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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宜蘭縣政府 承辦單位:國立宜蘭大學 參考教材: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提昇施工履約管理之方法. 主辦單位:宜蘭縣政府 承辦單位:國立宜蘭大學 參考教材: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八十五年十二月三日訂定 八十八年十月四日配合政府採購法修正 最近一次修正為九十六年九月三日 主要在規範 承商、監造單位、工程主辦 機關應執行施工品質事項。.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一、為提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確保公共工程施工成果符合其設計及規範之品質要求,並落實 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 工程採購品質管理及行政院頒「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 」之規定,爰訂定本要點。.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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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提昇施工履約管理之方法 主辦單位:宜蘭縣政府 承辦單位:國立宜蘭大學 參考教材: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2.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 八十五年十二月三日訂定 • 八十八年十月四日配合政府採購法修正 • 最近一次修正為九十六年九月三日 • 主要在規範承商、監造單位、工程主辦機關應執行施工品質事項。

  3.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一、為提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確保公共工程施工成果符合其設計及規範之品質要求,並落實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工程採購品質管理及行政院頒「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之規定,爰訂定本要點。

  4.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二、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施工品質管理作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

  5.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十三、機關辦理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依工程規模及性質編列品管費用。其編列標準以發包施工費之百分之0點六至二點0為原則。 品管費用內得包含品管人員及行政管理費用。 機關除另有規定外,應依工程規模及性質於招標文件內編列材料設備之檢驗費用;監造單位所需材料設備之抽驗費用,應於施工預算書或廠商招標文件內編列。 契約規定以外之查驗、測試、抽驗或檢驗,其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由廠商負擔所生之費用;結果相符者,由機關負擔費用。 注意:契約仍可規定結果相符者,亦由廠商負擔所生之費用,以減少行政費用負擔並簡化程序

  6.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八、機關應視工程需要,指派具工程相關學經歷之適當人員或委託適當機構負責監造。 公告金額以上工程,監造單位應提報監造計畫。 監造計畫之內容除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包括監造範圍、監造組織、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一千)、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一千)、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一千)、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工程具機電設備者,並應增訂設備功能運轉測試等抽驗程序及標準。 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機關得依工程規模及性質,縮減其監造計畫內容。

  7.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九、機關委託監造,應於招標文件內訂定下列事項 : (一)監造單位所派駐現場人員之資格及人數,並依據監造計畫執行監造作業。其未能有效達成品質要求時,得隨時撤換之。 (二)廠商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機關遭受損害之責任及罰則。 (三)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或技師,應依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規定,於工程查核時到場說明。 (四)未依前款規定辦理之處理規定。 注意:契約中應訂有(一)(二)(三)未達成時之相關撤換方式及罰則

  8.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十、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其委託監造者,應於招標文件內訂定下列事項。但性質特殊之工程,得報經工程會同意後不適用之: (一)監造單位應比照第四點、第五點規定,置受訓合格之現場人員;每一標案最低現場人員人數規定如下: 1、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一人。 2、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二人。 (二)前款現場人員應專任,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三)監造單位應於開工前,將其符合第一款規定之監工人員之登錄表經機關核定後,由機關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備查;上開異動或工程竣工時,亦同。

  9.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十一、監造單位及其所派駐現場人員工作重點如下: • (一)訂定監造計畫,並監督、查證廠商履約。 • (二)施工廠商之施工計畫、品質計畫、預定進度、施工圖、器材樣品及其他送審案件之審查。 • (三)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製造商資格之審查。 • (四)訂定檢驗停留點(限止點),並於適當檢驗項目會同廠商取樣送驗。 • (五)抽查施工作業及抽驗材料設備,並填具抽查(驗)紀錄表。 • (六)抽查施工作業及抽驗材料設備,並填具抽查(驗)紀錄表。

