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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不動產撥用作業及變更非公用法規及實務.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秘書室事務科 鍾敏娟. 簡報大綱. 壹、前言 貳、國有不動產撥用規定概述 叁、有償撥用與無償撥用的劃分 肆、分期付款 伍、撥用不動產計畫書填寫說明 陸、撥用不動產計畫書須檢附之文件 柒、 不符合使用分區之用地取得 捌、 公用財產變更非公用財產 玖、結語. 壹、前言. 撥用是什麼? 行政院 78 年 4 月 6 日( 78 )財字第 8509 號函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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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不動產撥用作業及變更非公用法規及實務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秘書室事務科 鍾敏娟
簡報大綱 • 壹、前言 • 貳、國有不動產撥用規定概述 • 叁、有償撥用與無償撥用的劃分 • 肆、分期付款 • 伍、撥用不動產計畫書填寫說明 • 陸、撥用不動產計畫書須檢附之文件 • 柒、不符合使用分區之用地取得 • 捌、公用財產變更非公用財產 • 玖、結語
壹、前言 撥用是什麼? 行政院78年4月6日(78)財字第8509號函示 撥用係政府依公法上之權力使需用機關取得該項土地之權利;有償撥用雖移轉土地使用權,惟僅限於各級政府間因公務或公共所需始可辦理,且需報請行政院核准,是其仍屬政府依公法上之權利行使之行為。
壹、前言 國有不動產撥用的法令規定 • 基本法令 土地法第26條、國有財產法第38條 • 特別法令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15條 • 土地徵收條例第43條等 • 都市計畫法第52條 • 國家公園法第9條
貳、國有不動產撥用規定概述 • 撥用之要件: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各級政府機關為公務或公共所需,得申請撥用 • 管理機關,係指直接使用公用財產,依法設置,具有獨立編制及預算,並得對外行文之機關、學校。所稱獨立預算,係指預算法第16條之單位預算、單位預算之分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國施§9)
貳、國有不動產撥用規定概述 • 申請主體:各級政府機關、學校 • 申請名義(國施31) (1)中央各級政府機關、學校 (2)國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部隊—國防部軍備局 (3)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 直轄市、縣(市)議會 鄉(鎮、市)公所 鄉(鎮、市)代表會—鄉(鎮、市)公所 (4)省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 省諮議會
貳、國有不動產撥用規定概述 • 申撥原因:為公務或公共所需 (1)公務用(國4) 各機關、學校、部隊、辦公、作業及宿 舍使用 (2)公共用(國4) 直接供公共使用
貳、國有不動產撥用規定概述 • 申撥標的: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 • 非公用財產,係指公用財產以外可供收益或處分之一切國有財產,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管理機關 • 國有不動產指土地及其改良物 • 行政院訂頒財物標準分類定義之土地改良物(不含農作改良物) 土地所有權之行使範圍,及於土地之上下,國有土地之地下得為撥用之標的。不同之政府機關需用同一國有土地之地下得為撥用之標的 國有土地之部分空間得為撥用之標的-空間撥用
貳、國有不動產撥用規定概述 • 撥用之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撥用 (國38) • 位於繁盛地區,依申請撥用之目的,非有特別需要者 • 擬作為宿舍用途者 •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撥供宿舍使用案件之處理原則 • 不合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 • 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及無妨礙國家公園計畫證明書
貳、國有不動產撥用規定概述 • 撥用之限制 位於位於繁盛地區,依申請撥用之目的,非有特 別需要者 所稱「繁盛地區」:係指位於都市計畫商業區或 其地價在一定金額以上之土地;其金額由財政部國 有財產署定之。(國施33)
貳、國有不動產撥用規定概述 •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撥供宿舍使用案件之處理原則 (一)現為各機關、部隊、學校既有宿舍使用者 (1)座落於繁殖地區者:應由配住機關收回移交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非有特別需要不得辦理 撥用。 (2)座落於繁盛地區以外者:應儘速依現行有關 規定處理,在處理之前,為期管用合一,眷 舍由配住機關依程序辦理撥用。
