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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术市场相关优惠政策 二、技术合同分类 三、技术合同书的填写 四、关于技术合同的登记. 一、 技术市场相关优惠政策. 1. 关于技术合同奖酬金 《 合同法 》 第 326 条、 《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 第 29 条、 30 条、 《 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 》 第 27 条规定: (1)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属于职务技术成果 的,卖方应当从 技术交易的净收入 中提取 不超过 25% (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技术合同提取不超过 50% ) 的比例,奖励直接参加技术研究、开发、咨询和服务的人员。. 关于技术合同奖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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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术市场相关优惠政策 二、技术合同分类 三、技术合同书的填写 四、关于技术合同的登记
一、技术市场相关优惠政策 1.关于技术合同奖酬金 《合同法》第326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29条、30条、《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第27条规定: (1)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属于职务技术成果 的,卖方应当从技术交易的净收入中提取不超过25% (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技术合同提取不超过50%)的比例,奖励直接参加技术研究、开发、咨询和服务的人员。
关于技术合同奖酬金 (2)承担政府项目的技术合同(纵向合同),其技术性收入最高可以按合同金额的20%核定,并以此作为基数提取奖酬金。
关于技术合同奖酬金 (3)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买方可以在实施该项技术的新增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为实施技术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实际操作:奖励费可在实施该技术获利当年新增收益中一次性提取35%。
奖酬金的提取和列支 凭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登记证明和本单位出具的证明到单位基本帐户银行提取现金。 奖励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列支。
2. 技术市场金桥奖 • 北京技术市场金桥奖,91年开始已评十二届,发奖规格很高,影响大。 • 奖励范围:在北京技术市场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以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 申报:区县科委、北京技术市场协会和登记处推荐,报到市场办。 • 时间:每年一次。
3.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 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本地转化,效益好,税收返还奖励: • 对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不受所有制和技术发源地的限制) ,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之后二年减半支持。 • 经认定的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之后三年减半支持。
4.关于企业所得税 ⑴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⑵高新技术企业 ⑶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 2008年起实施。
国税函【2009】212号 • 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北京国税【2009】47号 技术转让申请免企业所得税需报送资料: 1.居民企业间境内技术转让,应报送技术转让合同,相关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2.居民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应报送技术出口合同(副本),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技术出口许可证;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京地税企[2009]50号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报送资料: 1.经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登记的技术转让合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和认定登记表(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收入明细表; 4.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京国税发〔2009〕47号文件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 :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 四、认定管理工作流程及时限 …… ㈢ 准备并提交材料 …… 3. 企业需提交经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等能够证明高新技术服务收入的证明材料。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京国税发〔2009〕47号文件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 1.设计、工艺制定、图书资料、翻译费; 2.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 3.人员工资、奖金、补助费; 4.仪器、设备折旧、租赁费; 5.无形资产摊销费; 6.产品制造、工模具费; 7.勘探、试验费; 8.论证、评审、验收费。 。
报送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研究开发项目的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5.关于营业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9年273 号文: •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 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收入价款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 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 “对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凡符合技术转让与技术开发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按技术转让与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
免税营业额的确定 ⑴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⑵ 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转让方(或委托方)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与技术转让、开发的价值,如果货物部分价格明显偏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
⑶ 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应包括在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但批量销售的微生物菌种应当征收增值税。
营业税减免说明的几个问题 • 开具了营业税发票。 • 认真核定货物载体价值,最起码包括原材料费、设备购置费。 营业税减免备案 • 纳税人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仍应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业务内容的简要说明、发票复印件、有关数据备案表等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需保留以下资料备查:1.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技术转让许可文件,2.技术转让合同。 • 同时转让商标使用权的应在合同中分别规定就是 转让费和商标使用费的价款。
二、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客体:技术商品(指自然科学技术:生产、科学研究、管理技术等)。
技术合同的分类 技术开发(含科技成果转化合同): 委托开发 合作开发 技术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 专利权转让 专利实施许可 技术秘密转让 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含技术中介、技术培训)
㈠技术开发合同 (合作开发 委托开发) 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就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技术开发合同。
1.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条件 • 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基础性研究和应用研究基础上有明确工业化、商业化目标和前景的科研课题。 • 标的是当事人尚未掌握的。 • 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 合作开发:当事人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
2.技术开发合同创新性的理解 • ⑴四新的相对性。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未掌握的。 • ⑵开发工作和合同成果有创造性。从无到有。 • ⑶提交的成果应是相对完整的可实施技术方案,是能形成一定程序上的专有权的技术,而不是可供参考、选择的建议和意见。