  10.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十一、監造單位及其所派駐現場人員工作重點如下: • (七)督導施工廠商執行工地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及環境保護等工作。 • (八)履約進度及履約估驗計價之審核。 • (九)履約界面之協調及整合。 • (十)機電設備測試及試運轉之監督。 • (十一)依規定填報監造報表(參考格式如附表五-1;屬建築物者,監造人另應依規定填報附表五-2)。 • (十二)其他工程事宜。 • 如屬委託監造者,應於招標文件內訂定前項工作重點。

  11.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十四、機關於公告金額以上工程開工時,應將工程基本資料填報於工程會指定之資訊網路系統,並應於驗收完成後七日內,將結算資料填報於前開系統。 注意:上開資料應填報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標案管理系統

  12.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三、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訂定廠商應提報品質計畫。 品質計畫得視工程規模及性質,分整體品質計畫與分項品質計畫二種。整體品質計畫應依契約規定提報,分項品質計畫得於各分項工程施工前提報。 廠商品質計畫之內容,除機關及監造單位另有規定外,應包括管理責任、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一千)、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一千)、自主檢查表(一千)、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內部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一千)等。工程具機電設備者,並應增訂設備功能運轉檢測程序及標準。

  13.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十二、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應於工程及委託監造招標文件內,分別訂定下列事項: (一)鋼筋、混凝土、瀝青混凝土及其他適當檢驗或抽驗項目,應由符合CNS 17025(ISO/IEC 17025)規定之實驗室辦理,並出具檢驗或抽驗報告。 (二)前款檢驗或抽驗報告,應印有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之認可標誌。 自辦監造者,應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之檢驗或抽驗報告,其由行政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所屬實驗室出具者,自九十五年度起,亦應印有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之認可標誌。 注意: CNS 17025規定之實驗室僅能就通過之實驗項目進行實驗,契約中應訂定無CNS 17025規定合格之實驗室時之處理方式

  14.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工程會94年11月10日 工程管字第09400415500號函 頃據部分機關反映鋼筋、混凝土及瀝青混凝土之檢驗或抽驗項目眾多,如全須通過CNLA(現改為TAF)認證,執行有其實際困難。經檢討補充如下,請各機關依工程規模及性質,就下列混凝土、瀝青混凝土及鋼筋之材料試驗項目納入招標文件據以辦理: 計7種試驗須送TAF認可實驗室辦理: (一)水泥混凝土: 􀂄 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試驗 􀂄 混凝土鑽心試體抗壓強度試驗 (二)瀝青混凝土: 􀂄 瀝青舖面混合料壓實試體之厚度或高度試驗 􀂄 瀝青混凝土之粒料篩分析試驗 (惟由監造單位會同施工廠商於拌合廠用以檢核是 否符合配合設計規範者,得不送TAF認可實驗室) 􀂄 熱拌瀝青混合料之瀝青含量試驗 􀂄 瀝青混合料壓實試體之比重及密度試驗[飽和面乾法(CNS 8759)] (三)金屬材料: 􀂄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試驗

  15. 監造單位材料建議抽驗項目 • 混凝土成熟度主要結構部位 混凝土強度主要是藉由時間和溫度兩個因素控制;故混凝土的成熟度可定義為 時間t和養護溫度T乘積的函數 即成熟度=f ( T×t )

  16. 監造單位材料抽驗項目 • 瀝青間接張力試驗確認瀝青力學性質 • 可測得瀝青混凝土的 抗張強度 波松比 抗張應變 彈性模數及勁度。 • 以上諸參數對瀝青混凝土路面的 彈性及黏彈性厚度設計非常重要 由第三公正單位(國立大學)辦理 並出具檢驗或抽驗報告

  17. 7115 2650 850 2150 870 14050 14800 * 施工品質精進

  18. 施工品質精進 • 改良冷刨路機(Wirtgen公司 W2000型之冷刨路機)  將側鈑再加裝偵測樑,以加長偵測縱斷面長度到6M,以拉長調整縱斷面波長,以濾波長600mm(2 ft)倍數,加長偵測樑(Uplift Beam) 。

