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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類作業相關規定簡介

人事類作業相關規定簡介. 甘義銓 長庚大學人事室 2011 年 9 月. 人事室成員職掌. TEL : 5111 甘義銓主任 綜理全室業務 5111 林佳欣組員 教師新聘、升等、學歷查證及資 格報部等作業 3471 麥雯華組員 考勤、預算、職工甄選、晉級與 考核、服務獎章、退休、聘書、 學術會議申請、評鑑資料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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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類作業相關規定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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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人事類作業相關規定簡介 甘義銓 長庚大學人事室 2011年9月

  2. 人事室成員職掌 • TEL:5111 甘義銓主任 綜理全室業務 • 5111 林佳欣組員 教師新聘、升等、學歷查證及資 格報部等作業 • 3471 麥雯華組員 考勤、預算、職工甄選、晉級與 考核、服務獎章、退休、聘書、 學術會議申請、評鑑資料提供 • 5070 戴佑芳辦事員 報到、保險業務、研究助理業務 吳明峰約聘員 、計薪、服裝管理、服務證明核 發

  3. 大綱 • 壹、教師證書申領 • 貳、薪資 • 參、出勤規定 • 肆、晉級 • 伍、適任性評量 • 陸、升等 • 柒、參加學術會議 • 捌、婚喪賀奠 • 玖、就醫長庚醫院優待 • 拾、退休撫卹資遣

  4. 教師證書申領 • 尚未取得教師資格者 。 • 上網http://www.schpqs.edu.tw下載檔案,填妥並列出,連同磁片、二吋相片二張及授課科目時數證明交至人事室 。 • 涉及個人權益,請儘速辦理。

  5. 薪資項目 • 本薪 • 學術研究費 • 伙食津貼 • 工作獎金 • 主管加給 • 超授鐘點費 • 導師津貼 • 其它津貼等

  6. 薪資核敘方式1 • 1.本薪:依個人職級核敘,例如剛獲博士學位者以助理教授330任用。 • 2.學術研究費:依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等四種標準核給。 • 3.伙食津貼: 2600元/月。 • 4.工作獎金:係本校較公立學校多出之部份,依照 教師前一學年度之教學、研究及服務等項目加以評核計給。

  7. 薪資核敘方式2 • 5.主管加給:依所擔任學術行政主管之等級參照教育部頒訂標準核給。 • 6.超授鐘點費:依照教師每週超過基本授課時數之數額計給。 • 7.導師津貼:凡擔任導師者依職級發給導師津貼。

  8. 發放日期及方式 • 自到職日起薪、離職日止停支薪津 • 薪資一律轉存金融機構。報到後請至指定金融機構開戶,並至人事室登記帳號再由人事人員輸入建檔,以利薪資轉存。未開戶者不以現金發放薪資。 • 每月五日領取上月份之薪資,薪資明細可上網查詢。(先進入本校網頁,點選行政服務/人事室/薪資查詢,惟需先申請密碼 )

  9. 年終獎金發放 • 發放日期:每年1月20日,若該日距春節超過15日以上時以農曆春節前15日為發放日。 • 發放原則為發放日仍在職者始發給。 • 發放標準:教師及助教:比照公立學校以1.5個月之月薪額(含本薪+學術研究費+伙食津貼+主管加給)核計(臨床教師除外)。

  10. 出勤規定1 • 教師無需刷卡上下班。 • 教師除教學外尚有輔導學生與研究之責,因此除教學時間外,請教師積極進行學生輔導與研究工作。 • 教師自到職日起依比例核給特休14天,當年度未休完者得累積至次年度休完(但其可累積次一年度之日數應先扣除事病假之請假日數)。 • 事假全年7天,申請事假一次不得超過五日。產假42日(不含例休假日)。其餘各類假別如考勤管理辦法規定。

  11. 出勤規定2 • 請假之最小單位:婚假以日計,特休以4小時計,其餘各種假別以半小時計。 • 教師請假其薪資全數照給。 • 除病、喪假外各種假別應事先請准。

  12. 教師晉級 • 每年六月間辦理,符合規定者經三級教評會通過後自八月份起晉級。 • 需到職滿一年以上才符合年資條件,即每年9月1日以後到職者次年度不得晉級。 • 教師晉級依「教師晉級辦法」之規定辦理,以其服務年資達1年以上者即予晉級。