貳、國有不動產撥用規定概述 •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撥供宿舍使用案件之處理原則 (二)擬作宿舍用途者:不得辦理撥用,但 供左列用途之一者,不在此限。 1.供公立高中以上學校興建學生宿舍使用者 2.供各機關、部隊、學校實施輪調及執行勤務興 建宿舍或營舍使用者 3.經中央主管部、會或省(市)政府核准供各機關 、學校興建首長宿舍使用者 4.其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者
貳、國有不動產撥用規定概述 • 不合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 (一)非都市土地: 1.政府機關因建設工程需要,申請撥用非都市土地之公 土地時,免附「有無妨礙區域計畫證明書」其適用範圍 為所有申撥非都市土地之公有土地(內政部82.5.10臺內地字 第8206062號函) 2.為使公、私土地處理要件一致,撥用國有公園範圍內之 公有地,需否檢附「有無妨礙國家公園計畫證明書」, 應比 照土地徵收方式辦理。 *徵收土地如位屬國家公園區,應檢附有無妨礙國家公園計畫證明書,但國家公園管理機關為執行國家公園計畫申請收土地,得免檢附,惟應檢附國家公園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貳、國有不動產撥用規定概述 • 不合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 (二)都市土地: 1.不符合國有財產法38條規定,不得辦理撥用處理方式: (1)變更都市計畫 (2)在都市計畫發布或變更前,已為公務或公共實際使 用之國有不動產,使用現況不符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規定,除需有償取得之不動產外,得報經財政部同 意後,會同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2.區段徵收範圍內公地撥用程序比照區段徵收土地計畫 書報核程序,免附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內政部 98.5.13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044616號函)
貳、國有不動產撥用規定概述 • 要以哪個機關名義辦理撥用? • 管理權責與實際需用機關之混淆 • 國有財產法第11條規定,公用財產以各直接使用機關為管理機關,直接管理之。 • 舉例說明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 管理機關---------管理機關—使用單位 • 什麼是公用財產,什麼是非公用財產? • 國有財產法第4及12條規定
叁、有償撥用與無償撥用的劃分 • 行政院訂頒「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因公務或公共所需公有不動產,依土地法第26條或國有財產法第38條申辦撥用時,以無償為原則。但學產不動產等10種情形者,應辦理有償撥用 • 學產地(學校道路古蹟以外之用途) • 國營事業機關之事業資產 • 市場、屠宰長及公共造產用途之不動產) • 償債計畫土地(ex:防洪三期) • 抵稅不動產、作業基金財產 • 都市計畫住宅、商業工業區土地特定專用區容許住宅商業及工業使用之土地及非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 • 其它
叁、有償撥用與無償撥用的劃分 • 行政院訂頒各級政府機關興建收費停車場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有償與無償之撥用原則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因興建「收費停車場」所需公有土地,依土地法第26條或國有財產法第38條申辦撥用時,應辦理有償撥用
叁、有償撥用與無償撥用的劃分 • 依行政院訂頒「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規定,辦理有償撥用不動產時,土地之取償,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核准撥用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地上建築改良物之取償,以稅捐稽徵機關提供之當年期評定現值為準。
肆、分期付款 • 中央政府機關及國立學校,非屬地方政府有償撥用公有不動產分期付款執行要點規定之適用對象 • 中央政府機關及國立學校因預算編列問題需以分期付款方式繳交國有土地有償撥用價款時,應專案陳報行政院核定後再行辦理
伍、撥用不動產計畫書填寫說明 • 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102年1月2日修正 • 將撥用不動產計畫書表格化 • 放寬不論有償或無償撥用,均得以預為分割方式撥用鐵路、道路、堤防用地、依法尚不能分割之土地及防災、減災等急需之土地,加速需地機關取得急需之土地
伍、撥用不動產計畫書填寫說明 • 撥用不動產原因→為什麼要取得這筆國有不動產?為了要辦什麼樣的工程?執行什麼樣的計畫?具體的寫,要透過這個欄位簡要的讓審核撥用案單位了解,這筆國有土地撥過來要做什麼使用 • 舉例:為校地需要,為興建○館舍工程需要 • 撥用法律依據:國有財產法第38條(或特別法) • 撥用標的等項目因以表格化請依需要填寫
