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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政策解读资料. 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培训中心. 目录. 一、 《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生育政策部分问答. 二、 《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法律责任部分问答. 三、 天津市实施“单独两孩”政策问答. 四、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申领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 五、 天津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问答. 六、 《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中对晚婚晚育的奖励措施. 七、 天津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问答. 《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生育政策部分问答. ☆返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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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政策解读资料 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培训中心
目录 一、《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政策部分问答 二、《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法律责任部分问答 三、天津市实施“单独两孩”政策问答 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 五、天津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问答 六、《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对晚婚晚育的奖励措施 七、天津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问答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生育政策部分问答 ☆返回目录
1、《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哪些情形,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1、《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哪些情形,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6条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回国或者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的; (五)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六)从外地迁入我市的少数民族居民,迁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并已怀孕的; (七)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夫妻双方或者女方为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因伤残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二)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女方父母的; (三)劳动力缺乏的山区、半山区的农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四)同胞兄弟中一人婚后没有生育能力或者因特殊原因不能结婚,其他人各生一个子女的,经协商一致,准许其中一人再生一个。
2、再婚夫妻哪些情况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2、再婚夫妻哪些情况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依据《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的通知》(津人口计生委〔2014〕6号),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再婚夫妻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1)再婚夫妻一方原有一个子女,另一方初婚或已婚未生育子女,可以再生一个。 (2)再婚夫妻均系离婚者,原各有一个子女,均由对方抚养(根据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新组成家庭没有子女,可以再生一个。 (3)再婚夫妻一方初婚或已婚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原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确已送养给外国公民或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并在大陆已注销户籍的,按原有一个子女计算,可以再生一个。 (4)再婚夫妻一方为本市常住户籍公民,系初婚、已婚未生育或已婚有一个子女的,另一方系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或外国公民,其原有子女均已在大陆以外定居的,可以再生一个。 (5)除上述第3种情况外,凡本人原有子女委托他人抚养或送养的,仍计为本人及新组成家庭的子女数。
3、《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城镇居民“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夫妻双方或者女方为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这里“独生子女”的涵义是什么?3、《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城镇居民“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夫妻双方或者女方为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这里“独生子女”的涵义是什么? 依据《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的通知》(津人口计生委〔2014〕6号),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
4、“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女方父母的”,具体指什么情况?4、“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女方父母的”,具体指什么情况? 依据《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的通知》(津人口计生委〔2014〕6号),“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女方父母的”,是指男方与女方父母长期住一处共同生活的。女方家庭无论姐妹几人招婿,只准许农业户籍的姐妹中有一人再生一个。
5、“同胞兄弟中一人婚后没有生育能力或者因特殊原因不能结婚,其他人各生一个子女的,经协商一致,准许其中一人再生一个”,具体指什么情况?5、“同胞兄弟中一人婚后没有生育能力或者因特殊原因不能结婚,其他人各生一个子女的,经协商一致,准许其中一人再生一个”,具体指什么情况? 依据《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的通知》(津人口计生委〔2014〕6号),“同胞兄弟中”,包括农业和非农业户籍的兄弟。“婚后没有生育能力”,是指结婚五年以上,女方年满三十周岁,经区、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确诊为不孕(育)症的。“因特殊原因不能结婚”,是指确系痴、呆、傻、瘫或严重疾病不能结婚的。经批准生育二胎后,“没有生育能力”或“不能结婚”的兄弟不允许再生育和收养子女。“准许其中一人再生一个”是指只准许农业户籍的兄弟中有一人再生一个。
6、生育第二个子女与第一个子女的间隔要求是几年,哪些情况不受间隔限制?6、生育第二个子女与第一个子女的间隔要求是几年,哪些情况不受间隔限制? 符合《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与生育第一个子女间隔四年以上,但以下情况除外: (一)女方年满二十八周岁; (二)再婚夫妻女方系初育者; (三)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7、外省市居民与本市居民结婚,能否适用对本市居民的生育规定?如何适用?7、外省市居民与本市居民结婚,能否适用对本市居民的生育规定?如何适用?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9条规定:“外省市居民与本市居民结婚,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的,适用对本市居民的生育规定。”“适用对本市居民的规定”,其含义是:本市居民一方是城镇居民的,适用对本市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本市居民一方是农村居民的,适用本市对农村居民的生育规定。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法律责任部分问答 ☆返回目录
1、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计征社会抚养费的基数各是什么?1、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计征社会抚养费的基数各是什么? 城镇居民计征社会抚养费的基数是市或者区、县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农村居民计征社会抚养费的基数是市或者区、县统计部门公布的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 居民年实际收入高于人均收入的,以其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2、社会抚养费的计算方法为什么规定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算?2、社会抚养费的计算方法为什么规定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算? 社会抚养费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算比较合理、科学。一是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个人违法生育的具体情节不同,其应负的法律责任也应不同。这样有利于处理非婚生育、再婚家庭的违法生育等情况。二是解决了男女双方一方是城市居民,一方是农村居民的合理计征问题。
3、完全符合《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未经批准生育的,社会抚养费的计征标准是什么?3、完全符合《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未经批准生育的,社会抚养费的计征标准是什么?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8条第1款规定:“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但未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四分之一计征社会抚养费。”此款仅适用于既符合《条例》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也符合生育间隔的要求,只是未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情况。”
