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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公共建設品質推動方案 施工與維護管理.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課程大綱~. 三級品質管理制度 工程施工執行問題與對策 工程維護管理機制. 三級品質管理制度. 三級品質管理制度. 主管機關及工程會 ( 三級 ). 工程施工品質查核制度. 主辦及監造單位 ( 二級 ). 施工品質保證系統. 全國民眾 全民督工系統. 承包商 ( 一級 ). 施工品質管制系統. 工程品質. 一級品管 - 廠商之品質管制系統. 品質管制系統 : 為達成工程品質目標,應由 廠商 建立施工 品質管制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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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公共建設品質推動方案 施工與維護管理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課程大綱~ 三級品質管理制度 工程施工執行問題與對策 工程維護管理機制
三級品質管理制度 主管機關及工程會(三級) 工程施工品質查核制度 主辦及監造單位(二級) 施工品質保證系統 全國民眾 全民督工系統 承包商(一級) 施工品質管制系統 工程品質
一級品管-廠商之品質管制系統 • 品質管制系統: • 為達成工程品質目標,應由廠商建立施工品質管制系統。 • 工程開工前,廠商應依工程之特性與契約要求擬定施工計畫,並提出品質計畫,設立品管組織,俾利施工人員熟習圖說規範與各項品管作業規定,以落實品質管制。
成立品管組織 專責品管組織→執行品管計畫 →推動品管工作→品質符合規範 承商-品質管制系統 訂定施工要領 工程概要,品質要求,施工進度,材 料機具使用、施工步驟、安全措施 訂定施工品質管理標準 應納入管理項目→管理標準→檢查 時機,方法,頻率→不合格處置 訂定檢驗程序 訂定檢驗程序表→檢驗適用範圍, 檢驗方法、設備、時機、檢驗紀錄 訂定施工自主檢查表 標明作業重點及最可能發生問題 處→由作業領班或監工逐項檢查 建立文件記錄管理系統 合約規範,施工圖說,材料設備檢 驗,查驗紀錄等品質文件→制度化 管理系統→評估品管績效之準據 一級品管-廠商之品質管制系統
二級品管-監造單位之品質保證系統 • 品質保證系統: • 為確保工程的施工成果能符合設計及規範,工程主辦機關(監造單位)應建立施工品質保證系統。 • 監造單位應成立監造組織,訂定監造計畫,辦理施工及材料設備之檢驗作業,並對檢驗結果留存紀錄,檢討成效與缺失,達成提昇工程品質之目標。
主辦機關及上級機關 二級品管-監造單位之品質保證系統 監造單位-品質保證系統 成立監造組織 訂定品質管理手冊,規定品質管理工作的基本準則,制 訂施工作業抽查,材料設備檢驗,成效查證及品質缺失 處理等作業之工作流程及作業表格 訂定監造計畫 監造範圍、監造組織、品質計畫及施工計畫審查、材料 設備抽驗程序標準、施工查核程序及標準、品質稽核、 文件紀錄管理系統、機電設備運轉測試抽驗程序及標準 查證材料設備 依檢驗程序規定→查證承商提出文件內容,規格,有效日 期→現場比對抽驗→確認符合合約→填具材料設備品質 抽驗紀錄表→缺失通知改善→追蹤與預防 抽查施工作業 依施工作業檢查程序按施工查核表之內容→查核確認符 合合約→施工品質查核紀錄表→缺失通知改善已完成施 工項目→重點抽驗→查閱施工記錄及評核施工成效→施 工成效評核表→矯正與預防措施 記錄檔案保存 各項證明文件,試驗紀錄,施工作業品質查核紀錄表留存 紀錄建檔保存→工程驗收憑證,後續工程參考
