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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 学习内容 :企业法从体例上分为两部分: 企业法总则 : 企业法的概念与体系、调整对象,主体、法律责任 企业法分则 : 全民所有制企业 法 、 集体所有制企业 法、 个人独资企业 法 、 合伙企业法、 外商投资企业 法、 破产法 。 案例. 企业法概述 学习内容: 本节主要涉及到企业法的概念和体系、企业法的主体、企业法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一、企业 ( 概念 ) 企业是依法成立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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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 学习内容:企业法从体例上分为两部分: 企业法总则:企业法的概念与体系、调整对象,主体、法律责任 企业法分则:全民所有制企业法、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破产法。 案例
企业法概述 学习内容:本节主要涉及到企业法的概念和体系、企业法的主体、企业法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一、企业(概念) 企业是依法成立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二、企业的特征 1、企业是一种经济组织; 2、企业是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3、企业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 、4、企业是能够享有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法人。
三、企业的分类:1、按企业的生产资料性质:可以划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2、按企业财产责任形式:可以划分为三、企业的分类:1、按企业的生产资料性质:可以划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2、按企业财产责任形式:可以划分为 独资企业:投资者以个人资产对企业负 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合伙人以个人资产对企业负 无限责任连带责任 公司企业:投资人以投资为限对公司负有限责任
全民所有制企业 学习内容:本节是在企业法基本概述的基础上,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法的具体内容的分析与介绍,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性质、地位和任务;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权利与义务;企业内部领导体制;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在这一节中,关于企业、企业中的个人、企业外部的关系中的各种经营权、管理权、关系是比较细致和典型的,需给予注意。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概念:又称国有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全民所有为基础的,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一、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概念:又称国有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全民所有为基础的,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性质和地位 : (l)全民所有制企业是社会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 (2)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 (3)经济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 (4)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 (5)可采取承包、租赁等经营责任制形式。
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设立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程序 简言之,即"三部曲"--申请,审批和登记。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变更是指企业的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事项的变更。企业的合并分为吸收合并(a+b=a)和新设合并(a+b=c),分立分为派生分立(a=a+b)和新设分立(a=b+c)。 全民所有制企业终止的程序:1、作出决定;2、依法清理债权债务;3、依法办理注销登记;4、公告。
四、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权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权的概念: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内容:(1)生产经营决策权:最基本的权利 (2)产品劳务定价权; (3)产品销售权; (4)物资采购权; (5)进出口权; (6)投资决策权; (7)留用资金支配权; (8)资产处置权;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必须全部用于设备更新与改造。
(9)联营、兼并权; (10)劳动用工权; (11)人事管理权; (12)工资、奖金分配权; (13)内部机构设置权; (14)拒绝摊派权。
五、全民所有制企业内部领导体制 (一)厂长(经理)负责制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厂长在企业申处于中心地位,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也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机构 (三)全民所有制企业中,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核心作用必须坚持和保证。 案例
集体所有制企业 学习内容:本节内容分为两部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与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从体例上这两部分都主要包括企业的性质和地位、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企业的内部管理、企业与政府的关系。
一、城镇集体企业的性质 城镇集体企业的性质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应当符合下列中任一项的规定: (一)本集体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二)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三)投资主体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集体企业,其中前二项中,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应当占主导地位。
三、乡镇企业的概念. 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以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 所谓以农民为主的投资,是指投资主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投资超过50%;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投资部分不足50%,但实际达到控股或者实际支配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乡镇企业。
二、城镇集体企业内部领导体制 1、城镇集体企业内部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 。与全民所有制企业不同的是,城镇集体企业的厂长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因为城镇集体企业的厂长是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招聘产生。 2、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职代会不同,城镇集体企业 职代会 是城镇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 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 特征:1、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2、资产为个人所有,个人对企业债务无限责任 3、是一种个人独立的经营体 4、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合伙企业 一、概念 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二、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形式: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其他财产权益。劳务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名称中不得有“有限”“有限责任”的字样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三、合伙财产和损益分配 1、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
2、合伙企业财产损益的分配 合同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平均分配。但不得约定全部利润或亏损由部分合伙人享有或承担。 四、合伙企业的债务和合伙人的个人债务 1、合伙债务: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不足清偿的部分,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先用个人财产清偿。不足的只能以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清偿,或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案例
外商投资企业 学习内容:本节实际包括了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与外资企业。我国已颁布了三个有关法律,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法》与《外资企业法》。
§外商投资企业 一、概念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单独直接投资或者外国投资者和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的企业。其中外国投资者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而中国投资者仅指与外商共同投资举办企业的中国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目前,在我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权和份额的比例不同,可分为合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合资企业以其是股权式还是契约式又可分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两种。外商独资企业又叫外资企业。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目前,在我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权和份额的比例不同,可分为合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合资企业以其是股权式还是契约式又可分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两种。外商独资企业又叫外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一、概念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国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中国境内同中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法人组织,简称为合营企业。
二、特征:(1)合营企业至少有一方为外国投资者,同样也至少有一方是中国投资者。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团体或个人。中国投资者可以是公司、企业或者是其他经济组织。 (2)合营企业是经中国政府批准设立的中国法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并受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保护。中国法人是合营企业适用中国法律的基点。
(3)合营企业是中外双方投资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同投资即中外双方都要有投资,其中外方投资比例一般不得少于25%,否则,不享受合营企业的待遇。(4)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关。(3)合营企业是中外双方投资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同投资即中外双方都要有投资,其中外方投资比例一般不得少于25%,否则,不享受合营企业的待遇。(4)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关。
三、设立合营企业的一般程序 1.立项 2.洽谈签约,即合营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协议、合同和章程。 合营企业合同是最关键的文件,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合营企业章程应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基础订立。但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章程。 3.审批4.登记注册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各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而合营各方所认缴的出资额的总和即为合营企业的资本,合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即为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各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而合营各方所认缴的出资额的总和即为合营企业的资本,合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即为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要注意以下问题: (1)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应低于25%。
(2)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3)合营企业的一方如同合营伙伴以外的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的,应当经合营他方的同意。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企业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4)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同时,应符合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专项规定。
