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0 likes | 441 Views
股票選擇權制度規劃簡報.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 簡報大綱. 壹、前言 貳、股票選擇權制度架構摘要 選股標準及契約規格 交易制度 結算制度 參、相關議題. 壹 、 前言 – 制 度規劃說明. 股票選擇權契約 係指依期交所選定之股票為標的之選擇權契約。 制度規劃層面涵括: 一、標的股票之選取 需訂定選股標準篩選適合作為標的之股票 二、契約規格之訂定 主要包括契約單位、契約序列、部位限制、 履約方式及交割方式. 壹 、 前言. 三、交易制度之規劃 ( 一 ) 契約調整 遇標的證券除權息等資本異動情事時,
E N D
股票選擇權制度規劃簡報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
簡報大綱 壹、前言 貳、股票選擇權制度架構摘要 • 選股標準及契約規格 • 交易制度 • 結算制度 參、相關議題
壹、前言–制度規劃說明 • 股票選擇權契約 • 係指依期交所選定之股票為標的之選擇權契約。 • 制度規劃層面涵括: 一、標的股票之選取 需訂定選股標準篩選適合作為標的之股票 二、契約規格之訂定 主要包括契約單位、契約序列、部位限制、 履約方式及交割方式
壹、前言 三、交易制度之規劃 (一)契約調整 遇標的證券除權息等資本異動情事時, 選擇權契約則因應調整標的物內容。 (二)停止加掛新序列 標的證券不符合選股標準之一定程度時,選擇 權即停止加掛新序列。 (三)停止交易、終止上市 標的證券停止交易或終止上市時,選擇權亦 同步配合。
壹、前言 四、結算制度之規劃 • 部位處理 • 保證金計算 • 履約作業
貳、制度架構摘要 一、選股標準及契約規格 二、交易制度面 三、結算制度面
選股標準 • 本公司股票選擇權標的證券或其發行公司應符合下列 各款規定: 一、須為於我國台灣證券交易所或櫃買中心交易之普通 股股票。 二、市值:新台幣二百五十億元以上。 三、最近三個月份成交股數佔已上市股份總額之比例達 百分之二十以上,或最近三個月份月平均成交量達 一億股以上。 四、最近三個月份超過半數交易日之收盤價,不低於新 台幣十元。
選股標準 五、股權分散: (一)記名股東人數逾一萬人以上。 (二)持有一千股至五萬股之股東人數不少於五千人, 且所持有股份合計達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二十 或一億股以上。 六、最近三年內不得經臺灣證券交易所、櫃買中心變更原有 交易方式或停止買賣,或遇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六 條,經主管機關命令停止其一部或全部之買賣者。 七、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不得有累計虧 損者。
契約規格 • 交易標的:上市或上櫃股票 • 契約單位:1,000股 • 歐式履約 • 到期月份: 三個連續近月,加上三、 六、九、 十二月中最近兩 個接續季月,共五個。 • 履約價格間距:
契約規格 • 新月份上市:以當日標的證券開盤參考價為基準 推出五個序列 ( 2,1,2 ) • 契約加掛:除到期日前五日外,證券開收盤參考價 達次高或次低履約價格,該日即加掛 • 權利金報價 單位:
契約規格 • 每日漲跌幅 • 以約定標的物價值之當日最大變動金額除以權利金乘數(1,000),但最後交易日不在此限 • 最後交易日:契約到期月份之第三個星期三 • 到期日:同最後交易日 • 交割方式:除另有規定外,原則上採實物交割
契約規格 • 部位限制:持有之同方向未了結部位合計數 • 以約定標的物繳交賣出買權保證金之部位,不計入前揭部位限制數,但最高以該部位限制數為限。
交易制度面 交易制度 契約調整 停止加掛新序列 停止交易及終止上市
委託及撮合 委託 詢價與報價 交易撮合原則與方式 資訊揭露
委託 • 單式委託 • 限價委託 • 市價委託 • 報價委託 • 組合式委託 Day (當日有效委託) FOK (立即全部成交,否則取消) IOC (立即成交,否則取消) FOK IOC 持續一段時間(例如20至 60秒) Day
