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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法. 目 录. 税法基本原理. 1. 增 值 税. 2. 消 费 税. 3. 营 业 税. 4. 城与市教维育护费建附设加税. 5. 关 税. 6. 企业所得税法. 7. 个人所得税法. 8. 资源税类. 9. 财产税类. 10. 行为税类. 11. 税收征收管理法. 12. 税法基本原理. 学习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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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税法基本原理 1 增 值税 2 消 费 税 3 营 业 税 4 城与市教维育护费建附设加税 5 关 税 6 企业所得税法 7 个人所得税法 8 资源税类 9 财产税类 10 行为税类 11 税收征收管理法 12
税法基本原理 学习目标: 现代经济中,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税收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就是税法。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税收的含义,认识税收的特征、职能及其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明确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了解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的构成,掌握税收的分类及税法的构成要素,为学习本课程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一节 税收概述 • 一、税收的概念 1.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2.国家征税凭借的是政治权力 3.国家税收的目的是履行其职能的需要 4.税收属于分配范畴,分配的对象是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 5.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征
二、税收的特点 • 1.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国家不仅以立法者与执法者的身份参与税收法律关系的运行与调整,而且直接以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身份出现。 • 2.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 任何法律关系都体现国家的意志。 • 3.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税法作为一种义务性法规,其规定的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 • 4.具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性质 • 在一般民事法律关系或经济法律关系中,大多涉及财产和经济利益。
三、税收的职能 • 1.税收的财政职能 • 2.税收的经济职能 • 3.税收的社会职能 • 四、税收的分类 • 按课税对象的性质不同分类 • (1)流转税类 • (2)所得税类 • (3)资源税类 • (4)财产税类 • (5)行为税类
按管理和使用权限不同分类 • (1)中央税属于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关税和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 (2)地方税是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等。 • (3)中央地方共享税属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共同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按一定的比例分享税收收入,目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主要包括: • 1)增值税: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政府分享25%。 • 2)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 3)企业所得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政府按60%与40%的比例分享。 • 4)个人所得税: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目前已停征)外,其余部分的分享比例与企业所得税相同。 • 5)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 6)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 7)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94%归中央政府,其余6%和其他印花税收入归地方政府。
按计税依据不同分类 • (1)从价是以征税对象的价格为计税依据,其应纳税额随商品价格的变化而变化,能充分体现合理税负的税收政策,因而大部分税种采用这种计税方法。 • (2)从量征收是以征税对象的重量、质量、体积等作为计税依据,其课税数额与征税对象相关而与价格无关。 • 按税负能否转嫁分类,可以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 • (1)直接税是指由纳税人直接负担,不易转嫁的税种,如所得税、财产税等。 • (2)间接税是指纳税人能将税负转嫁给他人负担的税种,一般情况下各种商品的课税均属于间接税。
五、税收的作用 • 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和工具 • 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之一 • 3.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 4.税收具有监督经济活动的作用
第二节 税法与税收法律关系 • 一、税法与税收的关系 • 1.国家向纳税人征税,是将一部分社会产品或一部分既得利益由纳税人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这种经济利益的转变必须按照预先确定的标准,征纳双方必须严格遵守,违反这个标准要受到一定的惩罚。 • 2.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点,而税法则充分体现了税收的三个特性,税法依据的是国家强制力与税收凭借的政治权力,两者是完全一致的,从而保证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 • 3.税收的经济调节职能的实现也需要借助法律的形式。
二、税法的分类 • 1.按照税法的法律效力,可以将税法划分为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地方性法规等。 • (1)税收法律即狭义的税法。 • (2)税收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法律规范的总称。 • (3)税收行政规章是由国务院税收主管部门因实施税法的需要,基于税收行政法规的授权而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规章等。 • (4)税收行政解释是由国务院税收主管部门为解释税法条文的疑议,补充税法规定的不足所做出的具体解释。
(5)国际税收协定是指国家为避免重复征税,保护投资所签订的税收协定或外交换文。国际税收协定具有优先于本国国内税法的规定而适用的效力。(5)国际税收协定是指国家为避免重复征税,保护投资所签订的税收协定或外交换文。国际税收协定具有优先于本国国内税法的规定而适用的效力。 • (6)税收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法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的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全国统一税法相抵触,地方性法规只在本地区发生法律效力。 • (7)税收地方规章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省会或自治区首府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的行政规章。
2.按照税法的内容,将税法划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2.按照税法的内容,将税法划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 (1)税收实体法,也称实体税法,是指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 • (2)税收程序法,也称程序税法,是使税收实体法赋予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得以主张和履行的法律机制。 • 3.按照具体税法在税法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将税法划分为税收基本法和税收单行法。 • (1)税收基本法,也称税收通行法,是税收领域的“宪法性文件” • (2)税收单行法,也称单行税法,是指具体税种或者为解决某一方面的税收问题所制定的税法。
4.按照税收管辖权划分,可以将税法划分为对内税法、涉外税法和国际税法4.按照税收管辖权划分,可以将税法划分为对内税法、涉外税法和国际税法 • (1)对内税法,是指用于调整国家税务机关和国内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的税收征收与缴纳关系的法律规范。 • (2)涉外税法,是指用于调整国家税务机关与具有涉外因素的组织或个人之间的征收与缴纳关系的法律规范。 • (3)国际税法,是指用于调整国家、政府之间以及一国政府与跨国纳税人之间,关于税收权益的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它包括政府间的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关税互惠公约、“经合范本”、“联合国范本”、国际税收惯例、一国政府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等。
三、税收法律关系 1.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 (1)税收法律关系主体 • (2)税收法律关系客体 • (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2.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税法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但税法本身并不能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 3.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 税收法律关系是同国家利益及企业和个人的权益相联系的。保护税收法律关系实质上就是保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
