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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手續費 作業說明. 臺灣證券交易所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97 年 3 月. 券商手續費 - 源由. 券商公會 96 年 2 月 26 日建議取消上限規定 現行證券商對客戶收取千分之 1.425 手續費外,另加收 0.35% 至 0.50% 研究等服務費,該費用列為營業外收入且未訂定上下限,基於證券商加收不同名目之服務費,易引起部分投資人誤解。 96 年 9 月 12 日與櫃買中心、券商公會及保管銀行等周邊單位會商 主管機關核准自 97 年 2 月 12 日實施. 券商手續費 - 國外情形. 自由議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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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手續費作業說明 臺灣證券交易所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97年3月
券商手續費-源由 • 券商公會96年2月26日建議取消上限規定 • 現行證券商對客戶收取千分之1.425手續費外,另加收0.35%至0.50%研究等服務費,該費用列為營業外收入且未訂定上下限,基於證券商加收不同名目之服務費,易引起部分投資人誤解。 • 96年9月12日與櫃買中心、券商公會及保管銀行等周邊單位會商 • 主管機關核准自97年2月12日實施
券商手續費-國外情形 • 自由議定 • 法國、英國、德國、奧地利、紐約、加拿大、澳大利亞、香港、日本、韓國、新加坡 • 上下限費率制 • 菲律賓(0.125%~0.25%) • 上限費率制 • 印度(2.5%)、印尼(1%)、馬來西亞(0.7%)、上海(0.3%)、泰國(0.25%)、越南(0.5%)
券商手續費-調整 • 維持部分 • 由證券商自行訂定手續費費率及折讓辦法 • 證券商於實施前及調整前申報 • 不需於營業處所公告及 • 全體客戶不需一體適用 • 證券商折讓標準按所訂期間(月、週等)計算 • 列入對證券商例行查核項目
券商手續費-調整(續) • 調整部分 • 證券商按月將手續費折減劃撥至客戶原交割帳戶,惟「劃撥」字樣改為「撥入」 • 規定申報上限及下限 • 原書面申報改為透過「證券商申報單一窗口」申報 • 將每筆委託最低費用列入申報 • 如手續費率逾成交金額千分之1.425者,應於實施前以適當方式通知,並留存紀錄。但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於交割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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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單位配合事項 • 修訂營業細則第94條(證交所) • 修訂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64條(櫃買中心) • 修訂證券商對客戶提供額外服務得收取服務費用項目(券商公會修訂中) • 證券商 • 97年3月31日前將相關資料登錄 • 小幅修改電腦程式
謝謝指教 證 交 所交易部 佘珮琦02-8101-3704 櫃買中心交易部 鄧楚怡02-2366-6105 張世凱02-2366-6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