  19. 品質成果分析 資料分布狀況判斷 • 將以統計方法分析檢測結果 75% 柴比雪夫定理 89% 95% 常態分布判斷 99.7%

  20. 路平檢驗(成果驗收) • 平整度 • 3 m長之直規,沿平行於,或垂直於路中心線之方向檢測時,其任何一點高低差,底層及面層不得超過[±0.6cm] • 平整度標準差(S)不得大於[0.26㎝],由乙方施作甲方抽驗

  21. 路平檢驗(成果驗收)

  22.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四、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應於工程招標文件內依工程規模及性質,訂定下列事項。但性質特殊之工程,得報經工程會同意後不適用之: (一)品質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品管人員)之資格、人數及其更換規定;每一標案最低品管人員人數規定如下: 1、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一人。 2、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二人。 (二)品管人員應為專任,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三)廠商應於開工前,將品管人員之登錄表報監造單位審查,並於經機關核定後,由機關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備查;品管人員異動或工程竣工時,亦同。 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23.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五、品管人員,應接受工程會或其委託訓練機構辦理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課程,並取得結業證書。 取得前開結業證書逾四年者,應再取得最近四年內之回訓證明,始得擔任品管人員。 前兩項之訓練課程、時數及實施方式,及前項回訓實施期程,由工程會另定之。

  24.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六、品管人員工作重點如下: (一)依據工程契約、設計圖說、規範、相關技術法規及參考品質計畫製作綱要等,訂定品質計畫,據以推動實施。 (二)執行內部品質稽核,如稽核自主檢查表之檢查項目、檢查結果是否詳實記錄等。 (三)品管統計分析、矯正與預防措施之提出及追蹤改善。 (四)品質文件、紀錄之管理。 (五)其他提升工程品質事宜。

  25.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七、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且適用營造業法規定之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訂定有關營造廠商專任工程人員之下列事項: (一)督察品管人員及現場施工人員,落實執行品質計畫,並填具督察紀錄表。 (二)依據營造業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相關工作,如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查驗工程時到場說明,並於工程查驗文件簽名或蓋章等。 (三)依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規定於工程查核時,到場說明。 (四)未依上開各款規定辦理之處理規定。

  26.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十五、機關應隨時督導工程施工情形並留存紀錄備查。 另得視工程需要設置工程督導小組,隨時進行施工品質督導工作。 機關發現工程缺失時,應即以書面通知監造單位或廠商限期改善。 上級機關得視工程需要比照第一項規定,設置工程督導小組,隨時進行施工品質督導工作。

  27.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 十六、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時,應於工程及委託監造招標文件內,分別訂定品管人員或監造單位受訓合格之現場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機關通知廠商限期更換並調離工地,並由機關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備查: (一)未實際於工地執行品管或監造工作。 (二)未能確實執行品管或監造工作。 • (三)工程經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列為丙等,可歸責於品管或監造單位受訓合格現場人員者。

  28.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十七、廠商有施工品質不良、監造不實或 其他違反本要點之情事,機關得依契約規定暫停發放工程估驗款、扣(罰)款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處理。 十八、各機關得依本要點,另訂定有關之作業規定。

  29. 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於八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發布,為建築工程專業責任制度立下新的里程碑。

  30. 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第十條 依本規則辦理之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其施工必須勘驗部分,應由各該專業技師查核簽章,並依建築法令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始得繼續施工或報請竣工查驗。

  31. 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第十一條 專業技師辦理簽證業務時,應與建築物起造人及設計人或監造人訂定書面契約。

  32. 營造業法 第三十二條 營造業之工地主任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 一、依施工計畫書執行按圖施工。 二、按日填報施工日誌。 三、工地之人員、機具及材料等管理。 四、工地勞工安全衛生事項之督導、公共環境與安全之維 護及其他工地行政事務。

