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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海洋法. 參考資 料來源 : 黄異 -- 國際海洋法 姜皇池 -- 國際海洋法. 經濟海域. 範圍:從基線量起,不應超過二百浬。 經濟海域的重要性:若所有國家均設經濟海域則全球有 36% 的海域均在此範圍,漁業資源佔 90% ,已知之海底石油佔 87% ,大部分之科學研究皆在 200 浬內進行。由此可知經濟海域的重要性。. 經濟海域. 沿海國在經濟海域的權利: (1) 以勘探和開發、養護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資源 ( 不論為生物或非生物資源 ) (2) 在該區內從事經濟性開發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風力來生產能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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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海洋法 參考資料來源: 黄異--國際海洋法 姜皇池--國際海洋法
經濟海域 • 範圍:從基線量起,不應超過二百浬。 • 經濟海域的重要性:若所有國家均設經濟海域則全球有36%的海域均在此範圍,漁業資源佔90%,已知之海底石油佔87%,大部分之科學研究皆在200浬內進行。由此可知經濟海域的重要性。
經濟海域 • 沿海國在經濟海域的權利: (1)以勘探和開發、養護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資源(不論為生物或非生物資源) (2)在該區內從事經濟性開發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風力來生產能等活動 (3)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建造和使用 (4)海洋科學研究 (5)海洋環境保護
經濟海域 • 沿海國對於違反法規之船舶及人員之處置: • 因違反有關資源管轄權之法規而被拿捕之船隻及人員,在提出適當的擔保後應予釋放。 • 因違反漁業法所受之制裁只限罰金,不能處以自由刑或身體刑。 • 扣留外國漁船後,應即通知其船旗國有關之行動及制裁。
經濟海域 • 第三國的權利:只要不與沿海國在經濟海域之權利相牴觸者皆得為之。 • 經濟海域設立之理想:達到海洋財富重分配,實施之結果如下: (1)太平洋小島瑙魯(Nauru)面積20.7平方公里,劃入比其面積大一萬倍之經濟海域。
經濟海域 • (2)斐濟有龐大之鮪魚,因經濟海域之設立使其有管轄權,避免他國之遠洋漁船進入。 • (3)劃經濟海域水域之前六名國家美、法、印尼、澳、纽、蘇。除印尼外,其他皆為先進國,富裕國擁有更多的資源。 ,
經濟海域 • 經濟海域有待沿海國的主張始得擁有。 • 沿海國只要有領土的自然延伸即有大陸礁層,不待沿海國的主張。 • 若經濟海域大於大陸礁層則主張經濟海域的權利;若大陸礁層大於經濟海域,則200浬內主張經濟海域的權利,200浬以外主張大陸礁層的權利。
大陸架 • 1958大陸礁層公約規定:大陸向海中自然延伸的海底,且水深200公尺內或開發可能性。 • 1982年國際海洋法公約規定:大陸向海中自然延伸的海底,未超過200浬,以200浬計;若自然延伸超過200浬,依公約之公式計算,但最多不得超過350浬或2500公尺等深線以後的100浬。
大陸架 • 沿海國對大陸礁層的權利 一、勘探開發其自然資源,任何人未經沿海國同意,不得從事勘探或開發活動。 所指的自然資源:1、海床和底土的礦物和其他非生物資源;2、屬於定居種的生物,即在可捕撈階段其軀體須與海床或底土保持接觸才能移動的生物。
大陸架 二、對於大陸架上之人工島享有管轄權。 三、沿海國有權在其大陸礁層上進行海洋科學研究。對於他國在其大陸架上進行海洋科學研究享有同意權。 四、對於他國在其大陸架上鋪設及維持海底電纜及管線並無同意權,但對其管線則有同意權。 五、沿海國對於大陸架上的鑽探活動享有授權及管理之權利。
大陸架 六、沿海國對大陸礁層的權利不影響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七、沿海國對大陸礁層權利的行使,不得對其他國家的權利和自由有所侵害,或造成不當的干擾。
大陸架 第三國的權利義務: 一、所有國家都有在大陸礁層上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權利。 二、沿海國除為了勘探大陸礁層、開發其自然資源、防止管道造成的污染,有權採取合理措施外,對於鋪設或維持這種海底電纜或管道不得加以阻礙。 三、在大陸礁層上鋪設這種管道,其路線的劃定須經沿海國同意。
大陸架 四、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時,各國應適當顧及已經鋪設的電纜和管道。特別是修理現有電纜或管道不應受妨害。 五、他國在大陸礁層上進行海洋科學研究,應經沿海國同意。
大陸架 • 二百浬以外的大陸礁層上的開發應繳費用和實物: 一、沿海國對從基線量起二百浬以外的大陸礁層上的非生物資源的開發,應繳付費用或實物。 二、在某一礦址進行第一個五年生產以後,對該礦址的全部生產應每年繳付費用和實物。第六年繳付費用或實物的比率應為礦址產值或產量的百分之一。此後該比率每年繒加百分之一,至第十二年為止,其後比率應保持為百分之七。
大陸架 三、所生產的某種礦物資源尚需輸入者,對該種礦物資源免繳這種費用或實物。 四、費用或實物應向國際海底管理局繳納,管理局應根據公平分享的標準,將其分配給本公約締約國,應特別考慮開發中國家和內陸國的利益和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