陸、撥用不動產計畫書填寫說明 • 本計畫書之附件: • (一)撥用土地建物清冊 • (二)撥用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 • (三)撥用土地地籍圖謄本 • (四)撥用建物平面圖謄本 • (五)撥用土地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 • (六)土地使用計畫圖 • (七)不動產管理機關同意函(屬國產署管理者,免附) • (八)有償撥用具體經費來源文件或預算證明 • (九)立法機關及申請撥用機關之財政、主計單位同意有償撥用辦理分期付款之文件
伍、撥用不動產計畫書填寫說明 • 撥用不動產計畫書填寫範例→可逕至國產局網站查詢(公用財產園地各類案件範例) • 撥用不動產計畫書格式固定,於填寫時,請勿增刪修正 • 機關印信及騎縫章問題 • 裝訂成冊及證件正本或影本問題
陸、撥用不動產計畫書須檢附之文件 • 撥用土地、建物清冊→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規定格式 • 已登記之土地及建物依土地謄本資料填寫 • 未登記之土地及建物依地政機關實測結果填寫 • 土地改良物依原管理機關列帳資料填寫,並於備註欄註明「財物標準分類」之財產名稱
陸、撥用不動產計畫書須檢附之文件 • 撥用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 • 撥用土地地籍圖謄本 • 撥用建物平面圖謄本 • 請依須撥用之地號或建號,洽地政事務所申請核發,或利用自然人憑證權限列印 • 撥用土地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 • 申請時機 • 撥用土地為都市土地 • 撥用土地位於國家公園區,應洽各國家公園管理處申請無妨礙國家公園計畫證明書 • 撥用土地非屬都市土地且位於國家公園區範圍外,免附
陸、撥用不動產計畫書須檢附之文件 • 撥用土地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續) • 請洽直轄市、縣政府都市計畫單位申請核發或得以公函替代 • 僅撥用建物時,亦應申請建物坐落之土地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附案 • 直轄市、縣政府核發之證明書,無妨礙都市計畫者→續辦撥用。
陸、撥用不動產計畫書須檢附之文件 • 免付撥用土地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情形 區段徵收(撥用要點第7點第3項) 撥用之建物其建築用途即指定為申撥機關之撥用用途且基 地之使用分區自建築之日起至申撥時並無變更者 • 土地使用計畫圖 • 須以地籍圖繪製並著色,繪明申撥範圍及使用方式,如計畫新建建築,加繪建築位置、樓層及面積
陸、撥用不動產計畫書須檢附之文件 • 不動產管理機關同意函 • 原管理機關同意撥用公函 • 原管理機關自行召開之同意會議紀錄 • 倘已多次協調原管機關,仍無法取具同意撥用文件之處理 • 有償撥用具體經費來源文件或預算證明 • 預算書
柒、不符合使用分區之用地取得 • 各級政府機關在都市計畫發布或變更前,已為公務或公共實際使用之國有不動產,使用現況不符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除需有償取得之不動產外,得由使用機關報主管機關核轉國有財產局報經財政部同意後,會同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柒、不符合使用分區之用地取得 • 應檢具之文件 • 不動產清冊。 • 不動產登記(簿)謄本。 • 土地地籍圖謄本或建築改良物平面圖謄本。 • 有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文件。 • 都市計畫變更沿革(含都市計畫分布、變更日期及各時期使用分區)。 • 實際使用時間證明文件。 • 倘非國產署經管者,應加附該不動產管理機關之同意撤銷撥用函或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函,或敘明經徵求該不動產管理機關之同意而逾一個月不為表示或表示不同意之經過。
捌、公用財產變更非公用財產 • 廢止撥用 屬撥用取得者應依國有財產法第39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 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及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辦理 • 變更非公用 非屬撥用取得應依國有財產法第33條及第35條規定 、國有公用不動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作業注意事項及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辦理
捌、公用財產變更非公用財產 如何減少申請案被退回或重新補正: • 應檢具之文件須完整,附件內之土地標示、面積建物門牌等資料應予所付之土地登記及建物登記資料相符 • 不要加裝封面或增加、刪或修正清冊內容 • 騰空移交 • 排除佔用(收取補償金、訴訟排除)
結語 • 「撥用」為政府機關取得公共設施或公共建設途徑之一,其處理雖較徵收、重劃等案件單純,惟因涉及之法令及機關繁複,如無法掌握相關規定或限制,亦可能影響政府機關取得用地時效 • 因國有土地與地方有土地之撥用,分屬國產署及內政部地政司中部辦公室審查權責,部分內容審核標準並非全然相同,故申請撥用機關應針對撥用案適用之法令規章作一通盤性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