  13. 適任性評量1 • 為維護及提升教師教學與研究品質而訂定。 • 各級教師(不含臨床教師,其評量辦法另訂)每一學年之教學,研究及服務表現,予以評量。新進教師於到任後滿三學年納入本辦法評量。 • 分成研究型及教學服務型兩類。非學院類教師、以及學院類符合下列各條件之教師,得選擇以教學服務路徑受評,其餘教師則依研究路徑受評。 一、滿五十五歲及正教授年資七年以上教師。 二、擔任二級(含)以上行政主管三年以上教師。 三、最近三年教學意見調查達全院之前25%。

  14. 適任性評量2 • 評量項目包括教學、研究,及服務等三項。研究型各項比例為30%、 60%、 10%。教學服務型為60% 、 20% 、 20%。 • 教學部份之評量:由系所(中心)主管評核,分為下列四部份: 一、教學時數佔20% 。 二、教學表現佔20% 。 三、教學意見調查佔40% 。 四、參加校內外教學提升之活動(如研討會、工作坊(workshop)及演講等)之時數:佔20% 。

  15. 適任性評量3 • 研究部份之評量:以近三年之研究成果依各院,中心之「研究評量標準」評量。 • 服務部份之評量:依擔任各級行政主管、導師、社團輔導老師、參加委員會委員等不同工作核給分數,其中教學型與研究型各有不同之給分標準。 • 教學,研究及服務之分項成績不得低於各該項總分之50%(含),教學服務型教師其研究評量不得低於該項總分之20%(含)。若任一項評分未達上述規定時,視為不通過。另教學、研究,服務三項之總分未達70分(含)以上者亦視為不通過。

  16. 適任性評量4 • 評量作業流程 一、人事室於每年二月公告評量對象,由受評教師自行下載 「適任性評量表」填寫並檢附相關文件後,交由系所主管初核, 院教評會複核,再送回人事室彙總提報。 • 二、未通過評量之案件,提校教評會確認。 • 三、講師、及助理教授每年評量乙次,連續二次通過評量後,改以 每二年評量乙次。副教授每二年評量乙次,連續二次通過評量 後,改以每四年評量乙次。教授每三年評量乙次,連續二次通 過評量後,改以每五年評量乙次。評量未通過者,次年需續接 受評量。 • 教師評量連續兩學年未通過者,得不續聘。

  17. 升等 1 • 依本校「教師聘任、升等及解聘辦法」之規定辦理。 • 教師升等於每年三月底前提出,需符合「教師聘任資格」(詳如本校「教師聘任、升等及解聘辦法」第三章之規定),最近三年內每年均須達到教師晉級標準、並通過教師適任性評量(依本校「教師評核晉級辦法」及「教師適任性評量辦法」之規定)才可提出。

  18. 升等 2 • 代表著作:各職級升等申請均須提交代表著作一篇。本代表著作以申請時三年內出版者為限。同時必須以長庚大學或長庚醫院或長庚兒童醫院列名發表為原則(含兼任)。本代表著作必須以申請人為第一作者(申請升等教授時,其代表著作得以第一作者、或為責任(或通訊)作者)。 • 參考著作:申請升等教授需提出論文七篇(或七分),升等副教授需提出論文五篇(或五分),升等助理教授需提出論文三篇(或三分)。

  19. 教師工作獎金 1 • 每年七月間調查各教師教學活動情形,經彙總並呈准後自八月一日起核發一年。 • 評核項目分為教學、研究、行政服務及實務參與等四項,教學、行政服務及實務參與三項資料以當學年度為準,研究項目依規定以三年內或當學年度資料計算。 • 評核結果依其總積分核給工作獎金,獎金額度由25%~115%每5%為一等級。

  20. 教師工作獎金 2 • 研究部分係以在sci或ssci發表論文之點數作為計給積分之依據。 • 擔任學術行政主管工作均需經過成效評核,系(所、科)主任由院長初核校長核定,院長、五長及各委員會主席由校長評核,全校性各委員會委員則由各該委員會主席評核。

