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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您的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和实际生产经营地址等户籍信息准确与否关系到 “ 营改增 ” 试点后续工作能否顺利开展。请您再次核对确认您的办公电话、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会计的联系电话填报是否完整正确。 2013 年 6 月至 7 月,我局将按照纳税人类型开展发票开具、纳税申报等各项培训,届时我局将通过 12366 短信平台和电话通知纳税人参加培训,请各位纳税人在工作时间保持电话的畅通,谢谢您的支持和配合!. 海口市国税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 政策及户籍信息核实表填报培训. 海口市国税局政策法规处. 一. 三. 二. 四.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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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您的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和实际生产经营地址等户籍信息准确与否关系到 “营改增”试点后续工作能否顺利开展。请您再次核对确认您的办公电话、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会计的联系电话填报是否完整正确。 2013年6月至7月,我局将按照纳税人类型开展发票开具、纳税申报等各项培训,届时我局将通过12366短信平台和电话通知纳税人参加培训,请各位纳税人在工作时间保持电话的畅通,谢谢您的支持和配合!
海口市国税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政策及户籍信息核实表填报培训海口市国税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政策及户籍信息核实表填报培训 海口市国税局政策法规处
一 三 二 四 内容提要: 营改增的背景、历程和意义 内容提要: 营改增相关的政策讲解 户籍信息核实表的填写 营改增下一步工作的安排
一、营改增的背景、历程和意义 “营改增”出台的背景 自2012年1月1日上海启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试点以来,“营改增”已经在全国12个省市快速推进。伴随着“营改增”范围的不断扩大,营业税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
1、增值税立法是“营改增”的导火索随着税收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通过法定程序将增值税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进行增值税立法势在必行。1、增值税立法是“营改增”的导火索随着税收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通过法定程序将增值税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进行增值税立法势在必行。 • 2、营改增”是税制发展完善的途径 在我国现行的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两个最为重要的流转税税种,二者分立并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这种税制日渐显现出内在的不合理和缺陷,已经不利于、不适应经济结构优化的需要。在推进增值税立法的同时,财税部门也同时探索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从而出台一部完善的增值税法律。
(二)“营改增”历程 • 1994年,我国基本上确立“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的流转税格局; • 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持续展开关于增值税扩容的研究; • 2011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结合增值税改革,完善生产性服务业税收制度; • 2011年11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 • 2012年1月,上海作为首个试点城市,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工作;
(二)“营改增”历程 • 2012年7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明年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 • 2013 年 4 月国务院会议决定自 8 月 1 日起,将以上行业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并适当扩大行业范围,在“十二五”期间力争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工作。
为什么要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 目前我国已 开征的税种 1
为什么要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 我国目前的货物和 劳务税税制情况 2 征收范围: (1)交通运输业 (2)建筑业 (3)邮电通信业 (4)文化体育业 (5)娱乐业 (6)金融保险业 (7)服务业 (8)转让无形资产 (9)销售不动产 目前,我国的税制结构是以货物和劳务税为主体,现行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并存的税制格局是1994年税制改革确立的。 税率:一律采用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营业收入×税率 1.营业税
从事营业税劳务企业购进材料、固定资产不能抵扣。 • 制造企业购进营业税劳务不能抵扣。 • 从事营业税劳务企业之间相互提供劳务不能抵扣 为什么要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 道道征收 全额征税 提供设备、材料、水电燃料等 生产企业 (增值税) 不可抵扣 不可抵扣 不可抵扣 服务业 (营业税) 信息服务… 广告业… 运输业… 不可抵扣 不可抵扣 不可抵扣 不可抵扣 不可抵扣 生产企业 (增值税) 推广期 生产期 销售期
为什么要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 优点:在一般计税方法下,增值税的实质是对生产经营各环节的增值额部分征收,具有消除重复征税、促进专业化协作的优点 。 环环征收 层层抵扣 一般纳税人实行凭发货票抵扣的制度,即允许抵扣销项的进项税额必须取得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抵扣凭证。 目前,增值税抵扣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3 现行货物和劳务税制 经济发展现状的矛盾 为什么要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 当前的经济发展状况 分工不细化 大而全 分工细化 专业化 交通运输业 制造业 研发技术业 设计业 仓储业 货运代理业 广告业 文化创意业 鉴证咨询业 信息服务业 …… ……
3 现行货物和劳务税制 经济发展现状的矛盾 为什么要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问题日益突出 • 制约了各产业之间的专业化分工和协作的发展; • 影响了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客观上造成了鼓励制造业、限制服务业的结果; • 影响了我国国际竞争力; • 影响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的意义 减税 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 化升级
有利于减少营业税重复征税,使市场细分和分工协作不受税制影响; • 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完整和延伸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 有利于服务业出口; 怎样理解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意义? 提供设备、材料、水电燃料等 生产企业 (增值税) 可抵扣 可抵扣 可抵扣 服务业 (营业税) 信息服务… 广告业… 运输业… 可抵扣 可抵扣 可抵扣 可抵扣 可抵扣 生产企业 (增值税) 推广期 生产期 销售期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意义 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家可以抵扣 征收率3% < 营业税税率 小规模 纳税人 零税率: 国际运输服务 研发服务 设计服务 免征增值税: 除上述外的其它应税服务 有利于增加国际竞争力 有利于扩大服务贸易出口 服务贸 易出口
(一)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是国家结构性减税的重大举措,对经济社会发展有积极作用。(一)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是国家结构性减税的重大举措,对经济社会发展有积极作用。 • 根据营改增试点地区税负统计分析,95%试点纳税人的税负低于试点前,5%的试点纳税人短期内税负高于试点前税负。 • 增值税是价外税,其计税基础不同与营业税,如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收入(含税)为100万,试点前缴纳营业税为100×3%=3万,试点后缴纳增值税为〔100/(1+3%)〕×3%=2.91万。 • (二)选择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改革试点,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 • 选择交通运输业试点,一是交通运输业与生产流通联系紧密,在生产性服务业中占有重要地位;二是运输费用属于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运费发票已纳入增值税管理体系,改革的基础较好。
选择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一是现代服务业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通过改革支持其发展有利于提升国家综合实力;选择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一是现代服务业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通过改革支持其发展有利于提升国家综合实力; • 二是选择与制造业关系密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可以减少产业分工细化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制造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营改增对纳税人的好处 首先是服务业企业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后,可以抵扣购买固定资产、货物和服务的相关进项。 其次是制造业企业,货物批发和零售企业能抵扣接受服务的相关进项。 再者,从事跨境服务的企业原来通常会产生5%的营业税成本,现在营改增后可能不会发生任何实际的增值税成本。
二、营改增相关的政策讲解 • (一)几个主要参考文件 • 1、财税【2013】37号《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 3、国税发[1993]149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 • 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
一、纳税人 • (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 (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 1、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在试点期间,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超过的则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试点期间,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超过的则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试点 范围 广播影视服务
