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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 保稅 部分 報關應注意事項及常見錯誤

進口 保稅 部分 報關應注意事項及常見錯誤. 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 第 2 條 ,-- 錯誤之發生如係報關業者之疏失所致者,得由報關業者憑報關時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所提供之報關文件向海關申請更正。 第 4 條 ,-- 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經更正後,應更改電腦通關檔;更改後涉及輸出入規定變更者,亦應依海關配合進出口貿易管理作業規定辦理。 第 5 條 ,-- 申請更正報單申報事項案件,如有違反關稅法或海關緝私條例等有關規定而須處分者,應依據有關規定辦理後,始得准予更正。. 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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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 保稅 部分 報關應注意事項及常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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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進口 保稅 部分 報關應注意事項及常見錯誤

  2. 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 • 第2條,--錯誤之發生如係報關業者之疏失所致者,得由報關業者憑報關時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所提供之報關文件向海關申請更正。 • 第4條,--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經更正後,應更改電腦通關檔;更改後涉及輸出入規定變更者,亦應依海關配合進出口貿易管理作業規定辦理。 • 第5條,--申請更正報單申報事項案件,如有違反關稅法或海關緝私條例等有關規定而須處分者,應依據有關規定辦理後,始得准予更正。

  3. 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 • 第7條,--納稅義務人或報關業者於貨物放行後,依第2條第1項申請更正者,除關稅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進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但情況特殊並檢具證明文件經海關查核屬實者,不在此限。 • 第13條,-- 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或報關業者申請更正報單申報事項,應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規定辦理。(規費100元)

  4. 保稅貨物內銷補稅原因

  5. 進出口 保稅通關相關資料查詢 • 關稅總局內網(http://web.customs.gov.tw/) →貨物通關服務→貨物通關自動化報關手冊 一般進口: ---上冊→參、進口貨物通關作業基本規定 一般出口: ---上冊→玖、出口貨物通關作業基本規定 保稅貨物進出口: ---下冊→拾捌、保稅物品及自由貿易港區 貨物通關特殊規定 五、六、七、十一… 等有詳細規定

  6. G1 外貨進口 • 納稅辦法41(外銷品原料稅款擔保記帳), 42(外銷品原料稅款具結記帳) • 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 「買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請記帳。進口報單已完成繳稅者,即不得申請更改為記帳報單,出口報單已放行者,即不得申請更改為沖銷報單。 • ECFA有效原產地證明書 , 「主管機關指定代號」欄填報該證明書號碼,第1 位碼免填報,即自第2位碼起填報共15位號碼,商品分類號列附碼欄申報「PT」字樣

  7. B6 保稅廠輸入貨物(原料) • 「納稅辦法」之申報: A、保稅工廠進口貨物第1項須為56 (原料)或58 (免列統計之免稅貨物) 。 B、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農業科技園區或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進口貨物第1項須為56 (原料) 、5C (轉運用貨品)或5Y (機器設備),常申報錯誤。 • 自自由港區進口者: 1.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農業科技園區或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貨物售與自由港區事業發生退貨者,第1項「納稅辦法」欄填報99且「申請審驗方式」欄填報「8」。自由港區事業免稅貨物運往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農業科技園區或科學工業園區修理、檢驗、測試者,「納稅辦法」填報9E;委託加工者,「納稅辦法」填報9F。

  8. B6 保稅廠輸入貨物(原料) 自自由港區進口者: 2.「貨物存放處所」欄填報貨物進儲之港區貨棧代碼 。 3.「進口日期」需等於報關日期,但按月彙報案件,以最後一批貨物之出區日期為進口日期。 4.按月彙報案件填報彙報月份。 5.「其他申報事項」欄依「貨物通關自動化報關手冊」拾捌、六、其他規定(六)自由港區特殊規定2、自由港區事業為他業者從事倉儲、物流、組裝、重整之貨物,其貨物進出自由港區各類報單之買賣雙方、其他申報事項欄位填報說明填報。

  9. G2 本地補稅案件 • 「內銷補稅原因」欄位申報代碼(01至13或99) • 保稅貨物盤差補稅案件「納稅辦法」申報為35,且「內銷補稅原因」欄申報為05(盤差補稅),該報單不可再申報其他不同之納稅辦法及內銷補稅原因代碼,否則不予收單。 (報單應先送本局查核海關核章) • 保稅產品(成品)內銷,係屬未使用供裝配用已逾百分之五十以上之 單一半成品所製成者,依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40條規定,申報關稅優惠或打7折者,其他申報事項欄並應敘明。(「申請審驗方式」欄填報代碼「8」,由通關單位審核 )

  10. G2 本地補稅案件 • 按月彙報案件填報彙報月份。其他申報事項並報明,若為C3應審應驗案件,通關單位得據以改為C2應審案件。 • 原(呆)料內銷補稅,其他申報事項應報明核准文號並檢附文件。 • 提供保證金取得按月彙報資格,於擔保額度內先行提貨出廠者,應於次月15日前彙總填具報單申報補稅。

  11. G7 國貨復進口 • 「原進倉報單號碼及項次」欄位填報原出口報單號碼及項次----–常見錯誤 • 「納稅辦法」第1項需填報55或99。要再出口者申報99,不再出口者申報55。註: (原出口貨物為YB(保稅貨物)或部分為YB者應申報DB關別,原出口貨物全部為NB (非保稅貨物)者應申報DA關別)