  21. 教師工作獎金 3 • 實務參與依所提出IE改善、創新案或參與建教合作實務工作或研究計劃(限個人未領報酬或經費者)後所撰擬教案評核,經評為優、良、甲、乙、乙以下五級者,分別核給35、17.5、8.8、4.4分、0分。上述案件由院教評會及教務長共同審核,90分以上為優、80分以上未滿90分為良、70分以上未滿80分為甲、60分以上未滿70分為乙。每一IE改善、創新案及教案之權數得分別累計,但最高以35分為限。

  22. 教師工作獎金 4 • 各職級教師之工作獎金額另訂。 • 新進教師之教學時數依其到職後所排定之課程為準,研究得以其到職前之資料計算但研究計劃免列為必要條件。服務亦以到職後所擔任之行政服務工作計算。

  23. 參加學術會議1 • 適用範圍 參加學術會議以申請校外補助為原則,未獲校外補助或當年度已獲補助過再次提出以公假或公費方式參加與專長領域有關之學術研討或在學術研討會上做專題報告均屬之。

  24. 參加學術會議2 • 資格 (1)公假自費:凡持有與專長領域有關之學術會議申請資料者。(2)公假公費:以學校名義於學術會議上以第一作者身份發表論文者(需檢附最近三年內在本校認可之期刊雜誌,以本校名義發表之論文。但新到任未滿一年者,以保證於參加會議後三年內以本校名義將論文刊登於本校認可之期刊雜誌之方式辦理)。

  25. 參加學術會議3 • 申請次數 (1)參加國內舉辦之學術會議次數不限。(2)參加國外舉辦之學術會議每年以一次為限(獲校外補助經費者除外)。 ● 申請手續 申請參加國內(外)學術會議人員應於會議前二週(一個月)填具『參加學術會議申請表』(檢附該學術會議之資料(發表論文者另檢附擬發表之論文稿),經部門主管核簽後,呈校長核決。

  26. 參加學術會議4 • 費用補助 以公費參加國內、外學術會議者,依下列規定申請費用補助: (1)參加國內學術會議依『出差辦法』辦理;參加國外學術會議每日每日生活補助費依「出國參加學術會議日支生活費標準」所定各地區之費用報支標準辦理。 (2)往返機票(以經濟艙且直達路程為原則)憑收據實報實銷。(3)註冊費憑收據報銷註冊費:憑收據報銷,以美金六百元為補助上限 。

  27. 參加學術會議5 • 職責 (1)申請公假,以獎勵金或學校公費參加學術會議者,應於銷假上班後一週內將心得報告上網登錄,再檢據核銷(核銷時請檢附心得報告)。 (2)使用學校公費參加學術會議者,必須於參加會議後3年內以本校名義將論文刊登於期刊雜誌,若未依規定發表應將參加會議期間所支領之費用全部償還校方。

  28. 婚喪賀奠 1 • 為使本校教職員工及其眷屬於發生婚喪時,申請本校賀奠品、賀奠金有所遵循,並減輕直屬主管賀奠金負擔。 • 本校教職員工、聘約人員本人及其父母(結婚或入贅後,仍以親生父母為限,受收養者則為養父母)、配偶與未婚子女。 • 賀奠金 (品) 之申請應於結婚日三天或出殯日前完成申請程序。

  29. 婚喪賀奠 2 學校賀奠項目及標準 • 賀奠品:包括喜幛、毛毯、花圈、花籃、輓聯 、床罩及涼被等7項,每項金額標準為新 台幣 800元。當事人得擇一申請。 • 賀奠金:以董事長名義統一致贈賀奠金新台幣3,200元。

  30. 婚喪賀奠 3 補助各級直屬主管賀奠金標準 • 婚喪賀奠依實際直屬主管人數申請補助至校長。本校補助各級直屬主管賀奠金額1200~2200元。 • 各級直屬主管係指按行政組織系統直接督導或指揮當事人工作者。 • 定期契約人員婚喪賀奠統由所屬組長級(含)以下主管共同致贈賀奠金,其補助金額不論婚喪一律2,000元。

  31. 就醫長庚醫院優待1 • 報到時在人事室填寫「家屬醫療優待名單」並檢附相關文件,經核對無誤後由人事室建檔。 • 凡本人或家屬至長庚醫院各院區就診時,提示個人身份證明文件,表明為員工或家屬,櫃台人員即可據以辦理優待事項(本校檔案置於企業檔)。

