履行期限,合同有约定时,依其约定。 履行期限,法律法规有规定时,依其规定。
六、履行方式 ▼履行方式,是完成债务的方法。如标的物的交付方法,价款或者酬金的支付方法等 ▼合同有关于履行方式的约定时,依其约定
七、履行费用 债的履行的费用,是指履行债务的必要费用,但是不包括债的标的物本身的价值。
第四章 债的保全与担保 第一节 债的保全 第二节 债的担保
第一节 债的保全 一、债的保全的概念 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债的保全措施有债权人的代位权和债权人的撤销权两种制度。
二、债权人的代位权 (一)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概念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
(二)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1、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权利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3、债务人已陷于迟延。 4、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均可以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并须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债权人的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四)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的效果 1、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1)债务人的处分权的限制 (2)时效的中断 2、效果的归属:代位权行使的效果,直接的归属于债务人 3、费用的负担: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三、债权人的撤销权 (一)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概念与性质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谓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关于撤销权的性质,主要有形成权说、请求权说、折中说、责任说。我国学者多认为债权人的撤销权兼具有请求权与形成权的性质。
(二)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在债务人所为行为为无偿行为时,须具备客观要件;在债务人所为行为为有偿行为时,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1、客观要件 (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 (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2、主观要件 (1)债务人的恶意。 (2)受益人的恶意。 (3)转得人的恶意。
(三)债权人的撤销权的主体 债权人的撤销权的主体,是因债务人的行为而使债权受到损害的债权人。
(四)债权人的撤销权的行使 债权人的撤销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在诉讼上行使。之所以要求以诉讼的形式行使,是因为债权人的撤销权对于第三人的利害关系重大,应由法院审查该撤销权的主体和成立要件,以避免滥用撤销权,达到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目的。
(五)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的效果 1、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的效力依判决的的确定而产生,对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产生效力。 2、效果的归属 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即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 3、费用的负担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二节 债的担保 一、债的担保的概念 债的担保,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债的担保分为一般担保与特别担保
二、保证 (一)保证概述 1、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2、保证的法律性质 (1)保证具有附从性 (2)保证具有独立性 (3)保证具有补充性
3、保证的分类 在我国现行法上将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