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5

國際海洋法

國際海洋法. 參考資 料來源 : 黄異 -- 國際海洋法 姜皇池 -- 國際海洋法. 經濟海域. 範圍:從基線量起,不應超過二百浬。 經濟海域的重要性:若所有國家均設經濟海域則全球有 36% 的海域均在此範圍,漁業資源佔 90% ,已知之海底石油佔 87% ,大部分之科學研究皆在 200 浬內進行。由此可知經濟海域的重要性。. 經濟海域. 沿海國在經濟海域的權利: (1) 以勘探和開發、養護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資源 ( 不論為生物或非生物資源 ) (2) 在該區內從事經濟性開發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風力來生產能等活動

cicada
Download Presentation

國際海洋法

An Image/Link below is provided (as is) to download presentation Download Policy: Content on the Website is provided to you AS IS for your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use and may not be sold / licensed / shared on other websites without getting consent from its author. Content is provided to you AS IS for your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use only. Download presentation by click this link. While downloading, if for some reason you are not able to download a presentation, the publisher may have deleted the file from their server. During download, if you can't get a presentation, the file might be deleted by the publisher.

E N D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國際海洋法 參考資料來源: 黄異--國際海洋法 姜皇池--國際海洋法

  2. 經濟海域 • 範圍:從基線量起,不應超過二百浬。 • 經濟海域的重要性:若所有國家均設經濟海域則全球有36%的海域均在此範圍,漁業資源佔90%,已知之海底石油佔87%,大部分之科學研究皆在200浬內進行。由此可知經濟海域的重要性。

  3. 經濟海域 • 沿海國在經濟海域的權利: (1)以勘探和開發、養護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資源(不論為生物或非生物資源) (2)在該區內從事經濟性開發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風力來生產能等活動 (3)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建造和使用 (4)海洋科學研究 (5)海洋環境保護

  4. 經濟海域 • 沿海國對於違反法規之船舶及人員之處置: • 因違反有關資源管轄權之法規而被拿捕之船隻及人員,在提出適當的擔保後應予釋放。 • 因違反漁業法所受之制裁只限罰金,不能處以自由刑或身體刑。 • 扣留外國漁船後,應即通知其船旗國有關之行動及制裁。

  5. 經濟海域 • 第三國的權利:只要不與沿海國在經濟海域之權利相牴觸者皆得為之。 • 經濟海域設立之理想:達到海洋財富重分配,實施之結果如下: (1)太平洋小島瑙魯(Nauru)面積20.7平方公里,劃入比其面積大一萬倍之經濟海域。

  6. 經濟海域 • (2)斐濟有龐大之鮪魚,因經濟海域之設立使其有管轄權,避免他國之遠洋漁船進入。 • (3)劃經濟海域水域之前六名國家美、法、印尼、澳、纽、蘇。除印尼外,其他皆為先進國,富裕國擁有更多的資源。 ,

  7. 經濟海域 • 經濟海域有待沿海國的主張始得擁有。 • 沿海國只要有領土的自然延伸即有大陸礁層,不待沿海國的主張。 • 若經濟海域大於大陸礁層則主張經濟海域的權利;若大陸礁層大於經濟海域,則200浬內主張經濟海域的權利,200浬以外主張大陸礁層的權利。

  8. 大陸架 • 1958大陸礁層公約規定:大陸向海中自然延伸的海底,且水深200公尺內或開發可能性。 • 1982年國際海洋法公約規定:大陸向海中自然延伸的海底,未超過200浬,以200浬計;若自然延伸超過200浬,依公約之公式計算,但最多不得超過350浬或2500公尺等深線以後的100浬。

  9. 大陸架 • 沿海國對大陸礁層的權利 一、勘探開發其自然資源,任何人未經沿海國同意,不得從事勘探或開發活動。 所指的自然資源:1、海床和底土的礦物和其他非生物資源;2、屬於定居種的生物,即在可捕撈階段其軀體須與海床或底土保持接觸才能移動的生物。

  10. 大陸架 二、對於大陸架上之人工島享有管轄權。 三、沿海國有權在其大陸礁層上進行海洋科學研究。對於他國在其大陸架上進行海洋科學研究享有同意權。 四、對於他國在其大陸架上鋪設及維持海底電纜及管線並無同意權,但對其管線則有同意權。 五、沿海國對於大陸架上的鑽探活動享有授權及管理之權利。

  11. 大陸架 六、沿海國對大陸礁層的權利不影響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七、沿海國對大陸礁層權利的行使,不得對其他國家的權利和自由有所侵害,或造成不當的干擾。

  12. 大陸架 第三國的權利義務: 一、所有國家都有在大陸礁層上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權利。 二、沿海國除為了勘探大陸礁層、開發其自然資源、防止管道造成的污染,有權採取合理措施外,對於鋪設或維持這種海底電纜或管道不得加以阻礙。 三、在大陸礁層上鋪設這種管道,其路線的劃定須經沿海國同意。

  13. 大陸架 四、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時,各國應適當顧及已經鋪設的電纜和管道。特別是修理現有電纜或管道不應受妨害。 五、他國在大陸礁層上進行海洋科學研究,應經沿海國同意。

  14. 大陸架 • 二百浬以外的大陸礁層上的開發應繳費用和實物: 一、沿海國對從基線量起二百浬以外的大陸礁層上的非生物資源的開發,應繳付費用或實物。 二、在某一礦址進行第一個五年生產以後,對該礦址的全部生產應每年繳付費用和實物。第六年繳付費用或實物的比率應為礦址產值或產量的百分之一。此後該比率每年繒加百分之一,至第十二年為止,其後比率應保持為百分之七。

  15. 大陸架 三、所生產的某種礦物資源尚需輸入者,對該種礦物資源免繳這種費用或實物。 四、費用或實物應向國際海底管理局繳納,管理局應根據公平分享的標準,將其分配給本公約締約國,應特別考慮開發中國家和內陸國的利益和需要。

More Rel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