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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水上鄉判決書報告. 960203050 江玉川 980222138 許根旺. 1. 2. 3. 4. 簡報內容. 案例事實 & 當事人主張. 法律爭點. 法律判決 & 相關法條. 個人見解與感想. 2. 1. 案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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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水上鄉判決書報告 960203050 江玉川 980222138 許根旺 吳明陵「環境政策與環境正義」課程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
1 2 3 4 簡報內容 案例事實 & 當事人主張 法律爭點 法律判決 & 相關法條 個人見解與感想 2
1.案例事實 • 申請人中油公司嘉南營業處管理之高嘉長途輸油管線,位於高速公路二七四點五公里處之部分,於88年4月3日及5月19日各發生漏油事件,致污染嘉義縣水上鄉南靖段等11筆地號,相對人之嘉隴建設公司、春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嘉義縣水上鄉南和村後寮松柏國宅暨快樂寶貝社區土地,申請人循求公害糾紛處理程序,解決損害賠償訟爭。 3
1.案例事實 • 成立調查小組進行異常虧損之調查 87年成立調查小組進行調查,直到88.04.03始發現盜油點,88年4月及5月分別發現盜油事件. • 高速公路路段之輸油管線發現盜油 88.04.03在高速公路274.5km處發現有遭盜油並導致油管破裂漏油之可疑跡象. • 再次漏油導致多處土地汙染 88.05.19嘉義水上鄉多處土地因遭受汙染申請人尋求公害糾紛處理程序,進行損害賠償訴訟. 4
1.當事人主張(中國石油方面) 主張相對人為保持事故現狀存證,對申請人之即時搶修多所阻擾,讓案情更為嚴重。 主張本案洩漏之油品雖含苯等致癌物質,顯示均在安全範圍內,故絕無發生氣爆之可能。 。 查申請人於系爭輸油管之設置與保管,難謂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惟仍不得主張係申請人之過失所致。 相對人損害賠償及損害賠償以外之請求均駁回。 6
1.當事人主張(中國石油方面) ※本案之油氣污染雖涵蓋部份建築物,然由於該地之地下水位極高,建築物之地下層深度均低於地下水位,故建築物之地下層下方並無油氣存在,亦不致擴散進入建築物之地下層;且申請人均定期量測地下室之油氣濃度,結果均顯示係在安全範圍內,故絕無引起氣爆,造成嚴重公共安全之問題。從而氣爆防治費無發生之必要。 ※民法第184條第2項固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推定其有過失。而所謂保護他人之法律,就本件而言,應係指同法第191條第1項上段,即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致損害他人權利者,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惟該第191條第1項但書另有「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之規定。 7
1.當事人主張(中國石油方面) ※本案洩漏之油品雖含苯等致癌物質,然申請人在搶修及污染整治過程中均定期測量附近環境及地下室之油氣濃度並記錄,顯示均在安全範圍內。 受污染之土壤為:地表二米下之深層土壤,表土土壤並未遭受污染。而土壤中之油氣,則並無擴散至空氣中之可能。 日前申請人亦委託學術研究機構進行社區附近空氣品質之監測,結果並無異常,故並無相對人所稱「於長期暴露在高濃度狀況下,易產生慢性毒及致癌」之情事。 ※土壤中之油氣濃度雖達100%LEL(爆炸下限),惟其深度均位於地表下二米,且未擴散至表層土壤,故絕無發生氣爆之可能。 8
1.當事人主張(建設商方面) 主張被告對於漏油事件造成土地污染有疏失 主張所有土地均在漏油污染範圍內 主張損害賠償計算方式應以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書為準 漏油事件造成房價下跌 9
1.當事人主張(建設商方面) ※本案洩漏油品為九五無鉛汽油,屬含致癌性及毒性化學物質成分之污染物,於長期暴露在高濃度狀況下,易產生慢性毒及致癌。 ※九五無鉛汽油屬低燃點、高爆炸性物質,目前調查區域中超過氣爆下限值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涵蓋之土地面積甚大,而部分區域甚至已達下限值之百分之百,隨時有氣爆之可能。 ※松柏國宅暨快樂寶貝社區建築完工準備交屋時,因申請人進行搶修作業,大批工作人員及工程車進出以抽取表層浮油及運離,致相對人無法辦理交屋 10
