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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 第一部分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政策介绍. 一、纳税义务人. ( 一 ) 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区分 1 . 居民纳税人 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 : (1)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 中国居民和在中国长期定居的外国侨民 ) (2)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2. 非居民纳税人 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 (1) 在中国境内没有习惯性居所又不居住的个人。 (2) 在中国境内没有习惯性居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一、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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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政策介绍
一、纳税义务人 (一)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区分 • 1.居民纳税人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 • (1)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中国居民和在中国长期定居的外国侨民) • (2)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 2. 非居民纳税人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 • (1) 在中国境内没有习惯性居所又不居住的个人。 • (2) 在中国境内没有习惯性居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一、纳税义务人 • (二) 纳税义务基本原则居民纳税人取得来源了中国境内,境外所得都应依法纳税,负有无限纳税义务; • 非居民纳税人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依法纳税。
一、纳税义务人 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以便依照税法和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目的:判定纳税义务。 居住满一年:一个纳税年度,住满365日。 具体计算方法:以实际在华逗留天数为原则。 1.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天:算一天。 (国税发[2004]97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 2.临时离境,不扣减:即:一次:不超过30日 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
二、外籍人员工资薪金的组成 (一)工资、薪金所得:不仅是指基本工资薪金收入,还包括各种津贴、补贴、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外籍人员: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海外津贴、境外保险(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股权、股票、实物等。
二、外籍人员工资薪金的组成 1.范围:财务部门、劳资部门、工会、后勤以及其他部门发放。 2.形式:货币、实物(房产、汽车、电脑等) 、有价证券(保单、礼品卡、券、提货单、股票等)。
二、外籍人员工资薪金的组成 (三) 免税收入的项目 1.个人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取得的通讯费。 主要负责人500元,一般雇员300元,以凭证为依据。 2.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非现金或实报实销)
二、外籍人员工资薪金的组成 3.境内、外出差补贴。(合理标准) 外籍人员:暂没有规定标准额,可以现金。 4.探亲费(一年不超过两次),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 5.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福利费及工会费支付) 提示:以上2.3.4项需要到主管税务局备案,才享受免税待遇
三、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判定问题 • 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国税发[1994]148号)。 • 工作地原则(不以支付地判定) : • 1.中国境内所得:境内工作期间; • 2.中国境外所得:境外工作期间。
四、关于在中国境内、境外工作期间的界定 • 1.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受雇的个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 • 2.境内外兼职:境外营业机构中任职并在境外履行该项职务或在境外营业场所中提供劳务的期间,包括该期间中的公休假日,为在中国境外的工作期间。(国税函发[1995]125号) • 3.不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受雇的个人受派来华工作: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来华工作期间在中国境内所享受的公休假日。
四、关于在中国境内、境外工作期间的界定 • 4.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即上述2.3.情形) ,在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国税发[2004]97号)
五、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的分类 (a)来源于中国境内,且由境内雇主支付或境内机构负担的所得; (b)来源于中国境内,且由境外雇主支付或境外机构负担的所得; (c)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内雇主支付或境内机构负担的所得; (d)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雇主支付或境外机构负担的所得。 居民纳税人应就上述(a)(b)(c)(d)项所得纳税; 非居民纳税人应就上述(a)(b)项所得纳税