4、符合《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但不符合生育间隔的要求,未经批准生育的,社会抚养费的计征标准是什么?4、符合《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但不符合生育间隔的要求,未经批准生育的,社会抚养费的计征标准是什么?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8条第2款规定:“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但不符合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二分之一计征社会抚养费。”
5、不符合《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社会抚养费的计征标准是什么?5、不符合《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社会抚养费的计征标准是什么?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8条第3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计征社会抚养费。”
6、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社会抚养费的计征标准是什么?6、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社会抚养费的计征标准是什么?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9条第1款规定:“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四分之一计征社会抚养费。”
7、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社会抚养费的计征标准是什么?7、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社会抚养费的计征标准是什么?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9条第2款规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二分之一计征社会抚养费”。
8、其他非婚生育指什么?社会抚养费的计征标准是什么?8、其他非婚生育指什么?社会抚养费的计征标准是什么? 其他非婚生育指除《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9条第1款、第2款规定之外的公民未履行法定婚姻登记程序,在未形成法定夫妻关系的前提下的生育行为。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9条第3款规定:“其他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征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征社会抚养费。”
9、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社会抚养费的计征标准是什么?9、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社会抚养费的计征标准是什么?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0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计征社会抚养费。”
10、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是如何规定的?10、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是如何规定的?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1条规定:“社会抚养费由区、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并代收代缴。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并于三日内将所收社会抚养费缴入指定的代理国库业务的金融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11、拒不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的当事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11、拒不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的当事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2条规定:“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按照《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还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12、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按照《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还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3条规定:“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1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有哪些法律救济的途径?1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有哪些法律救济的途径?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实施“单独两孩”政策问答 ☆返回目录
1、为什么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重大调整完善,是适应人口发展新形势、合乎民意的重大举措。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有利于”:一是有利于改善人口结构,保持合理的劳动力规模,延缓人口老龄化速度,增强经济发展活力。二是有利于提升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增强家庭养老照料功能,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三是有利于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2、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对我市人口发展和公共服务有什么影响?2、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对我市人口发展和公共服务有什么影响? 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后,一方面,将会出现一定的出生人口增量,预计未来三年因单独两孩政策每年新增1-2万出生人口。由于我市多年来已经在农村地区实施了单独两孩政策,因此,政策效应的释放主要集中在城市地区。 另一方面,对公共服务资源也会造成一定的压力。根据我市基本公共服务资源配置情况,目前能够基本满足生育政策调整以后的需要。随着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将继续合理规划和配置卫生、教育、文化、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资源,确保满足群众的基本需求。建议符合生育政策、有生育计划的夫妻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安排生育时间。针对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后高龄产妇会有所增加的情况,将进一步加强出生缺陷干预和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
3、《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的主要内容是什么?3、《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将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删除,第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序号作相应调整。就是将原来在我市城镇地区实行的双独两孩政策改为单独两孩政策,加上原来已在农村地区实行的单独两孩政策,在我市将全部实行单独两孩政策。
4、为什么叫“单独两孩”而不是“单独二胎”?4、为什么叫“单独两孩”而不是“单独二胎”?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此次单独两孩政策,之所以称“两孩”而非“二胎”,是强调生育的“数量”而非“胎次”,“单独两孩”更为准确。如果单独夫妻的第一胎生的是双胞胎或多胞胎,就不能适用单独两孩政策了。
5、单独两孩政策具体适合于哪些人群? 单独两孩政策适用于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按照一方是独生子女的进行申请即可。按《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规定,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
6、我市对单独夫妻生育二孩有生育间隔的要求吗?6、我市对单独夫妻生育二孩有生育间隔的要求吗? 按我市《条例》规定,经批准生育二孩的,应当与生育第一个子女间隔四年以上,女方年满二十八周岁、再婚夫妻女方系初育者、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这三种情况除外。单独夫妻生育二孩同样要遵守以上生育间隔要求,这样有助于缓解生育堆积现象的出现。
7、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妻应该如何办理审批手续?需要准备什么材料?7、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妻应该如何办理审批手续?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夫妻双方为本市户籍的,向女方户籍所在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提出申请;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向本市一方户籍所在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时需填写《天津市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表》,提交夫妻双方的户籍簿、结婚证、身份证及其中一方的独生子女证明。受理部门对户籍簿、结婚证、身份证原件进行查验,并留存复印件。 在这里要提醒广大育龄群众,符合条件打算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育龄夫妻,均应按照规定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政策实施后,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妻未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依据我市《条例》,按照符合规定未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款征收社会抚养费。
8、《独生子女证明》有格式要求吗?由什么部门出具?8、《独生子女证明》有格式要求吗?由什么部门出具? 《独生子女证明》是全市统一格式,在申请时领取,独生子女方为本市户籍的由其工作单位出具。工作单位的确定以当事人人事档案所在地为准(含劳动力市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劳动服务公司等),无工作单位的由村(居)委会出具。独生子女方为外省市户籍的由其户籍所在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收养的独养子女需有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子女证。曾有同胞兄弟姐妹,但均于未生育子女前死亡的,由注销户籍的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