組合式委託 • 定義 • 同時買或賣不同選擇權序列之複合式交易委託 • 種類 • 限價委託、市價委託 • FOK、IOC • 申報方式 • 依各式交易型態編定交易代號 • 以申報價差(或和)方式輸入委託
詢價與報價 • 市場上有交易意願之參與者經由系統要求報價者提供報價 • 詢價時僅須載明何種選擇權序列 • 系統主動詢價 • 報價者(造市者)在市場有詢價訊息產生時,須依規定或主動提供報價 • 雙邊報價、價格及數量限制 • 報價有效時間及撮合
交易撮合 • 撮合原則 • 價格優先、時間優先 • 市價委託優於限價委託與報價申報 • 組合式委託單之二隻腳須同時成交 • 撮合方式 • 開盤:採集合競價 • 交易時段:採逐筆撮合
資訊揭露 • 8:30-8:45am 不揭示委託資訊(僅接受委託輸入) • 8:45開盤後,交易所即時傳輸委託及成交資訊 • 除揭示最佳五檔委託價量資訊,並單獨揭示市場最佳一檔報價資訊 • 市況報導(MIS)
契約調整 調整原因 分派現金股息 以資本公積或盈餘轉作資本 現金增資 合併後為消滅公司 消除累積虧損之減資 其他致使股東持股名稱、種類或數量發生變化,或分配其他利益予股東之情事
停止加掛新序列 停止加掛新序列(原因) 1.市值<150億 2.記名股東人數<8,000人 3.股權分散(小股東人數<4,000人) (小股東持股數<8,000萬股且<16%) 4.週轉率<14%,且交易量<7,000萬股 5.股票價格<$2 6.變更交易方式 7.經公告為合併後消滅公司
停止交易 停止交易原因:標的證券停止買賣時 停止交易期間契約到期
終止上市 終止上市原因 1.經主管機關命令停止全部之買賣者 2.經證交所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終止上市上櫃者 3.經標的股票公司申請終止上市、上櫃者
結算制度面 • 部位處理 • 保證金計算 • 履約作業
部位處理(同臺指選擇權) • 委託時部位處理 • 指定平倉委託 • 部位成交後之部位處理 • 期貨商經由結算子系統(MTS)辦理 • 指定部位沖銷 • 指定部位組合
保證金計算(同臺指選擇權) • 按交易策略計算保證金 • 單一部位 • 價差組合部位 • 買權賣權組合部位
賣出單一部位之保證金計算公式 • 所需保證金金額=權利金市值+Max(A-價外值,B) A:標的物市價的百分之二十 B:標的物市價的百分之十 call價外值:履約價-標的物市價 put 價外值:標的物市價-履約價
履約作業-履約及指派 • 履約方式 • 歐式履約 • 買方交易人得於契約到期日向其期貨商申請履約 • 到期通知:期交所於到期前三個營業日起,提供價內買權賣方交易人參考名冊,期貨商應告知該交易人到期交割之準備
履約作業-履約及指派 • 履約作業 • 買方交易人,應先交付標的價款及證券,始可申請履約 • 指派作業 • 期交所採隨機方式指派至賣方交易人
履約作業-交割 • 交割方式 • 實物交割 • 委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收付作業 • 比照現行證交所及櫃買中心之作業架構,開設交割專戶 • 交易人於證券商開設集保帳戶,辦理履約交割 • 零股採現金結算
履約作業-交割 • 標的證券之收付方式 • 集保劃撥作業,由交易人集保帳戶與期交所交割專戶間之撥轉 • 標的價款之收付方式 • 本公司將結算會員之應收付標的價款併入其權益數計算
履約作業時間 • 履約交割週期為T+4日 • T日:買方履約申請日及賣方指派日;買方須先繳交標的證券及價款 • T+1日:被指派賣方交易人繳交標的證券;券不足者,結算會員於現貨市場買進標的證券 • T+3日:結算會員繳交標的證券,券不足者,現金結算(懲罰性);標的價款交割 • T+4日:應收標的證券交易人收取標的證券
參、相關議題 • 股票選擇權交割方式依本公司規劃,係原則採實物交割。 • 其涉及層面包括: (一)履約所交付標的股票非透過集中市場,涉及證 交法第150條禁止場外交易之問題。
參、相關議題 • 實物交割涉及層面: (二)交易人如為標的股票公司內部人,因其履約而 致股權移轉涉及申報及短線交易等之問題。 (三)履約之證券收付作業係規劃透過證券市場集 保帳簿劃撥方式撥轉,涉及本公司委託集保 辦理相關作業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