六、外籍人员工资薪金纳税义务的具体规定 (一)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一览表
2. 董事和高层管理人员 高层管理人员是指中国境内企业的正、(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 2004年7月1日以前) 2004年7月1日后新规定:只有协定或安排有关董事费条款中有明确包括高层管理人员,才按以上高层管理人员的纳税义务规定执行,否则按一般雇员处理。 有高层条款的国家:挪威、加拿大、瑞典、泰国、巴基斯坦、牙买加、葡萄牙、科威特、卡塔尔、摩洛哥(国税发[2004]97号)
八、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 应交税金=应纳税所得税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 应税收入额=全月工资薪金收入-免税收入的项目 月费用扣除标准:国内人员3500元;外籍人员4800元 2014/11/17 18
八、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八、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2014/11/17 19
八、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 举例:境内工作英国员工本月取得基本工薪收入折合人民币3万元,月奖金1万元,出差10天补助5000元,报销通信费200元,报销上下班交通费300元。请问:本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答:应税收入额=30000+10000+300=40300元 应税所得额= 40300-4800=35500元 应纳税额=35500×30%-2755=7895元 2014/11/17 20
九、外籍人员工资薪金应纳税额的计算具体公式九、外籍人员工资薪金应纳税额的计算具体公式 (一) 一般雇员计算公式(国税发[2004]97号)
① 居住天数<=90日(协定国183 日)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② 90日(协定国183 日)<居住天数<1年(不满一年)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举例: 某日本雇员被日本总公司派往中国广州子公司任职总经理,该个人2011年实际在境内停留200天,该个人11月份取得收入如下: (1) 由子公司支付薪金人民币20,000元; (2) 由日本总公司支付并负担薪金折合人民币40,000元; (3) 由日本总公司支付商业保险费折合人民币10,800元。 该个人11月份在广州工作20 天,请问该总经理11月份应纳税额? 答:应纳税额=[((20,000+40,000+10,800)-4,800) ×35%-5505] ×20/30=11,730元
③ 1年(满一年)<=居住天数<=5年(不超过五年)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举例: 某香港人任职广州某外商投资企业部门经理,2011年在国内居住满一年,该个人12月份取得收入如下: (1)由该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为人民币12,000元; (2)由该企业外方支付工资薪金折合人民币8,800元。 (3)该外商投资企业为其购买境外商业保险,保费折合人民币5,000元。 该个人12月份在华工作时间为20天,问该个人12月份应纳个人所税税额是多少? 答:应纳税额=[((12,000+8,800+5,000)-4,800)×25%-1005]×(1-8,800/(12,000+8,800+5,000)×11/31)= 3731.23元
④居住天数>5年(超过五年) (a) 第六年居住不满一年的,按上述①或②处理。 第六年居住不满90天才能重新计算,否则第七年仍视作前面满五年。
④居住天数>5年(超过五年) (b)第六年居住满一年的,境内、外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视同国内人员) 应纳税额=(境内、外支付工资薪金收入-费用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九、外籍人员工资薪金应纳税额的计算具体公式九、外籍人员工资薪金应纳税额的计算具体公式 (二) 高层管理人员计算公式(国税发[2004]97号)
① 居住天数<=90日(协定国183 日)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② 90日(协定国183 日)<居住天数<1年(不满一年)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③ 1年(满一年)<=居住天数<=5年(不超过五年)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公式同上②)
④ 居住天数>5年(超过五年) (a) 第六年居住不满一年的,按上述①、②或③处理。 提示:第六年居住不满90天才能重新计算,否则第七年仍视作前面满五年。 (b) 第六年居住满一年: 应纳税额=(境内、外支付工资薪金-费用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
十、雇主负担全部或部分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国税发[1996]199号)十、雇主负担全部或部分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国税发[1996]199号) (1) 全部负担税款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2)定额负担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额-费用扣除 (3)按比例负担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 (4)雇主为其雇员负担超过原居住国的税款的税务处理
举例: 某外籍雇员月工薪收入人民币12,800元,雇主负担其工薪所得30%部分的应纳税款,其应纳税款为多少? 答:①应纳税所得额=(12,800-4,800-1005×30%)/(1-25%×30%)=8,322.70(元) ②应纳税额=8,322.70×20%-555=1,109.54(元)
十一、关于股权激励、境外保险、实物福利等问题十一、关于股权激励、境外保险、实物福利等问题 (一)股权激励: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 股票期权(财税[2005]35号) 应纳税所得额=(行权市价-施权价) ×股数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规定月份数:取得股票期权后到可行权时境内工作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非上市:每股净资产所得 ,比照年终奖。
十一、关于股权激励、境外保险、实物福利等问题十一、关于股权激励、境外保险、实物福利等问题 举例:某公司对其外籍雇员实行股票权奖励计划,某雇员 2010年5月1日取得认购公司股票1万股股权,认购价为1元/股,当时市场价格为3元/股,公司规定雇员必须在公司工作一年以后才能行权,2012年1月10日该雇员行权认购了上述股票,当天价格为4元/股,问如何计算应交个人所得税 ?
