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k likes | 1.23k Views
台灣法定地位 與 主權問題. 軍事佔領面向下的. Updated 2005.02.10 by HoonTing. 探究台灣主權的相關領域. 平時 國際法. 戰爭法 佔領法. 政治 國內國際. 憲法學 法理學. 台灣主權. 歷史 台灣外國. 英美法. 地緣 戰略. 其他. 思 考: Taiwan Question 的重點. 軍事佔領 因素是主要、 中華民國 因素是次要. 軍事佔領因素. 中華民國因素 →國共內戰. 台. 北:日本、沖繩、北方四島被佔領經驗. 思考:. 西:中華民國委託佔領與流亡政府. 東:太平洋戰爭美國主要佔領國權力.
E N D
台灣法定地位與主權問題 軍事佔領面向下的 Updated 2005.02.10 by HoonTing
探究台灣主權的相關領域 平時 國際法 戰爭法 佔領法 政治 國內國際 憲法學 法理學 台灣主權 歷史 台灣外國 英美法 地緣 戰略 其他
思 考:Taiwan Question的重點 軍事佔領因素是主要、中華民國因素是次要 軍事佔領因素 中華民國因素 →國共內戰 台
北:日本、沖繩、北方四島被佔領經驗 思考: 西:中華民國委託佔領與流亡政府 東:太平洋戰爭美國主要佔領國權力 「視野」決定結論與行動! 南:菲律賓冗長的獨立建國經驗
思 考 台灣是主權獨立的國家? 中華民國是主權獨立的國家?
美國國務卿的發言 QUESTION:Recently the Chinese a touch bit nervous. Taiwan keep on saying that “we don’t need to declare independence because we are already independent country with sovereignty because there are already some twenty six countries that recognize us, so many countries.” What does this mean to you?(我們不需要宣佈獨立,因為我們已經是主權獨立的國家,且有26國的承認) Secretary Powell: Well, they can make these sorts of statements but our policy is clear. There is only one China. Taiwan is not independent. It does not enjoy sovereignty as a nation, and that remains our policy, our firm policy. And it is a policy that has allowed Taiwan to develop a very vibrant democratic system, a market economic system and provided great benefits to the people of Taiwan.(台灣並非獨立、它並不享有國家般的主權) http://www.state.gov/secretary/rm/37361.htm
主權概念的探討 • 對內最高: 以君主對內統治的絕對性為本質 布丹(Jean Bodin) • 對外平等: 具有國際上不受制約的獨立性本質 霍布斯(Thomas Hobbes)
思 考 國家主權 國民主權(人民主權) 國家主權=國民主權?
思 考:主權觀念的發展 • 國家主權 所有權→莊園領主→民族國家→Bodin, Hobbes→「神授君權」--為對外獨立自主的平等行動權 • 國民主權(主權在民原則): 啟蒙時代→洛克、盧騷→「天賦民權」→契約→演變為憲法學上的「制憲權」 (日本學界對麥克阿瑟憲法的耿耿於懷) 擁有制憲權是否代表擁有國家主權? 非民主國家有無主權?
思考:國民主權與學術領域 時間軸 教皇神權 宗教改革+君主革命 思想史領域 十七世紀: 1625年Hugo Grotius《De jure belli ac pacis》,1648年《西發里亞條約》,開啟近代國際法秩序與主權國家體系 國際法領域 君主王權 個人主義+自由主義 十八、十九世紀: 展開近代契約→憲章→憲法→民主 天賦民權 憲法學領域
要急起直追的視野!! • 思想史:國民主權→人民主權 • 憲 法:人民主權→制憲、修憲權 • 平時法: • 公法 • 國際法 戰爭法 • 私法(衝突法) 一般無主權問題故少著墨 主權因戰爭而移轉與重建
思 考:主權建立與移轉的課題 • 主權的建立--專制王權的統治、所有權 • 建立後又消失的可能性 --不動產所有權的比擬、期間:長、短、一瞬間? • 主權建立後,原主權人聲明放棄,即自動歸於當地住民的可能性
思 考:主權建立與移轉可能性 主權可以建立後再消失: ——成為無主地,KMT先佔權利即可成立。 主權可以打散再集結: ——國家主權→人民主權→國家主權 主權不會消失: ——只能移轉、擱置,不會消失。 故必定在某處、某國手中。
國際法領土取得方式 • 先占(Occupation) • 割讓(Cession) • 征服(Conquest) • 時效(Prescription) • 添附(Accretion) 國民黨政權說擁有台灣主權,言說之「根據」為何?