  12. D8 外貨進保稅倉 • 「納稅辦法」限填報98。 • 自自由港區進儲者: 1. 「賣方監管編號及統一編號」欄填報出售之自由港區事業之監管編號及統一編號,不得空白或錯誤。 2.「其他申報事項」欄依「貨物通關自動化報關手冊」拾捌、六、其他規定(六)自由港區特殊規定2、自由港區事業為他業者從事倉儲、物流、組裝、重整之貨物,其貨物進出自由港區各類報單之買賣雙方、其他申報事項欄位填報說明填報。

  13. D8 外貨進保稅倉 3.「賣方料號」欄不得空白(依賣方業者貨物帳之料號填報)。 4. 按月彙報案件者,於「保稅貨物按月彙報月份」欄填報彙報月份。 5. 「進口日期」需等於報關日期,但按月彙報案件,以最後一批貨物之出區日期為進口日期。

  14. D2 保稅貨出保稅倉進口 • 「貨物存放處所」欄,申報出倉之保稅倉庫或物流中心倉庫代碼。 • 報關日期等於進口日期。 • 「賣方料號」不得空白。 • 「原進倉報單號碼及項次」不得空白或錯誤 • 申報之稅則屬環保機關規定應回收之廢容器者,其「主管機關指定代號」欄之代碼填報環保機關規定之代號。

  15. D2 保稅貨出保稅倉進口 • 「其他申報事項」欄依「貨物通關自動化報關手冊」拾捌、六、其他規定(五)物流中心案件特殊規定7、貨物進出物流中心買賣雙方及其他申報事項欄位填報說明填報。 • 「出倉保稅倉庫業者代碼及統一編號」欄填報出倉之保稅倉庫或物流中心倉庫代碼及統一編號,不得空白或錯誤

  16. D7 保稅倉相互轉儲或運往保稅廠 • 「貨物存放處所」欄填報出倉之保稅倉庫或物流中心倉庫代碼 • 報關日期等於進口日期 • 「買賣方料號」不得空白 • 「原進倉報單號碼及項次」不得空白或錯誤 • 納稅辦法之申報: 1.自保稅工廠進儲保稅貨物發生退貨或運回者,填報99,但屬退貨(銷貨退回),不得辦理按月彙報。

  17. D7 保稅倉相互轉儲或運往保稅廠 2.物流中心自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或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進儲未開放大陸物品再轉售(轉儲)其他保稅工廠者,填報5U。 3.物流中心自保稅工廠進儲之未開放大陸物品,因故退回原保稅工廠者,填報97

  18. 保稅料號錯誤及改進方法 • 號碼太長或數字、英文字母參雜不容易核對 • 數字或英文組成之料號不容易辨認,例如: AS153XD21343 、 153DV-SIS56 (比較45-1245 、 4582-1254 、A-1234 CUSTOM-1234 、12-3256-3568 ) • P/N:買方料號 S/N:賣方料號,相互錯植 • O與0、I與1 、I(i大寫)與l(L小寫)

  19. 數量、重量或其單位錯誤案例 • 保稅帳冊登載與申報進口數量之單位不符:如pce set等 • 保稅工廠申報進口數量與廠內驗收數量不同----有短裝、溢裝情事 -----依據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二十二條 辦理廠方應於提領出倉之翌日起一個月內,以書面向監管海關報備(包括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自由貿易港區之區內事業、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 ,再持報備文件及更正單向通關單位申請更正.

  20. 稅則號別查詢方法 • 關稅總局內網(http://web.customs.gov.tw/) →稅則稅率查詢系統→通關經常申報錯誤稅則案件宣導案例、稅則預核案例、稅則疑義案例 • 稅則預先審核--填具稅則預先審核申請書並檢附各項文件或樣品向各關稅局申請預先審核

  21. 「申請審驗方式」欄填報代碼「8」 由電腦據以核列為C2或C3 (表示「申請書面審查」) • (一)「貨物名稱」超過390Byte(簡5105為385Byte)時。 • (二)「標記」超過385Byte時。 • (三) 依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入注意事項及輸出入規定,屬未按CCC號列別標示控管而責令廠商(或其代理人)應「自行報明」者、應檢附產地證明者、應依照另一CCC號列別規定辦理者或應向海關申請列入C2通關者。 • (四) 進口靈柩。 • (五) 進口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申請在「抵達證明書」(DV)上核者。 • (六) 進口舊品、次級品或格外品。 • (七) 對進口同一稅則未決案件申請審查者。 • (八) 依「長單申報簡化作業方式」規定申報者。

  22. 「申請審驗方式」欄填報代碼「8」 • (九) 國貨復運進口案件所屬進口報單類別G7。 • (十) 三角貿易案件之貨品。 • (十一) 盛裝貨物之容器,在進口後6個月內復運出口者。 • (十二) 廢料(金屬、塑膠、紙等)。 • (十三) 旅客後送行李。 • (十四) 古董、古物。 • (十五) 按加工費、修理費、裝配費、使用費等方式課徵之進口貨物。 • (十七) 同一項貨物有2個以上之產地而無法分開報明者。

  23. 「申請審驗方式」欄填報代碼「8」 (十八) 保稅區之廢料申請補稅或年度盤虧補稅或次品、呆(原) 料內銷及非保稅原料補稅案件。 • (十九) 保稅區間之交易發生退貨情事者。 • (二十) 應徵反傾銷稅、平衡稅、報復關稅、關稅 配額、額外關 稅之案件。 • (二十一) 進口應納貨物稅、菸酒稅或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貨物, 所報CCC號列不論已註記或未註記稽徵特別規定代碼T、 T*、B、B*、C、L*者。 • (二十二)進口稅則第4407節下貨品,如屬經鉻化砷酸銅 (CCA)處理之木材。 • (二十三) 船舶廢油水進口案件。 • (二十四) 其他依海關規定應予書面審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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