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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之三 : 担保物权.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担保物权之一 : 抵押权. 抵押权是什么 ? 哪些物可抵押 ? 抵押权如何取得 ? 抵押权有哪些内容 ? 抵押权怎样实现 ?. 抵押权是什么?. 抵押权是指 债权人 对 债务人或第三人 不移转占有 而供担保的 财产 ,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人:债权人 抵押人:债务人或第三人 抵押物. 哪些物可抵押?. 不动产 房屋、厂房、林木、没有收割的农作物及其他地上定着物等。 动产 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等。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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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之三:担保物权 • 抵押权 • 质权 • 留置权 民法通选课——物权法
担保物权之一:抵押权 • 抵押权是什么? • 哪些物可抵押? • 抵押权如何取得? • 抵押权有哪些内容? • 抵押权怎样实现? 民法通选课——物权法
抵押权是什么?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 抵押权人:债权人 • 抵押人:债务人或第三人 • 抵押物 民法通选课——物权法
哪些物可抵押? • 不动产 房屋、厂房、林木、没有收割的农作物及其他地上定着物等。 • 动产 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等。 • 权利 国有土地使用权、四荒土地使用权、乡镇村企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等。 • 其他财产 民法通选课——物权法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 当抵押权的标的物因灭失、毁损而获得赔偿金、补偿金或保险金时,该赔偿金、补偿金或保险金成为抵押权标的物的代替物,抵押权人有权对之行使抵押权。 民法通选课——物权法
关于代位物 代位物的构成要件: • 抵押物灭失: • 因抵押物灭失而发生代偿请求权: • 代位物应当为抵押物的所有人可以取得的赔偿。 代位物的范围: 损害赔偿金、保险赔偿金、征用补偿金。 民法通选课——物权法
抵押权如何取得? • 抵押权的设立 • 抵押权的让与 • 依法律规定而取得 • 继承 民法通选课——物权法
抵押权的设立 抵押登记 抵押合同 主债权种类、数额; 履行债务的期限; 抵押物及其权属; 抵押担保的范围; 其他事项。 民法通选课——物权法
抵押权人的权利 • 抵押权的保全权 (抵押物价值减少防止权、补救权) • 抵押权人的处分权 (抵押权的转让、供作担保、抛弃、抵押权顺序的处分) • 抵押物孳息的收取权 • 优先受偿权 民法通选课——物权法
抵押人的权利 • 占有、使用、收益权 • 再设立抵押的权利 • 设立用益物权的权利 • 转让抵押物的权利 • 抵押物的出租权 民法通选课——物权法
抵押权怎样实现? • 抵押物折价抵偿 • 拍卖抵押物 • 变卖抵押物 物上保证人的代位追偿权: 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民法通选课——物权法
案例一 抵押人:陈某 抵押权人:某建设银行 抵押物:汽车 案情:陈某向某建设银行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用其一辆汽车作为抵押,该车价值15万元,并办理了登记手续。后陈某在驾车外出途中被一辆货车追尾,造成汽车严重损坏,价值减至9万元。经查货车司机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陈某损失5万元。 民法通选课——物权法
问题1:如银行要求陈某另外提供担保,是否合法?问题1:如银行要求陈某另外提供担保,是否合法? 问题2:对于赔偿金5万元,银行可否要求用其作为担保? 民法通选课——物权法
质权是什么? 质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动产或权利,得就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与抵押权的不同: • 标的物有所不同 • 成立要件和保持要件不同 民法通选课——物权法
质权的种类 • 动产质权 标的是一般动产。 • 权利质权 标的包括:有价证券、普通债权、股权、知识产权与收益权。 民法通选课——物权法
留置权是什么? 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是法定担保物权 民法通选课——物权法
物权法之四:用益物权 • 土地承包经营权 • 建设用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 • 地役权 民法通选课——物权法
用益物权是什么? •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之物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民法通选课——物权法
土地承包经营权 • 日、台湾地区民法典:永佃权 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 • 为种植、养殖或畜牧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而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民法通选课——物权法
建设用地使用权 • 日、台民法典:地上权 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 为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并所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民法通选课——物权法
地役权 • 日、台民法典:地役权 我国:地役权 • 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举例: 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远处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每年支付给乙4000元。甲对乙的土地享有的权利是地役权。 民法通选课——物权法
作 业 1、简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2、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应具备哪些要件? 民法通选课——物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