先占原則 先占是在「無主地」上建立主權,條件為: (1) 必需有建立主權的意思表示 (2) 所佔領者為「無主地」 (3) 拋棄必需明確表示,否則不容別國主張主權 (4) 實際而有效的佔領 --杜蘅之《國際法大綱》
時效原則 在一塊領土上繼續及不受干擾的行使主權,條件: (1) 取得者必需是主權國家行使主權而非行政權 (2) 取得者必需不受干擾而繼續行使主權 (3) 時間需相當長久「非記憶所及」 (4) 若有其他理由說明主權,時效原則不被引用 --杜蘅之《國際法大綱》
歹命而難以理解的台灣? 麥克阿瑟委託佔領 台灣關係法 無法加入聯合國 行政長官公署 波茨坦宣言 舊金山和平條約 中美共同防禦協定 中國打壓相當有效 台灣不是主權獨立國家 美中三公報 台灣問題白皮書 聯合國2758號決議 中華民國主權獨立 馬關條約 台澎金馬獨立關稅區 開羅宣言 長期戒嚴 中華台北 台北和約
探知的歷程 「探針時間」的啟發 何瑞元的方案 進一步來驗證 自我調整心態
發 現 ˙台灣是太平洋戰後美國委託之軍事佔領地 ˙軍事佔領≠合法兼併 ˙台灣主權屬於美國 ˙中華民國無台灣主權 ˙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
軍事佔領解釋模型的淵源 1945年台獨先驅廖文奎 楊肇嘉 Richard W. Hartzell (台灣女婿何瑞元) Jeff Geer
對台灣主權歸屬理由的論述 --資料來源:何瑞元
懸空割讓(Limbo cession)並非特例 戰敗國聲明放棄,但未指明讓渡對方國。實例: 美西戰爭西班牙1898《巴黎和約》 「放棄對古巴之一切權利、名義與要求。」 二次大戰對義大利1947 《巴黎和約》 「義大利殖民地,第23條,1. 義大利放棄所有在非洲的義大利領地,即利比亞、厄垂利亞與義屬索馬利亞的權利、名器。2. 在最終處理之前,所謂的「領地」得繼續置於目前的行政管轄下。3. 前述領有地必須經過蘇聯政府、英國政府、美國政府、法國政府在本約生效一年之內完成最終解決,即依據前述政府於1947年2月10日之聯合聲明,以及其於附件十一所做之重申。」 二次大戰對日本1952《舊金山和約》:第二條 「日本放棄對台灣及澎湖列島的一切權利、權利根據及要求。」
對台灣未來歸屬的主張 --資料來源:何瑞元
建立法律原則--美國聯邦法院判例 --資料來源:何瑞元
軍事佔領實施原則 --資料來源:何瑞元
思 考 正確的提問導致正確的答案 不正確的提問徒讓思考混亂 質疑過 「軍事佔領的法律效果」了嗎?
思 考:你是中國人嗎? 中國人 中華民國國民 華人 漢人 台灣人
思 考:誰是中國人? 政治概念:中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 文化概念:華人 血緣概念:漢人 中華民國國民 (中華民國政府管理下台灣區人民) 台灣人(台灣與附屬島嶼住民)
思考:中共國家主席?大陸國家主席? • 中共:中國共產黨(政黨) • 大陸:中國大陸(地理)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組織) • 內地:已經和中國統一 中共(政黨)國家主席(國家組織) =中國共產黨國家主席(不通) 大陸(地理)國家主席 =中國大陸國家主席(不通) 馬關條約後, 台灣是日本的外地日本是台灣的內地 佔領法: 外地:未合併領土內地:已合併領土
思 考:Taiwan Question 時間原點 • 1896:馬關條約 • 1901:辛丑和約(舊金山和約提到最遠的時間點) • 1917:一次世界大戰結束 • 1945:二次世界大戰結束 • 1952:太平洋戰爭對日和平條約簽訂,結 束戰爭狀態 哪一個是台灣議題的時間原點?