三級品管-主管機關之施工品質查核 • 工程施工查核機制: • 為確認工程品質管理工作執行之成效,主管機關採行工程施工品質查核,以客觀超然的方式,評定工程品質優劣等級。 • 查核結果可供作為主辦機關評選優良廠商及懲處不良廠商之參考,並可作為改進廠商品管作業及藉以督促監造單位落實品質保證及廠商落實品質管制,達成提升工程品質的目標。
工程會、中央部會署、縣市政府 三級品管-主管機關之施工品質查核 主管機關-施工品質查核 成立施工查核小組 辦理公共工程施工查核,查核工程之 品質及進度等 訂定查核計畫 查核以主體工程品質為主含安衛管理 →對品質與管理績效予以評分 以隨機抽樣方式選取檢查點→以目視 檢查或簡易工具量測方式進行查核→ 查核品管紀錄資料→藉資評定工程 品質之優劣及品管作業之嚴謹性 辦理查核 辦理獎懲 依查核成果對承辦之工程單位及承商 予以適當獎懲,以督促其加強施工品 質管理,落實品管作業
品管制度組織架構 第 三 級 行政院工程會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工程品質及進度 施工查核 縣市政府 第 二 級 上級機關 施工督導小組-工程督導 主辦機關 專案管理(PCM) 施工督導小組 施工品質 工 務 所 督導科 材料設備 品質保證 監造單位 監造顧問 成立品質管理組織 監督承商製程確保品質 第 一 級 建立品質管制系統 執行製程品管 承包廠商 主承 包商 分包 廠商 供應 廠商 品質管制
能資源缺乏問題-人 • 困難問題: 工地相關人員之素質及數量皆不足,包含機關承辦人員、技術服務廠商、營造廠商、技術工及工人。 • 因應對策: 1)加強培訓輔導離島當地技術工人才及技術能 力。 2)編列適當工資,提高工人進場施作意願,或 以工廠加工組裝替代部份人力 。
品質管理人員規定(品管-4) 機關辦理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之工程,應於工程招標文件內依工程規模及性質訂定品質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品管人員)之資格、人數及更換規定。 1.本點延緩至102年7月1日實施,故目前需設置 專職品管人員遴聘門檻仍為五千萬元以上工程。 2.機關依視個案工程需求,於「工程採購契約」中 約定品管人員資格(如:相關科系畢業或工作 經歷),應視工程規模及性質合理訂之。
品質管理人員規定(品管-4) • 但性質特殊之工程,得報經工程會同意後不適用之。
監造廠商現場人員規定(品管-10)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其委託監造者,應於招標文件內比照第四點、第五點規定,置受訓合格之現場人員;每一標案最低現場人員人數規定如下:
能資源缺乏問題-機 • 困難問題: 機具不足,仰賴台灣調度,增加成本,影響工期。 • 因應對策: 1)工程設計及施工切忌採用特殊工法、大機具 及大構件。 2)工程設計及施工考量資源分配。
能資源缺乏問題-料 • 困難問題: 砂石、鋼材、設備等材料短缺,仰賴台灣調度,增加成本,且受限工程市場規模小、營建物價波動大,間接影響工期。 • 因應對策: 設計時儘量以當地現有材料進行施工,減少購運料成本。
材料設備檢(抽)驗規定(品管-12) •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應於工程及委託監造招標文件內,分別訂定下列事項: 1)鋼筋、混凝土、瀝青混凝土及其他指定檢驗或抽驗項目,應由符合CNS17025(ISO/IEC 17025)規定之實驗室辦理,並出具檢驗或抽驗報告。 2)前款檢驗或抽驗報告,應印有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之認可標誌。
材料設備抽(檢)驗規定(品管-13) • 廠商應依品質計畫,辦理相關材料設備之檢驗,由廠商自行取樣、送驗及判定檢驗結果;如涉及契約約定之檢驗,應由廠商會同監造單位取樣、送驗,並由廠商及監造單位依序判定檢驗結果,以作為估驗及驗收之依據。 • 監造單位應於監造計畫明訂材料設備抽驗頻率,由監造單位會同廠商取樣、送驗,並由監造單位判定抽驗結果。