五、中外合资企业的出资方式合营各方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其中凡是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出具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合营企业的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五、中外合资企业的出资方式合营各方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其中凡是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出具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合营企业的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
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期限,是指合营各方根据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经营目标的期望,在合营合同中对合营企业存续期间的规定。要注意对于限制类的中外合资经营项目,必须约定经营期限。对于属于国家规定鼓励投资和允许投资项目的合营企业,除上述行业外,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期限,是指合营各方根据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经营目标的期望,在合营合同中对合营企业存续期间的规定。要注意对于限制类的中外合资经营项目,必须约定经营期限。对于属于国家规定鼓励投资和允许投资项目的合营企业,除上述行业外,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
七、合营企业终止的原因。1、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2、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4、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5、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七、合营企业终止的原因。1、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2、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4、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5、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争议的解决合营企业争议解决的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一、概念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是指由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用书面合同规定权利和义务,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经济组织。 二、合营企业与合作企业的区别:
§外资企业 一、概念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二、外资企业的主要特征是: (1)它的全部资本是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并且是由外国投资者经营的; (2)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的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 (3)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4)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自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
破产法 学习内容:本节包括了破产与破产法、破产的提出与受理、债权人会议、和解与整顿、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破产违法责任与破产责任、破产终结等内容。 背景知识:《企业破产法》(试行)是1986年颁布的,主要是与全民所有制企业法相衔接,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专门对企业法人破产程序进行了规定,民事诉讼法中第十九章的规定,主要适用于非国有的企业法人。
一、破产概念:破产是指债务人的实有资产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或债务人达到资不抵债的地步的一种事实和法律上的状态一、破产概念:破产是指债务人的实有资产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或债务人达到资不抵债的地步的一种事实和法律上的状态 二、破产还债程序的法律适用(一)、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破产案件的提出是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前提,也是破产程序开始的依据1、破产界限破产界限就是据以对债务人依法进行破产宣告的法定事由。企业破产法第3条规定:"企业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在此要重点理解不能清偿在法律上的三个着眼点。(1)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清偿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已有确定名义。(3)债务人对全部或主要债务在可预见的相当长期间内持续不能偿还,而不是因资金周转困难等暂时延期支付。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司法解释《意见》中规定:"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况,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是判断破产界限的司法依据。"在此要重点理解不能清偿在法律上的三个着眼点。(1)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清偿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已有确定名义。(3)债务人对全部或主要债务在可预见的相当长期间内持续不能偿还,而不是因资金周转困难等暂时延期支付。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司法解释《意见》中规定:"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况,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是判断破产界限的司法依据。"
2、破产障碍破产障碍也称为不予以宣告破产的例外事项,是指债务人存有破产原因时,出现的妨碍破产程序开始和进行的事由。在我国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一是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二是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2、破产障碍破产障碍也称为不予以宣告破产的例外事项,是指债务人存有破产原因时,出现的妨碍破产程序开始和进行的事由。在我国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一是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二是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
3、破产申请的提出(1)提出人: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和债务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2)管辖:破产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破产申请的受理(1)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应当依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10日内,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3)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末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4)人民法院对有财产担保债权和无财产担保债权的申报,应当分别登记。(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10日内,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3)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末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4)人民法院对有财产担保债权和无财产担保债权的申报,应当分别登记。
注: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除外。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注: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除外。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
(二)债权人会议(1)债权人会议的性质与组成。债权人会议是由全体债权人组成,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在法院监督下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的破产机构。 组成:有表决权的债权人 无表决权的债权人 区别在于是否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三)和解整顿: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3个月内,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的期限不超过2年。值得注意的是和解是整顿的前提,但是和解并不必然导致整顿。两者并非是我国破产制度中的必经程序。
债务人的无效行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目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第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第二,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第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第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第五,放弃自己的债权。破产企业有上述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债务人的无效行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目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第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第二,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第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第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第五,放弃自己的债权。破产企业有上述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四)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1、宣告破产根据破产法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以书面裁定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1)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宣告破产条件的;(2)企业被依法终结整顿的;(3)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四)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1、宣告破产根据破产法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以书面裁定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1)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宣告破产条件的;(2)企业被依法终结整顿的;(3)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2、破产清算组与破产财产(1)破产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它是破产企业财产的唯一合法管理者。(2)破产财产包括:第一,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第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第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2、破产清算组与破产财产(1)破产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它是破产企业财产的唯一合法管理者。(2)破产财产包括:第一,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第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第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破产财产≠破产企业的财产 破产 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取回 企业 破产企业 已作为担保物的—别除权 财产 自己财产 没有作为担保物—破产财产 (担保物价款超过担保债权的部分列入破产财产)
4、破产财产的处置与分配破产费用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各种费用的总和。它包括:第一,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第二,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第三,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破产费用的法律意义在于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4、破产财产的处置与分配破产费用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各种费用的总和。它包括:第一,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第二,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第三,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破产费用的法律意义在于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