第三节 税法要素 • 一、纳税义务人 • 纳税义务人是指按照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缴纳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我国税法还规定了扣缴义务人,即依法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 二、征税对象 • 征税对象即纳税客体,主要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物或行为。这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 • 三、税率 • 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体现征税的深度。
1.比例税率 • (1)统一比例税率 • (2)差别比例税率 • 1)产品比例税率 • 2)行业比例税率 • 3)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 (3)幅度比例税率
2.累进税率 • 【例1-1】 • 2009年8月,张某月应税收入2 000元,李某月应税收入2 001元。采用全额累进税率计算两人应纳税额。 • 张某收入2 000元,适用税率10%;李某收入2 001元,适用税率15%; • 张某应纳税额=2 000×10%=200(元) • 李某应纳税额=2 001×15%=300.15(元) • 3.定额税率 • 定额税率是税率的一种特殊形式。它不是按照课税对象规定征收比例,而是按照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规定固定税额,所以又称为固定税额,一般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如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
四、其他要素 • 1. 税目,是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它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 2.纳税环节,主要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 3.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 • 4.纳税地点,主要是指根据各个税种纳税对象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地点。 • 5.减税、免税,主要是指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采取减少征税或者免予征税的特殊规定。 • 6.总则,主要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 • 7.罚则,主要是指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 • 8.附则,附则一般都规定与该法紧密相关的内容,比如该法的解释权、生效时间等。
第四节 我国税法体系 • 一、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 1.流转税类。 • 2.资源税类。 • 3.所得税类。 • 4.特定目的税类。 • 5.财产和行为税类。 • 6.关税。 • 二、我国税法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增 值 税 学习目标: 增值税是流转税的一个重要税种,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流转税的范畴。本章主要阐述增值税的概念、特点、征税范围与纳税人,征税对象与计税依据,税率与应纳税额的计算,税收优惠,纳税申报及缴纳等内容。
第一节 增值税概述 • 一、增值税的概念 • 增值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二、增值税的类型 生产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 • 三、增值税的特点 • 1.不重复征税,具有中性税收的特征。 • 2.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最终消费者是全部税款的承担者。 • 3.税基广阔,具有征税的普遍性和连续性。 • 4.实行税款抵扣制度。 • 5.实行比例税率。 • 6.实行价外征收制度。
第二节 增值税的基本内容 • 1.我国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 (1)销售或进口货物 •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2.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征税规定 •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 (2)销售代销货物; •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3. 对混合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 • 混合销售行为 • 4. 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征税规定 • 5.增值税特殊项目的规定 • 增值税其他特殊征税项目规定如下: •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缴纳增值税。 • (3)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寄售商店代销的寄售物品。 • (4)集邮商品(包括邮票、小型张、明信片、集邮簿、及其他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应征收增值税。
6.《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 (2)避孕药品和用具; • (3)古旧图书; •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 (6)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征免税项目
8.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8.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 (1)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2)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3)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 (4)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 9.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 • 对个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 000—5 000元; •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 500-3 000元; •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150-200元。
二、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 1.增值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 2.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 • 三、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 1.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 2.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 四、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 1. 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 • 2.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
五、增值税的税率与征收率 • 1.我国增值税税率 • (1)基本税率 • (2)低税率 • (3)零税率 • (4)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其他规定 • 2. 我国增值税的征收率 • (1)增值税征收率的一般规定 • (2)增值税征收率的特殊规定
第三节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 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 1.增值税销项税额 • (1)销项税额的概念及计算 •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 【例2-1】: • 某电器商店(一般纳税人)5月向消费者销售电视机100台,每台含税销售价格5 850元,增值税税率17%。计算该商场本月应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 应税销售额=(5 850×100)÷(1+17%)=500 000元 • 销项税额=500 000×17%=85 000元
(2)销售额的确定 • 销售额的一般规定 • ①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取自于购买方的全部价款。 • ②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具体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增值税进项税额 • (1) 进项税额的含义 • (2) 进项税额的确定 •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 3.应纳税额计算 • (1)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 1.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 2.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三、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 1.进口货物的纳税人是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 • 2.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组成计税价格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 率计算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是指在没有实际销售价格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出作为计税依据的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 3.进口货物已纳税额的抵扣规定
