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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的 瀕危物種保護. 粤港濒危野生物种贸易研讨会 2005 年 12 月 10 日. 渔农自然护理署. 报告内容. 《 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 》 新管制物种. 香港法例第 187 章 《 动植物 ( 濒危物种保护 ) 条例 》. 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规定 1997 年回归之后继续适用 因应公约的不断改变而作出相应修订. 主要规定. 所有濒危物种的 进口 出口 管有 必须预先向渔农自然护理署申请许可证. 法例修订 《 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 》 取代 《 动植物(濒危物种保护)条例 》. 修例目的. 符合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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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的 瀕危物種保護 粤港濒危野生物种贸易研讨会 2005年12月10日 渔农自然护理署
报告内容 • 《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 • 新管制物种
香港法例第187章 《动植物(濒危物种保护)条例》 • 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规定 • 1997年回归之后继续适用 • 因应公约的不断改变而作出相应修订
主要规定 • 所有濒危物种的 • 进口 • 出口 • 管有 • 必须预先向渔农自然护理署申请许可证
法例修订 《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 取代 《动植物(濒危物种保护)条例》
修例目的 • 符合公约 • 简化法例 • 改善管制制度 • 加强执法
主要修訂內容 • 重订「标本」的定义 • 所有药物受管制 符合公约
简化管制(1) • 一批货运,无论多少种品种,只需一张进口或出口许可证 举例:进口同一付运批次的多种活珊瑚,只需一张进口许可证
简化管制(2) • 一个存货地点,无论多少种品种,只需一张管有许可证 举例:一家售卖多种列明物种(如:陆龟及变色龙)的宠物店,只须一张管有许可证
简化管制(3) • 除野生的活生物种外,进口附录 II 物种(如圈养繁殖的变色龙及野生花旗参),无需申领进口许可证,但必须 • 出示出口国《公约》出口准许证 • 经进口检查
简化管制(4) • 除野生的活生物种外,豁免所有附录 II 物种的管有许可证的要求(如巨蚌壳及圈养繁殖的变色龙) • 但活生物种须保存文件(如:《公约》出口准许证)以证明其非野生来源
简化管制(5) • 圈养繁殖/人工培植的附录 I 物种,按附录II物种管理 举例:进口及管有圈养繁殖的暹罗鳄鳄鱼肉,无需进口及管有许可证,但进口必须 • 出示出口国《公约》出口准许证 • 经进口检查
简化管制(6) • 在本港生产的附录II的人工培植植物,可使用根据香港法例第207章发出的植物检疫证明书代替出口许可证
改善内容 • 重新整理法例附表1以等同公约附录 I, II, III • 将公约对某些词语的定义及许可证的要求列于附表3
加强执法(1) • 若一种物种同列于附录 I 及 II,则除非有文件证明其为附录 II ,否则视为属于附录 I
加强执法(2) • 声称属于濒危物种的膺品,无论是否定罪亦可申请没收
加强执法(3) • 违反许可证的条件属于违法
加强执法(4) • 授权人员在合理时间内,可进入商户进行巡查,但进行搜查仍需取得法庭手令
加强执法(5) • 賦予授权人员逮捕權
加强执法(6) • 加强保护举报人的身份
许可证的收费 • 分年期调整以达致收回成本 • 许可证的收费列于附表2
新管制物种 • 因应公约第十三届缔约国大会对修订附录I及II的决定 • 附录III的最新改变
主要新管制物种 大白鲨(鱼翅) • 列入附录II • 进口时须出示《公约》出口准许证 • 无须申领管有许可证 • 出口须申領出口证
主要新管制物种 苏眉 • 列入附录II
主要新管制物种 淡水龟(附录II) • 5种淡水龟列入附录II • 进出口及管有这些野生活生淡水龟须预先领有许可证
主要新管制物种 淡水龟及鳖 (附录III )(中国) • 12种淡水龟及 5种鳖列入附录III • 进口须出示《公约》出口准许证或产地来源证 • 出口须申領出口证
主要新管制物种 沉香 • 沉香(包括土沉香)类品种列入附录II • 进口时须出示《公约》出口准许证 • 无须申领管有许可证 • 出口须申领出口证
主要新管制 附录II人工培植兰花的杂交种- 蕙兰、 石斛、蝴蝶兰、万带兰 在符合某些条件下获豁免不受管制
查询 渔农自然护理署濒危物种保护科 • 地址:九龙长沙湾道303号长沙湾政府合署5楼 • 传真号码: (852) 2376 3749 • 电邮:hk_cites@afcd.gov.hk • 网页:www.cites.org.hk • 热线电话:(852) 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