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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有关政策. 二○一一年十月. 主要内容. 一、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 四、关于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 一、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 一 ) 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 二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 三 )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编 外人员 ( 四 )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和灵活就业 人员. 二、 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 (一)企业和职工的缴费基数和比例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和灵活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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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 二○一一年十月
主要内容 一、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 四、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
一、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一)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编 外人员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和灵活就业 人员
二、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 (一)企业和职工的缴费基数和比例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和灵活就 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比例
(一)企业和职工的缴费基数和比例 1、 企业和职工的缴费基数 (1) 企业职工:以本人工资收入为基数缴纳基 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 局关工资总额的口径计算,其中低于全市 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在岗 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高于上 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00%的部分不记 入缴费工资基数。 (2)各类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企 业的缴费基数。
企业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 失业保险:单位:1.4%、个人0.7% 医疗保险:单位:6.5%、个人2% 工伤保险:单位:0.4-0.9% 生育保险:单位:0.7% 一次性养老补助:单位:1.5%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 1、缴费比例:20% 2、缴费基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 均工资的60%、80%、 100%
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 (一)退休的条件 (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退休的条件 1、年龄条件 2、缴费条件 3、国家规定的提前退休
1、年龄条件 依 据: 国发[1978]104号文件,分干部和工 人两个暂行办法。 具体规定: 正常退休: 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 岁,女工人50周岁。 特殊工种退休: 从事特殊工种累计 符合有关规定,男55周岁,女45周 岁。 因病退休: 男50周岁,女45周岁,由 医院证明,并经劳鉴委确认,完全丧 失劳动能力。 岗位划分、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
2、缴费年限条件 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制度后,用缴费年限(含 视同缴费年限)取代了连续工龄。 鲁政发[2006]92号文件规定: 缴费年限 (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3、国家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 国家严格禁止各地、各单位自行办理提前退休。目前,国家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列入国务院批准的政策性破产企业职工; (2)因资源枯竭而关闭破产的中央所属核工业矿和原 中央所属、现下放地方管理的煤矿及有色金属矿 的全民所有制职工; (3)中央所属军工企业和资源枯竭黄金矿关闭破产, 以及地方所属资源枯竭的有色金属和煤矿、黄金 矿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4)困难企业军转干部。
(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原则 2、基本养老金的构成 3、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标准
1、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原则 总的原则是: “老人”老办法、 “新 人”新办法、 “中人”中办法。 “老人”“新人”“中人”的划分鲁政发[2006]92号文件有新的届定。
“老人”:凡鲁政发[2006]92号文件实施前(即2006年1月1日前)已离退休的人员称“老人”。仍按原规定发给养老金,与2006 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执行同样的正常调整机制。
“新人”:凡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实施后(即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称“新人”。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新人”:凡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实施后(即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称“新人”。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中人”:凡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实施前(即1997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鲁政发[2006]92号文件实施后(即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称“中人”。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中人”:凡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实施前(即1997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鲁政发[2006]92号文件实施后(即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称“中人”。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 础 养 老 金 个人帐户养老金 过渡性调节金 过渡性养老金 2、基本养老金的构成 新人P基本=P基础+ P帐户 中人P基本= P基础+ P帐户+ P过渡+ P调节 新人 ●P基本—基本养老金 中人 ●P基础—基础养老金 ●P帐户—个人帐户养老金 ●P过渡—过渡性养老金 ●P调节—过渡性调节金
3、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 (1)基础养老金 (2)个人账户养老金 (3)过渡性养老金 (4)过渡性调节金
(1)基础养老金 P基础=(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 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 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 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 P帐户=个人帐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其中:计发月数国务院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作了统一规定。代表性年龄段的计发月数为:60周岁—139、55周岁—170、50周岁—195、45周岁—216。
(3)过渡性养老金 P过渡=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 资×实行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 ×1.3% ×平均指数
四、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 资源社会保险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9]66号)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部《关于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 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一)国办发[2009]66号 1、基本原则 2、政策规定 3、资金转移额 4、退休地的确定
1、基 本 原 则 1、维护流动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2、考虑转入地与转出地之间的资金平衡关系,明确各地养老保险的责任; 3、考虑中心城市的人口承载力,防止道德风险; 4、制订全国统一的政策和操作实施办法。
2、政 策 规 定 跨省流动就业以及返回户籍地就业的参保人员,应当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其中已满50周岁的男性和已满40周岁的女性,且就业参保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参保人员(以下称“4050”人员)建立临时账户,最后转移归集到退休地。
3、资金转移额 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 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 1998年1 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 转移。 统筹基金: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 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 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 数计算转移。
4、退休地的确定 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其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退休手续。其养老保 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不含临时账户年限),在该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当地待遇;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没有满10年原参保地的,转回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
(二)人社部发[2009]187号 1、关于缴费工资指数的确定 2、关于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 3、关于参保人员欠费问题的处理 4、关于个人账户的清退处理
1、关于缴费工资指数的确定 跨省转移接续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在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缴费工资指数按以下方法确定:以本人在各参保地的缴费工资和待遇领取地相对应各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本人的缴费工资指数,并以此计算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和基础养老金。
2、关于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 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3、关于参保人员欠费问题的处理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前本人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本人向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补缴个人欠费后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同时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转出包括参保人员原欠缴年份的单位缴费部分;本人不补缴个人欠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的各项手续,其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关于个人账户的清退处理 对于参保人员出国定居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全额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其中,在建立临时账户期间出国定居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由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全额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临时账户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临时账户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清退工作,期间的单位缴费不再转回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在建立临时账户期间死亡的参保人员,也按上述规定处理清退个人账户储存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