四、特殊销售方式的销售额的税务处理 • 1.混合销售的销售额 •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混合销售行为如果属于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计税销售额为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的合计。 • (2)价款和税款合并收取情况下的销售额 • 2.视同销售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 (3)用以上两种方法均不能确定其销售额的情况下,可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公式为: •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 在上式中,“成本”分为两种情况:属于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属于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3.特殊销售方式的销售额 • (1)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 • (2)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 • (3)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 • (4)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 • (5)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征免规定 • (6)包装物押金计税问题
第四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 一、增值税出口货物退(免)税 • 1、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政策 • (1)出口免税并退税 • (2)出口免税不退税 •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 2、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使用范围 •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 (3)必须是在财务上做销售处理的货物。 •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3、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 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退税计税依据的比例。现行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有17%、15%、14%、13%、11%、9%、8%、6%、5%等。 • 4、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的计算 • (1)“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 •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 2)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2)“先征后退”的计算方法 • 1)外贸企业以及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其出口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免征;其收购货物的成本部分,因外贸企业在支付收购货款的同时也支付了生产经营该类商品的企业已纳的增值税款,因此,在货物出口后按收购成本与退税税率计算退税退还给外贸企业,征、退税之差计入企业成本。 • 2)外贸企业收购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规定: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6%或5% • 3)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出口货物的退税规定: 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按购进国内原辅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依原辅材料的退税税率计算原辅材料应退税额。
第五节 增值税的申报与缴纳 • 一、增值税的纳税申报 • 1.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基本规定 •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发生应税、扣缴税款的行为,应承担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起始时间。
2.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规定 •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代销售额或取得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 (8)进口货物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温馨提示
二、增值税的缴纳期限 • 1.增值税纳税期限规定 • 2.增值税缴纳税款期限的规定 • 3.增值税纳税地点的有关规定
第六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开具范围 •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开具范围 1.增值税专用发票概述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范围 3.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4.专用发票开具要求、方法及开具时限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管理的规定 • 1.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限规定 • (1)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时限界定 • (2)进项税额抵扣时限的界定 • 2.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 (1)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专用发票 • (2)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税额抵扣凭证的专用发票 • 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 (1)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 (2)关于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 (3)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消费税 学习目标: 消费税是流转税中的另一重要税种,属于流转税的范畴。本章主要阐述消费税的概念、特点、征收范围与纳税人、征税对象与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税收优惠、纳税申报及缴纳等内容。
第一节 消费税概述 • 一、消费税的概念 • 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简单地说,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流转税的范畴。 • 二、消费税的特点 • 1.征税项目具有选择性 • 2.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 • 3.征收方法具有多样性 • 4.税收调节具有特殊性 • 5.消费税具有转嫁性
第二节 消费税的基本内容 • 一、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 单位,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 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及个人。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 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 1.生产应税消费品 •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 3.进口应税消费品 • 4.零售应税消费品
三、消费税的税目和税率 • 1.消费税税目 • (1)烟 • (2)酒及酒精 • (3)化妆品 •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 (5)鞭炮、焰火 • (6)成品油 • (7)汽车轮胎 • (8)摩托车 • (9)小汽车 • (10)高尔夫球及球具 • (11)高档手表 • (12)游艇 • (13)木制一次性筷子 • (14)实木地板
2.消费税税率 • (1)消费税税率 • (2)适用税率的特殊规定 • (3)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 • (4)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 • (5)其他征税项目减免及相关规定
第三节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 一、生产销售环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 1.直接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 (1)实行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从量定额通常以每单位应税消费品的重量、容积或数量为计税依据,并按每单位应税消费品规定固定税额(即为定额税率),进行计算征收。 • (2)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 (3)实行复合计税办法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卷烟、白酒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 (2)用于其他方面的 • (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组成计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