  33. 營造業法 第三十二條 五、工地遇緊急異常狀況之通報。 六、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營造業承攬之工程, 免依第三十條規定置工地主任者,前項工作,應由 專任工程人員或指定專人為之。

  34. 營造業法 第三十五條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 一、查核施工計畫書,並於認可後簽名或蓋章。 二、於開工、竣工報告文件及工程查報表簽名或蓋章。 三、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 四、依工地主任之通報,處理工地緊急異常狀況。 五、查驗工程時到場說明,並於工程查驗文件簽名或蓋章。

  35. 營造業法 第三十五條 六、營繕工程必須勘驗部分赴現場履勘,並於申報勘驗 文件簽名或蓋章。 七、主管機關勘驗工程時,在場說明,並於相關文件簽 名或蓋章。 八、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36. 公共工程廠商延誤履約進度處理要點 • 行政院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院臺工字第○九一○○四六三八七號函核定 • 二、本要點所稱廠商延誤履約進度案件,依契約文件之規定認定。契約文件未規定者,為公共工程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施工進度落後百分之五以上者。

  37. 公共工程廠商延誤履約進度處理要點 • 三、機關處理廠商延誤履約進度案件,得視機關與廠商所訂契約(以下簡稱契約)之規定及廠商履約情形,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 (一)通知廠商限期改善。 • (二)通知連帶保證廠商履約。 • (三)以監督付款方式,由分包廠商繼續施工。 • (四)終止或解除契約,重行招標。 • (五)其他經機關認定並訂明於契約之方式。

  38. 契約內容審查重點 • 工程告示牌及竣工銘牌設置要點 • 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 公有建築物 公共工程 • 丁類工作場所及安衛經費89031472號函 • 公共工程汛期工地防災作業要點 • 承包商材料設備之檢驗費用中,未包含編列二級監造單位材料設備之抽驗費用 • 應定期召開施工講習會或檢討會 • 於工地現場製作樣品

  39. 監造計畫綱要審查重點(1/2) • 監造計畫架構未包括「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之基本內容 • 未訂定監造組織架構內各人員之職掌(監工人員之職掌應包括「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基本項目) • 未訂定對承商品質計畫及施工計畫之審查時限 • 對承商之品質計畫書及施工計畫書送審情形未訂定管制辦法 • 未訂定各材料/設備及施工之品質管理標準

  40. 監造計畫綱要審查重點(2/2) • 未訂定各材料/設備及施工之查核限止點(停留點) • 工程標的含運轉類機電設備者,未依單機設備、系統運轉、整體功能試運轉等分別訂定抽驗程序及標準 • 未訂定品質稽核範圍或頻率 • 未分別訂定「文件」及「紀錄」之管理作業程序

  41. 品質計畫綱要審查重點(1/2) • 品質計畫架構未包括「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基本內容 • 未訂定品管組織架構內各人員之職掌(專任工程人員及品管人員之職掌,應包括「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基本項目) • 未擬定各分項工程施工要領基本大綱 • 未擬定各分項工程品質管理標準 • 未訂定各材料/設備及施工之檢驗時機(含監造單位訂定之限止點),或檢驗頻率

  42. 品質計畫綱要審查重點(2/2) • 工程標的含運轉類機電設備者,未依單機設備、系統運轉、整體功能試運轉等分別訂定檢驗程序及標準 • 自主檢查表未明列檢驗標準 • 未分別訂定「材料」及「施工」之不合格品管制作業程序 • 未訂定矯正與預防措施執行時機或流程 • 未訂定內部品質稽核範圍或頻率 • 未分別訂定「文件」及「紀錄」之管理作業程序

  43. 宜蘭縣政府品質管理系統 HTTP://icals.e-land.gov.tw/qs/qm 柔性鋪面知識網 HTTP://cche.niu.edu.tw/kmap

  44. ? 簡 報 結 束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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