⑷开发工作和合同成果应有创新点。 • ⑶探索未知,有风险责任。 • ⑷成果归属和收益分配的约定。 • ⑸同一标的技术开发合同只能签一个。
技术转化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具有实用价值但尚未实现工业化应用的科技成果包括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实现该科技成果工业化应用为目标,约定后续试验、开发和应用等内容的合同。技术转化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具有实用价值但尚未实现工业化应用的科技成果包括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实现该科技成果工业化应用为目标,约定后续试验、开发和应用等内容的合同。 • 基本特征是将一项已有的技术成果经过后续开发研究使之成为工业化的成熟技术,从而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3.开发合同标的范围 ⑴小试、中试技术成果产业化开发项目。 ⑵企业技改项目。 ⑶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的技术改进项目。 ⑷引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基础上的创新开发项目。 ⑸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生态项目。 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包括植物新品种、野生物种的发现及后续开发)。
⑺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包括语言系统、过程控制、管理工程、特定专家系统、计算机辅助设计、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软件复制和无原创性的程序编制除外)。⑺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包括语言系统、过程控制、管理工程、特定专家系统、计算机辅助设计、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软件复制和无原创性的程序编制除外)。 ⑻企业产品更新换代,建设工程中开发新设备、新材料、新结构,理化测试新方法、新技术的开发。 ⑼其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合同 • ⑴应有明确的功能需求调研及技术要求分析、技术架构的设计、程序编制、方案优化、成果测试与验收标准等内容; • ⑵应有新的方案设计、新的技术集成、新的技术手段、新领域中的应用等技术创新内容的表述; • ⑶软件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应当是明确的,著作权、所有权属于委托方或双方共有的,方可认定为技术开发合同。 • 软件的著作权、所有权属于受托方,且合同中明确委托方只有使用权的,不作为技术开发合同认定登记。
医药类开发合同 • ⑴对完成药学、药效学、药理毒理及临床试验等全过程的医药研发工作所订立的合同,符合《技术合同认定规则》中技术开发合同规定的。 • ⑵含有药学研发的,对药的合成工艺、提取方法、稳定性等研究内容,符合《技术合同认定规则》中技术开发合同规定的。
⑶对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进行仿制,对已有标准有所提高为目标所订立的合同,可参照前面两款规定认定技术开发合同。⑶对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进行仿制,对已有标准有所提高为目标所订立的合同,可参照前面两款规定认定技术开发合同。 • ⑷对已经上市药品的给药途径、剂型进行改变,且工艺上有质的改变为内容所订立的合同,可以认定技术开发合同。 • ⑸以药效学、药理毒理、临床试验以及药品安全性评价为内容所单独订立的合同,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4.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 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的; • 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 • 合同标的技术上没有创新,仅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现有产品改型、工艺变更、材料配方调整以及技术成果的验证、测试和使用的; • 合同标的为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 • 只制定规划和工作计划; • 单纯以揭示自然现象、规律和特征为目标的基础性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以及就社会科学研究课题所订立的合同。
㈡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 专利权转让、 专利申请权转让、 专利实施许可(普通、排他、独占)、 技术秘密的使用和转让、 植物新品种权或植物新品种申请权转让、 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 集成电路知识产权转让与许可所订立的合同。
1.技术转让合同的认定条件 现有的、特定的、完整的、权益化的 ⑴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 ⑵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 ⑶转让方有法定的权利,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目的是技术成果的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转移。
2.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 专利权 专利申请权 专利实施许可(普通、排他、独占) 技术秘密的使用和转让权 植物新品种权或植物新品种申请权 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 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与许可
3.专利合同 ⑴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权转让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相应价款而订立的合同。 ⑵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就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相应价款而订立的合同。
3.专利合同 • ⑶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许可受让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方支付相应的使用费而订立的合同。 • 普通许可 • 排他许可 • 独占许可
专利合同注意写清楚 • 专利项目名称 • 专利状况:类型,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或授权日期、 专利号、有效期限(是否在保护期); • 专利实施状况:包括让与方及他人; • 许可使用的范围方式(期限地域方式); • 交付的技术资料和样品等。
4.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拥有的技术秘密提供给受让方,明确相互之间技术秘密使用权、转让权,受让方支付相应使用费而订立的合同。 • 技术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技术秘密 • 技术秘密可以含有公知技术成份或者部分公知技术的组合。但其全部或者实质性部分已经公开,即可以直接从公共信息渠道中直接得到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 阶段性成果也可转让。让与人应当保证在一定条件下重复试验可以得到预期的效果。
5.其它形式的技术转让合同 • 技术进出口 • 技术入股 • 技术产权交易 • 注意: • 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技术侵害第三人技术成果的责任应由转让方负责 • 高新技术产品销售不属于技术转让合同
计算机软件转让: • 明确转让计算机软件所有权、办理软件著作权变更的,可以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 原始取得软件著作权证书 • 受让取得软件著作权证书
㈢技术咨询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应当是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 “特定技术项目”,包括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调查、分析、论证、评价、预测的专业性技术项目。
1.技术咨询合同的基本认定条件是: ⑴合同标的为特定技术项目的咨询课题,是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发展战略、情报信息、成果推广、技术改造、工程建设、科技管理项目提出建议、意见和方案等; ⑵咨询方式为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的分析、论证、评价和预测; ⑶工作成果是为委托方决策提供科技咨询报告和意见。
2.技术咨询合同标的范围 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⑴科学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研究; ⑵技术政策和技术路线选择的研究; 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项目: ⑶重大工程项目、研究开发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重要技术改造和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等的可行性分析; ⑷技术成果、重大工程和特定技术系统的技术评估; ⑸特定技术领域、行业、专业技术发展的技术预测;
⑹就区域、产业科技开发与创新及特定技术项目进行的技术调查、分析与论证;⑹就区域、产业科技开发与创新及特定技术项目进行的技术调查、分析与论证; 为技术成果和专业性技术项目提供咨询: ⑺技术产品、服务、工艺分析和技术方案的比较与选择; ⑻专用设施、设备、仪器、装置及技术系统的技术性能分析; ⑼科技评估和技术查新项目。
技术咨询合同 • 为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前期技术分析论证的,可以认定为技术咨询合同。但属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一部分、不能独立成立的情况除外。 • ⒋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咨询合同: ⑴就经济分析、市场调查、法律咨询、社会发展项目的论证、评价和调查所订立的合同; ⑵就购买设备、仪器、原材料、配套产品等提供商业信息所订立的合同; ⑶就科技企业资产重组、股票发行的分析论证所订立的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