1.當事人主張(建設商方面) ※相對人於嘉義縣環保局再調處申請時,曾就本件公害事件請求賠償新台幣(下同)二億五千七百二十五萬七千六百二十元整,惟當時僅係就營運損失賠償、房地使用補償、營運周轉風險、建物因整治工程所產生損害回復費用、跌價損失及氣爆防治項目請求,至於建物基礎固基工程、土壤改良處理、土壤廢棄物處理、土壤復原、植栽綠化美化、圍牆阻絕設施、道路、水溝等公共設施之修復費用,即「完全賠償」原則,綜上,爰擴張請求之聲明為三億六千一百三十七萬五千元整,合先敘明。 11
1.當事人主張(建設商方面) 調查意見之重點臚列於下: 1.中油公司未能落實巡管工作 2.中油公司未切實督導外包巡管工作 3.中油公司搶修工作未能落實,造成二度污染 4.中油公司查緝盜漏油設備老舊,效能不彰 5.中油公司防堵措施無效,屢生事端 6.事後中油污染整治計畫之內容過於簡略、草率 12
2.法律爭點 a.被告抗辯第1次漏油是因遭人盜油,第2次是因原告嘉隴、春熒公司阻擾所導致 b.被告抗辯只限於環保署第2934號裁決案所認定賠償的污染範圍內。 c.被告抗辯污染深度為地下2點5公央。 d.被告抗辯房價下跌是市場不景氣因素,與漏油事件無關。 e.被告抗辯應以環保署第2934號裁決書為準。 a.原告主張漏油事件造成土地汙染有疏失 b.原告等人主張所有土地均在漏油汙染範圍內 c.原告等人主張污染深度為地下11點25公尺,故須換土11點25公尺 d.漏油事件造成房價下跌 e.原告等人主張損害賠償計算方式應以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書為準 13
3.法律判決 14
3.相關法條 公害糾紛法第39條第3項 民法第191條 民法第184條 當事人於裁決書正本送達後二十日內,未就同一事件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經撤回其訴者,視為雙方當事人依裁決書達成合意。 裁決經依前項規定視為當事人達成合意者,裁決委員會應於前項期間屆滿後七日內,將裁決書送請管轄法院審核。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損害之所有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15
3-a.相對人損害賠償之請求均駁回-理由補充 • 民法第184條第2項固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推定其有過失。 • 而所謂保護他人之法律,就本件而言,應係指同法第191條第1項上段,即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致損害他人權利者,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 16
3-a.相對人損害賠償之請求均駁回-理由補充 • 惟該第191條第1項但書另有:「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之規定。系爭輸油管雖為申請人所有,且退一步而言,該輸油管縱如相對人所主張,已使彼等之權利受損,然申請人就該輸油管之設置與保管並無過失或有所欠缺,於防止損害之發生,亦已盡相當之注意,衡諸上引法條但書之規定,申請人自不負賠償義務。 17
3-a.相對人損害賠償之請求均駁回-理由補充 • 按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過失之有無,應以是否怠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斷者,茍非怠於此種注意,即不得謂之有過失(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2746號判例)。 • 民法上所謂過失,以其欠缺注意之程度為標準,可分為抽象的過失、具體的過失、及重大過失三種。 18
3-a.相對人損害賠償之請求均駁回-理由補充 • 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即依交易上一般觀念,認為有相當知識經驗及誠意之人應盡之注意)而欠缺者,為抽象的過失。 • 應與處理自己之事務為同一之注意而欠缺者,為具體的過失。 • 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者,為重大過失。 • 此案例中,查申請人於系爭輸油管之設置與保管,難謂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亦不能謂該輸油管於設置之初即存有瑕疵。從而相對人之權利縱因本件「污染」而受有侵害,惟仍不得主張係申請人之過失所致。 19
3-a.相對人損害賠償之請求均駁回-理由補充 系爭社區縱因本件盜油事故而有「污染」,但「污染」之性質、程度及範圍絕不同於相對人之主張,茲更說明如下: (1)本案洩漏之油品雖含苯等致癌物質, 然申請人在搶修及污染整治過程中均定期測量附近環境及地下室之油氣濃度並記錄,顯示均在安全範圍內。 此外根據工研院能資所之調查報告,受污染之土壤為:地表二米下之深層土壤,表土土壤並未遭受污染。而土壤中之油氣,則並無擴散至空氣中之可能。日前申請人亦委託學術研究機構進行社區附近空氣品質之監測,結果並無異常,故並無相對人所稱「於長期暴露在高濃度狀況下,易產生慢性毒及致癌」之情事。 20