十一、关于股权激励、境外保险、实物福利等问题十一、关于股权激励、境外保险、实物福利等问题 应税所得=(4-1)×10000=30000元 应纳税额=(30000/12 ×10%-105) ×12=1740元 所得界定原则:以取得期权到有权行使股权日为所得期,以实际行权差价为所得额,以行权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十一、关于股权激励、境外保险、实物福利等问题十一、关于股权激励、境外保险、实物福利等问题 (二) 境外保险费 1. 原则:所有保险(包括社会保险、商业保险)都要计入应纳税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社会保险免税?:否(国税发[1998]10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国税发[1998]101号第一条失效,第二条废止。)
十一、关于股权激励、境外保险、实物福利等问题十一、关于股权激励、境外保险、实物福利等问题 2. 保险费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3.关于职业退休计划税务处理 (三) 实物福利 旧原则: 五年内平均分摊计入月工薪计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国税发[1995]115号 全文废止。)
十二、一次取得年终奖金及数月奖金 1.年终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国税发[2005]09号、穗地税发[2005]160号) 2. 数月奖金:并入当月工资薪金。 当月纳税义务不满一个月或当月没有纳税义务,单独作一个月工资薪金处理(即适用国税发[1996]183号,不减除费用扣除) 。
十二、一次取得年终奖及金数月奖金 3. 境内、外的数月奖金处理: (1) 月数计算:当月工作天数(无论长短),算1个月; (2)离华当月工作天数与到华当月工作天数相加不足30日的,减1个月; (3)全月没有境内工作时间, 不计月数。
十二、一次取得年终奖金及数月奖金 4.年终奖金计算: 原则:当月取得,当月单独计算。 方法: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每年只能用一次) 公式:应纳税额=当月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十二、一次取得年终奖金及数月奖金 5.年终奖金不含税的计算。 (1)定额负担:年终奖金+定额 (2)全额负担 a. 不含税奖金除以12的商数,找相应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b. 含税奖金收入=(不含税奖金收入-速算扣除数A)/(1-税率A); 其中:比例负担税款含税奖金收入=(不含税奖金收入-速算扣除数A×税款负担比例)/(1-适用税率A×税款负担比例) c. 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d. 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十二、一次取得年终奖金及数月奖金 举例:某外籍个人今年1月份取得工薪20,800元,第四季度奖金10,000元,另外当月取得年终奖金30,000元。(1)计算1月份应交税款。(2)如果年终奖应交税金由雇主全额负担,年终奖应交税额如何计算? 解(1): 工薪和数月奖金应交税额=(20800+10000-4800)×25%-1005=5495元 年终奖应交税额=30000×10%-105=2895元 (30000/12=2500,税率和速算扣除:10%、105) 1月份应交个人所得税=5495+2895 =8390元。
十二、一次取得年终奖金及数月奖金 解(2): 第一步:30000/12=2500 第二步:找不含税税率和速算扣除:10%、105 第三步:用全额不含税公式计算应纳税所得=(30000-105)/(1-10%)=33216.67 第四步:找含税税率和速算扣除( 33216.67 /12=2768.06): 10%、105 第五步:应交税金= 33216.67 ×10%-105=3216.67元
十三、外籍人员退职费(国税发1999]178号) 按视同再发不多于12个月工资薪金单独计算,可扣除费用 。少于12个月按实际月数。 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适用国内人员社平工资3倍以内免税条件:受雇、解除、补偿
十四、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税问题十四、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税问题 1.仅任董事、监事: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 2. 兼任董事、监事:董事费、监事费与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五、仅适用于外籍人员的暂免征税所得[(94)财税字020号]十五、仅适用于外籍人员的暂免征税所得[(94)财税字020号] • 1. 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 2. 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