材料設備抽(檢)驗規定(品管-13) 前項材料設備抽(檢)驗費用應單獨編列,廠商所需之檢驗費用應於招標文件內編列;監造單位所需之抽驗費用應於施工預算書或招標文件內編列。 契約規定以外之查驗、測試、抽驗或檢驗,其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由廠商負擔所生之費用;結果相符者,由機關負擔費用。
環境氣候問題 • 困難問題: 1)海島氣候,易造成鹽害、腐蝕或沖蝕等現 象。 2)資源需靠船運輸時,工程期程受天候影響 大。 3)工程執行易受天候、風浪、天災等影響。 4)天災時人員、機具進駐困難,應變能力不 足。
環境氣候問題 • 因應對策: 1)對於設施材料問題,建議在規劃設計時應將當地氣候、地質等環境納入設計原則考量,例如建材需使用耐風防腐蝕之材料,以降低後續維護管理問題。 2)工期規劃應考量當地狀況加以計算為宜。 3)規劃設計應考量當地狀況事先加以規劃。 4)施工階段應規劃災害應變措施,確實執行。
維護管理機制 • 審慎辦理工程接管: • 成立移交小組,由主管機關及其所屬、地方政府等業務單位指派代表共同組成「各類財產設施移交小組」,以有效運作協調移交接管作業之推動,移交接管程序及作業流程如下: 25
驗收合格 彙整資料陳報 主管機關 彙整資料提報 移交小組 準備移交文件 No(拒絕移交) No 複核 核定 核定 No 文件不足 或缺漏 Yes No 移交小組開會 協調解決 移交接管單位 Yes Yes 完成移交 Yes 核定
維護管理機制 • 權責劃分:
維護管理機制 • 移交文件:移交接管文件至少包含如下,份數由移 • 交接管單位協議。 28
維護管理機制 • 移交接管注意事項: 1)接管單位不應等驗收後才進場,應及早與施工單位協調後續使用需求,於工程接近完工通車半年前至一年前即進場熟悉相關道路、隧道設備及機電系統等設施,提前發掘缺失予以改善,得加速驗收作業之順利進行。 2)為利後續接管運用,施工廠商應提供技術移轉維護操作手冊及實務訓練課程,若有訂定環境監測調查計畫或機關所訂之規定,接管單位必須落實執行。 3)接管單位應查閱環評書件內容,辦理營運階段環境保護對策及環境監測計畫。
維護管理機制 • 移交接管注意事項(續): 4)保固期間,於工程上若有毀損情事,由接管單位訂期通知施工單位、施工廠商派員會勘後,再視毀損原因決定修復單位及經費來源,並於簽奉機關首長核定後實施。 5)保固期滿檢驗事宜由施工單位辦理,並簽發保固合格通知,解除施工廠商責任,由接管單位負責繼續養護。 6)移交資料因完成時間不同,得經協商後分項移交。
維護管理機制 • 健全維護管理機制: 維護管理機制作業原則:目前公路維護管理、鋪面維護管理、橋梁維護管理均訂有明確維護管理作業程序。
維護管理機制 • 健全維護管理機制注意事項: 1)公路養護之目的,在使公路、橋梁、隧道及其附屬設施等,能經常維持其原有良好行車及安全狀態;必要時,可依據各級公路之需求分別予以改善。 2)依據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第7條規定,公路之規劃、修建及養護,國道、省道由交通部之專設機構辦理,縣道、鄉道由縣(市)政府辦理;縣政府並得將縣道委託交通部之專設機構辦理。復依第32條規定,公路主管機關,對所管轄公路應指定養護單位擬訂全年養護計畫切實辦理,並保持各項設施之完整;遇有災害或意外毀損,應迅速通報並予搶修。
維護管理機制 • 健全維護管理機制注意事項(續): 3)養護人員,應經常或定期巡查轄區內公路,並依據公路現況及實際需要訂定養護計畫,利用機具及人力,針對不同設施之養護基本原則與維護方法,辦理各項養護工作。復因公路極易遭受颱風、地震、豪雨及冰雪之侵襲,以及人為之破壞,致使公路阻斷或危及行旅安全,養護單位應立即通報並予以搶修或修復,使公路隨時提供良好之服務水準。
簡報完畢 敬請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