  32. 就醫長庚醫院優待2 • 健保就醫優待項目1.員工掛號費全額計收,保險規定不給付之項 目以六折計收。 2.員工住院床位超出總床部分之費用依職級由 校方全額負擔或以四折計收。 3.員工住院其它診療費保險不給付部分以四折 計收。

  33. 就醫長庚醫院優待3 • 健保就醫優待項目 1.眷屬掛號費全額計收,保險不給付項目,配 偶及子女六折計收,父母以七折計收。 2.眷屬住院床位及診療等費用保險不給付部分 配偶及未婚子女以六折計收,父母以七折計 收。

  34. 就醫長庚醫院優待4 • 自費就醫優待:限健保不給付部份 1.員工門急診掛號費及醫師診察費均免收,其 它醫療費以六折計收。 2.員工住院:醫師診察費免收,其他醫療費以四 折計收。 3.眷屬門急診掛號費及醫師診察費均免收,其他醫療 費配偶及未婚子女以六折計收,父母以七折計收。 4.眷屬住院醫師診察費以二折計收,其他醫療費分別 為配偶及未婚子女以六折計收,父母以七折計收。

  35. 就醫長庚醫院優待5 • 健康檢查 1.員工:以七折計收。 2.眷屬:以九折計收。

  36. 教職員退休1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退休: 1. 年滿六十歲者。 2.任職滿二十五年者。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退休 1.年滿六十五歲者。 2.任職五年以上,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 勝任職務者。

  37. 教職員退休2 • 教職員工舊制(981231前)退休(撫卹、資遣)金,以其最後在職之薪級,按公立學校同薪級人員應領退休(撫卹、資遣)金之標準為基數。 • 教職員舊制退休金之給與,任職滿五年,給予九個基數,每增半年加給一個基數;滿十五年後,另行一次加發兩個基數;但最高總數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

  38. 教職員退休3 • 教職員工申請退休,應於三個月前填具退休事實表,檢同相片二張,全部任職證件及有關證明文件,由本校初核後轉請基金管理委員會複核;應即退休人員,該項表件得由本校填報。因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應即退休者,並應附繳公立醫院殘廢證明書。 • 退撫新制於99年1月1日起實施。

  39. 退撫儲金新制 • 個人依本薪之2倍x12%x35%按月提繳,餘65%扣除學校原支付學費之3%後,再由學校與政府平均負擔。個人負擔最高約為4324元/月,學校每年約增加負擔1800萬元。 • 新舊制度以分段計算作為銜接,退休金給付方式:依年資15年內一次領取,15年以上得選擇定期給付或一次給付。 • 一次給付,以個人之退撫儲金專戶本息及依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應給付退休金之總和一次領取。 • 定期給付,以一次給付之總額,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作為定期給付之退休金。

  40. 教職員撫卹1 • 在職期間病故或意外死亡者。 • 在職期間因公死亡者。 1.因冒險犯難以致死亡。 2.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 3.因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4.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死亡。

  41. 教職員撫卹2 • 教職員病故或意外死亡,遺族撫卹金之給與標準為在職滿一年者,給與一個基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以後每增半年,加給一個基數,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在職滿五年以上者,準用第(八)條第一項規定。 • 教職員撫卹金,以其最後在職之薪級,按公立學校同薪級人員應領退休(撫卹、資遣)金之標準為基數。 • 退撫新制部份以新制方式辦理。

  42. 教職員資遣1 • 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而須裁減人員者。 • 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 • 經公立醫院證明有精神病者。 • 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

  43. 教職員資遣2 • 教職員資遣金,以其最後在職之薪級,按公立學校同薪級人員應領退休(撫卹、資遣)金之標準為基數。 • 教職員工資遣給與,以資遣人員最後在職之月薪額,及本人實務代金為基數,一次發給。任職滿一年者,給一個基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每滿半年加給一個基數,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十五年後,另行一次加發二個基數。 • 退撫新制年資依新制辦理。

  44. 有關研究計劃 • 主持人費給予。 • 研究助理聘任(含案號未核下前之聘任、聘任校外兼任助理) 。 • BMRP使用範圍。 • 研究計劃人事費追溯補發、或溯及已發生費用轉帳之處理。 • 研究計劃人事費超支處理。

  45. 其他 • 識別證使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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