9、申请二孩时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奖励费怎么处理?9、申请二孩时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奖励费怎么处理?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要注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已经领取的奖励费不再退回。 10、单独夫妻提交材料之后,多长时间能获得批准? 为进一步方便群众,提高工作效率,我市人口计生部门对审批时限进行了压缩,从原来50个工作日压缩到30个工作日。即,自街道计生部门受理之日起算,一般30个工作日内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妻就可以取得二孩审批证明。特殊情况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
11、申请人弄虚作假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申请人必须对自己提供的情况及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已审批未生育的取消其生育指标,收回二孩审批证明;已生育的按政策外生育对待,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12、我市从何时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政策实施前,单独夫妻已经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怎么处理?12、我市从何时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政策实施前,单独夫妻已经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怎么处理? 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从公布之日起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单独夫妻已经生育第二个孩子的,依照生育行为发生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处理。
13、这次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意味着计划生育工作放松了吗?13、这次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意味着计划生育工作放松了吗?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不等于放松计划生育工作。当前,我国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没有根本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压力将长期存在,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必须长期坚持,计划生育工作必须常抓不懈。要继续坚持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我市《条例》,继续严格控制政策外生育特别是多孩生育,严肃依法查处违法生育行为。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申领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 ☆返回目录
1、我市哪些夫妻可以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1、我市哪些夫妻可以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子女不满十四周岁的夫妻,经本人申请,发证机关审查,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①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②夫妻原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③再婚夫妻一方原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④再婚夫妻原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成家庭有一个一方原有子女的; ⑤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⑥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⑦离婚或丧偶的家庭,原没有领证,且子女不满十四周岁的。
2、生育第一胎是双(多)胞胎的或无配偶者收养子女的,能否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生育第一胎是双(多)胞胎的或无配偶者收养子女的,能否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不能领取。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一般申领程序?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一般申领程序? 符合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要求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一孩生育服务证》、《婴儿出生证明》、夫妻双方身份证到原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孩生育服务证》领取时间超过两年的,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婚育证明。
4、再婚夫妻符合条件的如何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4、再婚夫妻符合条件的如何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再婚夫妻重新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凭结婚证、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及离婚方的离婚证明、初婚方的初婚证明到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如何发放?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按照《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原则上按月发放。经发放单位同意,也可以每半年或一年领取一次。
6、离婚后还可以继续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吗?6、离婚后还可以继续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吗?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离婚,没有再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继续发放。
7、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主体有哪些? 城镇居民有工作单位的,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发证部门开具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通知单》,由单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城镇居民无工作单位的,凭本人户口本、《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通知单》等,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农村居民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居民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期间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发生变动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发放主体应随之变动。经本人提供情况,原发放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转移通知单》,现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自接到转移单之月起继续发放。
8、对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造成重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如何处理?8、对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造成重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如何处理? 对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造成重复领取的,应停止发放并退回重复领取的奖励费。
9、个人原因漏领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是否可以补发?9、个人原因漏领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是否可以补发? 因个人原因造成漏领的,不予补发。
10、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怎么处理?10、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怎么处理?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又要求生育的,应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发放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证明之月起,停止享受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退回。
11、符合再生育条件经批准后又退回审批证明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否可以重新申领?11、符合再生育条件经批准后又退回审批证明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否可以重新申领? 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后没有再生育,并退回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证明的,可重新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重新领证之月起,继续享受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在持有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证明期间停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予补发。
12、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又违反规定生育的,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如何处理?12、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又违反规定生育的,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如何处理?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违反规定生育的,应及时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