3-a.相對人損害賠償之請求均駁回-理由補充 (2)本案部份區域土壤中之油氣濃度雖達100%LEL(爆炸下限), 惟其深度均位於地表下二米,且未擴散至表層土壤,故絕無發生氣爆之可能。 (3)本案之油氣污染雖涵蓋部份建築物, 然由於該地之地下水位極高, 建築物之地下層深度均低於地下水位, 故建築物之地下層下方並無油氣存在, 亦不致擴散進入建築物之地下層; 且申請人均定期量測地下室之油氣濃度, 結果均顯示係在安全範圍內, 故絕無引起氣爆,造成嚴重公共安全之問題。 從而氣爆防治費無發生之必要。 21
3-b. 中油公司之缺失 監察院88年10月18日(88)院台財字第882200637號函調查意見指摘中油公司如下缺失: (一)未能落實巡管工作: 經查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油公司)輸油管每日至少要巡管一次,巡管員應沿管線敷設路線徒步或乘騎經核定之交通工具執行巡管。每段巡管步行以15公里、車行以45公里一人為原則。巡管員須確實沿管線經過路線仔細查看,注意管線兩側各50公尺內地形、地物有無變更,如新翻土、坍方、堤、土方流失、管線上掘井、掘溝、修路挖土、竹橋及建築物增減變更等,並詳實記錄報告主管,必要時繪圖說明。 巡管時應注意管線經過地點有無右列現象(一)有浮油或有油氣味。(二)管路上泥土有異常變化及水中有冒泡等情形。(三)草木有枯黃現象。全程查核週期,巡管監理員每週至少一次,部分主管(工程師、管理師)每一個月至少一次,庫(課)長每四個月至少一次,稽核課每兩個月至少一次不定期抽查,總處稽核室每半年至少一次,主管室每年至少一次。 22
3-b.中油公司之缺失(續前頁) (二)未切實督導外包巡管工作: 查本次盜漏油事件預估漏出油料約140公秉(14萬公升),顯非一朝一夕滲漏所造成,外包巡管公司每日巡管二次,卻未能察覺汽油外滲氣味,以便緊急處理,中油公司復未能妥予監督管理,致外包巡管工作效能不彰,該公司監督不周、徒耗公帑,核有違失。 (三)搶修工作未能落實,造成二度污染: 88年4月7日下午中油公司在第一盜油點北側40公尺處,又發現第二盜油點,翌日完成挖掘與搶修工作;然中油公司嘉義營業處被盜油案現場之油水回收操作人員於5月19日下午18時45分發現該處回收設備之油水有異,維護及相關人員即至現場查勘,發現本案第二盜油點疑似有滲漏現象。顯見該公司修復盜油孔工作未能落實有效,致修補處仍有油料滲漏,不但浪費公帑,並造成二度污染及引起民眾恐慌與不滿,該公司處置草率,確有違失。 23
3-b.中油公司之缺失(續前頁) (五)查緝盜漏油設備老舊,效能不彰: 因設備老舊,功能不良,而該公司復囿限經費預算,無法定期更新維修,且查緝盜、漏油案件仍停滯於傳統階段(巡管方式與保壓測試)效能不彰,復該公司巡管人員訓練不足,致無法有效發覺及查緝盜、漏油之正確位置;另輸油管線巡管人員與維護人員互不隸屬,且不瞭解彼此間業務,徒耗人力。 (六)防堵措施無效屢生事端: 查85年11月起迄今,中油公司已發現九起盜油事作,顯示盜油行為在嘉南地區極為普遍與嚴重。且輸油管屢遭盜油者破壞,除造成中油公司財務損失之外,並因汽油洩漏所衍生之公共危險與環境污染,更是對公共安全與環境生態造成重大危害。 該公司雖成立專案小組予以輔導,惟並未確實督導實行,致盜油事件仍持續發生,徒耗人力,浪費公帑, 。 24
3-b.中油公司之缺失(續前頁) 經查86年間中油公司嘉義營業處即發現高嘉輸油管線泵輸嘉義地區之高級柴油發生異常虧損現象,同年9月該處加強巡管由每日巡管乙次改為上、下午各巡管乙次,惟虧損現象仍持續;該公司於87年12月 19日在嘉義營業處成立固本專案小組予以處理,經輸油管線保壓測試,發現該區段白天可保壓,惟至傍晚壓力突然降低,研判該段輸油管確實已遭到歹徒盜油。雖加強巡查、監視、檢查、檢測,然仍無法及時發現已被盜油,遲至88年4月3日經民眾通報空氣中有油味,始發現盜油點;中油公司因循巡管查核成規,對巡管檢查之人力、次數、方式及成效,均未加審慎檢討,通盤規劃,以有效檢查輸油管線盜漏情形,而每日均有二次巡管卻未查覺異狀與油味,且經近二年偵測,投下無數人力、物力,仍未發現盜油點,顯見巡管工作未能落實、效能不彰,而查核巡管之各級主管亦未能有效監督巡管工作,均有違失。 25
4.心得 判決多半是在各說各話,找出對自己這方有利的事情與情報,提告方是一直找出對方的過錯,當然!過錯越多且證據越充足越能拿到的賠償金額就是越多,而被告方則是一直找出方法解決並駁回對方的問題,並且證明自己的清白! 做完這分報告,我認為兩方都是被害者,這個判決中國石油雖然也是受害者之一,但是卻受到罰款,我認為很合理,畢竟會受到油者盜油已經不是第1次了,從民國85年11月起開起就發生一次盜油了,應該就要開始有所提防,不應該再讓盜油事件發生!在怎麼說中油都沒有督導巡查人員的巡邏,且盜尤應該很容易讓人察覺,竟然都沒發現! 85年在嘉南地區就已經發生第一次盜案了,到了87年才成立調查小組,直到88年才發現盜油點! 真的是設備老舊,人力的浪費,確實要有所理賠! 26
資料來源 • www.google.com • 89環署裁字第02934號報告書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害糾紛處理資訊系統:http://ivy5.epa.gov.tw/sedr/zh-tw/case_detail.aspx • Internet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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