思 考:《馬關條約》可否藉由聲明廢除? • 處分性條約不能廢除。 • 除依據條約本身所規定的程序以外,不能單方面廢除。
《馬關條約》對台灣人國籍之安排 第五條: 「本約批准互換之後,限兩年之內,日本准中國讓與地方人民願遷居讓與地方之外者,任便變賣所有產業退去界外,但限滿之後尚未遷徙者,均宜視為日本臣民。又台灣一省應於本約批准互換後,兩國立即各派大臣至台灣,限於本約批准後兩個月內交接清楚。」 --中英香港談判也有「備忘錄」處理國籍問題
但台灣住民哪一天回復中華民國國籍?所根據的條約為何?但台灣住民哪一天回復中華民國國籍?所根據的條約為何? 沒有條約!也無明確時間!
高中課本國家的條件 a. 土地 b. 人民 c. 政府 d. 主權
國際法國家的條件 《蒙特維多國家權利與義務公約》 (The Montevideo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 第一條: 「國家具有國際法人格,必須合乎以下四個條件,即 • (a) 恆久的人口(a permanent population)、 • (b) 固定的領域(a defined territory)、 • (c) 政府(government),以及 • (d) 與其他國家交往的能力(capacity to enter into relations with the other states)。」
國家成立條件之比較 高中課本: a 人口 b 土地 c 政府 d 主權 蒙特維多公約: a 恆久的人口 b 固定的領域 c 政府 d 與其他國家交往的能力(主動外交權)
思 考:循環論證的高中課本 《蒙特維多公約》 ∵a‧b‧c‧d,→ ∴e(國家人格即主權) 高中課本 ∵a‧b‧c‧e,→ ∴e(國家人格即主權) 因為我是國家,所以我是國家 (循環論證)
《蒙特維多公約》四條件圖解 國 家 政治條件 ★與他國交往能力 (主權對外平等) ★政府 (主權對內最高) 心、靈魂 實體條件 身、肉體 ★人民 ★土地
開羅社交會議? 開羅會議
˙宣言的效力--低於公約、條約 ˙宣言的真實性--不存在 ˙ SFPT中的波茨坦宣言與台灣無關! ˙輾轉引用的效力--無效 ˙直接引用的限制--條件限制嚴格 ˙輾轉引用不存在物--無法使不存在事物變存在 所謂〈開羅宣言〉的實情與引用 《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 SFPT SFPT中的波茨坦宣言與台灣無關! 《波茨坦宣言》 Potsdam Declaration 〈開羅宣言〉(新聞公報) Cairo Press Communique 根本不存在!
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條約引用的限制 第三節「條約解釋」第31條「(條約)解釋的一般規則」 第2項:「條約解釋之除了本文、前言與附件之外,還包括了 (a)任何有關本條約擬定有關的協定,且被本條約所有相關國家所認可;以及 (b) 任何與本條約擬定有關的相關國家的正式文書,且被其他國家所接受為與本條約有關的正式文件」 2. The context for the purpose of the interpretation of a treaty shall comprise, in addition to the text, including its preamble and annexes: (a) any agreement relating to the treaty which was made between all the parties in connection with the conclusion of the treaty; (b) any instrument which was made by one or more parties in connection with the conclusion of the treaty and accepted by the other parties as an instrument related to the treaty. http://www.un.org/law/ilc/texts/treaties.htm#top
《舊金山合約》有關中國或台灣有關1952.04.28生效《舊金山合約》有關中國或台灣有關1952.04.28生效 • 第1條(b):聯盟國承認日本與其領海之日本國民之完全主權。 • 第2條(b):放棄對台灣、澎湖之所有權利、名器與請求權。 • 第4條:日本承認美國軍事政府處理日本財產的有效性。 • 第6條(b):提到《波茨坦宣言》,只是有關日本軍隊撤回國。「1945年7月26日波茨坦宣言第九條關於遣送日本軍事部隊回國的規定之尚未完全實施者,應實施之。 」 • 第10條:與中國有關利益,最遠溯及1901年9月﹙指辛丑合約﹚。 • 第21條:中國受益權,指向第10條、14條(日本財產)。 • 第26條:日本不得私自定優於本約條件的條約,否則SFPT簽約國一體適用。