1、此次“营改增”试点行业中的“交通运输业”不包括铁路运输业。1、此次“营改增”试点行业中的“交通运输业”不包括铁路运输业。 2、此次“营改增”试点行业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增加了广播影视服务。 3、此次扩围主要纳入了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金融业并未纳入。 4、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是以“营改增”试点行业税目注释为准,而不是以原有的营业税的税目注释为准。 关于营改增试点行业的提示
(一)交通运输业 •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 1、陆路运输服务 • 陆路运输服务,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汽车代驾(提供车辆的同时提供代驾服务的属于交通运输业,单纯提供驾驶服务不属于。 快递服务(除邮政)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2、水路运输服务 • 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应税范围
3、航空运输服务 • 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 4、管道运输服务 • 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应税范围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 1、研发和技术服务 •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 技术咨询服务,是指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 应税范围
2、信息技术服务 •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 (1)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咨询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行为。 • (2)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是指提供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测试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的业务行为。 • (3)信息系统服务,是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的业务行为。包括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 • (4)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是指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内部数据分析、呼叫中心和电子商务平台等服务的业务活动。如第三方支付业务就属于。 应税范围
3、文化创意服务 •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 (1)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 • 美容美发中的造型设计不纳入本次营改增试点范围,其属于消费性服务业。 • (2)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是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 (3)知识产权服务,是指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代理、登记、鉴定、评估、认证、咨询、检索服务。 应税范围
(4)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4)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 (5)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应税范围
4、物流辅助服务 •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 机动车停车收费,货运客运场站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就属于;其他停车收费就不属于。 • 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 例:汽车租赁(不配司机)、花卉租赁服务都属于。 应税范围
6、鉴证咨询服务 •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 (1)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 汽车年检服务就属于认证服务。 • (2)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为委托方的经济活动及有关资料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工程造价鉴证、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 • (3)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 • 代理记账和申报按照“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 • 土地和房地产评估就属于“鉴证服务“。 应税范围
7、广播影视服务 • 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务。 • (1)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是指进行专题(特别节目)、专栏、综艺、体育、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 • (2)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以分账、买断、委托、代理等方式,向影院、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单位和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转让体育赛事等活动的报道及播映权的业务活动。 • (3)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
2.税率设定 三、税率设置概况 在现行增值税适用税率17%、13%税率的基础上,设定了两档较低的适用税率,即交通运输业的适用税率为11%;其余部分现代服务业(除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税率为17%外)的适用税率为6%。 小规模纳税人以及简易计税项目的征收率为3%。 出口服务适用零税率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 (一)一般性规定 • 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 1、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 2、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二)一般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二)一般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 1、销项税额 •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2、进项税额 •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 (1)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①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②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③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④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④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 运输费用金额,是指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 ⑤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①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 ④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 (2)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
(三)简易计税方法 • 1、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 2、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四)销售额的确定 •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 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 (2)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 (3)纳税人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 (4)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 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三)纳税地点 •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2)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 (3)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六、税收减免 •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 • 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 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 (1)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000元(含)。 •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 •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户籍信息核实表的填报 • (一)表中自动带出的数据均为地税提供的纳税人征管数据。 • (二)凡是核实表自动带出的项目,请确认内容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请在表中“更正内容”栏填写正确内容。手工填写的项目需根据纳税人经营情况填写。
三、户籍信息核实表的填报 • (三)是否属于营改增应税项目,是指纳税人经营业务涉及财税[2013]37号文附件中的《营改增应税服务项目的注释范围》中的营改增应税服务项目,此栏如果不勾选,将视为该纳税人的经营业务没有营改增业务,属于非营改增企业,不需纳入此次营改增范围。 • (四)只要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上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涉及到营改增试点行业的,不管是否开展实质经营或有相应收入,都属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上登记的经营范围中不涉及到营改增试点行业的,但是纳税人实际经营活动涉及营改增“1+7”行业的,属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