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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权益法律救济中的若干问题浅析. 胡延河 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 88622959 / 13504300375 huyanhe99@126.com. 社会保险权益法律救济中的若干问题浅析.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 社会保险劳动争议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 社会保险权益法律救济存在的问题.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 社会保险权益. 社会保险权益的权利人及权利的主要内容 社会保险权益的义务人及义务的主要内容 义务人违反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权利人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途径. 社会保险行政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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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权益法律救济中的若干问题浅析 胡延河 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 88622959 / 13504300375 huyanhe99@126.com
社会保险权益法律救济中的若干问题浅析 •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 • 社会保险劳动争议 •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 • 社会保险权益法律救济存在的问题
社会保险权益 • 社会保险权益的权利人及权利的主要内容 • 社会保险权益的义务人及义务的主要内容 • 义务人违反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 权利人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途径
社会保险行政法律关系 案例1:郭某参加工作后一直在一家电线电缆厂工作,该厂属集体所有制企业,为职工办理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后由于经营不善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大部分职工放假,郭某所在车间被该厂一名副厂长承包经营,承包费用于放假职工的生活费和厂级领导的管理费,后亦因经营问题停止生产。期间养老保险费停缴。郭某因年届退休年龄,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社保局工作人员查询
续 缴费记录后告知,因缴费年限不足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可以补缴,但必须将单位欠费和滞纳金全部补齐,并出具了补缴数额清单。郭某拿着清单找单位领导解决,领导表示无能为力。郭某又多次找到社保局,请求只补缴个人欠费部分,社保局明确拒绝了郭某的请求。转眼间郭某过了退休年龄。 问:1、社保局要求郭某补缴单位欠费和滞纳金是否合法?
续 2、郭某请求只补缴个人欠费部分,社保局予以拒绝的行为是否合法? 3、本案应如何处理?
续 • 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和义务 -- 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代扣缴) --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劳动法》第73条)
续 • 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劳动法》第72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7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第4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第12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
续 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第13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续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权、职责和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3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
续 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24条: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依照本条例第10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续 第26条: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第27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劳动法律关系 • 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 办理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费 -- 违反缴费义务给劳动者造成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续 • 劳动者权利、义务和责任 -- 提供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手续 --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46条)
社会保险劳动争议 • 案例2:(略) 问题提示: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致害发生工伤事故,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案例3:(略) 问题提示:是工伤还是民事侵权?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 • 社会保险具体行政行为 • 社会保险行政复议 • 社会保险行政诉讼 • 案例1: 郭某应采取什么措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如何应诉?
社会保险具体行政行为 • 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注销 • 核定缴费基数 • 记录、保存缴费记录、告知相对人 • 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接续手续 • 核定、调整社会保险待遇标准 • 支付或停止社会保险待遇 • 行政不作为
社会保险行政复议 • 申请: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 • 受理:接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收到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 • 送达:受理之日起7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及受理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 • 答辩:10日内提交答辩书,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和其他有关材料
续 • 审理 • 决定:受理之日起60日内,最多90日 • 送达 《行政复议法》1999年10月01日、《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08月01日、《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2001年05月27日
社会保险行政诉讼 • 起诉:收到复议决定书或复议期满15日内;直接起诉的,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 • 受理:7日内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 • 送达: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 • 答辩:10内答辩 • 审理
续 • 判决:立案之日起3个月;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 • 送达
社会保险权益法律救济存在的问题 • 程序选择难 • 程序启动难 • 劳动者胜诉难 • 法院处理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