《台北合約》主要內容1952.04.28簽約生效 • 第2條:承認遵循《舊金山合約》,並重申放棄台灣、澎湖及南沙、西沙的一切權利、名器與要求。 • 第5條:與SFPT第10條同。 • 第10條:國籍。 • 第11條:有問題時,依據SFPT規定解決。 • 第14條:中英日文三版本,如遇解釋不同時,以英文版為準。
太平洋戰爭戰區劃分 中國對台灣無戰功 台灣屬於聯軍中央太平洋戰區
太平洋戰爭後主要與次要佔領權 ★主要佔領權:美國 ★次要佔領權:美國、蔣介石、蘇聯、澳洲等 f. The above indicated commanders are the only representatives of the Allied Powers empowered to accept surrenders and all surrenders of Japanese Forces shall be made only to them or to their representatives. e. 日本、南韓、菲律賓-------------- -- --- -美國太平洋陸軍總司令 d. 日本委任統治地、琉球等太平洋島嶼------- -- --- -美國太平洋艦隊總司令 c. (東南亞各島嶼)、緬甸、泰國、馬來等---- -- - -聯軍東南亞司令、澳洲總司令 b. 滿州、北韓--------------------- -- --- -蘇聯遠東軍司令 a. 中國(滿州除外)、台灣、北緯16以北法屬印度支那---蔣介石元帥 SCAP General Order No.1 1945.09.02 值得探討的課題 Generalisomo Chiang Kai-Shek Order No.1 1945.09.09 I. 中國(滿州除外)、台灣、北緯16以北法屬印度支那 This is order No. 1 of Generalissimo Chiang Kai-shek to the Japanese forces in China, excluding Manchuria, Formosa, and French Indo-China north of 16 degrees of north latitude, which were surrendered under the act of 9 September 1945. This order supplements the acts of surrender to the Supreme Commander for the Allied Powers and his General Order No. 1.
思 考:蔣介石下野與復行視事 1949年1月21下野、1950年3月1日復行視事 疑問: ‧既然已經辭職,怎可再度就職?而美國也不反對? ‧麥帥指定台灣的軍事佔領是「蔣介石元帥」,故不管名義如何,性質上,蔣來台後,是否就任的是「台灣佔領當局領導人」,而非「中華民國總統」? 「中華民國」早就被「蔣介石元帥」暗中改組為「委託佔領當局」?
佔領法下中華民國總統的地位 • 中華民國總統執行《舊金山和約》USMG治理當局的職權。他是民眾直選的「行政首長」,並非「高級行政長官」。 • The ROC Presidency exercises the SFPT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 under USMG. He is the directly-elected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He is not a High Commissioner. • 在伊拉克,他是次於「高級行政長官」 (Mr. Bremer)之下,一直到佔領統治權歸還或由過渡政府的總理所執行為止。即便如此,伊拉克仍舊在USMG的斷領下。 • In the case of Iraq, it was under a High Commissioner (Bremer) until these occupational governing powers were given back or exercised by the Interim Prime Minister. However, Iraq is still under occupation by USMG. 資料來源:Jeff Geer
「主要佔領權」是美國的明文規定 《舊金山和約》23條(甲) : 「本約應由包括日本在內的簽署國批准,和其他所有隨後批准而使本約生效的國家,其批准文書正式存交美國政府,包括做為主要佔領權的美國(including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s the 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 ),和澳洲、加拿大、錫蘭、法國、印尼、荷蘭王國、巴基斯坦、菲律賓共和國、大不列顛與北愛爾蘭王國。 …」
思 考 受降=接收? 「接」就可以「收」? 軍事佔領 ≠ 合法併吞
思 考 軍事佔領有何種法律效果? 權利?義務? 台灣人是否侷限於被佔領經驗,而無佔領經驗 所以忽略了軍事佔領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